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治意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社会阶层与法治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是法治社会成长所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是当前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对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社会阶层在法律认知、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关注以及法律评价等法治意识的多个维度,表现出与其他社会阶层完全不同的状况,其法治意识的提升受到传统法律文化、宪法意识、司法权威等多个因素制约。因此,需要通过形成生态系统、构建科学机制、挖掘文化传统等多措并举来探索培育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的路径。
关键词: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路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进行制度设计的同时,加强法治意识的培育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战略高度对依法治国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其中,专门提出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重大任务,并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其代表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虽然伯尔曼提出的“法律信仰”源自于西方话语体系,目的是解决西方法律面临的现代性危机,但他客观上揭示了法治意识在推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同样适用于中国,正如习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近三十年来,伴随着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施行,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普法活动在社会上和公民中起到了法治意识启蒙的作用,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依法维权意识都得到了强化。但是,也必须看到,与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公民法治意识并非可以靠宣传教育得以完全实现,即便是在西方国家,经过百年的实践,法治意识依然存在严重的问题。“几乎所有西方国家今天都受到了对法律玩世不恭态度的威胁,这种态度导致了个别阶层人民对法律的蔑视。城市已经日益变得不安全了。在不可强制施行的规定下,福利制度几乎濒于破产。穷人和富人以及处在穷富之间的人们全都违反税法。几乎没有一个行业不以某种形式规避政府的规章。政府本身从上到下都卷入非法活动。
但这不是主要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只有那些罪行已经暴露的少数人才似乎对这类问题感到良心不安。”①其实,这些描述西方的情景,在中国同样存在,《决定》直言不讳地指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学术界对法治意识从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特别是对法治意识的概念、内涵、现状、问题、成因、对策等进行了深入的审视与探索,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在研究过程中还是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层面的法律普及教育和公民守法意识的培养,过多地注重普法形式方面的研究,而较少地将法治意识的培养与不同社会阶层的实际状况联系起来;二是在根据不同社会阶层自身的特点对影响法治意识培养的因素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过于侧重于消极因素的分析,而积极因素鲜有提及;三是包括新社会阶层在内的统一战线“六支队伍”的法治意识几乎没有作为专门主体进行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属于明显的理论空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新的社会分层结构中形成的新社会阶层,是法治社会成长所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是当前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对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从西方还是近几年国内的发展来看,中产阶级都是推动法治实践、维系法治信赖的一个关键性力量。因为中间阶层希望通过建立法治秩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治诉求与其内在独特的法律文化品格,决定了它对于法治的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②因此,通过实证研究了解新社会阶层的法治观念,对探索如何巩固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意义重大。基于此,本文利用问卷调查的数据来进行实证分析,重点是分析受访新社会阶层的法治意识,并以此为数据基础,试图展现如何以科学的方法来对待新社会阶层对法治的认识、认同、信赖,并分析这些数据背后的理论与政策含义。
一、本研究的界定、方法与数据
(一)新社会阶层及其法治意识
摘要: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社会阶层与法治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是法治社会成长所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是当前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对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社会阶层在法律认知、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关注以及法律评价等法治意识的多个维度,表现出与其他社会阶层完全不同的状况,其法治意识的提升受到传统法律文化、宪法意识、司法权威等多个因素制约。因此,需要通过形成生态系统、构建科学机制、挖掘文化传统等多措并举来探索培育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的路径。
关键词: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路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进行制度设计的同时,加强法治意识的培育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战略高度对依法治国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其中,专门提出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重大任务,并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其代表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虽然伯尔曼提出的“法律信仰”源自于西方话语体系,目的是解决西方法律面临的现代性危机,但他客观上揭示了法治意识在推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同样适用于中国,正如习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近三十年来,伴随着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施行,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普法活动在社会上和公民中起到了法治意识启蒙的作用,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依法维权意识都得到了强化。但是,也必须看到,与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公民法治意识并非可以靠宣传教育得以完全实现,即便是在西方国家,经过百年的实践,法治意识依然存在严重的问题。“几乎所有西方国家今天都受到了对法律玩世不恭态度的威胁,这种态度导致了个别阶层人民对法律的蔑视。城市已经日益变得不安全了。在不可强制施行的规定下,福利制度几乎濒于破产。穷人和富人以及处在穷富之间的人们全都违反税法。几乎没有一个行业不以某种形式规避政府的规章。政府本身从上到下都卷入非法活动。但这不是主要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只有那些罪行已经暴露的少数人才似乎对这类问题感到良心不安。”
①其实,这些描述西方的情景,在中国同样存在,《决定》直言不讳地指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学术界对法治意识从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特别是对法治意识的概念、内涵、现状、问题、成因、对策等进行了深入的审视与探索,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在研究过程中还是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层面的法律普及教育和公民守法意识的培养,过多地注重普法形式方面的研究,而较少地将法治意识的培养与不同社会阶层的实际状况联系起来;二是在根据不同社会阶层自身的特点对影响法治意识培养的因素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过于侧重于消极因素的分析,而积极因素鲜有提及;三是包括新社会阶层在内的统一战线“六支队伍”的法治意识几乎没有作为专门主体进行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属于明显的理论空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新的社会分层结构中形成的新社会阶层,是法治社会成长所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是当前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对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从西方还是近几年国内的发展来看,中产阶级都是推动法治实践、维系法治信赖的一个关键性力量。因为中间阶层希望通过建立法治秩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治诉求与其内在独特的法律文化品格,决定了它对于法治的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②因此,通过实证研究了解新社会阶层的法治观念,对探索如何巩固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意义重大。基于此,本文利用问卷调查的数据来进行实证分析,重点是分析受访新社会阶层的法治意识,并以此为数据基础,试图展现如何以科学的方法来对待新社会阶层对法治的认识、认同、信赖,并分析这些数据背后的理论与政策含义。
一、本研究的界定、方法与数据
(一)新社会阶层及其法治意识
*村地处*区*镇辖区内,由15个自然村32个村民小组构成,全村总人口4186人,党员86人,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行政村,这里有全市著名的*公园——文山景区,省道206线贯穿全村,交通便捷。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民政厅、司法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厦门市依法治市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提出的要求,近年来,我们*村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的九条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开展创建活动。
一、抓村“两委”建设,促“两委”解决创建能力
依法冶村是基层依法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村离不开村“两委”的共同协作。为了提高“村两委”解决创建能力,*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我村的创建工作,综治委书记负责创建的协调指导,我村“两委”成员逐项逐条地对照“法治民主示范村”创建的基本标准,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交心通气,克服个别“两委”成员无所谓,不主动不作为的不良倾向,统一思想,制定措施,达成共识,深深体会到: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建设是社会发展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老老实实地抓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村容村貌,维护好社会良好秩序,人民才能安居乐业、招商引资才能够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农村的“三个文明”建设才能进一步的提高。村“两委”把解决思想问题与创建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党总支书记深入群众找党员、群众谈心,让广大党员群众对创建意义有了较深的思想认识,全村的村民思想比较稳定,思想认识得到了加强,村“两委”成员工作姿态高涨,集中精力抓创建工作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抓“四个民主”,严格创建基本标准
一是抓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我村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换届选举的实施步骤和要求,坚持“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密秘写票、公开记票、当场宣布”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竞选原则,坚持按期直接把那些能够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二是抓民主决策的落实。凡涉及村民和全村利益的重大事务,一律提交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是抓民主管理有章可循。我村经过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因村干部的换届而随意变更,坚持以制度管理村级事务,村干部过去那种“一靠辈份、二靠漫骂,三靠卡罚”的不良工作作风逐步被村民自治章程所取代,村级各项事务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深受村民的普遍拥护和欢迎。四是抓民主监督力度的到位。我村干部都能自觉地置于广大村民的民主监督之下,特别是在财务的收支、土地转让、计划生育、村民低保,宅基地审批等项目上,坚持按照农村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及时公之以众,能坚持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让“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等民主监督形式深入人心。
三、探索依法治村新路子、抓社会稳定
【摘要】高职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现存问题,主要表现为学生的法治观念淡薄,课堂教学指导的重视程度不足及院校管理方式有待改进三个方面。高职院校需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加强学生法治素养的培育,使学生能够认识法律、学习法律,增强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塑造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基于高职学生的认知特点、性格特点及课程教学内容,提出法治素养培育的价值及方法。借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感,形成良好的法治素养。以科学的教育理念,创新的教育模式,为学生带来全新的学习体验。灵活应用信息技术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吸引学生注意力,调动学习兴趣,渗透法律条例、法律思想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使更多的高职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其中,学习及理解法治内容,逐步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培养更多遵纪守法、正直自律的优秀人才。
【关键词】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学生;法治素养
一、引言
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法治素养,能够直接展现当代社会的文明发展进程,关系到法治社会构建的效果。法律具有约束人的作用,使各项工作、行为能够有章可循。强化高职学生的法治素养,是社会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能够培养更多遵守法律规定,正直守法的人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职院校重要的思想引导性课程,主要是以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法治意识为主。教师需要基于学生学习及生活的情况,实施针对性思维引导,普及法律知识,渗透法律意识,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逐步形成法治素养。文章将结合当前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现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教研工作带来参考作用。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现状分析
1.学生法治意识淡薄。在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便利的生活方式、多样的信息来源渠道,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随之而来也造成了各类不良思想的发展。比如不良的网络风气,“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等,均会影响高职学生的积极心理状态。纵观当前高职院校学生发展的现状,多具有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学生的法治相关知识、法律内容掌握不全。在受到不良思想、行为影响的情况下,则会做出违法的行为。比如在社会不法青年的诱导下,参与赌博活动,销售违法产品或者加入违法组织等等,均会影响学生的个人成长,对其积极思想的形成及未来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以近年来很多学生所陷入的“网络借贷”纠纷为例,一些学生为了追求物质生活的富足,满足其个人虚荣心,参与到“裸体贷”、“网络贷”等违法活动中,对其个人经济生活、心理状态等均造成了无法磨灭的伤害。同时一些高职学生参与校园暴力、网络直播或者是网络诈骗等活动,也造成了各类违法行为的频频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均与学生法治意识淡薄密切相关。学生未能够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力量,在面对一些金钱或者利益诱惑的情况下,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形成严重结果。
摘要:问题意识是思维的问题性心理品质,在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是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的重要媒介。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问题意识的不足,究其原因一方面来自法学研究、法治进路的双转型影响,而另一方面也与学科本身特性、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看待法治事实的态度有着必然的关系。而要全面提高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导向,法学者只有提高理论上的法治共识性,并增强对法制运作现状的深入了解,才能将法治实践的现实问题转变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主要论题。
关键词:问题意识;法学研究;理论方法
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不足尽管已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对问题意识的探讨还存在严重的反向偏离性,尤其是受西方法学知识范式及理论阐释论证的影响,将原本法学者该有的经验感受,直觉而来的理解、知会能力弱化,降低了他们对问题的分析及论证程度,这种体现在认知和思维层面的问题恰巧是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不足的表现。因此,本文以问题意识为视角探讨法学研究方法,具有一定方法论价值以及理论意义。
一、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剖析
法学与文学、哲学这类学科不同,这是因为法学理论的实践性更强。在法学中,理论是直接反映实践并指导实践的,哪怕是一般抽象的法学原理也具有可感知并与其相对应的实践形态。由此可知,对法学理论研究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法学实践的解析引导力;而与之相对应的,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主要表现在理论与实践的敏感度及含射性方面[1]。尤其在国家法治构建创立的早期阶段,法治实践中十分缺乏理论资源作为支撑,就更迫切需要从问题意识中研究法学理论。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问题意识是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之间的重要媒介。近些年,我国法制知识普及基本任务业已达成,而法学理论上的研究却陷入不同程度的困惑境地,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会各界及群众在法治实践的历程中已初步形成自主性经验认知与判别能力,这使得法学理论知识的推荐不具备优越性,同时法学者所强调并推崇的一些法学知识及理论与我国社会当前的实际现状不相适应,因此也会颇受社会的轻视;第二,针对如何将法学理论层面的研究契合到我国法治实践中这一问题,相关法律学者还缺乏一定的知识和经验的积累[2]。从法学研究的成果上看,这也体现出当前法学理论研究在法治现实中的明显失焦性和差距感。
二、如何以问题意识为导向革新法学研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