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个人借款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居民购置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规范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操持。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总行的安排,我支行在全辖各二级支行之间展开了对信贷业务的交叉检查,于2014年8月底交叉检查完毕,并要求各二级支行对已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此次交叉检查主要以各二级支行派专员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小组通过此次检查对各二级支行的信贷工作有了比较深入具体的了解。从检查结果看来,各二级支行的工作总体来说较为扎实,有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现将交叉检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1、借款合同内容有修改时双方未签字确认。
2、贷款资料中的贷款资金支付对象与实际支付对象不符。
3、个人面谈记录无双人签字,审查表格式不正确。
4、借款相关证件审批不严格,合同填写存在缺失、误填等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问题。
5、借贷个人承诺书版本过旧,借款合同填写、使用不当等。
摘要:对保证保险的定义、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规范保证保险业务的建议作一探析,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保证保险;业务;办理;问题;规范。
1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1)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履约承保。①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②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③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④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还是独立的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为该合同提供保证,就应当为该合同的从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对该问题的认识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等问题,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法学界通说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2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