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工作时间安排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是不可避免的。劳动者在执行法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时间叫做加班,超过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延长的工作时间叫做加点。
[实例]
某食品加工厂忽然接到一份紧急生产任务,要在两天内赶出一批货物,厂领导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决定加班二小时。
包装车间的沈某,从早晨起就头晕不适,四肢乏力,面色苍白。听说要加班,她认为自己无力参加,便找到厂领导请假。厂领导正为任务发愁,哪里肯依,劝说沈某几句后,沈某仍表示要回家休息。最终,沈某还是在厂领导未同意的情况下离去了,没有参加加班劳动。两天后,厂领导通知沈某,要她停职并作出书面检查,检讨自己的错误,其当月工资也将被扣发。
沈某当然不服,认为加不加班是职工个人的事,况且自己确实是身体不适,无法加班。工厂不该扣她的钱,更不应该禁止她工作。她要求厂领导更正决定。
但厂领导告诉她,加班是和工会协商后的结果,职工应该参加。何况她未得允许擅自离开,是旷工行为,当然得扣她工资,禁止她工作是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工厂也是有纪律的。沈某看厂领导说得那么理直气壮,气焰就矮了七分,听说有关于这种纠纷的咨询热线,她试着问了问,对方告诉她,她完全有理由要求补发扣除的工资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工厂禁止她工作也是不对的。
根据劳动法相关内容规定不定期看,大假期间加班,头三天加班工资是你工资总数除以21.5天后的百分之三百.
比如你是每月2000元,除以21.5天后就是93元,再用93元乘以3,得:279元.
再用279元乘以3天得:837元.
头三天加班工资你就该得837元.
后四天的加班工资就是你工资总数除以21.5天后的百分之两百了.
你用279元乘以8天,得:744元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但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标准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包括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它是工作时间立法的基础,也是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础。
[实例]
张某是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根据该酒店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张某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于是提出应有休息日,请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随后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未予以批准。
张某不服,又找到总经理当面商谈,张某说;“别的企业的职工每周都有两个休息日,我觉得我们每周至少也应安排一个休息日。”可总经理却说:“你怎么不想想他们每天工作时间是8小时,我们酒店每天的工作时间只有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和只有35小时,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的40小时还少5个小时,所以我们不再安排休息日。不信,我可以给你看看有关规定。”最终双方还是未取得一致看法,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酒店给予其享受休息日待遇。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确认该酒店自*年2月以来,对职工实行每日5小时工作制,但从不让职工星期天休息,仲裁委指出该酒店的做法是错误的,因而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该酒店给予张某每周一天的休息日。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许有读者会产生疑问,该酒店规定的工作时间分明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怎么反倒败诉了?其实企业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往往是因为认识上存在误区,对标准工作制理解得不透彻,满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不仅需要符合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按照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应为40小时),还要符合《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日的规定,是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在每周内法定的休息时间,其中“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问断的休息,即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几小时工作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每周内至少有一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本案中,酒店虽然每天仅工作5小时,但职工显然没有哪一天能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所以是违法的。
[实例]
某外资企业是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公司。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产品出口量大大降低。公司因此不得不压缩生产,时常让员工们放假回家。
今年春节后,公司突然接到国外的一份定单,要求公司尽快供货。公司总经理欣喜若狂,但考虑到要求交货的期限十分紧张,于是,他向全体员工宣布:“由于公司刚刚接到的这批活儿,时间紧、数量大。为了确保按时向人家交活儿,公司决定,从今天开始的三个月内,全公司每天加班两小时,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等到完成这批活儿后,公司将比照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全体人员放假,让你们大家集中休息一段时间。”
经历了一个多月没有休息日的连续工作后,一些员工因连续工作感到疲劳或因家中有事儿需要处理,而申请星期天休息,但遭到了公司拒绝,并被告知:谁若在星期天擅自休息,不来上班,公司将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奖金。有些人对公司的此种做法十分有意见,便来到公司工会进行反映。当时工会主席没在,一位专职工会干部出面向大家作了解释:“此次公司因生产的需要,安排员工连续加班,曾经与工会商量过。咱们的工会主席同时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也要从生产考虑,并且,他也要受总经理的领导,所以他当时同意了公司的决定。”员工们一听,工会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个个气愤,质问到:“我们员工的利益,工会怎样维护?”“其实,你们大家的利益也没受到什么侵害,因为工会认为,这批活儿完成后,全公司放假,大家一起集中休息,跟平常分别休息也没什么实质区别呀。”这位工会专职干部继续解释道。
员工们听完工会的解释,非常失望。无奈之中,经有人提议,大家一起来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阐述了事情的经过后,他们提出了仲裁请求,希望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他们的休息权。
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