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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EPC总承包项目电气工程建造施工阶段是EPC项目建设的一个重要阶段,为控制总承包项目电气工程项目质量、工期、安全等重要环节,应加强电气工程施工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与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电气工程及总承包项目整体健康发展。
【关键词】EPC总承包;电气工程;施工管理
0引言
EPC总承包项目电气工程管理是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电气工程包括强电工程与弱电工程,广泛应用与电力系统、工业、建筑等工程项目中。电气工程施工管理趋向系统化、多层次化、多样化,根据电气工程的性质与特点,从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先进的管理及施工技术,促进电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电气工程施工管理对总承包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平稳运行、安全性能、节能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重要影响。
1电气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管理
电气工程施工前期准备,是保证工程顺利、高效、高质完成的前提条件,EPC项目电气工程管理需项目部组织对电气设计图纸审查与会审;组织施工建造承包商进行设计、工序、安全技术交底;根据项目电气工程的实际情况督促并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电气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体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人员计划、材料计划、设备计划等;承包商进场材料、设备查验;检查电气工程施工涉及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资料表格;编制工程资料、安装调试、项目试运行、竣工验收资料等的管理办法;建立资料台账管理制度;建立管理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有效信息,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充与修改;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制度,加强检查和监督。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44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绍政发〔*〕102号)规定,现就*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应按本意见为企业内未参保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农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
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本规定。
二、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下同),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本意见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44号),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0号)和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36号)规定,现就我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应按本意见为企业内未参保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下同),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列入工程预算,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
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按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5%征缴。
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所在地地税部门征税大厅一次性申报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以工程项目为缴费单位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许可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单位拨付给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凭证和县社保局出具的总承包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不提交相关凭证和参保缴费证明的,建设工程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许可延期手续。
【摘要】移动通信基站是通讯顺利完成的保障,近几年随着移动4G网络的兴起,迎来了移动通信基站大规模建设。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过程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一种科学合理管理模式,可以缩短基站的建设周期,提高建设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基站工程;项目管理;总承包
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应用可以保证移动通信基站施工的费用、质量、进度符合设计标准。在移动通信基站构建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对单位的设计、材料采购、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中管理,最终满足业主在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要求,完成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任务。
1基站的定义及内容
1.1基站定义
基站就是移动通信基站无限电台站的一种主要形式,指的是在无限电覆盖范围内,利用移动通信交换中心完成信息的无限传递。基站是运动通信的基本单元,主要功能完成通信用户的管理和通信功能。
摘要:在建设工程发包中,业主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情况十分普遍,总包单位如何对分包工程代扣税金进行正确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未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是真对这一情况,就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分包工程建造合同营业税金及附加
在纳税实践中,承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业主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交纳。目前,业主代扣税金较为普遍,本文结合案例阐明的是业主代扣税金情况下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一、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