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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做好报账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号)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中央及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利用外资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用于中央、地方及外资立项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和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用于实施中央及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五条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发办),为报账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乡镇财政部门负责自筹资金的筹集,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县农发办做好报账工作。
为规范我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我县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规定明确质量保证金的内容,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要有质量保证金内容的约定。
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之前,凭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决算书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手续。即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工程款结算总额5%的保证金,统一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托管,托管期限即为质量缺陷责任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对后发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通知单》。
三、我县所有住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四、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属施工单位责任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保修通知后,没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期限内保修的(未约定按7日计),建设单位可带保修通知单、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缺陷责任认定书及保修费用等相关费用核定书,在保证金预留期满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从该单位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帐中支付,最后在返还的保证金中扣除。
五、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现场抢修。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到现场抢修,建设单位应组织抢修,认定施工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抢修费用可按第四条规定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
摘要:针对园区在开展封闭化管理建设过程中如何对项目资金进行筹措、使用及监管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封闭化管理;资金管理;措施建议
1园区封闭化管理建设项目进展
2012年8月,国务院安委办提出“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要求。2016年11月,江苏省政府要求2020年底未实行封闭管理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停批,园区逐步关闭[1]。2019年7月,南京市政府要求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在2020年底前实现封闭化管理。根据中央、省、市要求,科技园于2019年启动封闭化管理建设项目,但因财力、人员不足等因素制约,只启动了信息化建设工程。2020年,随着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建设要求完成时间进入倒计时,新区管委会召开了专题会,明确牵头单位及配合单位、资金来源等,封闭化管理项目进入统筹谋划、全面启动阶段,从可研编制、申报立项、分项实施、竣工交付到验收有序推进。据可研报告,项目拟分两期建设,一期投资额估算为1.26亿元,建设内容包含卡口、围栏、接驳停车场、外围及内部交通疏导等物理设施建设及卡口智能管理系统、危险品道路运输管控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工程建设。对项目资金实施有效管控成为封闭化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2封闭化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措施
2.1资金筹措
为了加强我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章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的规定及*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府纪(*)27号,现制订我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设立
凡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发展商下同)必须在该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与*区房产管理局、开设该帐户的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商品房项目后续工程款项的申报
预售人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申报该商品房项目由现状至各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需要完成工程量的款项、购买材料设备、工人工资、税费等所需后续工程的款项。
三、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所有的资金拨付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按照规范的程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