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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建立科学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是当前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强化危机意识;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官员问责制度,修正考核体系;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管理机构。
美国学者罗森豪尔对于危机的界定是:“危机是指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在公共管理领域中,危机是相对于人类生活中正常的社会关系秩序而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意味着在社会中,一系列终止和平进程和瓦解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正在迅速展开,使对社会稳定的破坏力大大超过了正常水平,迫使相关的系统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反应,采取控制或调节行为,以维持系统的生存,如果举措不当,就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及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笔者以为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危机意识
有效的危机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危机治理意识,危机意识是危机治理的起点。各级政府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现阶段危机管理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公共危机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危害性,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做好公共危机防范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树立起危机管理不只是危机发生后政府的迅速回应和对危机局势的严厉控制,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有及时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防止危机爆发的意识。换言之,各级政府必须要有忧患意识,要能将危机管理于日常的制度建设和管理之中,优化政府常态管理。在日常的公共决策中,以广大群众利益为先导,采取科学民主的决策方式,在源头上降低危机事件发生的可能。
二、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政府的所有管理行为,包括危机治理必须依法进行。法治是政府进行危机管理的必由之路。无论是常态还是危机状态下,政府行为法制化是政府实施有效治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应急权力也是法律授权的结果。公共危机管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之一,是他们有比较全面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框架,在紧急事态面前,有法律依据,政府应该做什么,公民应该做什么,相关的社会组织应该做什么,法律有基本的甚至是详尽细致的规定。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检疫法》《突法性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体系尚不完整。一是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不统一,每个单行的法律只能适应一种紧急状态,一旦紧急状态产生的原因复杂,就很难有一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指挥机制;二是有关紧急状态法对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得不够清晰,特别是一些必要的行政程序缺乏,很容易为政府随意扩大行政权力或不作为留下法律上的漏洞;三是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在紧急状态时期遭受各方面的侵害,但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有效救济。因此,针对我国突发性公共危机的特点,亟须建立信息畅通、反应敏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满足法律体系中两个相互关联的标准:第一,法律体系的全方位内涵,囊括国家安全、经济、交通运输、福利保障、新闻舆论等宏观领域的危机立法,以及具体管理环节的实施细则。第二,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在全方位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宪法、部门法、地方的行政法规等法律条文不得相互矛盾冲突,发现问题能够及时纠错和补救。这样才能在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用法律保证应急减灾的胜利。
摘要: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围绕危机意识、机构设置、预警机制、信息沟通、法制建设和管理结构六方面,回顾了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主要历程和取得的成就,分析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回顾;问题;建议
20世纪末,我国开始现代政治学研究,其中包括对政治危机的研究。我国有关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对该领域最初的研究也始于政治尤其是国际政治方面的研究,如台海问题、东突问题等。2000年左右,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研究的重心逐渐从国际危机转向国内危机,包括从SARS疫情到近年接连不断的特大自然灾害、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群体性集体事件等。尽管由于中国公共危机管理理论研究起步晚,在接连不断的突发性、复合型危机面前显得经验不足,一些理论上的困境与实践中的难题一时难以解决,但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聪明的民族,从灾难中学到的东西会比平时多得多”,这也是我们研究公共危机管理的意义所在。
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危机意识、机构设置、预警机制、信息沟通、法制建设和管理结构六方面,我将围绕这六个方面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主要历程和取得的成就,分析上述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危机意识
危机意识是危机预防的起点。过去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一直不能把“危机”与社会主义国家联到一起,甚至不敢直面现实生活中各种潜在的和显现的社会危机,常常用“假语言”谈论真实的危机问题,导致我国从政府到社会、从群体到个人,严重缺乏危机和危机管理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上保持着和平稳定的发展势头,各级政府部门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经济建设,忽视了危机意识的培养,缺乏敏锐的危机判断能力。2003年SARS疫情出现后,“公共危机”成为政府的重要管理对象。我国逐渐以责任政府为价值取向,并通过制度安排保证了政府某些责任的实现,且加强了对危机的重视。目前,政府和政府人员已经对潜在和已暴露的公共危机普遍具备了基本的警觉性和应变力。
【摘要】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扮演着主导角色,但政府又不能也不必要代替一切,非政府组织有参与应对公共危机、发挥重要作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需要从政府、社会和主体等方面进行全面建设,以保证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最终使得非政府组织能与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力合作,确保危机的顺利解决。
【关键词】公共危机公共危机管理非政府组织作用
当今社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状态变化快速,社会生活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多面性,全球化、多元化的发展带来了众多冲突,在此背景下,危机随时可能爆发。这些危机包括政治危机、社会危机、公共安全危机、经济危机等,会给各国的经济政治带来严重危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隐藏着各种各样的危机,不论何种危机都有可能随时爆发,从实际事例可以证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进入公共危机事件高发期,而且危机事件呈现高频次、大规模,组织性、危害性、暴力性加强等特征。我们必须防患于未然,建立良好高效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应对公共危机事件就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危机管理机制,政府的性质与职能使其在危机管理机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主导角色,但政府不是万能的,它不能也不必要代替一切,作为危机管理机制中重要一员的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公共危机事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难控性、紧迫性,这从需求上要求非政府组织在应对危机时发挥作用。非政府组织具有公共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志愿性,在专业技术、灵活性、组织机制上等具有优势,从供给角度讲非政府组织在应对公共危机时发挥重要作用具有了可能性。
1、必要性分析
公共危机事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难控性、紧迫性,它的破坏性极大,影响很广,不确定性很大,从而使应对的成本很高,对专业技术、组织体系等要求很高,其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应对公共危机具有公共性和慈善意义,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作为公共服务的当然提供者政府自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政府在应对危机时具有某些独特的优势,如大量的财、物资源,严密的管理体系,强制性的管理机制等。但同时,它也有一些局限性,比如特定的公共危机要求特定的专业技术去应对,政府严格的层级体系可能阻滞公共信息的传播等。单靠政府很难达到及时、有效地应对公共危机的要求。所以,应对公共危机是一个庞杂的系统的社会公共工程,其需求的不仅是财物资源和强制性机制,也需求专业性技术和社会自治机制,非政府组织在提供专业技术和自治机制方面有着对政府的“助理”作用。
危机管理又称突发事件管理、紧急状态管理(EmergencyMana-gement),特指公共危机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过程中的应对机制和制度安排。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事件对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巨大冲击,需要实施应急法律规范并运用行政紧急权力,来调整紧急情况下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在危机时期,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紧急措施来对抗危机,而法治行政的原则又要求政府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危机管理的各项权力,即政府危机管理的法治化。离开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政府的危机管理可能会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可能导致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损害公民的宪法权利。所以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加强对政府危机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首先应该从法治原则的要求出发,将政府危机管理严格地限制在法治行政的范围之内来加以讨论。
一、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重大自然灾害、疫病、恐怖主义或者重大社会冲突与骚乱等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社会进入危机状态,公共管理机构必须行使非常权力并采取特别的应急措施以领导和组织社会与民众共渡危机,尽快结束危机状态。在危机状态下,政府的权力与措施将会突破常态法制的框架,超越平时法治的要求,甚至可以暂停某些法律乃至某些宪法条款的执行或效力。但是非常时期和特别状态下不能成为背离法治的理由,非常时期需要非常法制。危机状态法制或称非常法制的出发点,就是迎接各种社会危机对法治提出的挑战。在宪法中规定危机状态是为了通过宪法对危机状态制度的确立,明确政府在危机状态下所享有的行政紧急权力,防止政府在危机状态时期随意行使行政紧急权力,以免对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实施危机状态制度是为了能更好更快地恢复社会的正常状态以恢复正常的宪法秩序。
关于危机状态法,在现代法治原则的支配下,各个国家十分注意制定法律来调整危机状态下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防止危机状态的发生而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因此,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在危机状态时期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就构成了危机状态法,是一个国家紧急状态时期实行法治的法律基础。
二、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摘要: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既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也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还处于较低的层面,存在着公民参与意识薄弱、参与能力低,参与的从属性和被动性明显;公民参与缺乏制度化和组织化保障、公民危机应急能力培训缺失等问题。因此,必须更新观念、完善城市危机法律制度和危机教育机制。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公民参与;政府危机管理
Abstract:PublicparticipationinChinesecrisismanagementnotonlyhastheimportantlysocietalsignificance,buthasremarkablyeconomicvalue.Nowadays,publicparticipationinChineseCrisisManagementhasbeenatrelativelyalowlevel,whichhasalotofproblems,suchaslowawarenessofpublicparticipation,inadequacyoflegalizationandsystematization,weakorganizationalfoundation.Itisessentialtorenovatetheconcept,improvetherelevantlegalsystemandtheemergenceeducationmechanism.
Keywords:crisismanagement;publicparticipation;situation;counterm
公共危机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以满足社会抗击危机的安全需求为核心的组织框架和运作机制,最终把危机显在的破坏力降低到最小程度。2003年非典危机、2006年洪水和干旱灾害、2008年初南方百年未遇特大雪灾以及5月12日四川汶川地区8级强烈地震……一系列突发的公共危机事件考验着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危机管理体系。公共危机发生之时,社会公众是突发性危机事件直接威胁的对象。良好的公共危机管理需要广大公民以合法有效的形式,通过科学化、制度化的渠道和途径,有节制地自动参与到政府危机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来。公民参与危机管理,不仅仅是表现为个体的单独行动,而且需要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包括非营利性组织、具有营利性质的工商业组织)来发挥公民参与的集体力量。现阶段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过程中,在危机发生的每一个阶段,公民参与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公民的参与有效地提高了社会的整体危机应对能力和政府危机管理的效能,大大减少了危机带来的损失。
一、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