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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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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

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用车管理,依法推进行政改革,确保用车安全,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防治腐败,根据岳楼府阅〔2012〕5号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原则,确定“三定”(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服务单位。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内容包括编制审批、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经费核定及日常事务管理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范围包括全区所有列编的公务用车。

第二章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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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监察局、财政局:

近年来,**市严格按照中央、中纪委及市委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求,不断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并于20**年对全市党政机关重新核定了汽车编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巩固定编成果,保证更好地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不仅会造成严重浪费、加重财政负担,而且是严重脱离群众、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的危害性,要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精神上来,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提高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二、严禁超编制购车

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申请购置新车和旧车报废更新,一律报市控办审批,并由市控办开具《**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各单位必须在汽车编制范围内编制年度购车计划,凡超编制购车市控办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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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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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13号和中共*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纪发〔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县直党政群机关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学校)。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人汽车或特种车辆,不得作为单位领导干部个人用车。

第二章编制的核定

第四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按统一标准、总量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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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事业单位、各国土所:

为确保全局车辆安全有序运行,做好服务,节约费用,提高用车效率。经研究,就全局车辆管理和公务用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局所有车辆,实行定员定责,专人驾驶。由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负全权责任。

二、工作日内,驾驶员每晚必须将所驾驶车辆停入车库,统一存放。如遇特殊情况,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向局主管领导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节假日,驾驶员必须将所驾驶车辆停入车库,统一封存,节假日过后,车辆解封,正常使用。如遇特殊情况,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向局主管领导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凡未经批准,在夜间存车或节假日封车期间,擅自使用本局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对车辆出行所产生的费用和发生的事故等负全责,并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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