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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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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社申请书

退社申请书范文第1篇

2 入会者均须寄个人科研论文(论文数量不限)、单位(学校)教育科研材料,以备审核及注册存档。优秀论文可推荐发表。

3 会费原则上一年一交(第一年首次入会时,以后每年1月1日前)。根据会员要求,也可一次交三年或五年会费。

4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已一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将停止对其服务,并收回其会员证。

5 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颁发会员证(中国教育科学学会政府注册53523374-001)。

6 会员特别待遇:会员除享受章程规定的各种权益外,还享受以下特别待遇(超过30天没按时交纳会费并未能说明原因者例外):

⑴ 会员可踊跃向本会及本会所办报刊、书籍投稿。在本会主办的报刊上发表作品,版面费优惠为80%。

⑵ 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征文、比赛活动,收费优惠为80%,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联谊会研讨会。

⑶ 根据会员需要,可协助会员在各地举办研讨会、学术讲座。

⑷ 编辑出版会员作品专集,资助会员出版个人文集、作品集等。

⑸ 免费在本会主办的报刊、会议上推介会员专著。

⑹ 组织会员开展教育科研,对会员科研成果进行评级鉴定。

⑺ 免费为会员提供与教育科研相关的信息、咨询及服务。

⑻ 免费寄赠本会主办的全年报刊(择一种),订阅本会主办的报刊按80%付款(要求挂号者自付挂号费30元人民币)。

7 本会长期随时吸收新会员,本须知长期有效。

凡要求入会者,按上述第1条要求办,随同论文、照片、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费等寄至:530001广西南宁明秀东路185号丰业国际城C-2116苑 唐佳琪 电话:0771-5769401 (http://,E-mail:)

中国教育科学学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__申请表

档案号 NO: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贴 照 片

籍贯 学历 职称 职务

所在单位 名称 党派

地址

本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简 历

专长

特长成就

荣誉获奖情况

本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或推荐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理事会(研究院、杂志社)意见:

年 月 日

退社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目标,发展乡域特色产业,有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建设生态文明美丽新。

二、实施范围

2014年——2020年完成全乡1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其中2014年完成全乡25度以上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三、实施原则

(一)农户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自愿,不得强迫命令,不搞强推强退。

(二)因地制宜原则。各村(社区)要根据本村自然条件实事求是,适地适树,本着“一村一业、集群发展”,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相结合,引导农户林药、林草结合,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实行以短养长、长短结合,增加农民收入。

(三)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此次退耕还林实施过程及退耕还林后续管理中,各村(社区)要加强指导和监管,与农户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树苗栽植,管护责任,实现受益农户自觉栽植,自觉管护的退耕还林机制,对栽植不按技术要求不规范栽植,管护不到位,擅自毁林还耕的农户不得享受国家有关补助资金。

(四)不得重复退耕原则。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不得纳入此次退耕范围。

四、新一轮退耕还林相关配套政策

(一)资金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年共计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200元每亩,中央预算内种苗费300元每亩;分三次兑现,第一年800元每亩(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每亩、第5年400元每亩。

(二)创新经营实施主体。可在尊重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依法依规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由新型经营主体等承包流转实施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必须兑现给原土地承包经营户。

(三)统筹整合,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整合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林业综合发展资金,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农户在退耕地上间种豆类、中药材、菌类、蔬菜等植物。

(四)退耕还林期满,后续政策。一是对补助期满且符合公益林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分别纳入中央、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未划入公益林的,允许合理经营和依法采伐。二是对补助期满且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5日)。印发宣传资料,召开群众大会,将退耕还林全面准确宣传到村、到户,让群众真正明白此次新一轮退耕还林的目的、意义,政策界限,充分调动广大农户通过退耕还林大力调整农业经营模式,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积极性,提高退耕还林社会经济效益。

(二)调查摸底(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5日)。由各联村负责人牵头,各村支部书记具体负责(支部书记空缺由村主任负责),整合干部力量,科学分工,深入各村(社区)农户,走访调查,实地查看地块,分别统计15度至25度及25度以上的坡耕地,摸准基数,填写退耕还林摸底调查表,并于2015年1月15日报乡林业站。由相关人员负责录入,2015年1月20前,由乡林业站汇总上报县林业局。

(三)农户申请、实地规划(2015年3月10前)。各村(社区)根据县人民政府给我乡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面积,结合调查摸底阶段掌握的基本情况,再次深入农户,发动农户填写自愿申请书,实地规划退耕地块,丈量退耕面积,种植密度,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明确农户自身权益、义务及责任。

(四)栽植验收(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4月30日)。由乡林业站牵头,各相关乡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分赴各退耕还林树苗栽植地块,指导栽植技术,现场验收,合格一块,验收一块,并将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

六、保障措施

退社申请书范文第3篇

现状分析

一、金融创新形势分析

1. 从国际金融环境看,世界经济一体化导致金融全球化,金融产品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给传统的银行业务带来了一场挑战。

2.从国内宏观经济看,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资本市场日益发展壮大。为适应这种发展形势,农村信用社必须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支持三农发展。

3.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创新、不断完善业务功能显得日益紧迫。

4. 加入WTO几年来,金融竞争形势更加严峻。农村信用社面对着国内外商业银行在人才、客户和业务等方面存在巨大竞争压力。

二、中间业务分析

1. 外资银行现状。外资金融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一样,已成为外资商业银行的支柱业务之一,而且地位越来越重要。

2. 我国的现状。我国金融中间业务发展十分缓慢,传统业务发展空间相对较小,单纯依靠存贷业务难以获得丰厚利润,银行只能“表内损失表外补”,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三、农村经济形势分析

1. 随着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高效农业日益发展,小型农机已阻碍经济发展,并逐渐受到冷落。

2. 加入WTO后,农业面临着空前的压力,只有走集约化的道路,降低生产成本,农产品才有竞争力。

3. 就农村经济水平来说,仅靠农民自己的经济实力,购置大型农机还是相当困难的,他们急需资金上的支持。

业务探索 支农之路

金融创新必须从现实出发,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基层信用社自身的实力,应把金融租赁业务开展起来。

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先对其有基本的了解:

融资租赁,是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业务,它是由承租单位提出所需设备,金融单位出资购买后,再把设备租给承租单位使用,并定期收取租金的一种信用活动。

二、融资租赁的方式

根据信用社和承租单位的具体情况,具体融资租赁可采取如下形式:自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从三种形式来看,自营租赁手续简单,且可控性强;委托租赁手续复杂,可控性较低,但风险分散且与农户直接接触。

方式不同手续也有差别,但基本程序大致相同:

1. 信用社作为出租单位,向农机局发出邀请函,有意向的承租单位向信用社发出书面申请,之后信用社与承租单位进行相互了解和初步协商。

2. 选定租赁物件。在同意建立租赁关系的基础上,承租人可根据需要选定设备及规格要求提请出租人确定,出租人选择供货单位。

3. 填写《租赁申请书》。承租企业正式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并交验符合租赁条件的有关文字资料。

4. 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单位接受租赁申请后,要由经办人员对提交的有关文字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并进行现场调查和研究,核实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写出审查报告,按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后,即可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包括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租赁物件名称、规格、数量、价款;租赁物件所有权、租期和费率;租赁物件的交货、验收、维修、保养、毁损处理;租金计算依据、缴纳办法和手续费清算;租赁物件残值处理及违约处罚等。

5. 签订租赁设备购置合同。在承租人选定设备的基础上,由出租单位与供货单位商洽签订购买合同。合同中要填写买方单位、卖方单位、设备名称、交货日期、收货地点、收货单位及提货方式等。购买合同应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要妥善进行保管。

6. 支付设备货款及交货。按照购买合同规定,出租单位要按时向供货单位付款;供货单位要及时、保质保量,直接向承租单位发货。承租单位收到货物后,要认真验收,并及时安装调试,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后,立即向出租单位开出收到租赁物件的收据。

7. 发出起租通知和收取租金。出租人接到承租人收到租赁设备的收据后,即可发出起租通知。根据实际情况,设备投产一定的时间,因此,可应承租人要求,商洽定出第一次缴纳租金的日期。起租通知要填清缴租的次数、日期和金额。若逾期不缴,要按天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者,要由担保人负责抵偿。从支付货款日到起租日,出租人垫付的资金,应计算利息,加入租物成本,计算利息。

8.租赁设备产权转让。租赁期满,租金结清后,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再向出租人缴纳一定数量的设备残值费后,出租人即可开出产权转让证明书,这样设备所有权即可归承租人。

三、拓展租赁业务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1. 组建营业机构。应尽快建立租赁公司,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并纳入信用社内部统一管理。

2. 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抓紧培训人员,以适应开拓业务的需要。

3.租赁业务和信贷业务要分工合作。

4. 定期对租赁设备检查。租赁期内使用单位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完好之责,设备损坏时,应由承办单位承担责任。

5. 租赁设备投保。为了保证租赁设备资金安全,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6. 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中途退约。

7. 租金计算方法。融资租赁方式分析,影响租金的因素应包括设备原值(含运输费)、利息、保险费、手续费及租期,其中利息应按资金占用时间和相应贷款利率确定。

租赁业务能够有效实现社企“双赢”

一、对承租单位的好处:

1. 设备使用价值。采取融资租赁的办法,使可用租赁设备新创造的价值渐次付出价值――租金,本身也同时获利,把银行效益寓于承租单位效益之中,实现了“借鸡生蛋,无本生财”。

2. 国家政策优惠,有利于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租赁期满,结清租金后,企业一般只需再付少量残值费,就可获得设备所有权,继续为本单位生产服务。

3. 承租单位费用负担稳定。由于租金是在租赁合同中一次固定下来,费用负担不会随之上浮,这对企业效益的稳定增长有一定作用。

二、对信用社的好处:

1. 提高信用社自身效益。经营租赁业务是根据企业需要设备的申请,由银行出资购置设备,然后租给企业使用,这实质上等于放给了企业一笔贷款,有利于信用社资金流动。

2. 资金的安全性。银行经营租赁业务,一头连接着供货单位,与之发生购买关系;一头连着商品需要者,与之发生租赁关系,体现了“钱物结合”的原则。同时,由于在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仍归银行,含有抵押贷款的性质。因此,租赁业务安全性较大。

3. 能够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租赁是一种古老又新兴的银行业务,它具有信贷、贸易二重性质,并有商品生产者、银行、承租人三边关系。要搞好租赁业务,银行业务人员不仅要掌握货币信用知识,还要懂得租赁项目的专业知识,迫使信贷人员刻苦学习,成为一名多能的人才。

4. 开辟新径,改变现状。金融租赁业务的开展,为信贷业务开辟了新径,带来了柳暗花明的前景。

5. 提高自身信誉。租赁业务直接与农民接触,体现了为农民服务的宗旨,银行在为农民服务的同时树立了自身的形象,能促进银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6.能够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从而改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三、大力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1. 加速农业技术的改造。融资租赁的开展,使大批农机投放农村,必然取代小型作业,从而使农业技术大大提高。

2. 保证供给,促进生产。租赁业务的开展可以确保机器数量的相对稳定,及时保障粮食颗粒归仓。

退社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反补贴调查;非市场经济国家;对策

中图分类号:F752.02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2010年10月21日,美国国内企业再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针对中国的复合地板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当天已经立案,并已经向中方发出通知。据申请人提供的美方统计数据,2008年和2009年我国涉案产品出口总额分别约为1.48亿美元和1.20亿美元。原告材料,针对中国制造复合地板的反补贴的六条理由分别是人民币汇率低估、生产型企业税减免、生产型企业地方税减免、特定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税减免、进口设备增值税和关税减免以及电价补贴。

美国地板企业协会在“双反”调查的申请书中称,中国出口美国的多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地板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且倾销幅度高达242.2%,严重损害了美国地板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利益,要求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立即对中国地板企业启动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该协会根据所获信息准备了一份将近200家中国企业的指控名单,但不管是否被列入原告指控名单,只要在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美国出口了复合地板的企业都属于反倾销被调查企业,凡是在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出口复合地板产品并进入美国海关的企业都是反补贴调查对象。

据中国海关数据,2009年涉案的木质地板产品金额达1.2亿美元。如经美国方面裁判程序败诉,中国地板企业要么放弃美国市场,要么将被迫缴纳最高242.2%的惩罚性税收。

在中国对外贸易有了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我国在连续1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后,又骤然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相对于对反倾销问题的可谓汗牛充栋的研究,反补贴在最近几年才被引起重视。因此本文主要对反补贴调查加以研究。

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补贴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称《SCM协定》),补贴指一成员方政府、任何公共机构或政府通过某种筹资机制或私营机构向特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输入某产品,或对其他成员方利益产生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其表现形式包括:资金直接转移,如政府赠与、贷款;潜在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对本应收取的资金给予豁免,如减免税收;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服务或商品,或政府购买商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等。

SCM协议还重点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补贴的提供者必须是WTO成员方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补贴的形式必须是财政资助或各种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必须有利益存在,即企业由于补贴而获得了利益好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动,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向出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措施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则受到损害和歧视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不可申诉补贴是指补贴不具有专向性。专向性是指向特定的企业或行业或行业的部分企业提供的补贴;如有专向性,就要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条件。

三、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的原因

(一)反补贴调查的合规性。世界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各国的市场都面临着“狼多肉少”的状况,我国因产品质优价廉而受到各国消费者的青睐。这样,必然会对其他国家国内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一方面宣扬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给各国经济带来的好处,宣扬贸易保护主义的危害与弊端;而在实践中,他们为了保护本国的企业,利用各种关税与非关税的措施为贸易自由化设置障碍。而反补贴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为防止其他国家对本国实施贸易报复,一些国家更倾向于实施反补贴措施,这一合规的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扩大。

(二)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被更多国家所承认。相对于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到2004年为止中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案件的数量并不多。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在“入世”后15年内中国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到2016年中国才被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方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由于被大多数的发达国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这些发达国家看来,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在出口中的补贴难以计算和划分清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事实上在执行中并没有特别的意义,所以发达国家大多只运用反倾销来应对中国的低价出口。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中国产品会遭遇不断增加的反补贴调查措施。如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国际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一改美国23年来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政策,其导向性和示范效应极大,标志着中国开始面临国外反补贴调查的严峻挑战,反补贴调查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威胁。

(三)一些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与WTO规定冲突。中国政府于2001年在清理出口补贴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对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和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不够,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对一些专项资金的清理仍有遗漏,不仅仍存在争议性较大的可诉性补贴,还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的直接出口补贴。如在由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中,地方政府往往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以退税等方式私自让渡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给企业。此外,我国对企业的补贴都是具有非常强的专向性,对高新企业,尤其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或是被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的外资企业获得了远比其他企业优惠的政策。而且,这些补贴名目繁多、形式多样,如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补助,而且在贷款、返还利润和税收、提高折旧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把采购国产设备或者配套的零部件视做进口给予减免进口环节税收的优惠等等,这些补贴都是被WTO规则列为禁止性的。

(四)与发达国家贸易顺差所造成的压力。据统计,2008年中国进出口25,616.3亿美元,增长17.8%,其中出口14,285.5亿美元,增长17.2%,进口11,330.9亿美元,增长18.5%,贸易顺差2,954.6亿美元。2009年中国进出口总额22,072.2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12,016.6亿美元,进口总额10,055.6亿美元,贸易顺差1,961.1亿美元。中国产品享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一些存在巨额贸易逆差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改善贸易环境,就可能会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同时,有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大多拥有发起反补贴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反补贴措施很容易成为它们的贸易保护手段。

四、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1、完善中国的反补贴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贸易摩擦也随之快速增长,在这种形势下,虽然中国已经在反补贴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历史较短等原因,尚不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存在总体立法层次不高、规制内容不全、权威性不高等问题,仍有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地方。因此,中国要进一步强化目前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提高其位阶,使其升格为法律,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此外,在反补贴立法与实践中还要贯彻与WTO协议相一致的原则。

2、加大对反补贴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及人才培养。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成功应对反补贴调查,首先要熟悉WTO反补贴方面的规则。目前,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实战经验比较少,熟悉反补贴方面规则的综合型人才比较缺乏,再加上反补贴调查本身的复杂性,涉及的信息搜集难度又很大。因此,要尽快熟悉游戏规则,加大对补贴与反补贴相关案例的研究,认真学习WTO反补贴规则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加大培养懂业务、懂法律、懂外语、熟悉WTO争端解决机构运作程序的综合型人才,为积极应外反补贴调查做准备。

3、进一步清理我国的出口补贴政策。中国政府于2001年在清理出口补贴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对WTO的反补贴规则学习和研究不够,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而按照《SCM协定》的规定,上述补贴都是被限制或者禁止的。因此,各级政府在已有或者将要制定的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一致性,取消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补贴或者潜在补贴。

4、充分利用《SCM协定》的特殊规定。WTO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这些优惠待遇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实质意义。如《SCM协定》明确规定,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总补贴额不超过单位产品金额的2%;或者该产品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4%;或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所有该种产品加起来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9%,则进口国不得发起补贴。又如,在SCM协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环保、科研以及贫困地区的补贴属于绿色补贴的范畴,政府应当充分利用。

(二)企业层面

1、积极应对是关键。我国企业在面对反补贴调查和诉讼时,普遍存在惧怕心理。如在2006年6月加拿大提起的反补贴调查中,只有浙江两家规模不大的企业积极应诉并最终取得胜利。相比之下,未应诉企业不得不承受242%的最高税率。因此,中国企业应当克服惧诉心理,在反补贴调查中据理力争。应该看到,积极应诉是一次积累经验的过程、与国际接轨的过程和规范自我的过程。遭遇反补贴调查时,首先要组织律师积极应诉,同时要及时寻求政府的帮助,尽量由政府出面与其他国家磋商,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使之符合国际标准,以便在反补贴应诉时准确、有效地提供各类数据,进行自我辩护。企业应注重会计知识的运用,检查目前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售价和定价的方法、依据、程序,以及据此安排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结合国际市场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适时作出调整。

3、做好国际市场调研。企业作为参加国际竞争的微观主体,还应注重国际市场调研,了解其他WTO成员方出口相关产业的情况,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敏感的、涉及国家利益的产品,以便能够及时地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做到既满足当地需求又能够避免反补贴调查。同时,出口企业应力求避免价格水平过低,以致超出合理的竞争范围,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造成损害。不触犯或者尽量少触犯当地生产商利益,以减少反补贴调查。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蔚.浅析WTO框架下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J].特区经济,2009.12.

[2]王跃.浅议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补贴的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9.1(上).

[3]余利红,刘海云.对华反补贴的最新动态、发展趋势与应对策略[J].国际商务研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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