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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全身运动质量评估;52项神经运动检查法;儿童医院;中枢神经系统发育;评估价值
[中图分类号] R742.3[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14)05(a)-0151-03
Value contrast of GMS and neurological assessment in early central nervous system development of children in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BAO Kexiu WANG Yuqing YANG Zhongxiu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Children's Hospital of Xuzhou City, Jiangsu Province, Xuzhou 221006,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assessment value of GMS and 52 items neurological assessment in children's early central nervous system development in rehabilitation department of children's hospital. Methods 86 prematures from January 2012 to January 2013 in Rehabilitation Department of Children's Hospital of Xuzhou City were selected as research objects. All prematures were assessed by the qualitative assessment of general movements (GMS) and 52 items neurological assessment from birth to 1 year, GMS scoring results and test results of 0~1 year old 52 items neurological assessment were analyzed and their consistent were compared. Results After GMS scoring determination, the children's twisting motion stage, in 76 cases with normal GMS score, accounted for 88.37%, they were further divided into monotonous abnormal movement (PR) in 8 cases, accounted for 9.30%, spasms-synchronized movement (CS) in 2 cases, accounted 2.33%, chaotic movement (CH) in 0 case, accounted for 0.00%. Although two part of the examination results had difference, the results of dimensions were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P > 0.05). According to the Kappa test, GMS score with 52 items neurological assessment had good consistency (Kappa=0.711, P = 0.004). Conclusion GMS score and 52 items neurological assessment from birth to 1 year can be carried out for the early eval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n rehabilitation, has a good consistency, but GMS score was relatively easier and has better accuracy, worthy of recommendation.
[Key words] GMS; 52 items neurological assessment; Children's hospital; Central nervous system development; Assessed value
在临床上,早产是导致婴儿今后神经系统存在异常发育的重要因素,据统计,在分析脑瘫患儿高危因素后发现,众多高危因素里,早产位居第1位,脑瘫发生率高达42.1%,同时,早产相对其他危险因素更易使婴幼儿的中枢神经系统发育异常[1]。因此,对早产儿进行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评估显得尤为必要,但临床有多种评估方案,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0~1岁52项神经运动检查法以及全身运动质量评估法(GMS),相关报道主要集中在单一方式上[2],两者在临床上的应用对比则鲜有报道,鉴于此,本文对此展开对比研究,得出一些结论,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2年1月~2013年1月徐州市儿童医院(以下简称“我院”)康复科进行治疗的早产儿86例为研究对象。其中男56例,女30例。入选标准:①扭动运动阶段至少记录1次GMS;②<37周龄;③可完成随访并有明确随访结局。排除标准:①预产期不明;②明确患有遗传代谢病;③失访。
1.2 研究方法
分别对所有患儿采用GMS及0~1岁52项神经运动检查法进行评价。
1.2.1 GMS评分法操作以数码摄像机记录,患儿出生后住院期间于每3周记录一次,且每次时长30 min,确保能够记录充足GMS内容以供评价。待患儿出院后每4周于我院康复科门诊记录一次,每次时长15 min。要求患儿在记录时取仰卧位,将其放置于暖箱或是婴儿床上,着装尽可能减少,以暴露出腕关节及踝关节,但应确保记录时房内温度符合患儿衣着。此外应在患儿觉醒活动时加以记录,但应避免其哭闹、烦躁或是持续打嗝。记录时应对准患儿脸部,明确其僵直运动状态是否受哭闹影响。将记录到的各时期的GMS内容进行选取,并复制至新评估磁带,得到患者GMS个体发育的轨迹。另播放GMS录像,以视觉Gestalt知觉评估GMS,区分正常及异常GMS。若为异常,则进一步评估亚类。在评估GMS时应关闭相应听觉信号,评估45 min时工作人员应适当休息,防止疲劳干扰判断,评判结果均由3名评估人员共同评估,评估者均有1年以上的评估经验,且均参加GMs Trust培训课程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3名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一致性达到95%,评估不一致的由3名评估人员进一步讨论协商决定,3名评估人员对于研究对象的基本资料均不知情。
1.2.2 0~1岁52项神经运动检查选择我院康复科长期从事儿保工作的高年资医务人员进行检查,取两次检查结果评价,其中第1次检查约在出生后矫正年龄42 d;而第2次检查约在矫正月龄的3个月。并将矫正年龄3个月龄评价结果作研究对象的最终结果。检查项目含5个维度,①头生长(头围是主要的判断指标);②社会相互作用(含觉醒状态、喂养情况、哭声;追听追视);③评价被动肌张力(含内收肌角、窝角、躯干背侧的伸展角度、躯干腹侧的屈曲角度、足背屈角快慢角、角弓反张情况);④运动活动(含面肌痉挛、肢体的自然活动、不随意活动;持续手握拳);⑤反射(含膝反射、巴宾斯基征、吸吮运动、拥抱反射、抓握反射、自动踏步;非对称紧张性颈反射)。各项记分方式为0分(即正常):患儿该方面的中枢神经系统表现正常;1分(即中度异常):患儿该方面的中枢神经系统有轻中度异常;2分(即重度异常):患儿该方面的中枢神经系统有重度异常。总分统计时若各维度均为1分,则记为1分;若维度中有1项或以上2分,则记为2分。重度缺陷:上述5个维度中,≥4个维度为2分;中度缺陷:≤2个维度为2分。
1.2.3 GMS评分标准从下列7个方面进行判定:①自发运动幅度;②速度;③顺序;④流畅性;⑤手指运动;⑥运动性质;⑦起始状态。分别实施评分,各项评分相加,符合理想化概念的计2分,不符合者计1分,GMS最高得分14分,最低得分7分。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分析,计量资料数据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一致性检验以Kappa法实施,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GMS评分结果
经GMS评分法判定后,扭动运动阶段,GMS评分正常者76例,占88.37%;异常者进一步区分为单调运动(PR)者8例,占9.30%;痉挛-同步运动(CS)者2例,占2.33%;混乱运动(CH)者0例,占0.00%。见表1。
表1 各运动阶段GMS评分结果
注:N:正常扭动;PR:单调运动;CS:痉挛-同步运动;CH混乱运动
2.2 52项神经运动法的检查结果
两次检查的结果虽有部分差异,但各维度结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见表2。
表2 0~1岁52项神经运动法的检查结果(分,x±s)
2.3 GMS评分法与0~1岁52项神经运动法的检查结果比较
根据一致性Kappa检验,GMS评分法与0~1岁52项神经运动法具有较好的一致性。见表3。
表3 GMS评分法与0~1岁52项神经运动法的检查结果比较(例)
注:GMS:全身运动质量评估
3 讨论
近几年来,国外有报道称GMS作为一类新型神经运动学的评估工具,可针对婴儿早期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可预测其神经学的发育结局[3]有报道称,GMS法可敏感提示医务人员患儿的神经损伤,从而对脑性瘫痪等其他神经系统发育障碍形成较为早期和可靠的评价预测[4]。但临床上,亦有学者偏向于通过52项神经运动检查法对患儿加以检查判断,原因在于此种方法能够直接接触并检查患儿,且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通过接触性检查能够更好的反应患儿实际情况[5]。鉴于对GMS评分法以及52项神经运动检查法在临床的运用有所争议,笔者尝试对比上述两种检查方案对我院康复科患儿的症状预测情况,以期为临床治疗提供一些诊断依据[6]。
本研究发现,经GMS评分法判定后,患儿正常扭动者占比88.37%,显著高于单调运动的9.30%,及痉挛-同步运动及无混乱运动者;而使用0~1岁52项神经运动检查法进行两次检查的结果虽有部分差异,但各维度结果对比均不显著。此外,进一步根据一致性Kappa检验,GMS评分法与0~1岁52项神经运动法具有较好的一致性。这表明两种检查方式产生的预测结果基本相符。亦符合国外Chaudhary等[7]的报道结果。由于GMS评分法较好地反应了患儿全身性粗运动情况,最重要的特征即为患儿手部、腿部及躯干的运动多样性。GMS的变化可作为较佳指标对患儿神经系统实施预测。此外GMS评分法具有非侵入性和非干扰性等优点,此法经济投入较少,且操作相对简单,避免了0~1岁52项神经运动法的复杂繁琐性操作及较长的耗时,又具有更加直观的操作流程,有着极高成本-效益比,能够应用在任何可能有神经发育缺陷的新生儿群体中,并适合应用及推广,特别是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医务人员能够更加简便的经此操作预测患儿早期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情况[8]。加之本研究结果已证实两种评分法无明显差异,因此更利于广泛推广于临床。需要指出的是,GMS评分法预测早产阶段及扭动运动的特征时主要分为下列情况:①正常表现:受试者整个身体均参与运动,且持续数秒至数分钟。身体的臂、腿、颈以及躯干均通过变化运动的顺序呈现GMS内容[9]。而在运动强度和力量以及速度等方面,有着高低起伏的运动变化,且开始及结束均有渐进性。顺四肢轴线的运动旋转发生的轻微变化能够使整个运动十分流畅和优美,同时可形成复杂多变的状态[10]。②异常表现:有连续性的运动顺序单调,身体各部位运动无正常GMS内容的复杂性,或是运动较为僵硬,患儿失去了正常流畅性,全部肢体及躯干肌肉基本同时进行收缩及放松,或者肢体运动的幅度过大,相关顺序亦十分混乱,无流畅性,动作忽然欠连贯等[11-12]。由于研究时间的限制,本次研究范围亦有所欠缺,加之样本容量较少,值得临床进一步以大样本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GMS评分法与0~1岁52项神经运动检查法均可对康复科患儿进行早期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情况评价,但GMS评分法相对更加简便,且准确性较好,值得临床推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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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浏览更多强制拆迁申请书请点击“拆迁申请”查看。
强制拆迁申请书范本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拆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1、城市房屋拆迁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迁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家拆迁赔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关键词: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编制过程
1 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依据
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上级土地主管机关对土地转让申请的批复;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提供的土地现状分析报告;政府制定并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土地或房地产专职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书;土地置换小组研究确定的转让底价等资料。
2 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置换小组和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转让土地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竞价转让文件,它是竞价人编制竞价申请、竞价报价书及现场竞价的依据,因此应当包括转让土地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转让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竞价规则、地块现状说明、规划设计条件、合同条件、附件等。
2.1 竞价公告。
竞价公告主要是对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控制性规划指标,参加竞价人的法律条件,竞价文件购买的时间、地点和截止日期,竞价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竞价转让联系方式和地址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竞价转让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具体内容涵盖为:地块编号、土地位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转让年限。
2.2 竞价须知。
竞价须知是对竞价转让的法律依据、竞价人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竞价申请和报价应提交的具体文件和要求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详细说明,具体如下:
①法律法规。对竞价转让开展的合法性和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依据进行说明,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竞价转让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②竞价人资质条件要求。此项应具体的对竞价申请人的资质等级、银行存款数额、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技术要求及人员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竞价人申请竞价应提交的资信材料予以明确。
同时,详尽说明对竞价人资格预审的方法、时间和具体要求,还应说明是否接受联合报名等内容。
③竞价申请、报价和保证金要求。一是详尽的说明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的编制格式和要求,并附竞价申请书和竞价报价书范本。二是说明应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数额,对竞价申请书、报价和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说明。三是对无效竞价申请、无效报价书和不按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说明,并说明其相应的处理方式。
2.3 合同条件。
竞价转让合同是现场竞价转让成功后,转让人约束受让人的关键性条文,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详细,是关系到竞价转让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合同价款能否如期支付,能否维护转让单位利益的关键。竞价转让合同格式应参照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合同范本,最终以转让单位和竞价受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4 附件。
为了使竞价人对竞价情况详细、深入的了解,以便于竞价人研究、分析报价,同时规范竞价人上报材料的规范性,竞价文件应当把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竞价报价单、规划设计条件(文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规划用地范围图及有关附图、技术规范、技术资料等作为附属性文件编入竞价文件。
3 竞价文件编制注意问题及对策
3.1 竞价文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文件格式不规范、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文件内容不全、文件的个别规定有待改进等。
3.2 编制好竞价文件的对策。
①竞价文件应具有针对性。竞价文件的编制应针对竞价转让的土地现状、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价款支付时间和比例等进行详细说明,让竞价人了解竞价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②竞价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竞价文件应说明竞价申请编制要求和资格预审要求。让竞价人不但了解竞价要求,而且这些要求是竞价单位通过实施能够实现的。竞价文件应明确地告诉竞价单位要怎样的资质等级、多少资金储备、如何参与竞价、如何报价等。使竞价人清楚竞价规则,按照要求参与竞价。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70506
【实施日期】 19970506
【文号】 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
【名称】 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章名】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根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请予审理登记。
一、申请出质登记当事人
质权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盖章)
出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盖章)
二、申请质押原因:
三、质押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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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押商标权属状况:
五、质押价值:
六、质押期限:自 至
七、其他有关事项
八、附证明文件
(一)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质押合同副本壹份(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发证机关、确认签章)
(四)人委托书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 】工商标字第 号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原因:
质押担保主债
权种类、数额:
质押商标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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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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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及事项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