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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税务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工程税务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工程税务管理

工程税务处理管理

摘要:在建设工程发包中,业主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情况十分普遍,总包单位如何对分包工程代扣税金进行正确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未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是真对这一情况,就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分包工程建造合同营业税金及附加

在纳税实践中,承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业主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交纳。目前,业主代扣税金较为普遍,本文结合案例阐明的是业主代扣税金情况下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一、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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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企业境外税收筹划管理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国家对企业实施“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的引导与支持,越来越多的中国工程企业开始参与国际竞争,加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军中,其中就包括众多国际工程承包企业,随着其业务的全球化水平日益提高,对企业管理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也对财务人员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一个重点和难点的问题,就是境外跨国开展业务所带来的税务问题。由于跨国税务管理面临的税务环境和国内差异很大,做好境外税收筹划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应采取合理利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搭建合理的税收筹划框架等策略。

关键词:境外工程企业;税收筹划;管理

一、境外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般中资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都有几个特点,一是项目开发投标阶段,人数很少,公司出于成本考虑,通常不配备财务税务的专业人员。二是业务分布区域广,很多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同时在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国家开发和执行业务。对于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和税务环境并不熟悉。三是税务风险高,目前广大不发达国家也日益重视对外资公司的税务检查,特别是对于这些工程企业的业务,项目金额大,工期长,很容易成为所在国税务检查的目标。四是税务风险影响大,由于工程金额大,无论是在投标报价期间出现没有充分考虑税收风险,还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为不合规的文件票据出现的税务问题,都可能导致巨额纳税义务和罚款,从而对整个项目的成败产生决定性影响。随着走出去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过去中资公司那种常见的粗放式的管理已经不合时宜,项目开始后才安排财务人员处理税务事项的方式由于管理时间上的滞后,常常导致当企业开始关注税务问题时,很多税务风险已经形成,事后能采取的补救效果也通常是事倍功半。如何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在项目的开发阶段就做好整个项目的税务安排,成了目前的涉外工程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二、税收筹划的启动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涉及两个国家的税务,以及所得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在实务中,境外工程企业比较常见的风险点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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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道路建设税收管理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城市化建设进程逐步加快,西宁、海东及其周边地区和各自治州州府所在地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公路、铁路建设纵横交错。建设投资和规模的空前,大大带动了我省道路建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我省道路建筑营业税呈逐年增长趋势。但由于该行业生产经

营的特殊性,具有流动性大、建筑形式多样、税收隐蔽性强等特点,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矛盾。为此笔者从“两条干线”(公路干线和铁路干线,下同)的税收征管透析道路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一、道路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十五”计划期间全省公路和铁路建设总投资223亿元,按照施工进度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57亿元,实际缴纳1.5亿元。所有道路建筑企业中几乎没有主动、按时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纵观全省情况,由于施工企业中80是个体经营,或是临时组建挂靠其他单位,或是仅给正规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而新建立的项目部,或是外省(市)来本省施工的企业,这些企业组建随意,分散灵活,有工程时集中,工程完工后即行解散,再加上建筑工头大部分来自农村和外省,其纳税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模糊,而且许多人主观上有偷逃税思想。今年6—9月间我局分赴我省除果洛州以外的一地一市五个自治州及其所属各县沿线的公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现场几乎找不到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向施工企业现场的工人问询,得到的结果是什么也不知道。造成难以进行税收管理的困难局面。

(二)承包形式复杂多样,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从施工企业的承包形式看,有口头承包、转手承包等形式,有的工程甚至设立假合同,只包工不包料、有的工程层层转包、有的建筑公司挂靠单位太多,管理相当混乱。从铁路和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看,多数采取了分包、转包。由于建筑企业挂靠、承包经营造成代扣代缴和属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现象普遍,即使代扣代缴,在入库级次,发票开具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发代扣代缴单位长期占用税款,纳税人不申报纳税,并将责任转嫁代扣代缴人现象。形成税务机关在征收上的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孰为优先的问题,进而带来了责任追究问题。

(三)“以票控税”与“项目管理”不能齐举,造成税收漏洞。我省征收单位至今多数采取的还是“以票控税”手段,坐等纳税人上门开票,而忽视了纳税人仅对财务报销方索要发票才来税务机关开票,由此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尤其对应纳税项目管理出现“真空”,企业财务核算失真。仅“两条”干线采取“以票控税”,也未能及时足额征收税款,施工企业应纳税收流失或管理滞后现象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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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税收征管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目前,区在建及拟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有化家湖小区、凤凰新村、新安小区、区拆迁过渡安置房工程、松山花园、丰山小区、洪庄农民公寓、明珠小区、区廉租房工程、花园等10个小区。镇建设的有化家湖小区、凤凰新村、新安小区,其中:化家湖小区由华松建筑公司承建,1期已完工,2期已封顶,共20栋,住宅面积280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2400万元。新安小区由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濉溪县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住宅面积926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9300万元。洪庄村建设的有洪庄农民公寓,由合肥鹏程建筑公司承建,1、2期已完工,3期正在建设,住宅面积43435平方米。吴山口村建设的有明珠小区,由濉溪县宏祥建筑公司承建,1期已完工,2期正在建设,住宅面积50000平方米。村建设的有花园,由淮南长青建筑公司、濉溪县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住宅面积238428平方米。

根据调查,目前在建拆迁安置房预计工程总造价约44700万元,如果施工企业税收报验登记手续齐全,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资料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82%,实现地方税收入1700万元;如果施工企业税收报验登记手续不齐全,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资料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82%,实现地方税收入2600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部分项目工程的建设方和纳税人,对拆迁安置房、安居房和农民自建房的概念及税收政策的理解有所混淆,认为在施工环节,可以不缴或者免缴有关税收,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抵触情绪,给税务部门带来很大阻力。

(二)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部分镇政府、村组织作为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税收法治意识淡薄,在调查中发现:有些镇(村)出于招商和建设单方考虑,私自承诺给施工单位税收上的优惠和减免;有些建设方在预付或结算工程款时不能及时的向工程队索要发票或者不要发票,以白条入帐,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或者流失;以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外来施工单位、个人用外地发票领取工程款、抵扣违约金、罚金等;对应随建筑安装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没有及时征收及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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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加强治税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汤泉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临空经济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强化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的重大意义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地方税源控管力度明显加强,税收征管质效显著提高,经济税收秩序明显好转,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有力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施行的《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是近年来全省广泛深入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扎实开展和提升纳税服务等丰富实践的结晶,其核心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在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借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广泛获取有效涉税信息,堵塞税收漏洞,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方税收应收尽收,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做好地方税收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因此,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资源,加强地方税收协助,有效提高税源控管水平,既是依法治税的制度要求,又是构建和谐税收、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有效举措。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推向深入。

二、明确职责,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一)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流。掌握和控管税源信息是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基础工作和核心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政府专网,于每月20日前定期提供上个月有关涉税信息,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源控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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