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公司法学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英美公司法与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是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大纲基础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试科目。会计专业(ACCA方向)学生缺乏必要的英美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在教学中应充分考虑该门课程的特殊性,探索适合于中国学生的方法。
ACCA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Associationof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的简称,是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团体之一。
高校会计专业(ACCA方向)是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会计职业教育相互融合的新型专业。公司法与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课程是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大纲基础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试科目。
该课程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英国的公司法、侵权法、合同法、雇佣法等法律知识,并能结合案例进行法律分析。非法学专业的中国学生缺乏英美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教师应在帮助学生构建英国法的基本理论体系的同时,针对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门课程的特殊性,不断改进和完善课程的教学。
一、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特点分析
(一)会计专业法律课程的必要性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企业会计信息的作用日益重要。
一、办理时间
每年6月、12月各办理一次,办理前请将所有材料提前3个月准备齐备送交自考办,逾期不候。
二、准备材料
1、毕业登记表2份(自考办领取):自行填写封面(在"准考证号"下面填写好身份证等证件号码)、第一、二页,"组织鉴定"一栏以组织的名义自行填写,贴1寸蓝底照片;
2、毕业论文:参照"自考博客"上的毕业论文撰写提纲,按照提纲要求撰写论文;
3、办理前,请提供原毕业证书复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公章),英语四级证书或PETS--3复印件;电大法律专业大专考生,需另提供电大成绩单(加盖公章);4、考生准备5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联系方式及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第一篇:高校法学双语教学困境研究
[摘要]我国高校在目前的双语教学中存在双语教学课程及教材难以协调选择、师资外语水平短时间内难以提高和大学生的英语听说能力制约双语教学的效果等实践性难题;系统性理论难以在短期内形成以及理论研究内容短期内难以精细化等理论难题。目前,应采取分级方式进行双语教学,为学生配备相应师资力量,选择不同课程及教材解决实践性难题;应从建立双语教学理论体系、加强现实问题的理论研究等方面破解理论难题。
[关键词]双语教学;分级教学;知识契合点
双语教学,是指用母语和另外一种语言进行的教学活动,根据我国高校双语教学的实际情况,用中英文进行的教学活动是双语教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高校在双语教学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尤其是法学双语教学表现得更为明显。
一地方高校法学双语教学的困境
(一)实践性问题
关键词:董事越权;效力认定;内部制衡;外部约束
第1章绪论
1.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强劲发展,美国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受到普遍的欢迎,并在世界各国普遍推行,曾一度使董事会成为公司诸机关中权力最为集中的机关。促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董事掌握了越来越多的权力,在一定意义上成了公司的代言人。我们知道,公司法人作为一种无生命的组织体,不能像自然人一样能够亲自为某种行为,法律所赋予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需以董事为其代表才能得以实现。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对其权利的限制,否则,便是越权代表公司。但是,由于制度、经济、对董事职权监督乏力上等多种原因,董事并不是完全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内部决议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擅自代表公司对外从事交易,从而导致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便构成了公司法上的董事越权行为。那么怎么来界定董事越权行为?董事越权行为的效力如何?董事越权行为给公司、第三人造成损失时,该责任如何承担?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会出现责任不明确,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问题。而且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法律在对此部分做出规定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应保证董事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保证董事越权时,受到损害的公司或者第三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是公司法上的重要问题,不仅涉及到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效力问题,而且涉及到责任如何承担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问题,进一步讲,董事能否正确行使职权,对公司制在我国顺利推行也存在着密切关系,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现代西方各国公司法对此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遗憾的是,我国新《公司法》虽然提到了董事越权代表公司问题,但是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对公司和董事的关系也未加以明确,使该问题无法可依。因此,为了健全我国公司法,为公司这种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的法律机制,研究董事越权代表公司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由于对董事越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所以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效力、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董事越权代表公司后对公司和第三人的责任承担等等一系列问题仍然没有统一、权威的定论,也缺乏主导性的观点。张学文认为,在统一合同法制定之前,我国立法上对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效力未作规定,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也不尽一致,但2更多的倾向于认为董事的越权代表行为对公司不生效力,这些行为应视为董事自己的行为,并由其自行承担后果。但是,一概认定董事的越权代表行为对公司无效,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同时还可能造成如下结果,即对公司有利的交易,公司将可能对该行为予以追认,并主动承担其法律后果;当交易对公司不利时,公司将以董事无代表权为由而拒绝承担该交易的后果。这无疑将为公司利用法律从事投机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当然,如果认为董事的越权代表行为对公司都为有效,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可能为越权董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开方便之门。所以,为平衡公司与第三人的利益,根据第三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而认定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是较合理的做法。具体而言,公司要为董事的越权代表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负责;但对于恶意第三人,该行为应纯为董事的无权代表行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董事越权行为的研究大都停留在提出概念阶段,所以董事越权法律问题的研究的任务还很艰巨。我国法律对董事越权这一行为及其处罚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防止董事越权的措施,并且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奏效。本文试图从对董事越权行为的界定开始分析,进一步阐明董事越权行为的判定依据、做出效力分析、并明确一旦董事越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怎样预防董事越权等一系列问题,望能对立法和实践能产生一些借鉴意义。
1.2文献综述
由于对董事越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所以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效力、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等等一系列问题仍然没有统一、权威的定论,也缺乏主导性的观点。现根据所能得到的资料,对董事越权法律问题研究的相关文献及主要观点简述如下: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资合性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将主体分为两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点是资合性兼人合性,尽管资合性具有其优势地位,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是不可忽略的,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人合性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且通过其彰显自身,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我国《公司法》很好地实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对股东的制度关怀。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尤其是商业性质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片文章中,我将就公司法主体的人合性进行简要的基本的阐述,并总结分析人合性对于公司的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公司法主体的定义及分类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即主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两种特殊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