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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固定单价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固定单价合同

工程承包的工程造价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设计-招标-施工是我国建筑工程最传统的发承包模式,也是长期以来最主要的模式。这种发承包模式的特点是按流程实施工程项目,一个阶段结束,另一个阶段开始。该模式发展至今,不利于投资控制、业主组织协调工作量大的缺点逐渐凸显。近年来有关部门有意打破这种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制度都是针对传统分段式发承包模式而制定的,在缺乏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推行工程总承包遇到的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一、引言

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推行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1984年以来,国家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设[1987]619号)等一系列文件,开始在国家层面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等专业工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但是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应用却不多。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法规制度仍不健全,国内市场难以适从。关于传统施工总承包,从《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到《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而关于工程总承包多为纲领性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准入等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常有方枘圆凿之难。除上述法律法规制度方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在工程造价相关制度中进一步明确。比如,在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建设单位在发包时对工程的要求不甚明确,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的变更要求,承包人较难针对变更增加的费用提出价款支付请求;又如,总包单位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价款的哪些范围……此类问题层出不穷。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而后,各地方相关部门也纷纷出台文件,积极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的背景下,上述问题亟待解决。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涉及工程造价的基本问题

可分为基本问题、招投标环节的相关问题、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情况下争议的处理问题等。其中,基本问题主要包含工程总承包造价的构成问题、工程总承包价款类型的问题以及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价格形成的问题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涉及招投标环节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不同模式应当如何选择、工程总承包招标前应当达到的条件、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准备以及工程总承包价格清单的形成与效力问题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风险分担应当如何约定、工程总承包风险发生后的调价方式应当如何约定、工程总承包中业主权限应当如何约定以及工程总承包的期中付款应当如何约定等;此外,还包括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情形下的争议处理问题。本文重点围绕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涉及工程造价的基本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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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工程造价管理讲话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工程建设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一)适用范围:全县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且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农业开发、土地整理、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县政府融投资项目工程。

(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要配备两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对项目从立项审批、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结算等五个阶段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及时收集、取得、保管工程建设过程中真实合法的规范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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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程造价鉴定的准则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的内容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虽然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但鉴定事项和范围则却应是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的专门性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和主张而确定。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又要求支付停工损失费用索赔,而被告对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有异议,那原告就应当对所欠工程价款和工程损失费用索赔都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司法鉴定资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供。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鉴定机构分析、计算后作出的,鉴定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就本案鉴定事项需提供的鉴定材料清单,因此,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凡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的事项有关的所有材料,都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或鉴定人。当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经过举证、质证后便成为鉴定材料。

从司法案件审理谈司法工程造价的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繁琐复杂,且现在我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争议和鉴定的少之甚少,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经常出现鉴定机构乱下结论,以鉴代判,同时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又疏于监管,指导不力,造成鉴定结论背离事实,难以服众。本人通过多起司法鉴定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梳理,提出如下观点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对固定价合同不予支持鉴定的规定,应结合司法解释和案情的实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此规定应准确理解,首先要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款形式有三种价款形式,既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固定的价格都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的,当出现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事件,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也就不在是固定不变了,超过风险范围的价款应按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因此,应当明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不予鉴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市场价格变化、索赔、政策变化、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等不应包括在固定价格中的部分应属可鉴定范围,当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也理应进行调整。

司法鉴定的范围,应严格按委托书中的委托鉴定内容执行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第4.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书”,因此鉴定单位和当事人对此规定都要仔细研究并严格执行。所鉴定的内容应为且仅为委托书要求鉴定的内容和范围,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应紧紧围绕鉴定范围进行,决不能擅自扩大鉴定范围,引起新的法律纠纷和诉讼。3.3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应支付工程价款前提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淤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于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无效情形所作的规定,但也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有效,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司法造价鉴定一般仅对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处理,但也应关注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如无质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鉴定材料,鉴定人就应在鉴定意见中表明价款鉴定是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鉴定价格应经过相应调整和处理后采用。综上,司法解释明确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鉴定人在对造价进行鉴定时一定要审查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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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研究论文

摘要: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对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建筑市场当事人应认真研究,调整博弈对策,特别要注意该解释明确了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固定价无须鉴定、合同结算条款优先、垫资合法等规定。

关键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筑市场;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已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本文就个人见解进行初步解读探讨,期望以此抛砖引玉。

1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发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理应包括从事实际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劳务公司等法人,“违法分包人”应是指包工头,因其没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许可证书,而“转包人”应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级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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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陆地建造分包管理浅谈

摘要:经过近几年的蓬勃发展,海洋石油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新形势下,随着业务量的大幅增加以及自有人员的规模限制,分包占总体完成业务量的比例逐年提升,如何促进海洋石油工程分包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海洋石油工程陆地建造分包管理

一、工程项目加强分包管理的必要性

前几年以往工程项目中,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以总承包企业为主体利用自有人力和机械设备,自行采购材料来完成的。而近几年分包业务所占比例的不断增大,给总承包商的分包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分包管理体系。分包管理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帮助企业控制规模,甩掉低端生产资料,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突出项目总包管理,集中精力采用更科学更市场化的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降低由于管理不当引起的资源浪费,帮助企业从生产型向经营管理型的管理方式转型。

二、分包管理模式

就分包模式而言,可分为多专业整体分包和单专业分包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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