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公共安全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认知:
1.知道注意公共安全是有公德的表现,是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之一。
2.以正反事例说明注意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情感:
1.深感注意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2.对不注意公共安全的行为表示反感。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问题提出;高空抛物行为探析;对《草案》第83条的评述;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救济等进行阐述和分析,包括了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物件致人伤害、高空抛物行为中楼内住户是否应承担替代责任、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平原则、从侵权法的体系结构来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即便是寻求受害人的救济,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也不妥、应向国家公权力寻求救济、在社会法的视野下,此类损害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法(草案)》救济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并非物件致人损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高层建筑内住户不应承担替代责任,亦不适用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条规定有不妥之处,应予以修改或废除。最后,文中提出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救济对策。
一、问题提出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即:判决可能抛物的所有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和驳回原告起诉。
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中第8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违背经济规律的施工低价中标应加以限制;应客观地分析挂靠现象,不断调整市场监管办法加以引导和解决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政府投资项目为避免腐败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是正确和有效的、开发商本身不专业,对工程建设不了解,一味脱离工程成本追求低价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不规范竞争行为
论文摘要: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预防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工程质童,多创优质工程一直是行业主管部门不懈努力的追求,以下从分析建筑市场施工低价中招标和违法挂靠承揽工程等现象,提出调整引导和解决市场监管办法等思路入手,提出了发挥行业监管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建筑市场有五大特点:一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二是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显重要;三是快速发展;四是充分的市场竞争;五是高彭囚肚率。在这五大特点中,对充分的市场竞争应理性客观分析和认识。一方面它顺应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存在问题也函待分析研究和解决。
建筑市场出现上述一些现象有其必然性,但其合法性值得分析、研究和解决。最具于锑港为低价中标问题和挂靠等问题,值得深层次客观、理性地分析原因。
1违背经济规律的施工低价中标应加以限制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和规范政府、专家、公众三结合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和组织体系,促进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应急管理专家组是一支多专业、多领域、跨部门的在全区各行业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高级专家队伍,其成员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四条专家组设组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下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个专业小组。组长负责本届专家组的全面工作;秘书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负责专家组活动的组织、协调、召集、日常事务等事项。
第五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紧急状态”应急法制宪法国际法紧急状态法
论文摘要:在理论与实践中,紧急状态的涵义都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分析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涉及的紧急状态的涵义。认为将来制定《紧急状态法》应使用狭义的紧急状态,规定为一种临时性宪法应对状态。
“紧急状态”一词于2004年被写人宪法,然而配套的紧急状态法的制定没有完全跟上,只是出台了一个《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汉语中,“紧急状态”一词可有多重含义,这就使得存在于现行各种法条中的“紧急状态”意义并不一样,学理_L讨论的“紧急状态”也往往与我国的现实有脱节之处。
一、宪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stateofemergency)是西方宪政法治环境中的产物,它作为一项“制度事实”,西方的普通人大抵也只能意会而难以言表一。紧急状态这项制度的诞生与宪政有着莫大的关系。古代社会君权无限,只要君主愿意,随时可以侵夺公民的各项私人权利,因此没有什么平时与紧急之分只有进人了近代社会之后,在限制权力的要求下,才可能出现紧急状态这种既能保障公民权利又能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制度。所以,应该从宪法角度来讨论紧急状态的涵义。
有学者认为,紧急状态是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这种对紧急状态的定性是准确的,然而过于简单。也有学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非正常的社会状态,包括战争、叛乱、经济危机、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害、严重传染病流行以及重大刑事犯罪等,所有社会正常生活受到威胁或法律实施受到严重阻碍的状况。很明显,这种观点是把紧急状态这一规范概念与引发紧急状态的原因“紧急情况”这一描述性概念混在一起了。还有学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了威胁到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国家所宣布的一种关于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国家权力行使与克减人权保障标准,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的临时性的应对状态一。这是一种比较全面的体现了紧急状态内涵的观点,但是细究起来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国家只有在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紧急权,紧急状态是行使紧急权的前提。借助“紧急权”来给“紧急状态”下定义,不免有循环定义之嫌。另外紧急状态下,克减人权也并非是构成要件,而只是可能的一种表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