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公司借款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甲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同等公正、相互诚信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以其所拥有完全所有权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评估价值为金额(大写)__________万元的20亩________性质的土地作为抵押,向甲方借进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利率______%,期限壹个半月,,_______,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乙方须以该土地正当取得的国土使用证作为交存甲方的抵押,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妥此项手续(以甲方书面出具的收条为凭).
三、乙方保证用于抵押的该项土地已完备所有土地款缴款手续并已取得相应缴款凭证,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及法律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摘要:对保证保险的定义、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规范保证保险业务的建议作一探析,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保证保险;业务;办理;问题;规范。
1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1)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履约承保。①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②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③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④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还是独立的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为该合同提供保证,就应当为该合同的从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对该问题的认识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等问题,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法学界通说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2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居民购置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条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要求,通过中央储备粮增储、减储、轮换、集并等业务经营,逐步将中央储备粮贷款集中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创造条件实现中储粮总公司统借统还。
第四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