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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公益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它并不与教育的投资主体或来源直接相关。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在公益对象和公益内容上并没有本质区别。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服务于公共利益,承担了同一性质的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也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要实现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就必须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的认识水平,努力创新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途径,从而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世界各国对民办(私立)教育的资助政策。从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来看,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承担着社会公共教育的责任,政府公共财政或多或少地对民办学校给予相应的资助。美国1862年颁布施行《莫雷尔法》,使得大批私立高校获得了政府的赠地而得到巩固和发展。20世纪50年代,联邦政府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使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经费成倍增长。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实行多种资助模式,有非竞争性资助和竞争性资助,前者主要包括拨款、非竞争性助学金与合同资助,后者主要包括限制性助学金、合同资助及专项经费资助。政府的财政资助已成为美国私立高校稳定的收入来源,它有效地保证了私立高校的持续发展与公益性。澳大利亚所有私立学校均享受财政资助,政府资助经费占私立学校日常经费总额的50%,资助比例占澳大利亚私立学校总数的90%。德国各州对私立学校的资助政策不同,但都对私立学院的教师工资和学校运行费等方面进行财政资助,个别州的资助款甚至占这类学校经常性费用支出的90%以上。日本通过三部法律确定了国家财政对私立学校的资助,分别是1957年《国家对私立大学科研设备补助法》、1970年《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1975年《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政府采取一般补助和特别资助、免税、减税等多种直接或间接形式对私立学校进行资助,缓解了私立学校的经费不足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持并促进了私立学校的发展。
二、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式。鉴于我国维持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基本以自筹为主的现状,政府应该给予民办学校适当资助,以便达到鼓励、管理、规范和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目标。但考虑到民办学校在举办性质、法人财产权等方面的差异,应当以不同形式或内容的财政支持方式。
1.政府公共财政直接给予民办学校财政补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要达到4%。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2012年中央财政将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汇总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教育的支出,以及其他财政性教育经费,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将达到21984.63亿元。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得到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建议将民办教育享有的公共财政补贴资金也纳入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总盘子中予以考虑。地方财政应当以当地公共财政投入公办学校的生均经费与民办学校收取学费的差额作为依据,从而确定资助民办学校的比例标准。目前,已有一些省市的地方政府按这种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资助。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人才培养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是各省市较为通行的做法。如江苏省2010年对民办学校总投入达117.3亿元,按照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不同的资助办法,即重点资助非营利性学校,对营利性学校予以间接资助,从而引导民办学校准确定位,使得公共财政的补助具有针对性。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对民办学校给予财政补助:一是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财政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进行补贴。2011年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550元、初中750元。二是对民办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执行与公办学校同样的资助政策,资助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2011年各类教育的助学金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幼儿园1000元、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1500元、高校3000元。此外,还提供民办高校符合条件学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和每生每学年5000元的励志奖学金。三是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省财政在职业院校示范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提升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校也给予相应的支持。
2.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高校实行绩效资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完全实行绩效资助,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均享有平等权利。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形式及资助额度,坚持效率原则和绩效标准、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在对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教学管理规范、办学成效显著、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重点扶持,对民办高校内涵建设、学科建设及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专项资助。例如,江苏省2010年11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江苏省宿迁市早在2004年就将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纳入政府的民办教育政策,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育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的暂行规定》。目前,该市和所辖县(区)财政均设立了教育发展专项基金,资助和奖励民办学校,市、县(区)两级对创建成三星级以上普通高中、省重点职业中学、省合格职教中心、国家级重点职业中学和省示范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按等级给予20—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办学条件较好,幼儿园在校生数达500人以上、普通高中达到2500人以上、中等职业学校达到2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考虑到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筹集资金的能力较弱,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税收减免优惠为主的财政支持方式。例如在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占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上,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或办学行为予以税收减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通过优惠税基、优惠税率等方面给予支持。例如,在税基方面,对与学校办学宗旨相关的收入,以及继续用于办学活动的收入予以免税;在税率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率可以参考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的标准予以减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完全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在税收支出上应享受免税待遇,从财政上间接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摘要: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高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资金。本文介绍了改善基本条件专项对高校发展的意义,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以期对高校的专项资金管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关键词:中央高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高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资金。财政部、教育部自2006年起每年从教育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设立专项,用于改善中央直属高校的办学条件,并视财政状况逐年加大投入。《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对项目支出体系进行了整合,进一步优化项目设置,改革后的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经费在现行基础上增加了附属中小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及中央高校发展长效机制补助经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一、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对高校发展的意义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
具有涉及学校多,资金数额大,项目数量较多的特点。专项资金投入以来,解决了高校发展的实际困难,弥补了高校建设资金的不足,改善了教学科研及学生生活的基础条件,对高校的事业发展起到了持续的支撑保障作用,成效显著。通过项目的实施,陈旧的教学设施得到升级换代,落后的实验室设备得到更新改造,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得以应用,危旧房屋得到修缮维护,从而为高校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摘要:本文以高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为切入点,把握高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重要性,突出我国高校专项资金的使用问题,以此提出加强高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策略,为审计高校专项资金绩效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高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问题;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在高校预算总额中高校专项资金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大,高校贷款资金在2012年年底超过2500亿元,人们开始关注高校专项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在高等教育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绩效评估”,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方面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在管理经费方面要“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同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1年了《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一高校内部审计指南》,2013年又了《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所以目前来看管理高校专项资金的新焦点是如何有效审计高校专项资金的绩效,而促使我国有效开展高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执行机制。
二、绩效审计相关概念
1.绩效审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给予更加有力的支持,推动我省高校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高校自主评聘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一)全面实行高校职务聘任制,将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简称“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实行评聘合一。高校在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学校聘任证书。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省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高校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省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二)在原高校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另外增加3~5个百分点高级岗位数,高校应将所增高级岗位向年轻教师倾斜。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选,高校可直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学校岗位结构比例。
二、支持高校自主公开招聘人员
摘要:为了更好地满足当前高校发展需求,相关部门对学校自身给予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就形成了诸多不同形式的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如何管理好、运用好这些资金,对于学校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本文在概览高校专项资金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完善性的对策建议,以实现对资金的更好管理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高校财政;专项资金;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为加强高校的建设,教育部门以及高校自身通过政府拨款以及自筹资金等形式,投入到高校建设之中的各类资金逐年增强。由此也形成了不同用途的专项资金,如加强实验室建设的专项资金、推进教师提升发展的专项资金等等。这些专项资金的投入,极大地提升了高校建设针对性和力度。但也发现高校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的高校资金使用不到位,有的高校出现资金挪用、占用等现象,导致对学校建设功效未能真正达到。因此,本文试图从多维度分析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一、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忽视对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要求必须贯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原则。当前一些高校的负责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重视不足,常常将重点放在资金的筹措上。项目申报成功后,为了加强对项目的落实,相关项目负责人则更重视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项目完成情况,而对资金的使用管理重视不足。很多高校存在着“重收入而轻支出”现象,甚至以为完成专项资金入账即认为工作完成,而对资金具体落实监管意识极其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