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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摇摇欲坠的满清王朝为形势所迫,欲效仿日本走“变法维新”之路。1901年1月,光绪皇帝颁布上谕,决定实行新政,包括变法修律、政制改革、设新学、废科举等。随着各种新律的全面修定,推行新法的法学人才日见短缺,当时急需培养大批汇通中西法律的人才。清廷遂派出大批留学生到日本,习学日本的法律,并从1906年起,以这些留日学子为核心创办了中国第一批官办法律学堂,其中最著名、影响最大的是天津的“北洋法政学堂”。
光绪三十二年(1906)夏,直隶总督袁世凯听取赴日本考察的阎凤阁(后来的直隶省议会议长)、梁志宸(后来的直隶省议会副议长)等人建议,仿照日本法政学堂,奏请清廷批准在天津创办“北洋法政学堂”,委任黎渊〔注1〕为监督(校长);校址在堤头村新开河河坝下(今河北区志成道33号),校舍为中西合璧式建筑。新开河上曾有一座“法政桥”,就是这一历史的见证。该校曾在中国近代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那是因为:
其一:天津濒临渤海,既有通商口岸,又有九河通衢之便;既“具有江淮的风格”,又距首都最近。鸦片战争之后,天津受西方先进文化思想影响,成为“洋务运动”的中心,其作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的驻地,外交地位和政治地位显赫,成为外国人眼里的中国“第二政府”。在对外方面,“吾国外事尽萃于天津,外交之利害,全国之安危,而恒于是乎卜之”;在内政方面,“数十年来,国家维新之大计,擘画经营,尤多发韧于是邦,然后渐及于各省,是区区虽为一隅,而天下兴废之关键系焉”;举凡“将校之训练、巡警之编制、司法之改良、教育之普及,皆创自直隶,中央及各省或转相效法”。(罗澍伟《天津,近代中国的“窗口”》http:///docroot/200412/14/rb02/14150901.htm)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天津的“北洋法政学堂”从创建起就在全国成为颇具影响的率范。
其二:北洋法政学堂自创办起,在学制、课程设置、任教师资等方面处处效仿西制,走一条新型办学之路。该校学制分为速成与专门科两类:速成科学制一年半,旨在短期内为政府培训急需的法律人才。速成科又分为“职班”(司法科)和“绅班”(行政科);绅班专收直隶地方士绅,以培养地方自治人士为主,须经府、厅、州、县保送,但也同样要参加入学考试。职班专收外籍有职人员,主要是培养律师。速成科开设的课程包括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宪法大意、刑法、民法要论、商法要论、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民刑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法、监狱法、诉讼实习,共14门;在第三学期考试及格,就算毕业。专门科分法律、政治两系,学制六年(预科三年,正科三年),课程设置繁重,要求掌握两门外语,且十分严格;预科三年外语占主要地位。第一外语日语,每周12小时;第二外语任选英、法、德语之一,第一年每周六小时,第三年递增至十小时;因此外语课每周至少18小时,占全周课时36小时的二分之一以上。学校规定,外籍教员授课,“无论正科预科……一概不用通译;使学生直接听讲,以节钟点而收实益”。这就迫使学生,不得不全力学习外语(首先是日语)。在正科三年中,专业课设置以政治专业为例,必修科目包括中国的《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宪法、民法、刑法、国际公法、私法、商业、银行、货币、商法、地方自治、西方政治学、财政学、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哲学、政治史、外交史、通商史、统计等,多达30余科。考试制度极为严格,在学校章程中,明白规定“两次学年考试不及格者”责令退学。
此外,北洋法政学堂从开创起就形成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校风,很少门户之见,学校除聘请日籍教师和留日学子任教外,共产党员张友渔、阮慕韩、杨秀峰、温健公、何松亭、黄松龄、闻永之、陈志梅等人均曾在该校任教授或秘书、主任等职。这种严谨的办学形式和宽松的学术环境使北洋法政学堂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中颇具影响。
其三:北洋法政学堂具有光荣革命传统,是中国近代史上传播反帝反封建先进思想、培养革命人士的阵地。从它刚建立开始,师生们就在新思潮的影响下,积极研究和宣传西方进步思想,思想活跃,屡起学潮。1909年12月,清政府直隶提学使司曾以“北洋法政学堂屡起风潮,决定解散。”但是,这一决定因各方舆论反对,而没有实行。中国共产党创始人同志1907年考入该校,为专门科第一期学生(在校学习6年),并从此走上革命道路。在校期间他被推举为“北洋法政学会”编辑部长,担负主编会刊和编译书籍的重任,创办了《言治》杂志,主持编译了《(支那分割之运命)驳议》和《蒙古及蒙古人》两部震动海内外的著作。1912年6月至1913年间,在北洋法政学堂写下了《隐忧篇》、《大哀篇》等文章,揭露了在所谓共和体制下民权的丧失,人民的苦难。在北洋法政学堂这个新式学校里,广泛地阅读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书籍,受到了反对封建主义,追求民主自由思想的影响,树立起民主主义的信念。抗日爱国将领张自忠也曾是法政学堂学生。1911年张自忠考入了天津北洋法政学堂。在这里,他第一次接触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学说和“驱除挞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资产阶级革命政纲,这些对他日后的成长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在抗日战争时期,全校学生思想倾向进步,政治空气浓厚,该校成为天津学生抗日救亡运动的重要策源地之一。“一二·九”运动中,该校学生朱纪章、庄金林曾参加组织领导天津市学联、全国学联工作,阮务德、王民生、王守先在后来的抗日斗争中英勇牺牲。1937年2月,因师生积极参加抗日运动,学校被当局武力封闭,强行解散。
一、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定位不清。法学教育应当如何定位?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现在把法学教育当作通识教育的做法,使法学教育脱离了职业特性。高水平的法学教育理应保证相当比例的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机制,即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以及博士后的学历教育,这是正规法科院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里的“高层次”主要指的是相关课程的精专,以及培养方案的学术化和专业化,而绝不仅指硕士、博士、博士后这些表面的层次。
(二)独立发展程度不够。中国法制建设中存在大量的本土因素,纯粹的“法律移植”多存在于法律规则领域,却无法与法律规则一同进入人们的交往行为领域,取得大众的心理认同。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仍然在借用来自西方的法学术语、法学分析工具,但在解决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寻求着新的法学学术范畴和研究模式。这一事实强烈地刺激着一些法学家开始关注中国问题,研究中国法律,创造有别于从西方引入的“中国法学”。
(三)职业技巧培训不足。中国法学教育还没有系统地对受教育者进行足够的从业技能的训练,在教学中主要采用填鸭式教学方式,而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这些教学模式还在初步尝试阶段;各类考试中的案例题的比例还不高;由于课堂教学的安排和实施,或操作上的不便,实习课普遍不被重视。法学教育目前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何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之道。没有很好掌握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相应要求。
二、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构想
(一)改革现行教学体制。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不仅要缩短学制,还要改革教学内容。首先,法学院毕业生应该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应当是适合现代职业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合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与非职业法律工作者的区别并非在于掌握法律条文的多少,而在于是否理解法律原理、原则和把握思想的精髓,并能熟练加以运用。一个现代的高等法学教育系统不仅要造就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还必须为在科研上有发展前途的学生提供深造和专门培养的可能性,以保证法律基础科学研究后继有人。其次,在法学教育中要引入互动教学模式,并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核心是所有的课堂活动都可通过利用学生自己带进课堂的信息来完成。先由学生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通过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加入WTO成为现实,国家和社会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举行,也标志着我国对今后从事法律职业“门槛”的统一和要求的提高。这使大学法学教育面临史无前例的巨大压力和挑战。
在继续提高传统法学教育质量的同时,我们着力探索以培养学生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为主要目标、符合社会进步发展需要的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国内外各种积极因素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的法律诊所项目应运而生。法律诊所项目是我院因应社会对培养法律人才的高度要求的有益尝试。现将建设该项目过程中的反馈、感受、思考与经验试整理如下,以激发我们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和未来法学教育发展的反思。
一、现行法学教育检讨
(一)现状
目前我院的法学本科教育从形式上分,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大部分。课堂教学是主要形式,约占本科学习阶段的3/4有余。课堂学习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和进行各种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来说,它有以下一些特点:(1)有固定的学时;(2)学生一般以大班的形式上课;(3)任课教师主要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和主要部门法的基础知识;(4)学生只要通过期中与期末两次笔试,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笔试一般考察学生对书本和讲义掌握的程度。
社会实践包括实习和集体实践活动两种主要形式,前者是指大学四年级上半学年为时4-5个月的实习阶段。在该阶段里,学生将被分派到定点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结束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若被审批通过则可得到相应的学分。后者是指由校内各团体和学院本身组织的各种不定期的、自愿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模拟法庭等。这些活动没有学分,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学院和教师一般只为活动提供协助而不实质性地参与。这两部分社会实践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学生一般脱离教师的指导,独立进行;(2)就实习阶段来说,学生接触的主要是与法律实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一般不真正承担办案工作;(3)就集体实践活动来说,学生通过活动所获得的知识一般为感性认识(如:看守所和监狱的概况);(4)活动的阶段性和独立性较强,在活动结束后,师生之间没有正式、系统的交流与经验总结。
一、美国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主要特点
美国的法学在总体上是司法人才的教育,注重于对律师、检察官等司法人才的培养,因此,在整个教育和教学体制上无不致力于课堂教学和业务实践的紧密结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的、有机的、高度的契合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把法律实践教学纳入到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强制性规范中。众所周知,闻名遐迩的美国律师协会,其旗下设有一个理事会(后称“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该理事会接受美国政府委托对全美法学院法律教育进行管理。理事会的法学院行政管理规则规定: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必须要有课外教学活动,诸如社会法律服务公益性课程和律师技能的培训课程。由上可知,法学院是否开设实践性课程已经不是校方办学理念和学术自由的问题,而是国家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学院无视实践性课程的规定,那么,该法学院的毕业生就会被美国律师协会剥夺参与州司法考试的资格。一个毕业生就读于没有律考资格的法学院在美国是无法生存的,因为就读期间绝大多数美国学生背负高额学费,高昂的就学成本,高学习压力,毕业时已负债累累,入不敷出。选择法学专业,毕业后就是为了能够找到高报酬的律师工作,还清贷款,大展事业宏图。如果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能参加律考,就无法获得律师资格,这等同于似乎没修读过法学专业,除非该学生就读法学院原本就另谋其他出路或另有打算。
第二,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具有完整的、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归结起来,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一般可分为三个教学层次和系列:(1)课堂专业技能培训课程;(2)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3)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具体内容如下: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2002-2010年美国法学院课程巡查显示,课堂内专业技能培训课程主要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上诉审庭辩仲裁、事实辩定实务、面见当事人与咨询、调解、磋商谈判、争议解决谈判、诉前庭辩、交易技巧、诉前庭辩基础、诉前庭辩基础精进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有:民事权利、刑事辩护、环境法、家庭法、政府利益、青少年法、物权法、税法、交易法等课程;以事实简单的轻微的民商事真实案件作为教学基础,组织教学。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有:刑事起诉、上诉法官、公司法务咨询、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诉人、公益辩护人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与现场培训课程最大的不同是:在前者,法学院主导对案件的受理和办理,严格地说,属于事务性的教学活动;而在后者,则由司法机关或实务机关主导案件的进行,是在教师监督和指导下的司法或法律活动。美国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课堂内培训到近乎实战的诊断式教学,再到完全实战的法庭等现场实战培训,课程的设置不断接近真实,有阶段性和层次感,使学生从书本一步一步地走向真正的法律现实。
第三,为了实现课程设计的目标,美国法学院都开办了实践教学实体机构,并设立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各种模拟法庭比赛和奖励制度。以美国阿尔巴尼法学院(AlbanyLawSchool)为例,该学院的实践教学开设了各种法律教学诊断室(Clin-ics),(相当于我国法学院的各个模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如:家庭暴力诊断室、民事权利和残疾人权利诊断室、医患法律诊断室、诉讼入门诊断室(introductiontolitigationclinic)、税务法律诊断室、实地训练诊断室(fieldreplacementclinic)。学生在具有律师执照的法律教授指导下进行具体案件实际操作。诊断室所承接的案子一般事实比较简单,学生容易实务操作。法学院对案件成功的学生在院内各种媒体上大肆表彰,形成了很强的崇尚实务的气氛。此外,学院还频繁地组织或参与全国地区和院内的各个部门法领域的模拟法庭比赛,并邀请在职法官一边审判一边指导学生进行比赛,教学效果非常突出。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的在庭法官对于作为当事人身份出庭的学生,往往在其职权范围内会给与非常特别的关照和理解,在法庭休庭时还会主动地与学生打招呼,进行精神鼓励和关怀,法官在法庭内也表现的很有人情味。事实上,美国法庭和法学院互动频繁,法学院的教学需要法院的支持,同时,法庭也需要更多法学院学生到法院为众多无钱请律师的穷人免费,以提高和加快法院案件的处理速度和质量。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从课堂到社会,从教科书到实际案子,从模拟比赛到现场出庭,从学生身份到律师身份,从理论到实际,从实际再回到理论,法学院的实践教育给学生提供的是高强度的,全方位的非常职业化的训练。第四,在师资安排上,美国的实践教学也配备了与实践教学相匹配的师资队伍。美国的法律实践教学的师资是一批具有实践专业素养,同时又具有法律职称和学位的人员组成。一般课堂教学的教授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未必能够胜任,需要一定时间的事务的磨练方能担当。有许多师资则直接来自实务部门。在实践教学领域,实务经验比书本知识更加重要,在法学院学生即将走出学校大门的关口,学院通过优良的师资给学生提供真正的职业化训练是学生迅速适应社会,进入职业角色的关键。由此,美国法学院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师资的人数不少,约占到整个学院用人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中美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比较与借鉴
摘要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和司法变革的前景以及能否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国家建设与法律职业人道德素养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本文笔者分析了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和不足下,并对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出了设想。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一、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以及不足
(一)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二)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