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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全球化背景的分析,结合当前国际上的一系列事件,对建立一个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国际治理机制进行探索,重点分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公共事务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本文提出,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到底谁有权对国际公共问题进行治理,谁对公共事务有其管理权和决策权,以及谁在最后执行国际公共事务决策,这就是必然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本文认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在于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力让度,而该权力的存在,目的是为国际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提供“公共产品”。另外,国际公共事务主体的合法性理想根基是来自于民主的选择,即以主权国家、世界公民或全球公民的共同选择。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还建立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共识思想基础上。本文还通过对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中主权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及其它非政府国际公共管理组织的合法性进行剖析,对全球化背景下建立国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治理机制的可能性与前景做出分析,并深入探讨了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产生的困境和问题,即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因而在全球化背景中受到来自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等方面的挑战。完整意义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有效运作的还需要漫长建设道路。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公共事务管理合法性全球治理
作者简介:
王乐夫:男,(1941.8-),海南省定安县人,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行政理论与领导科学、公共管理等。
李伟权:男,(1974.8-),广东博罗县人,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行政管理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理论与领导决策,公共管理。
摘要:公共管理(学)的发展,需要我们对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等基本问题作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尤其要注意我国公共管理与西方公共管理的本质不同。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我国公共管理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要立足中国国情,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共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总体上看,公共管理对我们还是一个新课题,公共管理学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仍然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起点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所以,研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与范围问题。
在西方,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自社会契约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人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这种看法片面强调了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示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与要求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政治性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但同样具有公益性,比如,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益。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性公共事务同样具有阶级性,都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妇联作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力量,在当前构建新型社会管理格局的大背景下,,如何在其中更好地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加强协调、化解矛盾,是摆在妇联组织面前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我们积极运用社会化、市场、项目化手段,在党政依托、妇女需求、市场缺位、妇联能为的结合点上找准社会服务的最佳位置,主动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积极拓展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空间和领域,有效探索出了一条妇联有声有色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切实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新路子。
源头化、社会化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是妇联组织适应新型社会管理格局、真正发挥代表妇女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功能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点,是协助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只有从源头上进行参与,才能真正取得参与实效。我们双管齐下,一方面针对社会生活中不断显现的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特别是一些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建议对策,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妇联组织、妇女干部、妇女群众参政议政的优势作用,通过人大、政协和各种民主渠道,拓宽建言献策的形式和渠道,准确及时地表达妇女利益,为妇女平等地获得发展机会和分享发展成果大力呼吁。市、县(区)两级先后向人大政协提交提案建议300多个,形成社情民意、调研报告近200篇,把急需解决的妇女问题转化为政府关注的问题,促进了一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民办幼师纳入养老保险、公益性群众文体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下岗失业困难妇女提供妇女病普查公共援助、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外来贫困妇女实行定点限价分娩等一批实事项目的实施,以及促进妇女创业和再就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少儿住院大病医保等地方性政策法规的出台,增强了妇联对公共政策制定及地方事务管理的影响力,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广泛赞誉。
项目化、实事化打造公共服务产品,是妇联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表妇女儿童利益、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在开发社会事务管理潜能的长期实践中,我们把握市场需求,协调社会资源,通过政府购买、委托和自主开发等形式,积极承接政府授权的一些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项目,打造形成了一批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公共产品。我们充分利用妇儿工委的协调优势,通过“九五”、“十五”规划的组织实施,建设完成了母子医疗保健中心、妇女发展数据库、妇女儿童公园等实事项目,逐步发展成为成熟的社会公共产品。在妇女维权领域,我们建立了妇女儿童避救、伤情鉴定、法律援助和110反家暴接处中心,在社区开设了维权站、谈心角、心理咨询网站和维权热线,为维护妇女权益、疏导妇女情绪、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通道和服务。在妇女再就业领域,我们城乡统筹打造服务妇女再就业和劳动力转移的培训、信息、职介平台,自办联办了近3000个社区再就业咨询服务站和劳动力转移服务站,开发了托儿所、托老所、小饭桌等各类社区服务项目30多个,打响了“春光”、“好阿姨”、“半边天”等“妇”字号公共服务品牌。在未成年人教育领域,我们率先在全省创办了网上家长学校,与全市400多所学校和社区建立了家校路路通,成为50万家长跨时空沟通的桥梁,入选江苏省第九届精神文明建设新人新事。在妇女健康领域,我们推出的“巾帼红丝带”行动,培训了一大批妇女防治艾滋病骨干和志愿者,辐射带动了30万妇女和家庭接受了防艾知识学习。在帮困助学方面,我们建立了帮困基金和扶金档案,开设了爱心助学网站,筹资筹物近千万元资助了万余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打响了“8、26帮困助学行动日”、“春蕾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品牌。在妇女培训方面,凡涉及妇女主体方面的培训项目,无论是再就业技能、普法知识、网络知识、参政能力还是文明礼仪培训,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都会主动联系并授权妇联组织。我们的公共服务产品,涉及妇女教育、就业、维权、健康帮困等方方面面内容,从创办伊始到初具规模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也正是我们学会运用项目化和实事化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的实践和探索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以信誉和质量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得到了政府的支持,畅通了参与管理妇女儿童公共事务的绿色通道,构建了妇联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政府出资购买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良性“双赢”机制。我们的公共产品也因此经受住了市场经济的考验,实现了良性循环和有序发展,逐步成为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载体。,
市场化、规范化经营妇联服务实体阵地,是妇联组织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迫切需求和根本保证。任何事业的持续发展都离不开强大的经济支撑。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提高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参与度,促进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紧紧依靠政府的支持,整合社会力量,壮大妇联自身实力,充实群团发展资源。我们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投入,加大争取社会资源的力度,把党和政府对于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优惠政策用足用好用活,先后投资千万余元改造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变自收自支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协调落实了每年20万的人员经费问题。我们积极推动妇联实体单位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对旅行社进行两次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激发了经营活力,顺利实施了几家实体的关停并转改制问题,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我们指导妇联实体遵循市场化发展方向,大力推进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逐步汇聚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规模效应。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荣获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和全国青少年社会教育最高奖“银杏奖”,打造了“故乡合唱团”、“好小子武术团”等多个品牌团队。妇干校被评为市社会办学先进集体。儿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款上千万元,帮助近万名儿童继续学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平国旅被评为苏州二家诚信旅行社之一。桐芳巷托儿所成为全市唯一一家集科研、示范、教育一体的以0~3岁为特色的托幼示范点。各大实体的健康发展,切实增强了妇联的公共服务实力,为妇联组织进一步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了坚强后盾。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那么,究竟何谓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哪些事业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实践中如何"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地把握和界定呢?这是目前机构编制部门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以及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中,必须面对且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
一、何谓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大家都知道,公共事务是指伴随社会发展过程发生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性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我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法学家王惠岩教授在《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初探》一文中分析了公共事务的产生过程,他指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后,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了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展开来说,公共事务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分工:一种是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其主体是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另一种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即公共事务管理。目前,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大致可分为六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执政党,三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四是依靠法律、法规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五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组织,六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我们通常所讲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后一种社会分工而言的。
从理论上说,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正如中央编办副主任王澜明同志在2004年西部地市编办主任培训班上的发言中,讲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时所指出的那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把过去由企业承担的和不应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收回来……地方政府是社会管理事务的主要承担者,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公共事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比较紧张,机构也有总量限额,加之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往往对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管理力不从心,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将一部分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从历史的进程来看,这种授权、委托的作法虽说是一种过渡性的、临时性的变通措施,但却是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客观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与历次机构改革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的基本原则是相悖的。长久以来,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如我省岳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仅市直414家事业单位当中,初步界定为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就有98家,从业人员达1600余名。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性质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人员编制的管理与其他事业单位有一定差别,短期内既难以将其并入机关又不可能完全剥离其行政职能。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
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
结合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情况,按照单位承担的职能,可以将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型。
摘要:公共事物是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性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开展。政府作为唯一主体,包揽一切公共事物的旧格局,是与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体制和单调的社会生活相联系的。公共事物的新形态,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推动公共管理社会化,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责任分担,平等竞争,利益共享的新模式,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公共事务的内涵与特性
公共事务就是伴随社会发展过程发生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性事务。公共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从广义上理解,国家事务和阶级事务也可列入公共事务的范畴,或者说它们之间有相互包含的关系。但是,我们认为,国家事务、阶级事务的目标指向与社会公共事务是不相同的,这两类事务的运作也有专门的规制,其承担者也特定不二。因此,还是应与公共事务严加区别,另当别论。
公共事务的最大特性,就是它的公共性。公共事务的发生源自公共需求的变动;公共事务的承担是政府的责任,但它不排斥任何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成果又可以让参与者(投资人)和非参与者(非投资人)共同享受,普遍获益。这种现象,经济学称之为公共事务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公共事务的“公共”特性,决定了公共事务是无利可图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提供的。所以,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企业“不愿管”公共事务,而势单力薄的私人又“管不了”公共事务。那么,公共事务的责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在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政府身上。
但是,公共需求的不断变动,又决定了公共事务还具有另外两个特性——多样性和阶段性。
公共事务的多样性,表现出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公众自主选择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权力的真正实现。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倾向不可能一模一样。普遍的需求与特殊的需求。较低层次的需求与较高层次的需求,分布不均地存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中。恰恰是公共事务的多样性,检验了政府垄断公共事务权力的优点和缺点,同时,为以益公惠民、服务大众为宗旨,以非营利为基本原则的民间社团组织与政府分担公共事务责任提供了实践依据,并创造了极大的机会和生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