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股票交易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内股票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今后国内股票证券市场监管的策略探索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取得长足进步但仍有问题隐患、股票交易市场信息仍有不够通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仍不够专业、完善股票市场监管主体的作用、加强股票交易市场信息的公开、突出对股票市场监管者的监管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股票证券市场;市场监管;监管主体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文章侧重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市场进行探讨,认为十余年来我国股票市场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问题,交易市场信息仍不够通畅、市场监管仍不够专业,最后探索提出了下一步证券市场监管的策略。
近年来,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股票市场监管话题在我国成为热点,有关投资者保护和加强监管的呼声日趋高涨。对股票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有助于克服各种股票证券市场缺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股票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股票市场的机制运行和功能发挥,保证股票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和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股票市场的监管体制,是指对股票的发行、买卖等交易行为以及与这些交易行为有关的人员和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的制度统称。就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各国股票市场有三种监管体制。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和以由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三种。而我国则属于政府主导,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也在同期正式挂牌运作,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主导的证券监管体制的初步形成。
一、国内股票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现状;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征券营业税、印花税名不副实、税收负担过重、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双向同率征收,造成调节不力、税负不公等,具体资料请见:
内容提要:证券市场税制是相与证券市场行为主体或其行为有关的税收政策、制度及规定。税收制度、政策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1994年我国金融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作为规范证券市场内容之一的税收制度,如何通过自身的改革和完善,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成为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税收政策的评价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初步设想。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营业税3种。
(一)股票交易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征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理论研究;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的结论和分析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股票市场发展指标、经济发展指标、多元回归分析、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市场资本化率即市场资本平均报酬率,可以用它表示股票市场的规模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我国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研究并通过经济计量学中的多元回归模型展开了实证分析,最后得出我国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弱相关性的结论。
关键词:股票市场;经济增长;弱相关性
1理论研究
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西方学者对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18世纪末,经济学家们就开始了金融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Schumpeter是最早从理论上阐述金融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他强调了银行体系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的作用;Gurley和Shaw于20世纪50年代强调了金融因素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自20世纪中叶以来,众多经济学家对金融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给出了自己的答案。绝大多数的西方经济学家都认为金融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股市促进了经济增长,股市在经济发展中充当着“晴雨表”的作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票市场在风险分散和风险分担方面的自由化放松了家庭的流动性束缚,从而降低了人们的储蓄动机,有可能约束经济的增长速度,代表人物主要是BencivengaandSmith和KingandLevine。Harris在研究中发现,在发达国家第一种观点表现得比较突出,而在发展中国家,股票市场与经济发展之间则不存在明显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内部信息;内幕交易;公开否则戒绝原则;信义义务;过错推定原则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中利用内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有悖证券交易中的公平原则,也损害了广大中小股票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使证券市场的经济效率和经济秩序遭到破坏。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内部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其被广泛采用的“公开否则戒绝原则”将对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美国ImClone公司首席执行官SamWaksal在获悉该公司生产Erbitux治癌药物的申请未获联邦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的批准后遂将其持有的hI1.Clone公司的股票抛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Waksal作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了美国证券法中所禁止的内幕交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认定的Waksal涉嫌进行内幕交易的事实是:2001年12月26日晚上,Waksal获知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将下发没有批准生产Erbitux治疗癌症药物申请的文件;当天夜里,Waksal便电告几个亲戚,提醒他们,ImClone公司要收到这个坏消息;第二天股票一开市,这些亲戚便抛售了ImClone公司价值900万美元的股票;从26日晚到28日,Waksal本人也试图抛售价值500万79,79r7股票,只是因为两个股票交易人没有执行委托交易单交易才没有做成;28日下午4点,ImClone公司收到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下达的不批准其生产Erbitux的文件,下午6点,ImClone公告了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决定,在下一个交易日12月31日股市收盘时,ImClone的股票价格从55.25美元下降到46.46美元,跌幅达16%;至此,Waksal的亲戚在ImClone正式宣布消息之前通过抛售hI1.Clone的股票避免了几百万美元的损失。对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起诉,Waksal表示认罪·。
美国联邦证券法有两个主要宗旨:促进证券信息者全面、公开和快捷地向投资公众公开实质性的信息;保证证券市场的每个投资人享有同等待遇。以法律的形式制裁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便体现了这两个宗旨。那么,何谓内幕交易?广义地讲,在美国证券交易中,内幕交易可以指任何人在某一有关公司的重要消息公布之前进行相关交易以谋取利益的行为;狭义上则指有关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借职务之便利用所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1934年颁布的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条和第16条对公司的内部人员内幕交易进行的限制。第16条b款规定:“为防止受益所有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其与发行公司之间的密切关系而获得的信息加以不当利用,如果受益所有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何不满6个月的期间内,对该发行公司任何权益证券(豁免证券除外)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进,除非该证券的获得确属善意履行以前的契约债务,不论该受益所有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该证券是否有持有6个月以上或不欲在6个月内买人出售证券的意图,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应归于该发行公司,并由该发行公司向其请求。对于该利益的请求,得由发行公司依法律或衡平法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由该发行公司的任何证券所有人,在向发行公司请求后60日内该发行公司未能或拒绝提起诉讼或发行公司不愿积极追诉时,可以以发行公司的名义代表给发行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10条b款第5项规定:“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利用任何方式,或者州际商业工具,或者邮政,或者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施从事下列行为,均为非法:(1)使用任何手段、计划或诡计进行欺诈;(2)进行重要事实错误陈述,或遗漏陈述,根据行为时的情况避免产生误导的重要事实;(3)从事与证券买卖有关的、导致或将要导致欺诈或欺骗他人的行为、做法或商业活动。”
从上面的条款可以看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指有机会凭借在公司的特殊地位获得内部信息的人,如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因为他们是最有可能掌握与公司运作有关的内部信息的人。何谓内部信息?一般来说,内部信息具有三大特征:秘密性、重要性和重大影响性[2](钏。内部信息一般都是尚未公开的、仍处于保密阶段的信息,所涉及内容一般都与生产经营策略、财务方针的重大变化有关;一旦公开,这种信息将对证券价格的走向造成较大的影响。内幕交易也就指当事人利用此类信息买卖股票进行交易的行为。对内幕交易人是否从事了内幕交易的认定主要依照以下标准:(1)行为人是否知悉该信息为内部信息,即行为人是否知道该信息一经公开势必对证券市场价格走向将产生重大影响;(2)行为人是否有利用信息牟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该信息为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但仍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买卖。如果他们不当使用信息,势必对该公司的其他股票持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目前世界上主要交易所基本上是采用十进制的报价方式,但是对不同的股票价位,其最小报价单位还有一定的区别。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最小报价单位的对市场质量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问题的提出
最小报价单位(ticksize)是指证券交易时报价的最小单位,它规定了两个不同的价格下委托价格的最小距离。在金融理论中,一个通常接受的关于市场流动性的定义是:如果投资者在其需要的时候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很快地买或者卖大量的股票而对价格产生较小的影响,则称市场是流动的(Hams,1990)。根据Kyle(1985)和Harris(1990)的定义,在市场微观结构的研究中,市场流动性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宽度(width),即买卖价差、深度(depth)、弹性(resiliency)和即时性,(immediacy)。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个方面是相互作用的。在报价驱动型市场上,做市商(marketmaker)或者特约证券商(specialist)通过连续地报出买卖价格和愿意交易的股份数对市场提供流动性。买卖价差是投资者为及时性所支付的成本,相当于做市商提供及时性而获得的单位收益。买卖价差越小;则交易成本越小,流动性也越好。在委托单驱动型的市场上,买卖价差是“无忍耐力的投资者”(impatienttrader)为及时性所支付的成本。从买卖价差的角度看,不论是对报价驱动型的市场还是对委托单驱动型的市场而言,买卖价差越低,则交易完成的速度就越快,市场的流动性也就越好。最小报价单位,实际上就是最小的买卖价差。因此,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对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最小报价单位对证券市场流动性的研究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研究的热点之一。我国股票市场走过了十年的风雨历程,但我们对证券市场的微观结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学术界对最小报价单位的研究仍然是一个空白。尽管目前中国股票市场上没有低于1元以下的股票,也没有高于100元的股票,但是高价位股和低价位股是否应该使用同样的最小报价单位,仍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相信随着高价股的不断增多,开展最小报价单位的研究也就有了重要意义。
最小报价单位大小的理论含义
一般来说,股票价格高低本身对其在市场上的表现没有影响,但是价格的离散程度却会对其在市场上的表现产生影响。在大多数的市场上,最小报价单位(即价格的离散程度)直接同价格水平相联系,因此,价格水平也就间接影响股票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