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公司会议记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大学毕业后我就来到目前工作的公司了,在经过半年的工作和学习后,我已经完全的适应了公司的工作和生活。我的工作业绩也开始慢慢的提升了,这使我很高兴,因为我开始走上正轨了,之前的彷徨和无助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了,取而代之的就是兴奋和干劲了。
为了在新一段时期我能够快速的提高我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特拟此个人工作计划。目前负责的工作有:
part1:部门质量管理工作:
1、处理日常的《质量问题反馈单》、《技术文档反馈单》以及来自公司各部门对研发部工作的反馈意见。每天及时处理来自公司各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技术问题反馈》,即时联系相关的工程师处理解决,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问题的处理办法,敦促工程师定期完成问题整改,并定期把共性的质量问题反馈给部门经理,以促进部门工作质量的改进。详情见《质量问题、技术问题登记表》。
从目前收到的《技术问题反馈单》中可以看出,问题主要集中在硬件部分的图纸中,绝大部分的问题反应是说:图纸与实物不符或图纸关键参数没有描述清楚,导致品质部无法检验。而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出现在硬件工程师身上,所以图纸在发出前要把好关,工程师确保图纸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是十分重要的。
2、研发部内部文件的撰写,针对实际工作情况管理并整改现行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各类表单。进入公司以来已编修过的文件rt-dwi-a15《工程更改输出作业指导》,rt-dwi-a19《工程更改会签评审规范》,《研发少量样品采购作业流程》、《工程更改与设计记录表》等等,规范了工程更改的作业流程与研发部采购作业流程。接下来,会根据实际研发程序修改rt-dqp-01《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软件评审作业指导书》等文件。
摘要: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知情权,其主要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档案资料,以此作为股东投资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触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公司财务工作的核心———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等,股东是否有权就此行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的对象是否需要得到一定的限制,在保障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如何权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即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客体;商业秘密;会计凭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所享有的,请求查阅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会议记录、财务报告、账簿等信息,以及咨询与之相关的问题的权利。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可以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业务活动。①这也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时的前提条件。因此,各国或各地区公司立法普遍都有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该规定有利于股东随时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为其作出相应决策提供支持。《公司法》第33条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第97条③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正如前文对股东知情权的界定,实践中,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有很大的可能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股东知情权的客体有可能包括能够为公司带来利益并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封闭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人合性更加明显,联系更加紧密,股东行使查阅权时的保密义务也更容易切实履行。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资合性的特征更加明显,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机构更为复杂,股权相对分散,股东人数较多,尤其是上市公司,其流通股股东人数众多、持股比例较小,而且转让流通程度高,资合性特征最为明显,股东间的联系较为松散,如果这些股东轻易就能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公司运营来说是存在极大威胁的。各国公司立法都会均衡考量在充分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同时,有效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经营利益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争议问题
对于一些公开信息,如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一般不涉及商业秘密,只要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均应得到支持。但是,对于可能包含公司商业秘密和经营利益的信息材料,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的财务账簿以及相关原始凭证、产品开发研制计划、客户名单和销售网络等,股东行使查阅权时是否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为了防止恶意股东利用手中暂时持有的少量股票滥用其查阅权,对公司经营权以至公司的整体利益受损,各国公司立法都对股东查阅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作了必要的限制。④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对于如何平衡公司股东知情权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上同样存在不同观点,尤其对于股东能否查阅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问题,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认识上: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对《公司法》第33条规定作严格的文义解释,遵循法条的字面意思。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账簿,关系公司的重大商业利益,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不可以查阅商业秘密,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多与商业秘密有关联,因此,股东也不得查阅。第二种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应当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以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故应对《公司法》第33条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作扩张解释。⑤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也有权查阅在其持股期间的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会务工作规范
(一)会议召集。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政府办主任负责组织,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议题范围。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重要工作、重要情况及重大事件;
各市、县(市、区)上市办(体改办)、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迅速,在推动我省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整体素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切实保障股东权益,规范控股股东行为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股东享有的各项权利。公司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保障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益。要落实各项措施,保证股东出席或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保证股东在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企业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公司应向股东定期公布经营情况、提供财务报表。连续两年未进行分红派息的,董事会必须向股东作专项说明。对董事会未按《公司法》规定,越权行使权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股东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请纠正或提出赔偿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2、规范控股股东行为,保障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控股股东应当通过股东会以法定程序对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保证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独立。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不得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要减少和规范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在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时,应采取关联方回避制度。
3、建立制衡机制,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含51%)的公司,在董事选举中可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股东的表决权是其拥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同时,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予以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