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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建设工程发包中,业主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情况十分普遍,总包单位如何对分包工程代扣税金进行正确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未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是真对这一情况,就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分包工程建造合同营业税金及附加
在纳税实践中,承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业主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交纳。目前,业主代扣税金较为普遍,本文结合案例阐明的是业主代扣税金情况下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一、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税收管理,促进重点工程建设,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重点工程是指我市行政辖区内列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如水电站建设工程、水库加固工程、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乡镇土地开发工程、黔城城市建设工程、安江旧城改造、公路新建及改扩建工程、供水管网改扩建、保障性住房建设、桥梁工程、农网改造工程、旅游开发工程、教育强市建设、医疗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铁路电力建设工程等。
二、重点工程涉及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领导负责、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验票(税务监制)拨款、过错追究”原则,依据各自职责协同税务部门做好重点工程税收征管工作。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后15日内,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中标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信息资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税收管理,促进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程是指我市境内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包括交通能源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林水利建设工程、铁路电力建设工程等。
二、重点工程涉及的税收内容: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领导负责、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验票(税务监制发票)拨款、过错追究”原则,加强对重点工程税收管理。
(一)发改部门应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后15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汤泉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临空经济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强化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的重大意义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地方税源控管力度明显加强,税收征管质效显著提高,经济税收秩序明显好转,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有力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施行的《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是近年来全省广泛深入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扎实开展和提升纳税服务等丰富实践的结晶,其核心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在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借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广泛获取有效涉税信息,堵塞税收漏洞,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方税收应收尽收,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做好地方税收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因此,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资源,加强地方税收协助,有效提高税源控管水平,既是依法治税的制度要求,又是构建和谐税收、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有效举措。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推向深入。
二、明确职责,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一)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流。掌握和控管税源信息是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基础工作和核心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政府专网,于每月20日前定期提供上个月有关涉税信息,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源控管工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是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与更新改造项目、楼堂馆所与一般房屋建筑的划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暂行条例>>第三条所说的单位工程,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中所例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