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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府发号)文件精神,改善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依法实施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市区旧城区、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住宅区、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确定的具体改造范围。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经营自用房屋和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将房屋自用于生产经营(以下简称自用房屋)或将房屋出租并取得应税收入的,应申报纳税,该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前款所称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取得的所有价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各县(区)成立由房管、公安、财政、地税、国有资产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自用、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自用、出租房屋税收工作,加强对自用、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固定人员代征自用、出租房屋税收。
主管地税机关认真做好自用、出租房屋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自用、出租房屋税收的税源登记档案,加强日常动态监控,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税源信息交换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主管地税机关采集自用、出租房屋相关信息,定期传递相关涉税信息。
第一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出租经营用房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均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办法所指个人出租经营用房,是个人将拥有产权的房屋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经营用房租赁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经营用房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扣代缴出租经营用房业务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租赁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注明出租经营用房税收代扣代缴事项的,出租经营用房业务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个人出租经营用房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第五条个人出租经营用房税收采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征收。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综合征收率4%,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综合征收率为12%。对房产面积较大、所得较多的可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使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指导思想
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清理整顿与管理服务并重”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全面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为建设“平安*”而作出努力。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里组成以公安、安全生产、建设、工商、电力、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按市局党办的安排,受我们科两位科长的指派,今天下午,由我讲一讲我们科负责管理的几个税种的一些规定。
其实,对我来说,谈不上讲课,大家都在税务工作,都知道很多规定的内容,充其量地说,我只是领头和大家一起学习学习,所以,在我讲的时候,有没听明白的地方或是有没讲明白的地方,恳请各位指正。
这份讲稿,摘选了我认为作为税务干部应该知道的一些常识性的、简单的规定。
我把这些规定分成了三大部分。一是财产与行为税概述;二是财产与行为税科各税种的简要介绍;三是对出租房税收核定征收的简单介绍。
首先讲第一部分:财产与行为税概述
1、什么是财产与行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