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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锅炉调查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锅炉调查报告

环保局加强环境污染整顿方案

一、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内容及要求

㈠*公路沿线木材加工企业锅炉黑烟专项整治

1、整治对象:*公路沿线的竹木加工企业

2、整治内容:以达标排放为目标,对*公路沿线为主体的竹木加工企业的锅炉黑烟进行专项整治,采用“湿法除尘”、“气-炭联产”等相关有效方法进行治理,确保烟气排放稳定达标。

3、牵头领导:*

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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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委研究节能减排工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始终摆在重要位置来抓。经过全市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十一五”时期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任务更加艰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硬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采取严格措施,保质保量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要强化目标考核,抓紧分解下达节能减排目标,建立严格责任制,切实抓好落实。要坚持工程减排与结构减排并举,严格控制新增高能耗项目,牢牢把住关口,加大政策调控力度。要加快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加大节能技术开发、利用和推广力度,积极推进地热、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建设,实现因地制宜、多能互用。要加强公共建筑能源管理,大力推广住宅节能技术,扩大节能减排工作的覆盖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使节能降耗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建设生态城市,是实现城市定位,建设独具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宜居城市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围绕节能、减排、清水、绿化、净化、循环利用等重点任务,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要围绕生态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到工程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生态城市建设。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时刻紧绷廉政这根弦,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不断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细化监管、跟踪检查。要健全体制机制,靠制度管人、管钱,靠制度预防和遏制腐败。要抓好惩防体系建设,重点加大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土地开发、资产评估、招商引资等环节的监管,保证权力公开透明干净运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自身素养,克己自律,守住道德底线,既要干净做事,又要干净做人,切实做到风清、气正、务实、廉洁。

生态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市委、市政府把构筑生态宜居高地,实现“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作为总的目标任务,确定以三年为周期,滚动实施生态城市建设行动计划。年第一轮生态城市建设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建立了创建生态区县的良好机制,西青区通过国家生态区技术评估;完成全部火电机组和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完成60座污水处理厂的新建、升级改造,新增污水处理能力77.5万吨/日;完成中心城区10条河道、环外29条农村河道治理;开展了锅炉改燃并网,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二级良好天数保持在300天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年的86.6%提高到9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保持全国领先水平;新建、提升绿地1.42亿平方米,植树造林71.7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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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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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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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细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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