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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论文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公司股权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公司股权论文

企业股份股权

一、伊利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伊利股份于2006年4月24日股改后复牌当天出台了股权激励草案。随后在2006年12月28日在公司董、监事会审议通过,正式确定将5000万份伊利股份股票期权分别授予公司高管,占当时股票总额的9.681%。每份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8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l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期权授予日为2006年l2月28日。

1、关于行权价格

该方案的行权价确定为股权激励草案摘要公告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除权后的价格为13.33元。此后由于实施利润分配和发行认股权证,行权价调整为l2.05元。这一价格水平相当于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按市场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价格的确定还是相当公平的。

2、关于行权条件

该方案明确规定,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l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而在2007年4)130日的公司公告中,这一关键条款已被董事会以确定业绩考核指标计算I:1径为名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在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对净利润的影响数后与上一年相比的实际增长率。之所以这么修改,我认为是由于股权激励幅度非常大,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等待期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将非常明显。如果严格执行原计划,激励对象很可能无法行权,从而失去潜在的巨额收益。伊利股份激励对象既想获得股权激励,又要剔除期权费用化对净利润的影响,这种做法不仅在国内绝无仅有,在国外也非常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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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政策理论探讨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外研究;国内研究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传统的股利政策理论、现代股利政策、股利无关论、税收效应理论、“一鸟在手”理论、追随者效应理论、信号传递理论、证券估价分析联系在一起,还没形成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现代股利政策认为,在完善资本市场环境中,股利政策并不重要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A股上市公司达到上千家,证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应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不分配股利或分配股利以再融资为目的的现象,这被学术界称为“中国股利政策之谜”,股利政策已成为国内外公司财务、金融领域的一个研究重点。

论文关键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股利政策

公司税后利润究竟应该分配给股东还是留在公司内部?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把股利分配给股东?应该分配多少股利给股东?股利分配的金额和方式对公司价值和股东财富有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一致的回答,因而,公司股利政策的问题也成为公司财务领域长期以来的研究热点和难点。

一、国外研究

西方国家对于上市公司股币政策的研究历史较长,最先是和证券估价分析联系在一起,还没形成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对股利政策的真正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1年美国芝加哥大学两位财务学家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发表了《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估价》一文,股利政策一时成为众多学者的研究热点。此后,很多财务学家对此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并形成了传统股利政策理论与现代股利政策理论。前者主要侧重于研究股利政策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方面,形成了股利无关论与税差理论;而后者侧重于研究股利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原因,形成了追随者效应理论、股利信号传递理论和成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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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规则;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其余股东的同意权与否决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何谓“同等条件”、“同等条件”的强制性与意思自治的协调、优先购买权适用情形的狭义论、两种观点的争鸣、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的实证性分析等,据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通过对2005年新忪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阐释,明确了股东同意权的重新设置避免了股东会召开难的问题,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以及不同意转让的强制购买权与视为同意权。违反该条而签订的合同效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应当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应区分对待。

一、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规则

1.其余股东的同意权与否决权。1993年《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前置程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该法第38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以股东会集中决策为前提。从正面看,其余股东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享有同意权;从反面看,同意权也是否决权。在股东迫切需要出让股权时,一些股东会拒绝或怠于召集股东会,致使股东迟迟不能获得股东会是否同意股东转让的意思表示。实践操作中,出卖股权的股东为启动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得不通过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才能获得救济。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只需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即可,绕开了股东会召开难这一问题。新《公司法》第38条删除了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条款,股东会享有的集中统一决策权由此转变为股东个别同意权。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建立了出让股东向其他股东个别发函征求意见的制度,以及其他股东默示同意的推定制度:“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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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影响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概述;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问题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效力、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股东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的股权转让问题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股权转让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合同效力

论文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仅仅涉及股权能否顺利转让,而且关系着着转让人、受让人的利益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利益。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效力分析是解决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键。本文在论述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特殊情形下股权转让的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概述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这一点在学术界已无可争议,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则众说纷芸,有学者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归纳为三种标准。即协议标准、公司登记标准和工商登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股权受让人向股权出让人支付对价,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工商登记,都是属于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且生效,双方或一方应当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但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并不意味着出让人就丧失股东资格、丧失股权,受让人就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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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理论

【论文关键词】: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激励模式

【论文摘要】:激励问题是管理界一直在探索的话题,是一个世界性和永久性的课题,也是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企业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激发人力资源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方式。鉴于此,文章粗浅得分析了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在经济管理界,任何一种现象从出现到盛行,背后必然有其理论依据。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激励的主要形式之

一,股权激励制度产生的经济学依据,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就其实质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是由米契尔·詹森(MichaelJensen)和威廉·麦克林(WilliamHMeckling)在1976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及其所有结构》中首次提出的①。委托-理论有两个主要结论:一是在任何满足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人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二是如果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人承受完全风险(即让他成为惟一的剩余权益者)来达到最优激励效果。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人的行动不能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从而产生人不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减少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所有者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风险收入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变量。所以委托理论的关键是委托人如何设计相应的制度,并且如何在这种制度下保证人的自利行为同时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制度设计通常需解决两类约束问题: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s),即需保证人愿意从事委托人委托的工作;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s),即人的自利行为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将委托理论运用于公司实践,就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通常是指委托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人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委托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源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委托理论是关于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制度来驱动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的理论。由于委托人无法观察人的私有信息,也不能观测到人的行动选择或者观测成本太高,只能观测到产出(公司业绩),所以委托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激励合同以促使人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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