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学矫正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矫正教育罪犯的新型矫正方式。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来看,现行刑罚制度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是保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制度;改革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概念之下,该《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如下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通知》强调,对于这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监禁刑。非监禁刑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种概念,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非监禁刑需要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来执行,我国非监禁刑包括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认罪态度好、刑罚执行满一定年限等等,通过假释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也可以对其采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1](第67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放宽一些,不能仅仅将社区矫正定位在刑罚执行方面,还应当考虑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纳入这个系统,以发挥统一作战的协调功能,尽量从各个方面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因此,社区矫正就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发动社区群众、整合社区资源,对在社区中服刑和处遇的犯罪人给予教育、改造、保护的刑事执法活动以及对出狱人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社会工作[2](第30页)。
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工作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教育
(一)教育资源与教育内容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公共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立集中教育基地。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要组织协调其他职能部门或单位,借用其他教育性资源,为街镇司法所(科)开展集中教育创造条件。
集中教育一般以街镇为单位开展,个别情况可以由区县司法局统一组织。街镇司法所(科)要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手册、文件资料汇编等有关资料,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结合本地区情况,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摘要:教会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是中世纪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教会法是神权密切联系的神权法,它有严密的教阶制度,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以《圣经》为最高渊源。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研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及教会法对西方近代部门法律的影响。
关键词:教会法;基督教;伯尔曼;西方法律制度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1.1债权制度
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为规范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招考机关设置专业条件,方便报考,经研究,试行本专业分类指导目录。凡招考职位有专业要求的,均按照下列专业分类设置,超出本专业分类指导目录以外的,可经过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另行设置专业分类要求,或在相关专业要求中予以注明。报考者在报考过程中对专业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在报名网络中通过“申诉通道”申请复核。本目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哲学、政治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哲学、逻辑学、伦理学、宗教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政治学、国际政治、行政学(管理)、外交学、国际文化交流、政治经济学、国际事务、思想政治教育、党政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学与行政学。
2.公共(行政)管理类:卫生管理类、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学、公共事业管理、公共关系、土地资源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劳动关系、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管理(监察)、社区管理、村(乡)镇管理、农村行政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涉外事务管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教育(行政)管理等各专业公共行政管理、文化产业等各类产业管理、航运管理等各类交通运输管理、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和开发区管理。
3.卫生管理类:卫生监督、卫生信息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医学文秘、医院管理。
4.社会学类:社会学、应用社会学、经济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女性学、伦理学、人类学、人口学(工作)、社会工作(含司法社会工作方向等)、社会管理、社区服务(管理)、社区康复、家政学(服务)、老年服务(管理)、青少年工作(管理)。
5.经济管理类:经济学类、财政税收类、金融类、会计与审计类、管理科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工业经济、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土地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市场开发、市场营销教育、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投资(学)、(企业)人力资源(人事)管理、旅游管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涉外旅游、导游、旅行社经营管理、景区开发与管理、物流管理、国际贸易、贸易经济、工业外贸、国际商务、商务策划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物业管理、特许经营管理、连锁经营管理、资产评估、商品学、产品质量工程、国际企业管理、饭店(宾馆、酒店)管理、(企业)理财、林业信息管理、管理工程、国际工程管理、国际市场营销、商务管理、医药营销等各种专业营销、工商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电子商务、经济信息管理、经济管理(学)、劳动经济、农村区域发展、农业经济、农业经营管理、农林经济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国际文化贸易、网络经济(学)、体育经济、海洋经济、农业经济、运输经济、劳动经济、投资经济(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或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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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管理类:卫生监督、卫生信息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医学文秘、医院管理。
4.社会学类:社会学、应用社会学、经济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女性学、伦理学、人类学、人口学(工作)、社会工作(含司法社会工作方向等)、社会管理、社区服务(管理)、社区康复、家政学(服务)、老年服务(管理)、青少年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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