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院任职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区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前考察组近期对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的干部任职人选依法进行了考察。
我受考察组委托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王同志、周同志两位同志,是经过区人民法院严格的选拔、考核程序选拔出来的,整个程序合法、民主、公正。考察中,法院班子和机关干部对两位同志给予了客观的评价。
考察组综合大家的评价和三位同志历来的表现,认为王同志、周同志同志,政治坚定,宗旨明确,思想觉悟较高,能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注重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注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得到了院领导和全体机关干部的信任和好评;平时严格要求自己,不怕苦,不怕难,以身作则、亲历亲为,在各自的岗位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王同志同志担任过区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现任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积极主动,思路清晰,责任心强,为人热情、关心同志,其分管的工作多次被上级法院嘉奖。
根据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对本人本届任职以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述职如下:
(一)本人本届任职以来法院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思路
200X年以来,本人在区委的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依靠院党组一班人和全院干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主线,以省高院提出的“三项承诺”为抓手,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重点抓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三件大事。全院共办结各类诉讼案件13606件,审结率为98.25;执结各类执行案件6471件,执结率达90.68%。
一是着重于抓法院队伍建设,正本清源,保证队伍“四忠于”的政治本色。法院队伍建设是确保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高效的根本,一直以来备受人民群众的关注。2003年来,本人始终将队伍建设放在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在政治上,通过持之以恒地坚持每周一次的政治学习夜制度,组织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司法为民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理念教育等活动,强化队伍党的观念、宗旨观念与司法为民意识。在中层干部结构上,积极推行竞聘上岗的用人机制,顺利完成了两次“双聘”工作,改善了我院中层干部队伍的结构,增强了全院干警的竞争意识和提高自身素质的自觉性。在业务上,加强干警学历教育,鼓励法官接受再教育,积极安排法官参加省高院组织的法官专项培训、晋级培训,至今年6月,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了72.4,比2003年同期上升20个百分点;在廉政建设上,认真做好育廉、督廉、述廉、助廉、优廉等“五廉”文章,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推进队伍廉政建设,增强干警自律意识,筑牢廉政防线,连续五年保持队伍“零违纪”。
通过上述措施,造就了一支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亲民爱民、胸怀大局的法官队伍。四年来,共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54.42万元;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病残人员采取到当事人住地开庭、送执行款上门30余次;全院共有42个集体和126名干警受省、市、区各级表彰。
二是着重于审判职能发挥,服从大局,切实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本人始终坚持审判工作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实了各项措施: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与“严打”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并运用多种方法,分化瓦解罪犯,立足帮教,对判缓、管、免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在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注重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大力加强调解工作,防止和化解社会矛盾。四年来,在各类办结案件中,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达5512件,调解、撤诉率为54.46,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协助区委、政府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能坚持从大局出发,积极应对各方利益冲突,大胆利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诉前保全等法律手段,钝化矛盾,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及时推进。
一)本人本届任职以来法院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思路
2003年以来,本人在区委的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依靠院党组一班人和全院干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主线,以省高院提出的“三项承诺”为抓手,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重点抓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三件大事。全院共办结各类诉讼案件13606件,审结率为98.25;执结各类执行案件6471件,执结率达90.68%。
一是着重于抓法院队伍建设,正本清源,保证队伍“四忠于”的政治本色。法院队伍建设是确保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高效的根本,一直以来备受人民群众的关注。2003年来,本人始终将队伍建设放在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在政治上,通过持之以恒地坚持每周一次的政治学习夜制度,组织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司法为民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理念教育等活动,强化队伍党的观念、宗旨观念与司法为民意识。在中层干部结构上,积极推行竞聘上岗的用人机制,顺利完成了两次“双聘”工作,改善了我院中层干部队伍的结构,增强了全院干警的竞争意识和提高自身素质的自觉性。在业务上,加强干警学历教育,鼓励法官接受再教育,积极安排法官参加省高院组织的法官专项培训、晋级培训,至今年6月,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了72.4,比2003年同期上升20个百分点;在廉政建设上,认真做好育廉、督廉、述廉、助廉、优廉等“五廉”文章,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推进队伍廉政建设,增强干警自律意识,筑牢廉政防线,连续五年保持队伍“零违纪”。
通过上述措施,造就了一支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亲民爱民、胸怀大局的法官队伍。四年来,共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54.42万元;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病残人员采取到当事人住地开庭、送执行款上门30余次;全院共有42个集体和126名干警受省、市、区各级表彰。
二是着重于审判职能发挥,服从大局,切实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本人始终坚持审判工作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实了各项措施: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与“严打”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并运用多种方法,分化瓦解罪犯,立足帮教,对判缓、管、免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在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注重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大力加强调解工作,防止和化解社会矛盾。四年来,在各类办结案件中,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达5512件,调解、撤诉率为54.46,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协助区委、政府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能坚持从大局出发,积极应对各方利益冲突,大胆利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诉前保全等法律手段,钝化矛盾,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及时推进。
三是着重于抓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卧薪尝胆,重塑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院的执行工作历来是涉访的重点,何况椒江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育,并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2001年本人上任之初,就把执行工作确立为走出法院困境的契合点,通过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2003年,我院被省高院评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如期实现了当初既定的“三年创优”目标,并顺利通过了近两年省高院的复核,继续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称号。在争创和保持过程中,本人着力于构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机制,先后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流程治理规定》、《执行中财产评估、拍卖、变卖工作制度》、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权制约机制以及执行过程公开、执行财产拍卖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公示等制度,严格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确保规范、透明执行。加强“两类”案件(中止、再执行凭证)的治理和恢复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还先后推出执行网和执行威慑机制,营造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以执行的社会氛围。通过四年努力,涉执行工作上访数量明显减少。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