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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贷款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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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贷款管理

贷款风险管理部半年总结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办事机构,也是公司牵头落实全面风险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上半年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虽然刚成立仅仅半年,但各项业务也在稳步进行。始终以“慎独、自律,专业、求精”的风险文化理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完善的制度体质使贷款质量不断提高,贷款规模逐渐扩张,盈利水平得以提高。现在对上半年贷款风险管理部工作总结作如下简要总结。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项目初审。认真负责做好对业务部报送信贷业务项目进行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的审查,和对贷款申请人的重要风险点进行识别与分析。并作出详细、客观的初审报告,揭示所有重大风险点及形成该初审意见的理由,不隐瞒和对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缩小或扩大。

(二)放款审查。对业务部报送的可发放的贷款做进一步的全方面的审查,做到细致周全无遗漏。

(三)贷后监督审查。做好贷款后的继续监督和审查工作,做好后续工作。

二、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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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风险管理

摘要:本文对当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出现的原因、特点和类型等进行了客观的探讨,并从政策、市场、个人需求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探讨了防范、降低风险以及风险出现后的处理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己的居住条件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个人住房已逐步走向商业化、市场化。但是,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还远远未达到能完全依靠自己购买理想住房的水平,何况,提前借钱买房、住房已逐步成为一种生活理念。金融银行界在企业贷款陷入困境,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也正是看上了这种社会需求,在早期个人贷款评估风险较低的情况下逐步开展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为银行资金找到了一条出路。

具体来说,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物质,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自营贷款和各种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的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贷款人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既为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就是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联合推出的一类贷款产品。比如,建设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一种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的组合。1、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一般个人住房贷款在贷款性质、资金来源、贷款人、贷款风险、贷款对象以及贷款条件等方面存在许多区别。一是性质和资金来源不同。住房公积金属于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公积金存款;个人住房贷款属于商业银行自主发放的自营性贷款,资金来源为银行吸收的各类存款。二是贷款人和贷款风险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方式属委托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银行办理发放手续,并签订委托合同;个人住房贷款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三是贷款的对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在职职工;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可以对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贷款。四是贷款条件有所不同。在贷款额度、期限上有所不同的规定。另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2、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组合贷款的,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时应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举例,如某客户向建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剩余的房价款,那么,该客户还可向建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也就是说可另一方面申请一笔期限相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但此两笔贷款的总金额以房价的70%为限。即对于该两笔贷款,客户可申请的最高金额为50*70%=35万元。其中某客户申请贷款25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该客户在此后15年内还款期为180期,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每期限假设为769.6元,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为15万元,期限同样15年,该客户在此后15年内应还款180期,根据个人商业性贷款利率,每期假设为821.13元。这样,两类贷款组合后,该客户每期还款额为769.6+821.13=1590.7元。对于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界普遍认为是一种优质资产,与企业贷款相比有着拖欠贷款比例较低的优点,因而把个人住房贷款作为低风险贷款。但是,据银行内部资料分析,2001年下半年开始,不按时归还贷款的个人客户逐渐增多,已引起金融部门的高度警觉。为此,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现状应该重新认识。近年来,个人住房贷款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带动下获得了迅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迅速上升,不少商业银行也将个人住房信贷视为低风险的信贷品种,并将其作为信贷业务扩张的重点。截至2003年,全国个人房屋商业贷款余额高达1.2万亿元,同时国内大多数银行的房贷坏账大都控制在0.1%一0.2%之间,从短期来看,这几乎可以说是当前商业银行资产类别中质量最高的贷款种类之一。但在当前特定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个人住房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说,并不见得就是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在特定意义上说,当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还要高于其他贷款类型。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对当前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控制,那么,未来个人住房贷款的快速扩张反而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源。

二、当前个人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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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贷款管理

1995年9月7日,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决定自1995年起在撤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在大中城市分期分批组建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的地方股份制性质的城市合作银行,并选择京、津、沪、深和石家庄5城市作为试点。1998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市合作银行统一更名为**市商业银行,简称城市商业银行。

按照国务院25号文件精神,城市商业银行组建时在股权结构的设置上,被要求地方财政持股比例要达到30%左右,单个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控股地位。调查表明:各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的平均直接持股比例是24.2%,其中东、中、西部省份的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平均持股比例分别为22.3%、28.9%和21.9%。个别地方政府的持股比例达到50%。

而此时也正是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时期,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拉开改革序幕,实现机制转换和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进行机构、业务、人员和资源的结构调整、优化。对地方政府影响最大的是,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的收缩和业务审批权限的集中,地方经济发展对间接融资的需求敞口越来越大,地方政府项目尤其是地方自批项目得到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越来越难。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对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地方政府对此也非常积极。即使是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也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积极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并努力拥有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控制权力。这样,地方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控制力”越来越弱,而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控制力”却越来越强。也就是说,在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通过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可支配的金融资源(银行资源)。

所以,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设置的要求和现实结果表明,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客观上形成一种事实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金融调控权力上的一种“让渡”。于是,地方政府便拥有了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绝对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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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贷款风险措施管理

中文摘要:通过对高校贷款的现状分析,说明高校面临着巨大的还贷压力,针对高校贷款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缓解高校贷款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贷款现状缓解贷款风险措施

Abstract:.Appropriatemeasurementstopreventandminimizetherisks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

Keywords:loans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thestatusquo,preventandminimize,therisksofloans,measurements

随着高等教育模式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型、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为寻求更大的发展,在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有限和高校学生学费不可能有较大增幅的情况下,利用银行贷款资金,增加对基本建设投入和基础设施改造,改善办学条件,解决了高校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缓解了扩招任务给高校带来的巨大压力。高校贷款实际上是用银行的钱办学校的事、用今天的钱办明天的事,高校通过贷款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但是,巨额的本息支付使高校面临严峻的财务风险,沉重的债务负担和还贷压力,制约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不加以重视,必然导致财务风险和财务危机。

一高校贷款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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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农发行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原则。农发行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农发行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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