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学学年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当前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教学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文章构建了一套有理论支撑,有实践基础,具有渐进性、阶段性训练特点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以期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的教学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教学模式
毕业论文的撰写是本科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搞好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对全面衡量和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传统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运行状况不容乐观,许多见怪不怪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使毕业论文回归它的初衷,改革和创新传统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势在必行。
一、传统毕业论文教学模式存在的缺陷
(一)写作周期太短,难于达到预期效果
很多高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都习惯于将毕业论文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学环节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写作周期约三个月。然而,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仅仅靠论文指导教师通过短时间的突击指导是很难见效的。一个完整的毕业论文实践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确定毕业论文题目,查找文献资料,写开题报告,制定调查方案,进行调查和资料整理,撰写毕业论文,答辩等。如此多的实践教学环节,要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完成,其难度是不言而喻的,更何况每一个环节都有一个理解、熟悉和消化的过程。特别在此之前缺乏前期性的训练,部分学生就更加感到困惑了。比如,许多学生面对众多的参考选题茫然不知所措,处于“什么题目都可以选,什么题目又都不能选”的矛盾之中;又比如,如何收集资料,收集哪些资料,如何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什么,一筹莫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学士学位,迫不得已,部分学生只好赶鸭子上架,走向另一个极端,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文抄公”、“掺水”现象不时而生。
【摘要】当前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教学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文章构建了一套有理论支撑,有实践基础,具有渐进性、阶段性训练特点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以期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的教学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教学模式
毕业论文的撰写是本科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搞好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对全面衡量和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传统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运行状况不容乐观,许多见怪不怪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使毕业论文回归它的初衷,改革和创新传统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势在必行。
一、传统毕业论文教学模式存在的缺陷
(一)写作周期太短,难于达到预期效果
很多高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都习惯于将毕业论文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学环节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写作周期约三个月。然而,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仅仅靠论文指导教师通过短时间的突击指导是很难见效的。一个完整的毕业论文实践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确定毕业论文题目,查找文献资料,写开题报告,制定调查方案,进行调查和资料整理,撰写毕业论文,答辩等。如此多的实践教学环节,要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完成,其难度是不言而喻的,更何况每一个环节都有一个理解、熟悉和消化的过程。特别在此之前缺乏前期性的训练,部分学生就更加感到困惑了。比如,许多学生面对众多的参考选题茫然不知所措,处于“什么题目都可以选,什么题目又都不能选”的矛盾之中;又比如,如何收集资料,收集哪些资料,如何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什么,一筹莫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学士学位,迫不得已,部分学生只好赶鸭子上架,走向另一个极端,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文抄公”、“掺水”现象不时而生。
引言
我国刑法学界以韩国刑事法学的研究成果较多,本文拟通过我国对韩国刑事法学法研究进行框架性综述,同时对韩国相关刑事法律条文予以整理,以期对之作进一步研究之需。
一、韩国刑法研究现状
我国目前有关韩国刑法的研究主要有京师刑事法治网的“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系列研究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等两种形式。
(一)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概况
“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签订《学术交流合作协议》,研讨会旨在加强中韩两国刑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和研究韩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进展,并全面梳理与总结中国刑法学术研究,促进刑法理论发展。“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目前分别在中韩两国的北京、汉城、重庆和全州、北京和岭南等地举行了六届。
一、中国法学教育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摘要: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全国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研讨会”于2006年5月13日至14日在重庆召开,专门研究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的全国性会议在我国尚属首次。来自全国已经取得经济法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17所高等院校的4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主要是具有丰富的培养研究生实践经验的博士和硕士生导师,同时也邀请了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代表以及我校部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代表参加。重庆市教委学位办的领导同志也亲临会议指导。
这是一次小规模、高层次的研讨会。这次会议除了收到论文及相关资料20余篇外,主要采取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其中包括专门听取研究生代表的意见。与会代表围绕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学位论文的撰写、评判标准以及论文答辩等事宜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既有共识,又有交锋,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的历史回顾
建国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五个阶段,既1949至1977年的院系调整阶段,1977至1983年的法学恢复时期,1984至1992年的蓬勃发展时期,1993至1999年的“调整、充实、提高”阶段和1999年至今的扩招阶段。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经济法学异军突起,在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指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科学中的一个显学。有学者认为,“就中国法律来说,最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学科也许就是经济法原理了。”早在1981年,北京大学就开始招收经济法专业的硕士生,接着是五所政法院校、许多综合大学以及工科、师范院校等相继取得了经济法硕士和博士授予权。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高等学校当中取得经济法硕士授予权的学校已达80余所,其中去年就有29所学校取得了经济法硕士学位授予权;取得经济法博士授予权的学校已达13所;在许多学校开办的法律硕士专业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将经济法作为其论文的写作方向。现在可以说,经济法学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当中研究生人数最多的学科之一。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是一种激励,同时更是一种鞭策,它为经济法研究生的教育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创新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和学制
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招生规模的扩大影响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对招生与学制进行改革和创新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会代表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普遍认为应当从考试科目的设置、笔试与复试分数的比重以及复试程序方面不断创新招生制度,一些代表介绍了各自学校在这方面创新所取得的经验。在学制方面,代表普遍认为应该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而不宜由学校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