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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施工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民营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管理与其外部表现出来的生机和活力并不相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民营企业成本管理现状
1、重视不够。不少民营施工企业往往注重承接业务,而认为会计核算只不过是简单的记帐、算帐而已。
2、财务力量薄弱。财务机构在企业各部门中处于附属机构的地位。
3、外部监管缺失。
二、民营企业成本管理现状的成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四章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积压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见附件2)。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作物的一个生育周期,种子收获后自行失效。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九条凡经营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第十条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例:(一)有持《种子检验员》证的专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二)有熟练掌握农作物种子贮藏、包装技术的保管人员;(三)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加工、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机械、仪器设备。(四)具有与经营农作物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五)有合格的财会人员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经营许可证》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二)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三)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还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为指定经营单位的文件。农业育种子科研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以上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品种审定(认定)证书》,证明其申请经营的品种(组合)是本单位培育(或引进)并已审定通过的。第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4)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其它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三条乡镇农技服务组织在取得经营农作物常规品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可能接受有经营权单位和委托,开展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代销业务,但必须纳入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供和计划,并与委托代销的单位签订订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责任)的代销协议书或合同,在本乡镇开展代销业务。第十四条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经过精选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附有种子内外标签;每批种子应有持证检验员签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包装标识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载培要点)、质量、数量、适用范围、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事项,并与包装内的种子相符。经营进口农作物种子的,应附有中文说明。第十五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均须保留样品,以备复检和仲载时使用,所留样品保存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之后。第十六条建设逐作物种子批发市场和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集中交易活动,须经当地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第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需收购、调入或供应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时,必须经用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批准,并标明种子的真实质量,做好技术指导。第四章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商品种子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共同制定(合同文本见附件5、6)。第十九条预约生产种子的,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购销农作物种子的,签订《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第二十条省间预约生产和购销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和《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后,应经供种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到供种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合同的监督管理,跟踪监督合同的履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由农业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一)未按规定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二)超范围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视为未按规定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农作物种子的,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四)农作物种子包装标识或农作物种子标签载明的项目与包装内的种子不符的,视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五)利用合同生产经销伪劣农作物种子或骗取对方钱财的,按《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中“主要农作物”的具体作物种类,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规定。第二十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和《农作物预约生产合同》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苏政发[1993]32号),从1993年4月1日起,全省取消粮食、油料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和经营。现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放开粮食、油料价格和经营
从1993年4月1日起,全市取消粮食、油料定购任务,收购价格放开;对定量、定(统)销供应的粮油价格放开,不再使用粮食、食油票券(军用粮票、油票除外),保留定量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人口迁移和“农转非”管理中的粮食供应关系管理办法暂时保留。军供粮油仍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保证军粮供应。
从1993年4月起,给城镇职工适当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职工每人每月6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月4元;补贴范围和开支渠道与前两次粮价补贴相同。
放开粮油价格后,要切实加强国家库存粮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现存国家专项储备粮、特种储备粮、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所有权属中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动用。全市现有国家平价粮油库存由省、市统一管理。对国家库存粮油的具体管理,将根据省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的办法实施。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取消对粮油流通的限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渠道、多种经营形式一起上,搞活粮油经营。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掌握粮食和食油的主要批发业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粮食、油料商品,可以长途贩运和从事批发业务。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服务组织要积极参与粮油流通。对从事粮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市安委会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严打、严管、严防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氛围和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努力实现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组织领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铁路单位的科研、运输、生产、经营等活动更离不开合同,合同管理已成为铁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合同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产品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设备采购合同、建设施工合同、监理和咨询合同、检测和监控合同、租赁维修等横向合同;科研项目合同、标准与规范编制(修订)合同、综合试验任务书等纵向合同。铁路单位合同管理体制虽已经建立,但是存在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管理粗放问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能很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经济效益,甚至给企业造成相当大的损失。
1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纵向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观意识严重。纵向合同中的部分科研合同、标准与规范编制(修改)合同、综合试验任务书等合同、以前许多国家级科研项目、部委的综合试验项目的下达均是通过项目负责人撰写申报书、试验大纲及经费预算书完成的,项目立项后,由上级主管部门说了算,不需要签订合同,致使拨款与经费使用没有依据。近几年国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经费检查的程度日趋严格,审计的频率越来越高,基本杜绝不签合同的现象。但是,产品类标准项目的书面合同签订很少,是因为该类合同金额偏小,一般都由上级主管单位直接给立项单位下发一份立项通知,告知项目已立项,只写项目的起止时间,一般不告知经费的数量,不需要签订合同,致使项目拨款与经费使用没有依据。
2)不签订科研分合同的问题。现在的科研项目都是国家、各部委急需解决各方面实际问题而立的项,这些项目科技含量高,攻关难度大,一般一家单位完成不了,由多家单位联合参加一起攻关。主持单位(第一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不是第一承担单位)会同时出现在主合同里,有些主持单位会觉得麻烦,不与参加单位签订分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主持单位很被动,甚至降低自身信誉度。例如,某科研单位联合一生产厂家进行科研合作,主合同明确了科研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生产厂家为第二承担单位;但是主合同里并没有细划双方的责任与分工、未明确最终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双方的关系比较好,没有签订分合同。后来主持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调离此单位,接任的项目负责人与参加单位合作不是很好,由于没有分合同约束,主持单位要求参加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时,参加单位迟迟不交,以至于该科研项目被迫中止,影响到主持单位的信誉度。
3)合同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问题。项目负责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科目执行或使用不合理,合同执行完成后,科研经费结余过多。这主要由于历史原因,在计划经济时期,科研项目结束后,上级主管单位也不管项目结余了多少经费,国家也不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负责人也不对项目进行结题,使用结余经费3年、5年甚至更长。目前,科研经费结余的现象在逐渐减少,但是经费使用合理性的问题依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