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服务贸易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
近年来,中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进出口高速增长。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服务贸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却存在着服务贸易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不仅表现在量上,更要注重质的提高。中国的服务贸易起步较晚,中国的服务贸易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面,其竞争力都令人堪优,面对WTO全面开放和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服务贸易将如何提高其竞争力,是本文将主要展开讨论的议题。
WTO过渡期后,中国将全面履行世贸承诺,服务业将是下一轮开放的重点。我国服务业如何应对外国同行的激烈竞争、服务贸易如何迅速发展和创新成为我们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鉴于国内外有许多人对服务贸易的发展、影响因素作了研究,本文首先将通过对大量相关文献的整理,在总结服务贸易理论和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因素做出综合性实证分析,从宏观角度来全面综合论述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和解决对策。主要采用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概述与论证相统一的方法,来比较分析我国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和劣势的存在.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有力的因素,对我国目前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各个因素做综合性的衡量和分析,得出中国服务贸易的出路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回归分析
本文结构:
第一部分主要写服务贸易的文献综述,介绍服务贸易的概念,背景,以及影响因素。为下文的展开形成铺垫。
一、分析国际贸易统计的规则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规定: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另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统计的原则,主要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简言之,就是跨境贸易。这里所说的居民和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常住人口差不多,通常是指在该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服务贸易统计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即跨境的服务流动统计。
例如:中国的某企业接受外国海运公司的运输服务,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进口。又如,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旅游消费支出,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出口。显然,包括在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具有服务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BOP统计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且IMF也已经认识到了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统计的重要性。在其出版的国际收支统计方法手册第五版BMP5中,已经将服务贸易项目由手册第四版的五项细化为十一项,并逐步说明指标涵盖的范围和编纂方法。为了统计的准确性,该组织统计局已经在1999年出版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全面介绍IMF和WTO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原则、分类和内容。但是IMF坚持其居民和非居民的统计原则,不统计境内外资企业对境内的服务贸易,认为这部分交易的统计不属于BOP范围,而属于国民核算统计。
2.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的第一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变规则,其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它等12个部门类别,每个部门又细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155个分部门。GATS要求统计的服务贸易按其交易方式,既有跨境交易,包括过境交易、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又有境内贸易,包括商业存在,即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方法的统计资料很少,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
3.外国附属机构的贸易(FAT)统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跨境贸易,而包括了由于资本流动而导致的货物和服务的境内交易。例如,中国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按IMF的BOP统计的,这些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的概念,或者说是常住单位。他们和中国国内的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都不能统计到BOP中去,因为没有发生跨境交易,只是在中国居民之间进行交易。但是它又是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又不同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它不仅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利益,而且这种交易已经属于中国和外国之间的交易。
作为一种市场交易,国际服务贸易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即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资源损耗,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的费用;(2)发现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及各种市场信息的费用;(3)谈判、起草和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4)执行交易的费用;(5)设立与运行规制结构的费用;(6)交易偏离一致性时产生的费用。这些交易费用的大小将影响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速度与范围。
一、交易费用与国际服务贸易的负相关关系
国际服务贸易是国际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产物。分工和专业化一方面提高了生产服务的效率,增加了国际服务产品,另一方面,又使得人们为了“消费多样性”的需要,通过市场与他人进行服务与产品或服务与服务的交换,并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就取决于服务产品在分工与专业化之后所带来的好处与其因为交换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之间的力量对比。
通过有关模型分析,我们知道交易费用越小(即交易效率越高),服务消费者从分工中得到的净好处就越多,其购买服务的愿望就越强烈,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就越快;反之,当交易费用很大时,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就会受到约束。交易费用的大小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成负相关关系。
二、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分析
市场交易受交易费用的影响,而交易费用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经济个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备及其利益冲突。国际服务贸易亦是如此。但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要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例如:贸易的标的物——服务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一国政府总是倾向于保护本国服务业、限制国外服务提供等等。
一、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规则之影响
区域性规则对多边体制之影响,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双面性,具体体现为:
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具有积极影响。它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同样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补充作用。服务贸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所谓“贸易创造”,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服务为其他成员国成本低的服务所代替,原来由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从区域内其他成员国进口,新的贸易得到“创造”。由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成本低的服务代替原来成本高的服务,该国就可以把原来生产成本高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自由贸易可以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至少在区域成员国之间取消彼此间的贸易限制,虽然对外实行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不失为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次优”选择。(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实现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由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加强,更由于服务贸易对世界各国经济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各国的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是否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服务业不具明显比较优势的国家大多举棋不定。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大量存在于各国国内法层面,对国际服务贸易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最直接最广泛的影响。国内立法者贸易政策取向较易受相关利益集团之影响,其摇摆不定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通过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各成员国间已采取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锁定,藉国际条约之力量抵制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防止各国立场的倒退,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之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已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规定。这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认识,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虑,为多边规则的达成和实施提供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同时,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尤其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先例。服务贸易理事会十分重视区域性协定项下相关规则的研究以资借鉴。例如,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小组就曾应世贸组织秘书长之要求,就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进行考查,分别就其程序性规则和实体规则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以作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相关规则之参考。
2、区域主义为实现本地区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对区域外成员多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其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被“贸易转移”效应所抵消。所谓“贸易转移”是指由于区域性集团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会使原来从区域外国家进口的服务转由区域内成员国进口,产生了贸易转移。这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给世界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块状”的区域性市场及相应的一体化规则人为地将无边界的技术区域化,对全球及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将带来消极影响。当今世界,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和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在统一的全球大市场内进行,地理上的距离已不足为障。在这一无边界的信息时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已不足以促进甚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经济全球化进程。(2)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解决第三国“搭便车”乘机享受区域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便利,皆有严格之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地规则除了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外,其管理也徒增行政负担及带给厂商额外的取证及举证成本,《欧共体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澳新服务贸易议定书》以原产地规则来判定服务提供者之“原产地”(国籍),用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区域安排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欧美等国平均实际有效税率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其贸易限制效果,相对已较轻微。服务贸易的歧视待遇,不仅出现在市场进入方面,而且存在于产品进入后之国民待遇中,而使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实施歧视性待遇之意义远大于货物贸易,换言之,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之贸易限制较货物贸易为大。因而,服务原产地规则容易被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利用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背离了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另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将与世贸组织的管辖权发生冲突。(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差距。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议数量剧增的原因除提高地区经济效益与加强合作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竞争日益剧烈的国际市场上发挥地区优势保证地区利益。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多个回合的谈判,全球关税税率已大为降低,然而,各区域间各不相同的规则、标准及原产地规则构成了新的区域间壁垒。更令人担忧的是,美国及欧盟作为世界上两大主要的经济力量,正是这种争夺世界市场竞争的始作俑者,二者均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其加强对世界市场争夺的重要工具,相互较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广度和深度。从现今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来看,呈现出以美欧为轴心不断向外辐射扩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美欧处于这一格局的中心,操纵着游戏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处于外围,最不发达国家往往被排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外。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更不能同日而语,就服务贸易达成区域性安排也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目前已达成的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进一步增强了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更处于劣势地位。欧美皆已是成熟服务经济,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尤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之金融服务及电讯服务方面,其共识使《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附件得以顺利通过,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之劳动、雇佣服务自由化却又强制给予封杀。
综合以上分析,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多边贸易体制可谓利弊兼具。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基于国际社会的现实,在区域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上,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了区域性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同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但不能取代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处理二者关系的正确途径是:区域全球化而非全球区域化。如何约束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消除其负面效应,使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是世贸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经济一体化”规定之评析
1.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协调发展机制
(一)两者的内在机制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互紧密联系
货物贸易可促进服务贸易较快发展,而货物贸易又能推动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进而带动国家、社会经济的共同发展。随着服务贸易的发展,对货物贸易也有了新要求。其次,当货物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对服务贸易的市场需求也会有所增加,这样就促进了与服务贸易的共融发展,体现了两者的相互协调与促进。
(二)服务贸易促进货物贸易发展的机制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当前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约占全世界贸易总贸易量的25%左右,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提高了服务贸易的数量规模,同时也为货物的贸易便捷性与简化交易过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推动了货物贸易健康发展。带动商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并降低货物贸易成本。生产者、消费者与贸易交易的过程均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服务对象,在进行贸易交易或面对生产者的服务过程中,衍生出了对商务服务业的旺盛需求;在发展服务、商品贸易时,商业服务业对其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除此之外,服务贸易发展不仅为货物贸易的发展提供优质、廉价的服务,而且可进一步降低贸易成本,最大程度提高企业的经济利润。
2.我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发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