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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购销合同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购销合同管理

民营企业经济成本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施工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民营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管理与其外部表现出来的生机和活力并不相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民营企业成本管理现状

1、重视不够。不少民营施工企业往往注重承接业务,而认为会计核算只不过是简单的记帐、算帐而已。

2、财务力量薄弱。财务机构在企业各部门中处于附属机构的地位。

3、外部监管缺失。

二、民营企业成本管理现状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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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体制相关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苏政发[1993]32号),从1993年4月1日起,全省取消粮食、油料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和经营。现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放开粮食、油料价格和经营

从1993年4月1日起,全市取消粮食、油料定购任务,收购价格放开;对定量、定(统)销供应的粮油价格放开,不再使用粮食、食油票券(军用粮票、油票除外),保留定量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人口迁移和“农转非”管理中的粮食供应关系管理办法暂时保留。军供粮油仍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保证军粮供应。

从1993年4月起,给城镇职工适当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职工每人每月6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月4元;补贴范围和开支渠道与前两次粮价补贴相同。

放开粮油价格后,要切实加强国家库存粮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现存国家专项储备粮、特种储备粮、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所有权属中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动用。全市现有国家平价粮油库存由省、市统一管理。对国家库存粮油的具体管理,将根据省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的办法实施。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取消对粮油流通的限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渠道、多种经营形式一起上,搞活粮油经营。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掌握粮食和食油的主要批发业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粮食、油料商品,可以长途贩运和从事批发业务。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服务组织要积极参与粮油流通。对从事粮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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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四章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积压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见附件2)。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作物的一个生育周期,种子收获后自行失效。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九条凡经营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第十条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例:(一)有持《种子检验员》证的专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二)有熟练掌握农作物种子贮藏、包装技术的保管人员;(三)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加工、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机械、仪器设备。(四)具有与经营农作物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五)有合格的财会人员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经营许可证》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二)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三)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还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为指定经营单位的文件。农业育种子科研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以上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品种审定(认定)证书》,证明其申请经营的品种(组合)是本单位培育(或引进)并已审定通过的。第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4)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其它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三条乡镇农技服务组织在取得经营农作物常规品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可能接受有经营权单位和委托,开展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代销业务,但必须纳入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供和计划,并与委托代销的单位签订订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责任)的代销协议书或合同,在本乡镇开展代销业务。第十四条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经过精选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附有种子内外标签;每批种子应有持证检验员签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包装标识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载培要点)、质量、数量、适用范围、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事项,并与包装内的种子相符。经营进口农作物种子的,应附有中文说明。第十五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均须保留样品,以备复检和仲载时使用,所留样品保存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之后。第十六条建设逐作物种子批发市场和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集中交易活动,须经当地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第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需收购、调入或供应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时,必须经用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批准,并标明种子的真实质量,做好技术指导。第四章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商品种子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共同制定(合同文本见附件5、6)。第十九条预约生产种子的,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购销农作物种子的,签订《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第二十条省间预约生产和购销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和《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后,应经供种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到供种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合同的监督管理,跟踪监督合同的履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由农业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一)未按规定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二)超范围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视为未按规定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农作物种子的,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四)农作物种子包装标识或农作物种子标签载明的项目与包装内的种子不符的,视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五)利用合同生产经销伪劣农作物种子或骗取对方钱财的,按《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中“主要农作物”的具体作物种类,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规定。第二十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和《农作物预约生产合同》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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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爆竹监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市安委会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严打、严管、严防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氛围和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努力实现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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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强化合同监管汇报

当前,工商局在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市场合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上级合同监管工作要点开展工作,积极行政,开拓创新,在合同帮农、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等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和进展。现将近一段时期的合同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工作成绩

(一)工商所帮扶订单农业工作制度得到了有效落实

近一段时期,工商系统认真落实市局部署,转变观念,深入理解合同监管的作用和地位,在监管方式上有突破,在强势市场主体和弱势消费群体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杠杆,真正发挥工商部门合同监管的作用。重点抓好《工商所帮扶订单农业工作制度》的落实,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调解合同纠纷和督促履约等措施,推进了本地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开展调查摸底,梳理涉农市场主体。通过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涉农企业基本情况、业态结构,选择结对帮扶对象,力争帮扶工作以点带面,打开局面。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以座谈、交流、走访、专题讨论等形式,通过典型事例剖析,注重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开展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三是积极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涉农企业与农户使用示范文本,解释合同条款和提出签定合同注意事项,明确主体责任关系,帮助涉农企业制定、修订、备案合同文本,提高涉农企业签约意识和履约能力,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经营效益。*年,我们共帮扶涉农企业*家,占全县涉农企业总数的*.*%;指导签订各类涉农合同*万份,合同金额*.*亿元,其中种植类合同*份,占总数的*.*%;养殖及其他类合同*份,占总数的*.*%。履约率在*%以上,规范指导涉农合同文本*份。可以看出在我县,蔬菜、粮食及其它经济作物的订单种植占据约三分之二。主要原因一是我县有着悠久的种植传统,特别是近几年新建了大量蔬菜及其它经济作物储存和加工企业,需要大量货源,带动了当地相关种植业的发展;二是当地农民经济基础想对薄弱,无力从事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养殖业,收入虽少但风险相对较小种植业比较容易为大多数农民所接受。

(二)完善“合同调解”机制,营造和谐交易秩序。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经济领域的矛盾越来越复杂,各类合同争议案件层出不穷。仅靠司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纠纷远远不够的,作为一个解决经济纠纷的工具,行政调解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积极推进以行政调节的手段来解决部分经济纠纷也符合当前共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优势互补,强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携手构建和谐社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要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合字(*)*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继续做好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尤其是及时调解涉农企业和农户在履约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及时化解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合同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年我们调解涉农合同*起,金额*.*万元,及时地保护了农户的最大利益。

(三)积极开展动产抵押工作,为企业盘活资金,扩大再生产出力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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