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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核心论文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法学核心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学核心论文

科学发展观和财税法理论创新

【摘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这一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科学发展观”理论能够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新的发展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们必须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惟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迎来繁荣的春天。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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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财税法

【摘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这一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科学发展观”理论能够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新的发展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们必须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惟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迎来繁荣的春天。

【要害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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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基金资助投入与论文产出探析

[摘要]为了解科研基金的实际资助效果,为优化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提供参考,以2011—2016年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各四种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研究样本,从学科领域、期刊、年度等多维度,运用对比分析等方法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基金资助对提高论文产出数量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对自然科学领域学科影响更显著;适当增加基金资助数量有利于提高科研论文产出数量;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对科研热点方向具有引导作用。

[关键词]基金资助;论文产出;核心期刊

0引言

我国的科学基金已初步形成以国家科学基金为主,地方科学基金、行业科学基金等为辅,并以基层科学基金、民间科学基金等为补充的科学基金体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向全国开放申请,是国家为科学研究领域基础研究提供支持的主要方式。近年来,在不断加大科学基金资助力度的同时,愈发重视资助体系和管理制度的优化与调整。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关于程序管理、资金管理、监督保障等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基金的分配和审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为国家科技创新提供保障。关于现行资助体系下基金资助效果的研究成果,能够为现实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理论参考。宋志红等以技术创新领域143位研究者为研究对象,采用倾向得分分层法分析了基金资助激励效果,结果表明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者比未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者具有更高的科研产出[1]。郭艳新等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获得面上项目基金资助的64位研究者为研究对象,定量分析了其在2008—2010年和2012—2014年两个时段的期刊论文产出,发现适当提高科学基金资助强度有利于提高科研产出[2]。宋芳等利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产出数量指标,统计分析了2008—2012年口腔医学领域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论文产出情况,结果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对论文产出量有推动作用[3]。马路等运用文献计量学方法,分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临床医学领域的资助效果,结果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临床医学领域资助效果明显[4]。本文以八种核心期刊六年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研究对象,从学科领域、期刊、年度等多维度对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到有无基金资助、基金资助数量与论文产出数量的关系,对优化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1数据检索与处理

本文以2011—2016年八种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研究对象,主要考虑行业认可度、收录情况、影响因子、荣誉表彰等因素,选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各四种核心期刊。经比较,自然科学类期刊选定《地球物理学报》、《地理学报》、《计算机学报》和《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下文简称“北大学报”),社会科学类期刊选定《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数据来自中国知网CKNI数据库,利用CKNI高级检索功能,通过汇总整理论文详细信息,得到学术论文获得基金资助等相关情况,即为本研究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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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3篇

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一、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存在的问题

1.学校对毕业论文不够重视

说学校不重视毕业论文的写作,可能很多人不赞同,觉得学校在毕业论文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怎么可能不重视呢。学校很多时候过分强调学生的就业率,如果学生的毕业论文不能通过,会影响学生的毕业,进而影响学校整体的就业率。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对毕业论文就不可能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必然会给毕业论文质量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学生非常清楚地知道,不管论文最后写得如何,学校总会让通过,而有了这种错误认识之后,学生就不可能拿出百分之百的精力投入到论文的写作中去。

2.毕业论文管理存在形式主义

对学生毕业论文的程序控制,主要通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等管理程序进行控制。毕业论文的开题一般是在大四上学期的10月份左右进行。而所谓的开题就是在学生选择论文指导教师之后,确定论文的题目,将选定的题目报二级学院,学院对上报的题目进行简单审查之后基本通过。“中期检查表”是在学生交毕业论文过程材料时补交的。而论文答辩,是控制毕业论文质量的最后关口。但就笔者了解,学校一般会有二次答辩,即如果第一次答辩不通过,再将论文修改之后参加第二次答辩。如果第一次答辩在内容、程序方面还相对严格的话,那么第二次答辩就变成了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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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教育下法学实践教学的缺陷

远程教育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设计流于形式法学课程设计既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出发点,也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核心内容。目前,开放大学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分了: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通识课、实践课、专业课以及专业拓展课几个模块。这种课程设计专门设置了“实践课”这一模块,显然在观念层面上是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但在其他模块上基本上是沿用我国高校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笔者认为,这种课程设计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课程设置上不符合远程教育特点,理论与实践相脱节。我国高校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1]。这种课程设置忽略了法学教育的另一项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和操作能力。其二,实践课程在教学中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虽然法学专业规则中设置了“实践课”模块,具体而言,法学本科专业设置了毕业论文和法律实践,法学专科专业设置了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作为统设必修课由各省校组织考试。但在教学实践中,一方面,这两门课程在网上教学资源的建设上,教学资源贫乏,教师缺乏对学生的引导和教学;另一方面,各分校在这两门课程上的教学活动流于形式,笔者在对分校进行巡教巡学的过程中发现,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学生中很少有人真正参与司法实践,并结合实践来进行论文写作,至于法律实践或社会实践这一门课程,有些学校根本就没有开展该课程的教学活动,以至于使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流于形式。

对法学实践教学无专门的师资配备实践教学的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2]。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目的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这就要求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本身拥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与实务活动相关联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起导师作用的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远程教育的法学教学仅设置了法学专业责任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没有配备专门的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力量,即便在专业责任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中,有些人基本上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缺乏专业实践的阅历,在回答学生提出的实务性较强的问题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实务界的通常做法相距甚远,因此这些教师难以胜任实践教学的指导任务。

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手段不能满足远程教育模式的需要目前,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常见模式主要有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院旁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形式,现在也有些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诊所式教育和社会调查作为实践教学手段。这些实践教学模式在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这些教学形式在教学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以诊所式教育为例,一些高校引入法律诊所教学理念,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部分高校没有诊所得以依托的法律援助中心,无法进行诊所教育。即便引入诊所教育的部分高校,也存在诸如案源不足、学生选择方向、课程设置、学分计算等这样那样的问题[3]。此外,虽然这些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也能在远程教育模式下运用于法学实践教学,但作为主要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远程教育模式,仅有这些教学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要满足远程教育模式的需要,教师必须要凭借网络教学平台为学生提供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和支持服务,在网上教学平台中应专门设置“实践教学”栏目,通过网上教学平台,给学生以法学实践教学方面的引导和帮助,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与远程教育“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存在冲突在当前的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中,发挥作用的主体地位不明,仍旧采用教师是中心,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的教学方式。以笔者数年来开放教育的亲身实践来看,无论是网上教学平台的教学还是面授课的教学都是以一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教师为主体,学生主体地位不明,甚至有些课程的实时交互和非实时交互环节仅有教师的参与而很少有学生参加,网上教学平台上的教学资源中也很少有实践教学资源,这样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辨证思维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合理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需要教师具备崭新的评价观念,强调异质的平等观,强调对学生的评价要区别对待,这就要求教师要具备善于适时对不同学生的学习过程做出评价、并及时提供有益支持的能力[4]。目前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评价体系;二是学生评价体系。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普遍存在,如现行的职称评定制度中,科研是主导因素,这就导致教师将主要时间、精力投入科研,不重视实践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形成性考核主要以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来评价,终考则主要以考试成绩来评价,这都不能准确反映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些积极参与实践教学、思维活跃、分析问题能力较强的学生,其考试成绩却不一定很理想,导致评价结果可能与学生实践能力的真实水平差异很大。

远程教育模式下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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