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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从理论上讲,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本文回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的实践,并结合我国海外投资与贸易出口的实际,按几个行业分别分析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补或替代关系。论文认为,由于投资行业的特点和投资区域的不同,海外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要视具体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而定。从目前看,政府应该给予具有贸易创造效应的海外投资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
在世界经济中,国际直接投资是最能体现经济全球化概念的经济运作方式之一,且与国际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从总体上看,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都在大幅度增加和日益扩大。但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是具有互补性还是具有替代性?对外直接投资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还是相反?在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促进贸易出口的增长,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做一分析。
一、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理论解析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①(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①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摘要为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以双边与单边并存的混合投资保险模式;投资保险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应分别设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为合格主体;对于暂时未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应视具体情况也认为是合格东道国;政府违约险应纳入承保范围。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猛,加入WTO后,中国企业跨出国门从事海外投资将愈加频繁,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为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减少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鼓励我国企业扩大海外投资,需要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性质的基础上,选择适合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中国海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护现状
1979年,中日合资的“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开办,建立起中国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境外投资的合资企业。到2005年8月底,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展至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477.1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投资国之一。同时,我国已成为WTO的成员方,这将为更多的外国公司进入中国提供可能,也必将为我国企业到国外投资创造更多机会。然而,我国在海外投资保护方面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现阶段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大类。在国内法规范方面,虽然早在1985年我国就制定了目前国内惟一的一部投资保险法—《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但它只是规定可以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承保,却没有规定可以为国内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保证;在国际法规方面,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yAgency)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我国对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可以由MIGA承保,但仅仅依靠MIGA对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是不充分的。
二、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规模的需要截止2005年8月底,中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已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公司。这些企业的投资由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逐渐转向发展中国家未经开发的广阔市场。由于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乏成为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严重障碍,因此,为进一步发展我国海外投资,急需建立有关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论文关键词:跨国经营金融支持国际经验借鉴
论文摘要:跨国经营需要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支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跨国经营企业金融及政策支持的研究,对于我们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金融政策体系具有很大的借鉴和帮助。
一、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现实环境和融资困境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中国企业开始越来越多地尝试直接跨国投资生产经营,2003年以后,尤其是以2004年为转折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能源、资源型取向极为明显,产业和地区投资主要围绕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如拉美地区,同时,随着中国内地企业国际竞争实力增强,以家电产品制造企业和少数信息产品制造企业为代表的中国制造企业海外投资设立研发、制造中心的力度也在逐渐加大。
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重大意义已在很大程度上获得共识,但在我国当前经济条件下,政策性金融依然是中国企业跨国经营长期稳定资金的重要供给者,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它们无法满足经济增长和海外投资对长期稳定资金的需求。我国政策性银行组建的主要目的是接受原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扫除障碍,因而自组建之初就背上了沉重的政策性呆帐形成的不良资产包袱。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传统的政策性银行作为政府出纳,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它们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实行保本微利的目标。同时,在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其他一些障碍和问题,突出表现在:(1)审批环节过多、限制过严、效率低下。对外投资项目审批需经过驻外领使馆、地方计划部门、国家计委、商务部、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方投资企业情况及投资资金来源等,由于审批制度不透明,涉及部门繁多,加上没有时限要求,通常一个对外投资项目审批需要一年,甚至更长。(2)政策支持不配套,优惠不大、范围不广。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手续太繁;设备对外投资通常退税不足,海外合作开发资源产品返回缺少税收减免政策;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太小,规模不大,优惠程度不高;缺少专门的各类海外投资风险基金,政府援助对于企业“走出去”的推动作用发挥不充分;海外项目投资保险品种太少、费用太高、条件苛刻;信息服务水平较低,缺少海外投资的技术援助等。(3)政府监管不到位,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对外投资的总体规划和境外企业管理办法,也没有权威海外投资信息和咨询服务机构。另外在对外国际工程竞标项目中,我国企业之间经常发生恶性竞争的现象,缺少权威协调部门。
二、国外跨国经营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经验借鉴
论文关键词:跨国经营金融支持国际经验借鉴
论文摘要:跨国经营需要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支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跨国经营企业金融及政策支持的研究,对于我们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金融政策体系具有很大的借鉴和帮助。
一、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现实环境和融资困境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中国企业开始越来越多地尝试直接跨国投资生产经营,2003年以后,尤其是以2004年为转折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能源、资源型取向极为明显,产业和地区投资主要围绕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如拉美地区,同时,随着中国内地企业国际竞争实力增强,以家电产品制造企业和少数信息产品制造企业为代表的中国制造企业海外投资设立研发、制造中心的力度也在逐渐加大。
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重大意义已在很大程度上获得共识,但在我国当前经济条件下,政策性金融依然是中国企业跨国经营长期稳定资金的重要供给者,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它们无法满足经济增长和海外投资对长期稳定资金的需求。我国政策性银行组建的主要目的是接受原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扫除障碍,因而自组建之初就背上了沉重的政策性呆帐形成的不良资产包袱。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传统的政策性银行作为政府出纳,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它们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实行保本微利的目标。同时,在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其他一些障碍和问题,突出表现在:(1)审批环节过多、限制过严、效率低下。对外投资项目审批需经过驻外领使馆、地方计划部门、国家计委、商务部、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方投资企业情况及投资资金来源等,由于审批制度不透明,涉及部门繁多,加上没有时限要求,通常一个对外投资项目审批需要一年,甚至更长。(2)政策支持不配套,优惠不大、范围不广。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手续太繁;设备对外投资通常退税不足,海外合作开发资源产品返回缺少税收减免政策;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太小,规模不大,优惠程度不高;缺少专门的各类海外投资风险基金,政府援助对于企业“走出去”的推动作用发挥不充分;海外项目投资保险品种太少、费用太高、条件苛刻;信息服务水平较低,缺少海外投资的技术援助等。(3)政府监管不到位,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对外投资的总体规划和境外企业管理办法,也没有权威海外投资信息和咨询服务机构。另外在对外国际工程竞标项目中,我国企业之间经常发生恶性竞争的现象,缺少权威协调部门。
二、国外跨国经营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经验借鉴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关于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关于承保机构、关于被保险人、关于合格的投资、关于承保的风险、关于代位权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海外投资者在从事海外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仅凭自身的力量无法克服的政治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海外投资的不断发展,确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在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简介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主权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