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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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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当前税务登记户籍管理的现状

1、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登记户数差距悬殊,漏征漏管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目前海门市工商与税务部门缺乏信息正常交换机制,加上管理模式差别很大,因此,工商与税务登记户数的差距有不断增大的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我市工商登记户数为25834户,而同期税务登记户数仅18531户,为工商登记户的71.7%;从2002年8月份统计数据看,工商与国税企业户数相差136户,私营经济户数相差156户,个体经济户数7111户,共计相差7303户。从2002年1月以来的税收检查看,共清理漏征漏管户达1080户,查补增值税526万元。大量漏征漏管户的存在,造成了纳税人间的不公平竞争,在不少税务登记户中产生了抵触情绪,给税收日管带来不少弊端和矛盾。

2、纳税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对户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在我国经济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特殊时期,随着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民营个体经济的大力发展,新的经济形式、经营方式、生产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形成了多元化的经济格局:如分支机构、办事处经销点、承租承包企业等,这些企业存在着生产不规范、经营不正常、内部管理不科学等问题,为基层税务部门准确把握征税对象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

一是非正常纳税户(失踪户)不断增加。目前,就有失踪户986户,占纳税户数的6.6%,这些失踪户除了部分尚未清缴的税款外,其流失在外的未缴销发票,随时都可能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由于对失踪户缺乏必要的监控,一些蓄意偷税的纳税户将失踪作为偷逃税款的一条捷径,只要换个经营场所,变个企业名称,就可到新的征收机关登记注册新办企业,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征管信息的相互传递沟通,尽管原辖管机关电脑上存储着该企业情况,但企业已不存在,对其欠税只能挂帐,久而久之,划入陈欠或死欠,而该纳税人在新的征收机关又可故技重演,一再得逞。

二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急剧膨胀。最近,我们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进行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86户总机构下属的717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中,有33户既未在总机构缴税,又未由分支机构缴税,只报开票部分收入,隐瞒现金收入现象较为普遍,满足总分支机构条件的分支机构仅占12.5%,多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不符实,滥竽充数。街道下属单位的分支机构名不符实现象更为严重。同时分支机构扩张趋势日趋明显。从调查的市属商业系统下属单位的分支机构情况看,16户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达79户。

三是对纳税人变更注销管理脱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格局复杂多变,一方面大量的转制改制企业的兼并、联合、分裂、资产重组、企业的破产等情况出现,税务机关获取上述信息的渠道并不畅通,税收管理往往滞后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企业注销、变更登记在管理上脱节,另一方面,就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体制而言,同一征管部门中存着收入隶属、收入级次的不同,存在着属地管理与垂直管理的交叉重叠,存在着单管户与共管户的区别,使征管分局之间出现较多结合部、交叉部,造成了对部分纳税人税收管理失控的局面。

二、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包含着与传统征管模式截然不同的税源管理思路,它由依靠专管员与纳税人的直接接触获得税源变化信息转变为间接地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重点稽查来掌握纳税人的税源变动信息。要求我们在正确处理深化征管改革与规范税收征管关系的前提下,在观念上要从讲经验转换到讲规范统一上。就户籍管理方面而言,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征、管、查”三分离将传统的管户模式全盘抛弃,从而导致新模式运行中税源管理职能的缺位;尽管目前已认识到对传统管理方法的吸收利用,但基层建立责任区和责任人管理模式的做法只是简单照搬管户制,并未真正赋予其新征管模式下新的内容和职责,从而偏离了征管改革的思路。

二是规范纳税主体的制度建设不配套。目前,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建设中,对征税主体——税务机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要求较多,而对纳税主体——纳税人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要求则较少,造成征纳双方责任和利益的不对等。强化户籍管理成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责任,而纳税人通过逃避管理而获利,则可以不受制度约束。

三是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有待加强。现阶段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多数纳税人的意识还停留在“要我缴税”的阶段,普遍缺乏纳税遵从意识;并且不同层次的纳税主体财务核算、办税人员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给税务机关加强户籍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是计算机应用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硬件设备的配置相对征管全过程全方位应用而言相对滞后;网络的利用效率有待提高,计算机已设置的功能和作用远未充分发挥;机器管事制度机制尚不够健全,基层一线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亟待提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信息化综合效率的体现。上述种种,造成了新征管模式下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上的不足。

三、强化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的对策

推行征管改革,建立新征管模式的目的,在于取消缺乏制约的“一员下户,各税统管”的管户制,而非削弱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笔者建议,加强户籍管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别对待,注重户籍管理的方式。科学的户籍管理要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率问题,目前税务机关人手、精力有限,不可能进行“人海战术”式的管理。建议对税源大户应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对一般税源企业可实行分行业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可划片管理,对专业市场实行驻场征管。建立纳税户管理责任制,对辖区内的纳税户划片或分段实行专人负责,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对因管理不力造成漏征漏管户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密切配合,加强横向部门的协调。

一是加强与横向部门间信息核对交流。要做到应收尽收,就必须摸清家底。为此,要主动加强与工商、地税、技监、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在目前尚未实行先税务登记后工商登记的情况下,更要加强信息交流,一要尽可能多的对外部信息进行采集(如由工商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户源管理信息),与现有的税务登记库内内容进行核对,发现漏征漏管户;二要在税务部门内部开展日常户籍检查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的与横向部门开展联合清查,堵漏增收。

二是由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征管实践证明: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离开部门间的配合,税务执法难以到位。从户籍管理方面看,按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技监、民政、公检法司等部门间没有义务要与税务机关沟通信息,虽然近几年来,通过国税机关的努力,在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也有过若干协作规定,但也只是号召式、协商式地提出,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少管闲事。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就要从法律上明确各部门之间衔接传递户管信息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通过立法和制度规定来明确。

3、简化手续,规范纳税人登记管理。

一是改革纳税人登记注册手续。从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出发,现有的登记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企业从注册营业手续到正常经营手续齐备,需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技监局办理企业代码证、单独或同时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特殊行业还要到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办理许可证,上述做法,一方面大量耗费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各职能部门间由于缺乏法定的协作规定,实际工作中往往衔接不力,造成各自的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出现漏管现象。建议:由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成立企业登记服务中心,联合办公,统一受理或个体工商户的各项登记工作,逐步推行先办理税务登记,再办理工商执照登记。

二是严格税务登记类型划分。2001年换证后,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缴税)采取只登记不发证的做法,征管实践证明,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难以管理,从有利于征管出发,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缴税)全面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要求总机构提供责任担保,从数量、质量上控制分支机构,有利于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同时,在税务登记类型的划分上遵循“独立缴税的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缴税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原则进行,以此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理清征管对象,控制漏户产生。

三是打破“条块结合”的征管范围划分原则。长期以来,由于兼顾各级地方财政的利益分配,征管范围的划分一直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但在经济格局复杂化、纳税主体多元化的今天,这种划分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经济现状,从加强税收管理的大局出发,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征管范围的划分,严格按地域界定各分局的征管范围,避免征收机关间征管范围的交叉,便于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四是建立登记户巡查核实制。新的征管模式下,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各类登记,由于税务登记的书面情况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使数据采集的准确性较低。因此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上门实地查验,通过对其经营地址、经营规模、经营方式、人员配备等有关登记内容的核实,以保证征管基础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对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划分的正确判断。

4、改变形式,由“突击性”工作转变为“日常性”工作。按以往惯例,税务登记一年一次的验证及三年一次换证工作都是突击性工作,由于时间紧户数多人手少,常常是被迫流于形式,只求进度不求质量,借鉴公安部门对机动车牌照年检及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方法,对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时间根据税务登记号码尾数对应月份确定,将使验证换证工作作为一项常年工作,条件许可的话,可与工商、地税部门实行联合年检,提高验证、换证、工作质量。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将受益。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基本内涵和原则

“一窗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一个办税服务窗口可以为纳税人办理多项涉税事的一种服务方式,即以方便纳税人为目标,适当组合以往分项目、单职责窗口的工作内容,实行办税服务厅的“一窗多能”,由一个窗口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相关规定及程序,完成全部应受理的事项工作,实现“一窗受理、全程办结”,更好地为纳税人创造人文化的办税环境,同时促进干部队伍素质的建设,全面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推行“一窗式”服务的基本原则:满足纳税人办税需要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务实创新原则;协调配合原则。

二、推行实施范围

在镇、镇两个办税服务厅同步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由办税服务厅按照县局明确的岗位设置、业务范围及工作职责,为纳税人在办理各个涉税环节事项时提供“一窗式”办税服务。

三、推行主要内容

(一)办税服务厅“一窗式”服务主要职责

1、受理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开业、变更、注销、停歇业、复业、转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2、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审核、录入等管理工作。

3、受理各类纳税人以及零散税源的税款征收工作。

4、负责发票销售、审核、保管等管理工作。

5、负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工作。

6、负责解答纳税人的税收政策法规和有关税务事项的咨询。

7、负责实施税务违章行为的窗口处罚工作。

8、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和减免税申请。

9、负责以上税务活动所形成的税务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

(二)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1、窗口设置:镇、镇两个办税服务厅统一按照“一窗多能”分别设置4个服务窗口,即设置2个综合管理窗口、2个综合服务窗口。

2、岗位设置:与窗口设置相对应,镇、镇两个办税服务厅分别设置4个工作岗位,即设置1个办税服务厅主任岗、1个综合岗、2个综合服务岗。结合我局实际,镇办税服务厅主任岗由税费服务科分管副科长兼任。

3、岗位职责:按地税局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的岗位职责执行。

(三)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办税服务厅的建设规范、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按《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地税发[2012]42号)和《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制度》(地税函(20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税服务厅人员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市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兑现办法与行政执法责任制一并制定和推行。

四、推行实施步骤

(一)2012年6月中旬前为准备阶段。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推行实施方案,按照全市办税服务厅统一规范化建设要求,做好办税服务厅硬件设施改造、窗口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前台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从2012年6月中旬至7月底以前为推行阶段。从6月中旬起在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务,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试运行至6月底,从7月1日起正式推行,7月底以前完成推行工作。

(三)2012年8月为提高完善阶段。组织人员对前阶段推行“一窗式”纳税服务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办法,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推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为切实加强对“一窗式”服务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以局长杨峻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一窗式”纳税服务推行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税费服务科,高金玲兼任办公室主任。

推广“一窗式”纳税服务,是对税收服务理念的创新和突破,是我局实践“三个代表”、贯彻“执政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对加强税收服务,强化税收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纳税人税收满意度和办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一窗式”办税服务不仅是办税服务厅的“一窗式”,而且是整个地税工作的“一窗式”,不仅涉及到办税窗口功能的调整,而且涉及到全局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局关于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精神,从优化办税环境、塑造地税整体形象、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树立纳税服务理念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配合,特别是承担具体推行工作的部门要组建专班,明确专人,明细职责,确保推行工作有序开展。

(二)优化运行方式,提升干部素质

实行“一窗式”服务后,办税服务厅业务工作流程统一按《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地税发[2012]42号)文件要求执行。税费服务科要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对我局原来规定的一些工作职能、操作办法和管理规定,特别是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工作衔接办法等进行优化完善,并结合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由于“一窗式”服务是将办税服务厅原有分项目、单职能的专业化办税窗口撤销,重新设立全职能的服务窗口,窗口办税人员由“一岗几责”变为“一岗全责”,这就需要窗口工作人员具有全面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为此,在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的同时,相关科室要加强对窗口办税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并在以后的工作中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更新知识,使之适应综合服务工作需要。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为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税源监控工作

税源监控是一项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掌握,全面了解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规范涉税行为,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提供决策支持的税收管理活动。税源监控是与税收管理各项内容均密切相关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它贯穿于税款征缴入库的各个环节,是政策调整和税制建设的信息源,是规范税收行为的必要管理手段。因此,加强税源监控对加强和完善税收管理各项活动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源监控工作,要通过对课税对象的精细化管理,最大程度地解决征纳双方涉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使应征税收接近法定税收;要针对税源监控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和规律性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操作性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强化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税源监控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明确目标,准确把握税源监控任务

税源监控的目的是在规范税收行为的基础上,为组织收入、税收征管、税收政策执行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税源监控的性质具有两重性,即规范税收行为和提供决策信息。规范税收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监控纳税人纳税行为,观察纳税人是否做到如实核算、申报涉税信息;二是监控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了解税务机关征管工作质量和政策执行情况。提供决策信息,即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分析,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基形成及纳税情况,为组织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和规范税收政策提供参考信息。

根据对税源监控目的的认识,确定税源监控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和涉税行为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这要求税源监控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尽可能多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包括各类纳税人的组织形式、注册情况、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核算及资产状况、债务情况乃至信誉等级。

(二)解读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和涉税行为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从中发现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的真实性、纳税行为的规范性以及这些活动和行为的发展变化趋势。

(三)综合纳税人涉税信息,整理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的典型性和规律性问题,为税务稽查等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对依法科学组织收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和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划分范围,实现税源分级监控

税源监控范围是指税源监控的覆盖面。从监控的税种、监控对象、监控主体和监控的指标考虑,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在监控税种上,涵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五个主要税种。

在监控对象上,涵盖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行业监控包括综合征管软件内置的96个行业的全部纳税人。

在监控主体上,依据效率原则和可操作原则,税源监控应坚持分级管理、多层监控、逐级细化的方式。省局负责监控:1.经营收入标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上年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税金标准:上年度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或企业所得税(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库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市局负责监控:1.经营收入标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上年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税金标准:上年度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或企业所得税入库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如上述监控范围内企业提供的税收占全市税收总量的比重达不到80%,各市需要根据本地税源实际扩展监控企业标准和范围。基层负责监控:本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

在监控指标上,税源监控的基本指标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税收财务信息和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隶属关系、税款缴纳方式等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代码、企业名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国税税务登记证前六位号码、地税税务登记证前六位号码、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增值税缴纳方式、消费税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集团公司情况、企业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管级次、主管税务机关等。企业基本信息表的信息应于每年年初重新核实,并整理修订一次。2.企业税收财务信息。即反映独立纳税人的税收缴纳信息和财务核算的信息。企业税收缴纳信息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数据,数据源为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数据的对应科目;企业财务核算信息源于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数据源为“一户式”综合税收管理系统中企业财务报表的对应科目。3.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即以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和劳务为对象的税收缴纳信息,数据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可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的对应科目通过数据处理转换生成。

各级国税机关要制定各类数据采集规范,明确各类数据采集岗位责任,逐步实现税收数据的电子化采集,严把数据采集质量关;依托省局信息化运行维护管理规定,建立各大应用软件集中运维机制,完善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软件操作培训,减少和避免操作失误;加大对系统基础数据的检测、通报、整改工作力度,将数据正确率和及时修改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范围。以精细化的工作为保障,确保税源监控质量,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四、分类管理,突出税源监控重点

(一)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管理。市、县国税机关要依照省局有关规定,分别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纳税规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选派业务素质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税收管理员管理重点税源企业。一是全面掌握税源情况。了解同行业信息和市场动态,加强对纳税人税源信息的收集,加强对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巡查,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监控,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金流转以及原材料、产成品购销情况等各类信息。二是深入开展企业税源分析。掌握纳税人生产工艺、能耗物耗、财务比率等信息,分析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不断提高税源分析的质量和层次。三是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及时宣传送达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准确进行应缴税款申报,融洽征纳关系。

(二)对特殊行业企业突出个性管理。根据特殊行业特点及税源分布、经营规模、征纳方式等要素,制定和完善行业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加强监控。一是对享受减免退税行业,特别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并抵扣税款的企业以及区域性特色行业企业,要根据工商注册信息、实际生产能力和生产要素分析测定销售收入、增值额、实现利润以及税负情况。二是完善重点应税消费品的税基控管,规范白酒、卷烟、汽车等行业消费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核定管理,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测算应税消费品的最低计税价格,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降低消费税税负。三是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注重收集、掌握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投资、建筑面积、项目成本、销售收入等信息,加强税源跟踪和评估,实行预售收入按率预征、开发产品完工后确认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四是强化非居民所得税管理,监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防止非居民所得税流失。

(三)对个体工商户注重核定管理。完善个体“电脑定税”系统,严格参数指标采集,公开定税税额、公开调整定额,统一税负标准,不断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对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对定期定额户要求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税收管理员要加大对建帐户和定期定额户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经营户的发票使用情况,了解经营户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实施动态控管。

五、落实制度,实现全过程监控

(一)户籍管理制度。一是落实登记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各项规定,实行户籍巡查制度,定期组织漏征漏管户清理,摸清户籍底数。建立与工商、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交换和比对登记信息,分析差异,切实解决与其他部门登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注意与民政、编委等部门的协调,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工作。加强与街道、市场、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特点和规律,管住户籍增量,逐步理清户籍存量。二是加强认定管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各类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认定、享受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等,在认真审查报送资料的基础上,要实地调查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要加强信息比对和部门协调,认真审核把关,从源头上夯实税源管理工作基础。三是严格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管理。按月公示停歇业登记和非正常户认定情况,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掌握并监督纳税人停歇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和注销登记情况,并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一经发现假停业、假注销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改组、改制、关停、空壳等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监控,重点管理,防止纳税人利用企业经营方式变更等逃避纳税义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二)账簿管理制度。一是落实财务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征管法要求,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要求其按时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等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二是提高账证质量。针对部分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账证不全,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不真实、虚报亏损的现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强化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提高建帐质量,督促纳税人据实记账,降低因账证混乱或不真而给国税征管工作带来的难度。三是加强个体建账管理。凡是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帐,对应建帐不建帐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从高核定定额;对已建账的要加强建账后的税务检查,提高建帐质量,巩固工作成果。

(三)发票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发票信息审核。将所有发票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加强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的验旧供新管理,认真核查发票开具金额及使用情况,对纳税人申报情况严格进行票表(卡)比对。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查询,各基层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纳税情况的查询比对,强化监控分析。加大对代开发票的管理力度,防止利用代开发票转引、买卖税款。二是推行有奖发票。建立发票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发票有奖使用、有奖举报、违章处罚的“两奖一罚”活动,提高消费者依法索票、纳税人依法开票的自觉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发票管理。同时,加大对发票开具不规范,大头小尾、虚开、代开、借用发票的处罚力度。三是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按照总局要求,尽快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招标选型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广税控收款机。

(四)申报征收制度。一是加强异常申报管理。对连续零、负申报以及申报明显异常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分析。建立按季分析比对制度,重点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发票验旧供新信息、代开发票信息、开业、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减免税资格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等进行关联性分析,找出企业异常申报的原因,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异常申报率,切实提高申报质量。二是规范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管理。依法规范延期申报程序,对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预缴税款;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手续,对缓缴到期的税款,要及时催缴入库,杜绝新欠发生。三是大力清理欠税,严格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认真执行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对欠税企业逐户下发核查信息,逐户核实欠税情况,分类掌握欠税结构,详细分析欠税成因。要依法、综合运用欠税公告、以票控欠、以欠抵退以及强制执行权力,加大清欠力度。坚持以核查促清欠、以清欠促管理,不断提高税源监管水平。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滞纳金的单位和个人。

六、界定职责,实现税源立体监控

税源监控工作职责根据各级工作侧重点的不同,有所区别。

(一)省、市级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对下级机关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建立本级重点税源监管企业信息库,按时汇总、审核税源监管企业信息;

3.及时将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转发下级国税机关;

4.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管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查寻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5.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财务信息、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税源监控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监管企业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2.监控企业应交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追踪未缴税款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征收部门通报未缴税款大户的情况;

3.定期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4.定期测算监控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对纳入本级监管的税源户进行筛选,排查税负异常企业。

七、注重考核,提高税源监控效率

有效的奖惩激励是落实税源监控工作机制,提高税源监控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源监控工作流程,推行全方位税收质量管理方式,充分调动税源监控人员的积极性。

(一)制定税源监控工作规范。要从户籍管理、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申报监控、信息采集、审核审批、税收业务档案、税源分析、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税负预警效果、税负异常排查等方面细化规范内容,并与岗责体系配套衔接,进一步明确工作考核标准,体现考核导向,做到税源监控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支付结算 账户管理 开户许可证

按照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制度,开户许可证是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但在账户管理实践中,单位存款人开立非核准类账户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因此,开户许可证实际上已成为单位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进而获得商业银行各类金融服务的法定证件。但由于目前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上,只注重审核发证环节,对于后续管理存在较大疏漏,致使很多已不再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账户仍然在银行体系内,既增加了账户管理的难度,也为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非法经营、偷逃税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潜在的可能。

一、现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开户许可证的规定

现行账户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2003年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随后下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中规定: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此外,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人民银行在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处理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原开户许可证的状态设置了两个可选项,即:收回和遗失。因此,在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处理的实际操作中,申请人一是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办理销户手续;二是出具许可证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办理销户手续,二者必选其一。

二、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缺失带来的管理难题

(一)单位终止后开户许可证仍然长期有效

《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以及存款人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然后再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在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基本户已无资金时,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不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于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尚未建立,在存款人手中的开户许可证依然有效,存款人依然可以凭借该开户许可证办理其他各类相关业务。

(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约束力不强

《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制度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由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户开户许可证一经发放长期有效。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开户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拒绝提供相关证照及开户资料配合账户年检工作,现行制度没有建立吊销开户许可证制度,使得年检工作对存款人的约束力不强,银行对正常发生结算但未能参加账户年检的存款人没有制度上的制约措施,致使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率始终不高。经统计,2012年陕西省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账户综合年检率仅达到21%,基本存款账户的年检率也只有27%。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缺失使得账户年检制度不能有效实施,对规范账户日常使用的作用受到制约。

(三)大量“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无法清理

对于长期不发生结算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开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但尽管制度如此规定,如果存款人不主动到银行申请撤销账户并提供销户材料,开户银行自行为客户销户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目前在实践中,对于这一类账户的管理办法是:商业银行在行内业务系统中将该类账户设置为长期不动户,同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为该类不动户设置“久悬”标识。当长期不动户为基本户、专用户、临时户等核准类账户时,由于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缺失,人民银行同样无法按照“视同自愿销户”的原则对这部分长期不动户进行销户处理,从而造成久悬账户长期“久悬”,银行系统资源大量浪费。例如,截止2012年10月底,陕西省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已经达到96800户,占同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总量的12.7%。而且,近两年“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数量激增,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远高于同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增长率(10%左右)。

(四)基本户的主办账户作用被削弱

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应通过基本户办理。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也必须首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在实践中,存款人往往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后,日常业务均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进而将基本存款账户架空。根据统计,截至2012 年十月底,陕西省共有63350户基本存款账户超过一年以上未发生结算业务,占全部基本存款账户的15%,占全部“久悬”账户的65%。这些基本存款账户被闲置后,存款人仍可以通过其他非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各类结算业务。

三、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吊销制度

(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经营组织有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企业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可以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改正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且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等等。

吊销营业执照后,机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也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我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法定代码的标识的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自发放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年检制度,以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经营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年检以年检过的营业执照为基础。组织机构代码没有明确的吊销制度,但没有参加的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在使用中会被视为失效,以此保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合法性。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时需要出示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注销文件,经营机构还需要出示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证的回执。

(三)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申请减、免、退税,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时,必须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目前,税务机构已取消年检制度,但税务机关要求验证或换证时,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四、建立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对策建议

吊销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缺失使得部分开户单位肆意违反账户管理制度,并导致大量已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结算账户无法通过合法手续进行清理。为强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监管效果,应该尽快建立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

(一)强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

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建立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一方面,建立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可以加大对存款人参加账户年检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实施也必须借助于账户年检平台。建议人总行进一步明确账户年检的内容和期限,增强账户年检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明确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可以给予吊销开户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各开户银行必须定期清理已被吊销开户许可证的单位银行账户,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法定程序销户。

(二)明确可以给予吊销开户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吊销开户许可证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并赋予人民银行账户监管部门吊销开户许可证的执法权限。参考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的吊销制度,在具体实施上,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形下对存款人处以吊销开户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开户许可证的;基本存款账户超过两年不发生结算,且连续两年不参加账户年检的;基本户开户证明文件过期且一个年检年度内不提供新的证明文件的;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为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失效的;临时存款账户超期后不主动撤销的,等等。同时,对于没有按时变更账户信息等其他比较轻微的账户违法行为,可以设置相应的经济处罚标准。

开户许可证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证件,其吊销应由颁发证件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当开户银行清理发现符合吊销开户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开户单位时,向颁发该开户许可证的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由人民银行做出吊销开户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账户监管的信息化平台。可以对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配合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实施。账户管理系统应允许存款人的所有开户银行查询该存款人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状态,允许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预算专户和临时户的开户许可证状态。同时,可以允许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查询其存款人基本户的年检状态。若基本户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未进行年检,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停止为该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若存款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处于吊销状态,则该存款人的各开户银行均应按法定程序将该存款人的所有账户予以撤销。若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被吊销,则开户银行应撤销相应的结算账户。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学习实用手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rnet网络)为载体,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及资金结算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快速发展,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它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丰富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种类。在短短几十年间,电子商务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生产方式,而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了重大影响,构成经济新的增长点。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势头。据统计,我国2008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多达一万亿元人民币,预计2015年,我国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超过三万亿元人民币。到2008年底,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总量为4200多个,目前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达8700万,其中宽带用户达1200多万,而且还在继续高速增长。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从事电子认证的机构己有70多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影响全球的新经济模式和崭新的商品交易手段,己经成为最热门、最活跃的贸易方式,必将成为各国争先发展、各个产业部门最为关注的领域。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电子商务要不要征税;二是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三是如何完善国内的财税体制,以便和电子商务的要求相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框架为:坚持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收中性、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制定政策应具前瞻性的原则,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以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遇到的瓶颈

电子商务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快捷、便利、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在给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和给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困难、征管难题和技术困难。这些困难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然而,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账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 纳税主体不清晰。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没有亲自出场,而只以网址、服务器、网上账号在互联网上出现,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提供商可以隐匿其住址,他们的真实身份无法查证,这就使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纳税主体的不确定必然给纳税申报工作的进行造成困难,致使税收征管困难。

3. 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导致国际税收转移难以避免。网上无形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交易方式的变化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画地为牢的局面。对企业而言,他们会在低税赋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经济上合算和时间上允许的话,他们会尽量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回避从高税率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企业和消费者在不同税率国家之间有选择地购销行为,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税收转移。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征管工作,首要就是做好征管的基础工作,即税务登记工作。只有完整的登记资料,才能做到不漏征、不错征。

首先要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姓名、实际居住地、网址、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帐号或信用卡号等。计算机密钥的备份资料也要提供给税务机关,以备税务机关随时进行稽查。相应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假如因税务机关泄密而造成纳税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纳税人网址或网站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一定期限内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除了要求纳税人自觉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信息产业部门的联系沟通,找出办理了入网手续超过时限又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并处以罚款。做到不放过每一个应税企业,应征尽征。针对电子商务公司多头开户现象,有关税务部门指出,根本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完善、安全、快捷、便利的金融体系,在这一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采取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统一的企业代码作为企业税务登记号码的办法,这样即便是企业有多个账户,税务部门可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号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计算机登录、检索,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

2.完善税款征收手段

税款征收在整个税务管理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税务机关首先应按照网络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规范征收机构,规范征收程序,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提出来的四种税款征收办法。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隐匿性、流动性,因此无论从交易发送地、接受地来讲,就销售结果进行征税都难操作。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同样存在支付行为,为此,将支付行为体系作为征税研究的起始点很有必要。

因此,税务部门如何借助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强与银行的协作,是做好税款征收环节工作的关键。

(1)税务与银行共建电子支付纳税系统。电子商务带来虚拟公司、网上交易带来支付不可追踪性、交易频繁等问题,但网上交易离不开支付,从银行账户转账。追踪电子商务中的税款,与银行合作无疑是一条捷径。纳税与转账连接,实现及时纳税,这样彻底击碎了纳税人利用高科技手段在网上偷税的企图。

(2)税务与银行共建储蓄存款实名制,可随时全面掌握存款、国债等动态的个人资料,从而依法征税,对那些有纳税能力和清欠能力却执意拖欠的,可由银行对账户上的存款有计划的截提充作税款。

(3)税务与银行共建税款预储账户,由银行监督,企业货款结算一律都要先通过过渡账户,银行按企业清欠计划,扣缴欠税和滞纳金。

(4)由银行网络代收税款,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减少了税务人员和办公面积,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有利于反腐倡廉,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也为纳税人提供了多渠道服务,使纳税更加简便易行,纳税人可不必另外申报纳税。在网络时代,银行业务可延伸到每台电脑和电话上,这一点对扩大祝想 ,防止税款流失及睡务机关都是十分稳妥的。因此,税务与银行结盟,税务网络与银行网络应用平台相结合,会构成一个税务和银行双赢的模式。

(二)加强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国际约束规范

1.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原则

我国现行税法采用的是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诸多学者税收政策的意见中,有人提议,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应采用来源地管辖权。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既应重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又应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性经济竞争。从我国主要作为电子贸易输入国地位出发,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不放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向我国进行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收入,均应征税。

(2)对于我国的居民和公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我国税法的管辖,属于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的必须向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2.加大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国际避税的监管力度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业已存在的国际避税活动更加容易和隐蔽。跨国自然人、法人可以不在行为发生地出场,使居所、管理中心、常设机构等概念的界定和适用发生困难: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实现收入、成本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将利润从税率高国家转到税率低国家更加轻而易举等等。这些都使国际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电子商务带来的新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反避税工作将是我国税务当局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一方面,要补充、发展现行的某些国际税收概念,制定适用的转移定价规则,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国际合作和反避税宣传,加大处罚力度等等,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