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公民道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
中国古代的家训,主要是指家长对家人、族长对族人、父祖对子孙的教诲训示,但也有一些是夫妻间的嘱告、兄弟姊妹间的劝谕、诫勉。传统家训的教化的内容十分庞杂,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但究其根本,却始终是围绕齐家治家、教诫子弟、处世指导三个方面展开的。
第一,齐家治家。
与儒家倡导的“齐家”思想相适应,传统家训都把家庭和睦,“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元气团结”作为“家道隆昌”必不可少的条件(参见孙奇逢:《孝友堂家训》),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对于“齐家”、“兴家”的极端重要性。在强调睦亲齐家的同时,传统家训特别是宋代以来的家训大都总结、传授家政管理、家业置办等方面的具体经验及详细措施。
传统家训在论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调适时,主要是论述父子、兄弟、夫妇“六亲”(“六亲”也有其他说法)之间的关系,认为“一家之亲,此三而已也”(《颜氏家训》)。当然,家训也谈及亲属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如司马光《家范》中就论述了甥舅、舅姑等姻亲关系)。在处理这些关系时,传统家训基本上以儒家家庭伦理思想为依据而加以阐述和发挥。
在父子关系上,强调父慈子孝。由于封建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家庭财产的继承,家庭权力的转移都是由父辈决定的,因而子辈绝对地服从、孝顺父辈就成为最根本的家庭道德规范。《袁氏世范》说:“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值得提出的是,尽管家训的作者们无不将“子孝”作为处理父子关系的主要方面,有的甚至宣扬“愚忠”、“愚孝”,但也有不少家训同时提出了“父慈”的要求,要家长在不失权威的条件下,对子女家人宽以待之。如明仁孝文皇后所言,“上慈而不懈,则下顺益亲”,否则“父不慈则子不孝”,于己于家都不利。许多家训还对家长提出了正身率下、爱子贵均的要求,认为假如家长持心不公,家庭必然不和。
一、卢梭的道德教育观:从“自然人”到“道德公民”
1“.以人为本”的自然主义道德教育
卢梭批判传统教育的封建性,认为传统教育是对自然教育模式的严重违背和偏离,提出教育应是遵循人的自然发展规律的道德教化。首先,要培养具有自然本性的善良公民的自然主义教育观,即培养能充分展现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人。“自然”指人自身的天然属性,而“自然教育”是指遵循顺从大自然不可取代的一切法则,顺应人的自然发展规律所进行的教育。他认为人性本善,人的自然、本性和良心构成人善良的天性,这不会因为人的贵贱有所不同。罪恶不是先天的原罪,而是后天残害的。因此,只要让人的自然本性得到发展,人就必然是趋向善良的。其次,自然人的核心是人的天性。因此,“人的本质”是培养与封建贵族和僧侣完全不同的新人,而不是回归自然的原始状态。卢梭认为在封建教育体制下,自然与社会相互对立,教育无法既培养人又培养公民,所以要推崇的教育体系必须是不同于传统的、打破束缚的开创性方式,培养遵从法则的自然人,为实现社会性的理性公民做准备。
2.培养道德公民的“爱国教育”
自然人与道德公民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是密不可分的。“爱弥儿”从自然人属性的状态逐渐成长为社会集体形态的本质是个体自由上升为普遍自由的实现,要追求自然人的普遍自由,尊重大自然中的理性自由。因此,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有道德的公民,这种道德公民的个人意志已经完全消解在共同意志之中,并且仅以道德共同体的共同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个人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道德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国家没有平等自由,美德自然就无所存在;没有美德,何来所谓的自由;没有公民,道德即不复存在;拥有理想公民,则有你所需要的物质保障;丢弃公民,你将空空如也。”国家需要有美德的道德公民的支撑,培养有德公民需要通过教育途径来完成。“公共意志”是整体道德人格魅力实现的最主要途径。其次,国家是每一位公民所聚集的共同体,公民的首要国家性义务就是热爱自己的祖国。因此,培养热爱国家的理想型爱国公民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最终职责。最后,卢梭认为,理想型道德集体公民认同感应积极向深刻的社会道德情感向心力渗透,采取一种全心全意为道德教育服务的国家集体信仰———“公民宗教”。根据卢梭培养道德型爱国公民的思想,个体公民的平等自由是通过个人与国家即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来最终实现的,这是更高层次的政治性道德自由的升华。因此,道德教育的任务是通过思想教育,重塑自然完美的气质。在“公意”思想的指导下,创建爱国的气氛,并借助于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宗教”,培育社会教育的整体形象,完成道德阶段任务,最终使人重获自由。
二“、自然人”培养观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
摘要:公民道德相对于传统社会的“臣民道德”来说,是一种新的道德范型,因为它反映了公民社会生活的实质:个人权利的法律保障和人格上的人人平等。以公民为主体的现代社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本身代表着一种历史道德的进步,因为它使人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从而实现了对公民权利的确立和“个性的自由”。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保障公民权利来达到要求公民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权力本位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摘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梳理和归纳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研究的相关成果能够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保证。这些研究涵盖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领域内道德建设的伦理困境,而公民自身道德结构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环境治理和改善是有效进行公民道德建设的双重路径。
关键词:公民道德建设;困境;路径;相关研究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与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比,《纲要》在充分吸收以往系列优秀研究成果、充分借鉴过去成功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我国国情社情民情的重大变化以及公民道德建设环境、阶段、重点任务的变化发展,对新时代背景下公民道德建设的方向引导和问题解决,更具适切性和针对性。因此,为回应现实关切,本文将对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重点领域内存在的道德失范问题及道德建设路径研究等相关成果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一、当前公民道德建设困境的相关研究
自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一方面,在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公民道德状况整体上呈现出不断进步的态势,包括对社会公德的总体认可、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肯定,对家庭道德、个体道德的客观评判等;另一方面,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一些领域内道德失范现象仍大量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依然面临着困境与挑战。
1.社会公德领域内的伦理困境。社会公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反映人类社会生活最普遍的关系。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对现实生活的渗透,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已经打上明显的网络化烙印。因此,社会公德已经不再仅仅包含现实道德境遇,网络空间道德有了与社会公德领域相关的内容,并关乎每一个公民。由于其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和反馈及时等特征,网络空间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我国大众舆情的主要聚集地,并引发伦理冲突。如唐凯麟等学者指出,网络舆情过程中的伦理困境表现在网络正义与网民隐私、网络自由与网络秩序、新闻真实与商业利益、负面信息与媒体责任、法律原则与网民道德观五个方面。[1]网络空间面临的复杂道德问题必然导致网络内容建设困境,即网络内容控制和空间言论自由这两方面的困境。[2]
公民道德教育虽是晚近兴起的名词,但全民的道德教育却不离乎中国固有的传统。儒家所说的圣人"神道设教",《礼记·大学》所讲的"修齐治平"之道,都是以圣人或圣王垂范示教,教化万民。重视对民众进行道德教育,在中国文化中具有悠久的传统。在古人的治国理念中,由道德上成熟的人来治理道德上成熟的万民,才能形成一个成熟的社会。道德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普遍性的,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但教育的方法和目标却是不同的:作为国家的管理者或治理者,以学校教育的方式,在德行上修己以治人,由"明明德"而"新民",由"诚意、正心、格物、致知、修身",而"齐家、治国、平天下"。"治平"的关键,则在于先修己身,率先垂范,示教万民,这也就是所谓圣人"神道设教"的意义。君子之德风,小之人德草。万民则以圣王为楷模,受其教化。这种由道德上成熟的人组成成熟的社会的理想模式,也即是所谓的"内圣外王"。
"公民"一词,按照《辞海》的解释,乃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根据这一定义,"公民"的概念相当于"国民",系指一国之民全体而言,固而公民教育也就是全民教育。除此之外,辞海还特别提到了我国《宪法》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个规定是对前一定义的补充,即"公民"不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且还是宪法所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由此,与公民有关的道德教育,不仅是全民的道德教育,而且是与公民作为法定政治权利和义务主体相关的道德教育。
凭借上述对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解读,本文在此想提出并希望引发人们思考的两个方面问题是:我们面临着在这样一个远非成熟的社会,并且缺乏一个道德成熟的教育者人群的情况下,如何去进行以全民为对象、以道德成熟为目标的公民道德教育,并由此促成社会的成熟,换言之,如何使"内圣外王之道",不再是"暗而不明,郁而不发";公民是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海外流行的公民教育,舶入后便简化为公民道德教育。那么,在公民权利教育缺场的情况下,公民道德教育又如何展开,其展开又将会有何种可能的后果,以及公民道德教育框架内,如何处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为了方便详细说明上述两方面问题,本文将相关问题归结为五个困境。以下分而述之。
一、公民道德教育地位困境
什么是公民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我们不妨参考一下1968国际教育大会第六十四号建议书《作为学校课程和生活之组成部分的国际理解教育》中有关"公民和道德教育"的部分:"公民教育的目的,除了增加学生对国家机构的了解和培养对它们的忠诚外,还应让学生熟悉国际机构在促进人类福利方面所起的作用,并给学生灌输增进这些机构未来有效性的责任感。""在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国际理解的教学应该直截了当,清晰明确,并强调人类团结的道德基础。其目的在于培养一种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一种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愿望以及致力于和平的决心。科学和哲学的教学应该有相同的目标。"在这个论述中,比较重视公民教育中公民道德教育的部分,特别是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义务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在1992年国际教育大会的第78号建议书《教育对文化发展的贡献》中,再次提到"发展伦理和公民价值观"的意义:"教育系统在伦理、公民和道德教育中应发挥一种基本的作用,并与家庭所起作用相互补充。教育系统应与其他机构一起,帮助促进人权、培养民主的行为和确定从未像当今时代如此必要的价值观,如尊重人的尊严、宽容、对话、团结和互助。"在此,对于公民道德和价值观的教育,重视权利主体间的互相尊重和帮助,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权利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