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工作行程安排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根据2007年市场计划安排,产品部组织了第一次昆明之行,围绕着“***N周年,新老朋友相聚昆明”这一主题开展活动,通过此次活动,希望既能很好地维护***的老客户,又有助于地区开发医院。本次活动共邀请了41位客户,公司人员13人,全部共计54人,于4月6日--4月8日开展了3天的活动。行程主要是6日参观公司,介绍产品,7-8日到西双版纳旅游,同时在旅途中穿插开展***的问答游戏,并为大家准备了精美实用的小奖品,吸引大家参与游戏。
活动的经验和总结
一、会前准备
1、会前对旅行途中的细节准备比较充分,包括帽子、雨伞、纸巾、防晒霜等物品,得到客户们的欢迎;
2、对会场准备不足,没有考虑到在公司及会场内放置提示产品,后期再准备较为匆忙;
3、客户邀请方面,客户到达率为82%;
强制执行权的本质
对强制执行权本质属性的解读,历来就有颇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单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因而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一种观点认为,从我国现行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理论基础不难推导出,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不能独立存在,审判机关的裁判不是司法权行使的全部内容,完整的司法权行使还应当包括后面的强制执行,裁判加执行才构成一个完整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同理,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权行使的全部内容,必须加上强制执行才构成一个完整行政权的行使过程。
对上述三种解读,笔者都不能认同。首先,强制执行权虽然在很多方面类似行政权的一般属性,但强制执行权所依托的是以国家名义出现的强制力,这就与来源于国家组织机构本身的权力有着明显的区别,换言之,强制执行权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而行政权则来源于宪法框架下行政机关本身的权力,其本身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依靠强制执行权来保障,显然,强制执行权不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其次,强制执行不是解决争议的行为,而是就当事人之间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实施的实现权利人权利的行为。加之引起强制执行的并不仅仅只是审判权为核心的民事诉讼,还来自于诸如仲裁、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等等,因此,将强制执行权简单的划入司法审判权的范畴,难免有失偏颇,同时也为执行实践带来很多无法用现行法律规定来解决的一些有悖法理的问题;第三,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国家权力结构并不是依据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建立起来的,因此,我国从来都没有清晰的界定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权域范围,脱离这个现实基础,谈强制执行权的本质属性到底是行政权、司法权(审判权)是毫无意义的;最后,对强制执行权本质属性的解读,不能离开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法律传统和文化渊源,在一国强制执行权可能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在他国可能则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在我国,法律文化受到历史传统的深刻影响,强制执行权也当然有着符合这一影响因素的多重属性。我国现在还处于发展阶段,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也在其中。因此,相信随着执行实践的逐步积累和发展,强制执行权的本质属性必将还原到其本来面目。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不是以司法权为依托,强制执行权的客观存在是勿庸置疑的事实。既然强制执行权是客观存在的,就应有相应的程序规范予以调整。而现有的将强制执行权规定到民事诉讼体系里的模式,已经愈来愈让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失去统一的尺度和标准,一些地方上执行工作的混乱几乎已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在这种形势下,一部统一的、以强制执行权为核心内容的、规范强制执行行为的强制执行法的出台,是我们所急切期待的!
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须由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在立案后须先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只有在当被执行人依然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自动履行义务的时候,才能向其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混淆了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其首先应当承担的先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程序责任和其后应承担的实体义务之间的区别,从而在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形成了一种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被淡化的潜意识,直接导致自动履行既判义务的案例数量少之又少,得不到自动履行被迫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数量逐年提高,这是导致目前“执行难”问题出现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而事实上,我们在讨论研究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时候,对这一因素却往往被忽视。
在目前的执行实践中,进入执行程序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被执行人依然未按该通知书重新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时,执行程序才在实质上予以启动。现行执行规范的这一规定,严重忽视了强制执行权从性质上不同于审判权的程序要求,背离了强制执行权为维护公权信赖而存在的意义,在执行实践中起到了极为消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一、被执行人所承担的实体义务及履行方式已为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已通过宣判、上诉期等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了解到其所应履行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再在此基础上设定执行通知书制度实无必要;二、在执行通知书中通常又都重新为被执行人设定有三至七日不等或更长的自动履行期间,而义务履行期间在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又有明确规定,这样规定实际上延长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间,无异于更改了判决确定的内容,有悖法理;三、在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尚不发达的阶段,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往往不是积极准备如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而是想方设法的逃避责任的承担,不是以各种方式转移财产就是一走了之让权利人和执行法院无从寻找。无形中,执行不能的风险已悄然不公平的转移于权利人。由此可见,当初设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制度,虽然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人在不自动履行义务时可能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知情权,但却忽视了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先违法责任和先履行判决义务的本质属性。不仅脱离现实基础,事实上还程度不同的助长了被执行人被动履行义务的风气,极不利于执行工作效率的提高。
自5月1日新的《旅行社条例》出台并执行后,为尽快掌握、熟悉新的执法程序,提高质监人员执法能力,了解新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旅游环境,解决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造和谐*旅游目的地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旅游业发展全局,以全面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提升产业素质为目标,按照“强化责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以“突出重点,带动全面,联合整治,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集中时间和力量,着力解决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影响地方经济健康运行的重大问题,一抓到底,决不放松,不断促进我县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治理整顿,规范旅游秩序,优化旅游环境,熟悉掌握新的执法程序,提高质监队员执法能力。
二、组织领导
组长:*旅游局局长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使我局的各项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更好地推动财政工作的开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进一步加强全局机关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学习制度。机关政治学习是全局上传下达、交流学习的重要途径,必须进一步严格每两周一次政治学习制度,形成惯例。全体同志都要自觉参与,有事必须事先请假并告知局办公室。不得无故缺席、中间不得溜号。同时,各位同志要自觉加强自身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把学习当成自己的自觉行动,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
×二、严肃考勤纪律。机关干部职工必须在政府统一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到达办公室并及时履行签到手续。考勤值班人员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代签、补签等情况的发生。局里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将严厉查处。
×三、加强机关经费管理。严格机关经费审批程序,职工借款数额在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元的,由分管领导签批;元以上的由局长签批。所有出省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论数额大小均须向局长汇报,由局长签批后方可报销,不得分散报批。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四、强化小汽车管理。要严格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员中午一律不得喝酒,否则下午自行停班,按旷工论处。对因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全部后果。凡需带车出省的,必须报经局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