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学实习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的重要关节,是强化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保障,构建两者关联性实现机制将助力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要实现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关联,需要通过深化实践基地建设,搭建合作平台,两者的视界融合才能得以实现。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关联性
法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学生实践性能力的提升和法治思维的养成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直至当下,在法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两个教学环节上,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阻滞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的实践性能力提升的多种因素,如何发掘两者之间的关联,并实现两个教学环节质量的共同提升,便成为当下法学教育特别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必须面对重要问题。
一实现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关联的必要性
(一)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2012年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高校要努力建设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的实践教学基地”“要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司法实践的法治人才。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又在《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1]由上观之,符合国家依法治国需求的卓越法治人才,应兼具良好法学理论功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性能力。而培养法科学生实践性能力实际上就是要解决理论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衔接问题,为此,必须使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这两种实践性教学形式相互关联。
(二)为进一步提升法学专业实习效果所必须。《关于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专业实习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其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加凸显,它有助于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法学素养的提升以及法律思维的运用。但若限于此,法学专业实习的目的便较为偏狭。卓越法治人才的关键还在于能够将实践中的所思、所想和经验等进一步上升为理论上的研讨、分析与总结。而构建毕业论文与专业实习的关联机制,使学生带着任务去实习,为毕业论文的写作提供实证基础,无疑会使法学专业的实习效果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摘要〕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实践教育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面对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专业实习日益严重的形式化倾向,有必要反思法学专业实习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学专业实习模式的创新。应以全新的教育观念为指导思想,在比较借鉴世界各国法学实践教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学教育实际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提出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育;专业实习;实践教育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这一点业已成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但如何在法学教育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年来众多国内外法学教育家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在我国,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中,为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如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法律职业改革、司法改革等种种制度变迁带来的挑战,各法学院校系都提出了各自的应对方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已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本文通过国际经验的比较,①分析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并结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法学专业实习的改革经验,提出解决法学专业实习当前面临的问题的一些思路,以期引发对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问题的更深入的思考。
一、法学专业实习的困境
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系)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曾普遍要求学生参加与法学专业密切联系的专业实习,并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并基本形成了以集中实习(即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在正常的学时中集中安排实习时间)为主的实习方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学专业实习的持续推行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随着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过渡,各法学院校系的招生规模急剧膨胀。仅以我院为例,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已由1995年的32人增长到2000年的250人。各法学院系的共建实习基地的容纳能力已远远跟不上法学院系学生数量的增长速度,继续由法学院系负责联系安排专业实习已不现实。同时,与急速扩张的学生规模相比,实习经费更加捉襟见肘,更增加了共建实习基地的困难。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状
当前,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军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院校,又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院校,既有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为数众多的党校、行政学院等非国民教育机构。多类型包括既有参加统一考试入学的普通学历硕士、推荐免试硕士,又有同等学力的学位硕士、单独考试硕士,还有专门针对高校教师开设的在职硕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个,具有法学专业博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约有170个。而且我国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出现了快速增长的现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约60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同时也培养了许多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整体培养状况并不理想。北大朱苏力教授谈到:“当下中国的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显的例证是,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鲜有本国的‘外国通’。
事实上,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尽管培养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但是多数都还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学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总体而言,培养模式都较为单一,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不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合作多领域拓展的形势下,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远未满足需求;适应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别是西部边远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需要的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维护民族团结的法治人才远未满足需求。综上所述,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受限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条件:一是办学理念的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课程设置重在完成部门法规原理的学习理解,缺乏针对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实践研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国内法律体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实际运用,缺乏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先进法律体系在指导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运用研究。二是办学条件现状。办学条件远远不能满足发展教育教学实践的需要。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大量阅读钻研教科书,多数学校没有具备良好的实践教学设施,诸如:电子阅览室,远程视频教育,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刑侦实验室、法律研究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图书馆,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三是实践教学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理论教学和适当案例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的亲身体验,多数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期间,安排的实习过程又都是一些记录、归档环节。有的实务部门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更多接收指导学生实习研究的任务。同时学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学校经费紧缺,没有更多经费输送学生到边远贫穷落后地区进行实习,很多法学硕士研究生对西部边远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知法执法现状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方式与本科教育区分不明显本科阶段法学教育注重的是知识的积累,教师只是单纯地把知识灌输给学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需要培养学生的自主科研与创新能力,需要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进行更多的理论的、实践的互动和讨论。但是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的激增,教学条件不充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还在沿用本科阶段教学方式,没有完全实现培养目标。中国科技大学前校长朱清时提到,每一所大学都应该有一个“极限容量”,一个班级有20~30名学生,那么学生和老师之间就会有机会很好地沟通和交流;如果学生达到40~50人,就已经到了可以承受的极限;如果再多,上课就变成了“报告会”,很多学生就会失去和教师交流、进入实验室实际操作等机会,甚至有些学校学生上自习都难以找到座位,教学质量必然大为降低。学生人数的过多增加会导致教学中学生与教师之间互动和研讨的减少,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增多,没有办法对每个研究生都密切关注,许多学生处于“放羊”状态,甚至还出现过导师在毕业论文指导中次数不多,学生难以把握,这种现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
(二)教学的方式方法滞后我国长久以来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独自讲授为主,缺乏讨论、研究和启发的教学,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在学科的设置上,几乎不会开设交叉学科研究动向和前沿趋势的相关课程,使得学生局限于法学的知识之中,不能够和如经济学、社会学、环境学等其他领域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近几年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出现了专题讨论的教学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输式教育带来的缺乏互动性以及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缺乏的问题。这种方式是以学生讲授为主,教师点评为辅,这就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教师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在几名学生做某个专题的时候,其他同学感觉不是自己的任务,关注度和积极性不高,在课堂中经常会有只是做专题的学生和老师之间进行互动、其他同学基本不参与的情况出现,缺乏所有同学参与实践的过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式未成体系化。1870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开创了案例教学法,使哈佛法学院不仅成为美国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建立起了作为法律职业界领导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训。1959年在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下,法律诊所委员会(CLC)成立,1965年,该委员会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COEPR),1968年,具有独立地位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动下,法律诊所项目的数量从1970年的169个迅速增长到1976年的494个。而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于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学生在十几年传统灌输式教学的影响下,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有的法学院由于教学设施和资源的缺乏,同实务部门联系不够都使得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流于形式。
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确存在呆板、僵化等缺陷,法学教学改革也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该如何改革?怎样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如何把握教学改革的尺度?“法学教学应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①我国传统教学模式不能满足适应社会的需求,需要探求新的教学模式来弥补其存在的不足,但并不是要取代它,应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而不是进行全盘的否定。美国学者乔伊斯在《教学模式》中说:“没有一种教学模式是适合所有的学习类型或学习风格而设计的”。各种法学教学模式的引进仅仅是为了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缺陷而进行的。概念法学模式下,法律人才的培养势必会导致对理论知识的倚重,这与大陆法系独特的思维模式紧密相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建立理论与实践并重型法学教学模式。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来探索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进路,使我国法学教学走向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良性发展道路。
法学教学思维方式的转变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正因为如此,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特别关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归纳逻辑思维方式的运用。而概念法学模式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则是演绎逻辑思维方式的具体运用。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培养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构建,在社会实践中才有机会锻炼其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结果只能导致我们的法学教学成为从理论道理论、从课本到课本的枯燥无味的教学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乃是判例法国家,法官推动了其法律的发展,素有“法官造法”之说,十分注重对案例的归纳总结能力的培养,而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传统历史悠久,法官着意于对已有法律的适用,对法律的理解,因而离不开对整个法学理论知识的体系构建,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且英美法系国家乃对抗制国家,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十分重要,除了要应付繁琐的诉讼程序之外,也要查阅大量案例,着力论证其诉讼主张的正当性基础,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纠问制诉讼体制,法官的作用凸显,律师却并不如英美法系国家那般重要。更为关键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基本都来源于律师队伍,法学教育主要培养学生的律师思维,而我国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因而,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转变的便是我们的教学思维方式,注重多种逻辑思维方式的培养与运用,在培养学生法官思维的同时,注重对其律师思维的培养与锻炼。
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
(一)课堂教学主体的二元化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是指教师不再是法学教学课堂上的唯一主体,学生也不再是课堂教学被动的承受者。二者更多的是能够产生互动,相互促进。教师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博古通今,引经据典,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力求通俗易懂,妙趣横生,以调动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积极性。这对教师的讲课技巧、语言表达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允许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指出教师讲授知识的不足,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更甚者可以要求学生通过事先预习所学内容,在课堂上讲给其它同学听,再由大家提出问题,教师加以补充。这样就可以改变传统法学教学一言堂的模式,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能得到提高。
1教学模式和教学体系改革的基础条件
1.1认识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特殊性
在很多学校的预防医学专业教学中都使要和当地比较知名的一些医疗机构共同合作的,当前的教学活动中卫生毒理学和流行病学以及儿童少年卫生学和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等都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来承担,环境卫生学通常是学校自己来承担,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对人力资源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同时也为培养现如今仍需要的预防医学专业的人员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
1.2摸清基本现状以找准改革方向
很多学校在前几年就应经进行了预防医学专业教学改革,而且改革之后有很多学生已经走进了工作岗位,为了更好的掌握课程设置的合理性,学校也对从事预防医学教学的教师和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了调查,调查中还采取了电话网络和座谈等方式进行了相关问题的讨论,很多人都认为,当今进行预防医学专业教学改革是非常必要大的,在当前的教学体系当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课程设置得不是十分合理,通常都会出现中断的现象,同时也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体系,这也对教学效果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其次是开设课程的顺序存在着非常强的不合理性,在很多专业课进行的过程中,相应的专业基础课的学习还没有展开,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无法起到非常好的教学效果。最后是临床教学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在临床课程的学习中,教师讲解的内容并不是非常的细致,学生实习的时间也相对较短,而且在实习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也非常的多,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也很难得到非常细致的教导,这也会严重影响到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积极性,这样实习结束后效果也并不是十分的明显。
1.3巩固深化和提高前期课程体系的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