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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依照实施税法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是推进税收民主化,保护纳税者基本权利,促进税收效率的重要体现。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同年12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6年1月1日施行),明确“国务院规定数额”为年所得12万元,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2007年1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税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等五类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信息。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纳税人按2005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的申报期。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截止3月29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仅137.5万人,实际申报人数仅占专家估计的应申报人数的1/5。个人所得税申报结果不尽人意,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了我们现行税收法律制
度的不少问题。以此为契机反思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征管不严格,应该申报而事实上没有申报的纳税人比较多的情况下,诚实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计算并补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诚实的纳税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反而影响更多的人不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摆脱浓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过多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的取得,漠视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基本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由此产生的是税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财税执法的随意和恣意,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低,税法意识淡薄,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
摘要: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总体上为广大纳税公民减轻了负担,成为了一项伟大的民生工程。随着个税改革步伐的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税收治理现代化理念凸显,体现更民主、公平、科学的税收治理能力显得格外重要。文章以新个税改革为时代背景,分析了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意义,并从多个方面探索了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途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治理;现代化
党的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强调通过税收为社会再分配手段的调解机制。可见,有政策支撑,加快建设税收治理现代化必然是大势所趋。随着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全面施行,从分类税制改革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个税改革在历史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新个税改革增强了整体税收在国家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但受税收征管环境、综合配套条件、组织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距离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如何在新个税改革背景下,探索适应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途径,是当下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方向。
一、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含义
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关于“税收治理现代化”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张雷宝(2015)认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税务系统内外部协同的治税理念,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支撑的人与电脑结合的复杂工程,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王宏伟(2017)认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既包括技术方面,也包括税收意识方面,税务机关在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善于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更要规范税务机关行为以保障纳税人权利。随着新个税制度的改革,“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税收治理理念日益凸显,新时代的税收治理能力应从税收管理层面上升至税收治理思维,强调税务机关、扣缴机关、纳税公民等多方协同共治,权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体现更民主、公平、科学的思想,以维护税收市场的安全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全社会征纳体系的利益最大化。要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需要明确税收治理的战略定位、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税收服务体系、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制定严密的税收监管体系、创新税收治理方式等多方面举措,以符合我国税收体制的需要和发展。
二、新个税改革背景下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本文作者:晋轲作者单位: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个人所得税同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在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公民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虽多次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修订,但由于国情复杂,居民收入多元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需要不断的修订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现已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随着社会公平的不断进步,公民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修订。每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重点是调整工资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第一次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到1600元;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3月1号由1600元提到2000元;第三次修订:2011年9月1号起,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超额累进税率由原来的九级改为七级,税率为3%至45%。经多次修订,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由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现,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时予以改革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
每年4月15日是美国人申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最后截止日期,据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估计,今年将有1.83亿美国人申报200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那么,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如何设计的?今年美国人申报联邦个税是怎么计算的呢?
两套个人所得税系统并存
美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可以说是两套系
统并存,除了常规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系统外,还有一套针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特殊税制系统,即“可选择最低限度税”(AMT)。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要按常规系统和AMT分别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取二者中的大者作为其当年实际需要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若AMT应纳税额大,则需按AMT缴纳个人所得税。
AMT制度始行于1969年,当年美国有155名调整后的总收入超过20万美元(相当于2004年的120万美元)的巨富利用税法漏洞,没有缴纳一分钱的税款,美国国会由此出台了AMT制度,以使这部分人纳税。AMT的计税方法为:常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税收优惠项目、个人和赡养人口扣除、标准扣除与分项扣除二者中的大者三项之和是可选择最低限度税应税所得,现行AMT制度实行两级累进税率,即26%和28%。由于AMT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其扣除额不按物价指数逐年调整,使AMT制度已偏离了专门针对巨富征税的初衷,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也需按AMT缴税。去年美国有4%的纳税人按AMT缴税,据估计到2010年将有20%的纳税人需按此缴税。由于AMT制度的复杂怪异,极有可能在美国新一轮税改中被废除。
不设统一的起征点
[摘要]现行个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以及个税法操作性差等。为此,应完善个税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银行账户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完善个税法律机制。
[关键词]个税管理;改革;完善;个税法制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