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制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条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008年2月7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制定该条例?
答:土地调查是摸清我国土地家底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有了很大变化,但仍存在着土地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信息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通过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尤为重要:一是,为科学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冲突。为保障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吃饭和建设的问题。搞好土地调查,摸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二是,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数据,既是当前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还是把好土地闸门、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三是,为合理使用土地、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依据。通过土地调查,查清各类土地使用情况,既可以为节约集约用地打下基础,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载能力,为合理划分主体功能区划提供依据。四是,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提供依据。土地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土地调查,弄清农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现代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务院制定了《土地调查条例》。
问:土地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我军的主要任务由保障和促进革命战争胜利向巩固胜利成果、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转变。与此相适应,这段时间的军事行政法制建设建立了军事行政立法体系,调整了法制建设方向,为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铺设了制度轨道,也为加快新时期我军事行政法制优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始终把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军事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就是说,我军必须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听从党的指挥。全国革命胜利前夕,明确指示:“年必须使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在军委政治部领导下,做出关于‘新式整军运动’、‘党委制’、‘革命军人委员会’、‘连队支部工作’等项的总结,并制成条例或章程,以便普及全军,成为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展成为诸军种、兵种的合成军队,为保证军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于年4月15日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命令全军执行。年月日,由中共中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重新颁布全军执行。该条例鲜明地体现了思想,总结了几十年来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丰富经验,阐明了军队政治工作的重大原则。继承和发扬了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它规定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主要通过党在军队中的政治工作来实现。军队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之外去搞自己的独立性,也不能凌驾于党的领导之上去打自己的旗帜,而只能把军队置身于党的领导之下,永远听党的话,使我军真正成为党的军队,国家的军队,人民的军队。尽管在“”中,受“左”的错误路线影响,我军的许多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遭到了破坏。但由于最根本的《政治工作条例》、《纪律条令》、《内务条令》和《队列条令》等军事行政法规制度得以贯彻实施,从而有效保证了我军始终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二、始终把促进军事行政工作规范化作为军事行政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在世纪年代初期的一段时间内,一些部队放松军事训练,组织纪律松懈,规章制度废弛,对部队战斗力造成了很大不良影响。为了纠正这种现象,严格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亲自起草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纠正放松军事教育和纪律废弛现象的指示》,要求全军:“对于统一规定的时间配当,任何人都要视同法律,不经军委批准,不得修改;违者应受到纪律处分。”“进行一次整顿纪律的工作,以严格执行命令指示,严格军风纪,严格遵守制度,和严格保管和爱护武器、装具、马匹等为内容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纪律和损坏武器、装具的行为,应予认真的追究责任,和给予应得的处罚。”年月,为加强我军的正规化建设,主席及时提出了“五统”“四性”,即要求全军部队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培养“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强调“与现代化装备相适应的,就是要求部队建设的正规化”,克服“不集中,不统一,纪律不严,简单现象和游击习气等等”。年至年,军委、总部相继制定了《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政治工作条例》等,颁布了各种教程和教范。在此期间,全军共制定和颁布条令、教程、教范达件,开始建立起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形成了比较正规的工作、训练、生活秩序,极大提高了我军的正规化管理水平。据统计,从年月到年月,仅由全国人大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在革命战争年代和过渡时期,军事行政立法灵活性、应急性、随意性较强。但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战略的确立,军事行政法制建设也必须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此,中央军委采取多种措施,狠抓了以军事行政立法为主要内容的军事行政法制建设。一是确立立法体制。军事行政立法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军事行政的国防法律,中央军委单独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军队各大单位制定军事行政规章,或军委各总部与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三级军事立法体制的确定,使军事行政立法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二是规范立法程序。根据军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央军委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从立法规划、计划,到法规起草、审议,以及实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军队各大单位根据中央军委的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实现了军事行政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三是设置军事法制专门机构。年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军委法制局,作为中央军委领导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关和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直接对中央军委负责。后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四总部和各军兵种还编配了专职法制人员,负责本系统的军事法制行政工作。军队法制机构的建立及专职法制人员的编配,为军事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组织保障,标志着我国军事行政法制建设走上统一组织、协调发展的轨道。由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时期军队战略方针的确定,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兵役法》进行了修改,新增3项条款。通过改革兵役制度,缩短了义务兵服此,立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改革开放以来军事行政法规建设的质量。
三、始终事行政法制建设受到极大削弱,军事法制工作陷入困境。年浩劫,国家宪法和法律遭到践踏,军事行政法制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给军队正常建设造成了重年把紧跟环境变化革新建设内容作为军事行政法制建设的立足之点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迎接新军事变革的挑战,提高信息化条件下诸军兵种一体化联合作战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有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法规就达多部。这一时期的军事行政法制建设尽管还不够完善,但就立法数量、质量及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而言,都是以往无法比拟的。尤其是一批共同条令和军队部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军事行政法制建设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后期,受党内“左”的思想影响和的干扰破坏,在所谓反对“教条主义”的斗争中,正规化、法制化成为这场斗争首当其冲的靶子,刚有起色的军日,中共中央重新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它在继承和发扬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总结充实了新内容和新经验,使政治工作的内容不断完善,更加适应实践需要。
四、始终把完善军事行政立法机制作为军事行的能力,都要求我军军事行政法制建设必须立足于环境和形势的变化,更新建设内容,增加军事行政效能。第一,改进兵役制度,提高兵源质量。年月日,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兵役法,取消了志愿兵役制,正式实行义务兵役制。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我国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年月日.,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议》,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在此基础上,于年月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完善了我国的兵役法律制度。其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一个主体,两个结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役年限;专业技术骨干和训练、管理骨干通过改选士官得以继续在部队服役;拓宽了干部选拔渠道,增加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两个渠道,实行了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士兵制度,从而大大提高了我国兵源质量。第二,教育训练制度化,保证战斗力稳步提高。为适应世界军事的发展和现代战争的特点,中国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致力于尽快实现军队武器装备由半机械化、机械化向自动化、信息化的转变,使军队掌握尽可能先进的武器装备,确保完成国家赋予军队的神圣使命。年月日,中央军委颁发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统管全军军事训练的基本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对我军走依法治训、依法治军之路,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年月中央军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全军部队贯彻施行,这是我军第二代训练条例。这次颁发新的《训练条例》共9章100条,增加了对基地训练、模拟训练、网络训练的要求,对训练指导思想、方针、任务、各级党委和首长的职责、军官和士兵的训练义务、训练的组织与实施、考核与评定、训练保障以及奖励与处分作了全面的规范,对我军军事训练赋予了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更加丰富的内涵。第三,建立新的武器装备管理体制,有力支撑科技强军战略。年月,中央军委决定组建总装备部,对武器装备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管理条例》正式颁发全军,年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年月总装备部下发《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和《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中央军委批准下发了《关于深化装备采购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装备采购工作遵循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逐步,改革后勤保障体制,奠定效能建军基础。进入世纪年代以后,我军过去实行的三军自成体系,条块分割,大而全、小而全的后勤保障体制,与现代化战争、军队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已经明显不相适应。年,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条例》,决定在战区一级实行统供与专供相结合的三军联勤保障体制。从打破军品行业部门界限,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扩大了竞争性采购范围,竞争性采购经费比例由10%提升到20%,支持非军工国有企业和高技术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提高了装备采购的整体效益,确保部队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性能先进、质量优良、配套齐全的武器装备,使武器装备建设适应新的管理体系,走上协调有序、高效运行的轨道。第四年起,联勤体制全面推开,并于年初正式启动。目前,已形成以军区为基础,区域保障与建制保障相结合、通用保障与专用保障相结合的新型保障体制。三军联勤体制结束了长达半个世纪的三军独立保障模式,这是我军后勤建设史上一次重大变革。年月以来,总后勤部根据中央军委批转的《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相继颁布《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和《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等。部队建设、训练、科研、生活等所需24类多种物资,己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目前军队己基本建立总部、大单位、部队后勤三级物资采购管理体制和集中采购模式。“”时期,全军集中采购物资总金额达450亿元人民币,节约资金31.5亿元人民币,平均节支率为7%。第五,推进军人权益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官兵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我军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条令条例,从制度上对军人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规范。年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从年开始,人民解放军陆续实行了军官薪金制、军衔制、义务兵役制等三大制度的改革,这在人民解放军建军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年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等,为我军实行奖励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改革开放后,我军开始注重军事法律服务制度建设。
总政治部报经中央军委批准,确定在政治机关单独设立司法行政机构,由政治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军队司法行政工作。近年来,在陆军集团军、师、旅三级部队编设军队律师基础上,第二炮兵旅级以上部队也开始编设军队律师。在总装备部和海军设置国防专利、海事等专业性法律顾问处。军队律师在支持军队首长和机关依法决策、担任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维护军队单位和军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优抚保障制度也得到逐步改进。年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年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关于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颁布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并于年、年分别启动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此外,我军还建立了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军人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
20*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和省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的工作部署,以解放思想为动力,以民生水利为重点,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扎实开展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进程,为保障*水利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水利系统“*”普法规划
(一)把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作为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要按照*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切实把党的*精神贯彻落实到水利普法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中。
(二)做好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相关法制宣传,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国的法律法规,为科学发展提供着重要的法律根据。今年,要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相关法律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研究探讨贯彻科学发展观相关法律宣传的目标、任务、途径、形式,制定出相应的宣传计划,并抓好落实。
(三)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我省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忠实执行宪法,带头维护宪法权威。
(四)加强重点水法规的学习宣传。要紧密结合水利法制建设进程,大力学习宣传近两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防汛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文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等水法规,积极做好抗旱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取水许可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准备工作,为水利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