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公益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建立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经济法将公共利益作为其重点保护之法益,但由于缺乏可诉性,经济法义务常常未能执行,其权利受到侵害也缺乏保障,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公益也便成为了水中月、镜中花。究其原因是我国长期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救济程序而影响到经济法实效的发挥。
(一)三大诉讼失灵
1.刑事诉讼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追诉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活动,它对于公益保护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它的受案范围狭窄,只有当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构成犯罪才予以制裁,而对严重侵害社会公益但却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却无能为力。第二,提请主体范围十分有限,除了法律中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外,公民只能就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权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公共利益被侵害,公民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
2.传统民事诉讼纯粹为私益诉讼,它以“个人本位”作为基础,以“意思自治”为理念,旨在解决当事人就私人权益争议的纠纷,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然而与民事纠纷不同,公益纠纷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公益救济中的原告除了主张自己的利益之外,还试图维护其他与之处于同一立场的社会群体的扩散性利益。这种权利救济模式不是以私人权益为中心,具有浓烈的公益性色彩。在公益诉讼过程中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民事诉讼的理念不能够完全包容公益救济。
3.行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存在局限性。第一,从行政诉讼的性质上看,它所依据的行政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侧重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难以兼顾对受害主体特定权益的补偿,不能达到全面维护公益之目的。第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狭窄。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解决行政争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现实中由于国家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公益侵害并不在少数,但却无法通过此途径得以救济。
因经济建设需要,一些地方征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中期将有部分建设项目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特别是我县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建设,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近五年需要征占用部分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为妥善解决生态公益林长期保护和经济建设的矛盾,保持生态公益林总量平衡,确保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政策和省林业厅的布署及州市林业局[市林站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要求对已征占用的生态公益林和列入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进行部分调整,现将做好调整生态公益林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做好己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项目的调整工作。对因建设需要工程和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建设等已发生的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项目,各地要根据区位条件,把已征占用的生态公益林调整到位,并确保调整的生态公益林面积相等。
二、要做好近中期规划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调整。各乡镇要与林业、规划、国土、发改委、公路、交通、水利、重点办、果业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搞清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把列入近中期城镇规划、小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交通、水利、民生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油茶、工业原料林、经济林规划的生态公益林调出,同时高速公路两侧100米以内用于大户承包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生态公益林也应调整,并按照区位要求、面积对等的原则落实到山头地块。
三、要适度调整林权落实不了的生态公益林。全县有一些连片大面积林权纠纷久而未结的生态公益林和外县市插花山而未核发林权证的生态公益林应该调整。
四、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林业、规划、国土、发改委、公路、交通、水利、重点办、果业等相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提供已占用生态公益林和近中期规划需占用生态公益林材料,并协助乡镇做好服务工作。
五、要做好生态公益林调整后的相关工作。要认真核实好生态公益林调整后的数据材料,做到调整后的生态公益林数据与林业局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糸统建设相统一,要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建设生态公益林档案,确保调整后的生态公益林真正落到实处。
摘要:森林分类经营作为我国林业改革的关键一环,要走的路还很长,在实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实施分类经营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本文提出森林分类经营实施的关键问题是统筹安排,分门别类。对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森林分类经营政策补偿机制
1森林分类经营理
所谓森林分类经营(Classifiedforestmanagement),又称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即以发挥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它方面效益的经营模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和森林发挥两种功能所产生的“产品”的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的不同,相应的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2森林分类经营的政策和经营体制问题
新时期、新形势要求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森林分类经营牵涉到林业发展的方向,牵涉到林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牵涉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家财政经济利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经营体制改革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措施。但目前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还存在有如下问题必须研究解决。
摘要:森林分类经营作为我国林业改革的关键一环,要走的路还很长,在实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实施分类经营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本文提出森林分类经营实施的关键问题是统筹安排,分门别类。对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森林分类经营政策补偿机制
1森林分类经营理
所谓森林分类经营(Classifiedforestmanagement),又称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即以发挥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它方面效益的经营模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和森林发挥两种功能所产生的“产品”的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的不同,相应的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2森林分类经营的政策和经营体制问题
新时期、新形势要求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森林分类经营牵涉到林业发展的方向,牵涉到林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牵涉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家财政经济利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经营体制改革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措施。但目前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还存在有如下问题必须研究解决。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公益性定价法的含义;公益性定价的可行性分析;旅游景区公益性定价的具体实施方法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旅游景点的公益性特点决定了旅游景点类的旅游资源的门票定价最终将会采用公益性定价方法、公益性定价有利于旅游企业及所在地的宣传和促销、公益性定价是顺应民生的需要、可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利于缓解旅游的季节性和不稳定性、可以促进旅游企业的合作,利于旅游市场管理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旅游景点的价格是旅游者最敏感的问题,景点如何定价直接影响到旅游者的消费选择。旅游景点的公益性特点决定了旅游景点类的旅游资源的门票定价最终将会采用公益性定价方法,国内外的成功案例证明公益性定价法是可行的,并且是将来旅游景点类旅游产品定价方法的趋势。
[关键词]旅游景点公益性定价策略探析
一、公益性定价法的含义
公益性定价是指产品的定价应该考虑到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以一种较为合理的价格销售产品的定价方法。公益性定价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以社会效益为重的一种定价方法。旅游景点的公益性定价的重要依据是旅游资源的公益性特点,公正合理的价格更容易发挥旅游景点的公益性,最终实现资源共享、还景与民、让利于民。
二、公益性定价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