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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1.退出渠道不完善
私募股权投资是以财务投资为手段,以获得资本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在对某个投资标的的投资行为完成后,最终是要通过顺利从标的企业退出并进入标的企业来实现资本的不断保值增值。顺利的退出需要有多样化的退出渠道作为保障,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仍处于摸索阶段,虽然近年来通过开通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资本的退出渠道,但其有限的上市资源和核准制下的股票发行方式,对广大的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来说依然是一个较高的门槛。而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地域条块分割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产权流动,阻碍了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体现。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活跃的并购手段,目前尚未成为我国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渠道。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自2004年至2012年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国公司,投资成功退出的案例数共为1179笔,各种退出方式中,IPO退出708笔,并购167笔,股权转让261笔,管理层回购43笔。占比分别为60.1%、14.2%、22.1%和3.6%。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虽然近年来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该市场目前仍存在投资者门槛较高、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其市场参与程度和影响力有限,资本流动性和承载能力都无法满足私募股权基金便捷退出的需求。
2.专业人才的匮乏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门多学科综合的跨界专业,不但要求从业者具备良好的行业理解能力、市场判断能力,同时也必须具备对宏观经济、企业管理等的基本的分析能力,同时,私募股权投资的成功还需要有强大的资本作为后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是人才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高度结合的专业。其需要的人才可以大致包括市场型人才、管理型人才和投资型人才。然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某些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一些中小投资机构都存在专业人才的缺乏,对行业或企业的发展缺乏准确的判断,使得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是热衷于寻找即将上市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一旦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其巨大的差价更进一步助长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的投机倾向,这种状况更加剧了私募股权投资界对标的企业无序增强哄抬价格的局面。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解决对策
[论文摘要]本文对于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时,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特别是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以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如何做简便的会计处理,提出处理方法。
[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现金股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第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第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第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于以上4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在采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时,符合第一和第四两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权益法核算。
所谓成本法,就是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人账,不随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投资企业接受的现金股利全部属于投资以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将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会计处理
[论文摘要]长期股权投资交易中会产生相关费用,但新准则对此交易费用并未涉及,本文就这个问题,针对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探讨,以便于比较和操作。
股权投资业务在企业运营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形成也是多渠道的,任何一项投资都会产生与之相关的交易费用,这些交易费用是计入投资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对于企业资产的确定以及利润的形成都会造成较大影响。然而关于交易费用的核算,新准则只在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提及,既然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在内的金融资产业务会产生交易费用,那么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同样也应有相关的交易费用,但新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几乎未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处理。笔者对此做一些探讨。
一、不同渠道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新的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确认做出了修改: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该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成本。上述中“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这对于会计核算最大的影响是,如果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以前,是最终控制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控制的,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还应包括相关的商誉金额。例如,假设A公司于2014年5月,向同一集团内B公司的最终控制方C公司增发股票1000万股(每股市价5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之前是C公司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日,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B公司除商誉外的相关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商誉为500万。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按照新准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4500贷:股本1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500另外,对于企业合并发生的相关费用,修改后的会计准则也做出新的规定: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管理费用,于发生时全都计入当期损益。而老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合并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长期股权的后续计量有两种计量方式,一种是成本法,另外一种是权益法。新准则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处理细节做出了新的阐述。之前,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修改后的准则缩小了成本法的范围,在原有范围的基础上剔除投资方是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一类企业。并且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对核算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取消了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对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新准则增添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对为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为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应予以抵消。并且,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新准则对企业合并的规定
(一)扩大了母子公司的内涵,增加了“投资性主体”的概念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的主体,这里的主体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而先前的会计准则中针对的仅是企业。可见,新准则扩大了母公司的外延,母公司的范围更加多元化。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同样,子公司的内涵外延扩大了。投资性主体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投资性主体的主要活动是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其目的是为这些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这是一个投资2014年第12期中旬刊(总第573期)性主体与其他主体的显著区别。
(二)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变化
一、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发生的变化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定标准有所不同原准则规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进行合并,投资方应当在确定合并的日期下,将被合并一方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同持股比例相乘,这一结果被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而这一确定下的初始成本若与转让资产和债务的账面值有差,则应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有不足则应调整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进行合并,购买一方需要在确定的购买日期按第20号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认真研读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发现,新准则与原有准则对在同一控制下和非统一下的企业合并原则是一样的,为避免产生人为操作的情况都需要按照市场交易的原则确认初始成本。而通过非合并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的确认在新旧准则下有何不同呢?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新施行的准则取消对于企业通过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相关规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不相同在原准则的规定下
对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一定的控制这种情况,这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相关核算,但是在期末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时要运用权益法对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进行调整;当投资方无法实施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时,或是在较活跃的市场无公开报价和公允价值的相关计量,则应该使用成本法。在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认后,投资方在股权的持有期间除了追加投资和投资收回外,也不需调整其初始成本。被投资企业在进行现金股利的分配时,投资方须按照其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倘若被投资的企业在投资前产生了累计的净利润分配,则投资方须按持股比例进行长期股权成本的冲减。此外,新准则和原准则对于权益法核算的相关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有一点规定,当投资方可以对被投资的企业进行控制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同样应采用成本法,但在持有被投资方股权的时候除非进行投资的追加或收回,均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账面价值,而被投资企业在进行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分配时,投资方都须乘以持股比例将其全额计为当期的投资收益。所以在后续计量上,新旧准则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不一致。
二、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改变对企业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