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院履职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县十四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议对我进行书面述职评议,这是对我的爱护、关怀与鞭策。现将我2001年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一、任职以来的主要工作
我于2001年3月14日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法院副院,2004年元月被县委任命为党组副书记。按照院党组的分工,轮流分管了院内所有的业务庭、队和法庭。几年来,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始终坚持“团结、稳定、务实”的工作方针,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求真务实,为宁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尽职尽责抓好分管工作,竭力维护社会稳定。
1、突出抓好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尊敬的陈市长、刘区、崔部长、熊主任,各位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区法院、区检察院、各镇、街领导,区人大机关全体干部: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年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这次会议,我们荣幸地邀请到陈市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刘海涛常务副区长,区委常委、组织部崔世刚部长,区委常委、区委办熊文辉主任到会指导。陈市长对区人大工作十分关心,今天亲自参加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这对我们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借此机会,让我们向陈市长、刘区、崔部长和熊主任的光临,表示衷心的感谢!
现在,先由我代表区人大常委会,总结*年工作。
一、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依法办事,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认真实施监督法,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一年来,共召开区人大常委会10次,审议议程33项,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6个,形成审议意见6件,检查了3个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是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专项工作报告、关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专项工作报告及区法院关于*年以来民商事案件执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结合“创文”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有关“创文”工作整改情况汇报,促进“创文”工作深入开展。
近年来,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人大工作的新亮点。通过代表述职,不仅能够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促进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素质,提升履职能力,而且能够推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并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人大代表是选民依法选举出来的,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他们履行职责的行为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这些代表是否称职,现在,得由选民评说--代表述职,接受选民或选民代表的监督,成了便捷、有效的检验方式。
代表述职蔚然成风
从2004年起,7月10日成为天津市和平区的“代表述职日”。今年7月,笔者有幸参加了和平区的代表述职活动。
“接待和处理群众信访就有40多件。薛桂英大娘因强行拆迁丢失物品案,一拖4年无结果,在我的紧盯下,今年拿到了区人民法院判决,获得赔偿6400元……”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冯玉明向选民报告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与此同时,作为和平区人大代表的区委书记刘琨、区长李润兰也和188名代表一同参加了述职,接受评议。
2003年9月,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翁珠悌向该区136名人大代表进行了述职,同时,台江区的4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另外14位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分别向全体人大代表报告了5年来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结束后,代表们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作的报告进行了点评。此前,台江区人大代表还分别回到各自的选区向选民汇报了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天河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年,是我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和谐天河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新一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职、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第一年。在区委领导下,区人大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权,改进工作方法,服务大局、贴近民生,强化监督、注重实效,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认真开展各项监督
一年来,常委会认真开展专项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先后听取和审议了4个专项工作报告,检查了7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并结合审议意见的落实着重加强了后续跟踪监督工作。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地方人大需在保证司法改革有序开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工作,这成为一个新的实践性问题。通过分析地方人大以往司法监督的实践情况,可以发现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为顺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地方人大必须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以满足普遍公民对司法公正需求的期待。
关键词:司法改革;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改进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司法权力的正确运行,要求地方必须依法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可见,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已成为一项政治任务,同时更是一项艰难卓绝的法治建设重任。党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这为我国地方人大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获得了重大成就,然而人大司法监督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也未满足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在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积极研究自身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才能更好地完成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一、当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高素质的人大司法监督队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性质表现为:行政性、法律专业性,即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行政工作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但是,由于受到我国地域发展水平的限制,地方人大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足、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问题,这就无可避免地增大了司法监督工作的难度,极易发生监管不到位、不及时的状况。同时,司法监督活动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例如,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诸多的司法环节,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涉及的人员类型比较多、知识层面比较复杂,环节不同则所使用的监督手段和专业知识也不同,这就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素养、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2]。此外,司法体制改革所要求的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在根本上已经高规格的限制和监督着法官和检察官,这些工作人员已承受了高度的工作压力及精神压力,若人大还监督其办理个案的质量,势必会大大打击其工作积极性。而怎样判断法院和检察院是否真正落实司法责任,是否正确划分错案责任,只有具备高深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做到明辨是非,若通过外行来对内行进行监督,往往会导致监督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实效[3]。此外,司法工作的特点在于:极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时,往往需要借助类似案例来监督司法工作中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此来确保其能够有效开展司法工作,做到实事求是,找准“病因”,下好药,最终才能确保司法监督工作获得理想的效果。然而在具体的司法监督工作中,人大司法监督相关人员的专业性不足,这就影响了自身司法监督的效果。
(二)欠缺对人大司法监督的正确认识。监督理念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人大司法监督制度是否获得理想的效果、切实地发挥作用。现阶段,关于人大司法监督的理念存在以下四点有失公允的地方:(1)监督的价值目标过于注重追求实体正义,忽视了程序正义(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同时,更加注重司法微观和个体问题,而忽视司法宏观、整体问题;(2)缺乏监督的主动性,认为应由司法机关负责提出监督事项,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只需审查和监督司法机关所提出的专项报告等即可,并未发挥自身的主动引领作用;(3)在监督和支持层面上,过于注重人大的司法监督,而忽视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4)在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层面上,过于注重事后监督,而忽视事中监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