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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该文件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直以来,对于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应在哪个环节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税法并未明确作出规定。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进行了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财税与证券领域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明确针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呼声日高。
该项政策出台,体现两方面的意图,其一,政策针对的是“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对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场的所得,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体现税务总局在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逐步加强个税征管。
一、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所得
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股票期权所规定的特定价格一般为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价或约定价。
“股票期权”具有特殊内涵,不能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更具有不确定性。
2、股票期权所得,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资本利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转让股票(销售)所得。
二、股票期权授予时的涉税情况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股票期权在授予时,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例如: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2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3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到了2004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股票价格为10元/股,该高管人员可以按1元/股购进,再按10元/股卖出,从而该高管人员可获利190万元。如果该高管人员对该股票期权一直未行权,到了2004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股票价格为1元/股,该经理人放弃了行使该股票期权的权利,没有获得利益。
三、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涉税情况
员工对股票期权行权时,其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个税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3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6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价格上涨到5.5元/股,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再按5.5元/股卖出,获利45万元。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5.5-1)=45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00×45%-15,375=187,125元。
四、转让股票(销售)所得的涉税情况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获得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举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3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7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元/股,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2006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5.5元/股,该高管人员将上述股票卖出,获利45万元。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3-1)=200,000元;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5.5-3)=25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股票期权所得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45%-15,375=74,625元;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该高管人员获得的250,000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所得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境内外来源划分及应纳税款的计缴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根据有关税收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确定。
举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某高管于2005年3月1日来境内某上市公司工作,2005年月10月1日境内某上市公司授予某高管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4元/股,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再按4元/股卖出,获利30万元。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4-1)=30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股票期权所得适用2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0×25%-1,375)×10=61,250元;如该高管是2004年7月1日来华工作,则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2×25%-1,375)×12=58,500元。
六、股票期权所得税收的征收管理
为加强对股票期权所得的税收征管,对股票期权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关键词:税收分配 公平 差距 贫富
一、遏制贫富差距的重要性
1. 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当前的基本国情,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执政者,社会主义国家是没有阶级的,人民都是平等的,因此,遏制贫富两极分化是尤为重要的。
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是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最终要实现共同富裕,贫富分化的出现显然背离了这个宗旨,因此,遏制贫富两极分化势在必行。
2.国家稳定发展的需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要实现完全的公平是不可能的,但要保证相对的公平,让社会上各个阶层都能接受,达到心理平衡。如果贫富严重,甚至达到了两个极端,那对于国家的发展是非常危险的,贫穷的一部分人由于长期从事着大量的体力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却和付出不成正比,长此以往,就会对社会产生不满,甚至做出危害国家的事情。因此,遏制贫富两极分化不但是保障人民的生活幸福,也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收处于初级阶段
在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当今社会,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调节这种差距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针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无论是征收水平还是被纳税人的认可程度,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然存在不完善的方面。对于这样一个尚在发展初期的阶段,税收的许多潜在功能和作用是无法发挥的。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须建立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结果透明的基础之上,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是无法追踪和无以为据,那么整个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没有了存在的前提,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确定纳税人的身份和应税所得,如不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那么税收的调节作用只能是纸上谈兵。
2.相关税收制度的缺乏
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税收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因此,制度的缺失造成了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加大。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在税收总额中的所占比重过大,而其他税种比较缺乏,例如消费税和财产税,这些税收制度在世界发达国家早已经实行,这些税收制度能够协调社会上的贫富差距,对这种差距能够达到动态的全程监控,有效地控制了贫富两极分化。通过这种消费税和财产税的征收,可以使一些人的隐形收入和非法收入得到控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税收制度还处于空白,因此,这也是使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发挥税收收入分配职能遏制两极分化的具体措施
1.使个人所得税税源清晰化
可以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征税制度,对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官员任职期间个人财产变动公示等措施,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清晰化,确定征税的对象和标准,达到相对的公平。
2.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设计
由于我国经济既要面对国际上竞争又要承受内部发展的压力,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合理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应尽快明确个人所得税的档次和各项扣除的标准,使税收制度尽快发挥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调节作用,避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大众化,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制度真正能够成为缓解我国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3.完善税收制度
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机构的调整,使我国经济尽快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潮流,扩大对外开放,促使我国企业尽快走出困境,从而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这才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根本途径。
在不断完善和调节分配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到税收制度的建立健全,要主动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经验,对税制结构和征收办法进行合理改制,减小社会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最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加强监管,提高意识
国家要加大力度对税收进行监管,尽快提高税法体系的法律层次,在宪法中明确限定政府的征税权限,在实际征税中,进一步加强税收的监管措施。
另外,要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让公民了解纳税的重要性,虽然暂时是付出,但却是保障人民长期生活稳定的举措,因此,要明确税收的重要性,坚决杜绝偷税漏税等现象。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上贫富分化现象严重,针对这种状况,国家和社会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这是涉及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生活幸福稳定的关键因素。虽然目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较大,但相信,通过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在我党的正确领导下,一定会排除万难,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并且成为世界民族之林中一颗璀璨的新星。
参考文献:
[1]任晓莉.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分配功能对于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研究的评析[J].中州学刊,2008
[2]刘玉琼.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遏制我国贫富差距的对策与方法[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一)从总体量能分析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控作用
我国目前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十五”期间的运行显示,流转税和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分别达到68.2%和23.2%,主要发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未达7%,占GDP的比重仅1%左右,份额相当小。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如1996年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平均36.5%),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平均为11%)。按照税收理论,某一税种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是以税收财政收入职能的实现程度为基础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模如此之小,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十分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寄予的期望。
(二)从税制要素分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它们对收入分配或多或少地存在影响,作用于个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从而改变人们税后实际可支配收入。
1、所得课税类型。我国现在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根据不同类别的所得确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税方法,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税率,独立计算征收,无法汇总所得,这在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已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同时,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2、费用扣除方法。我国实行的分项计征、分项扣除的单一生计扣除标准,虽然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麻烦,便于计算,但不能就每一个纳税人家庭人口情况和家庭支出因素不同而区别对待,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难以体现纵向公平。
3、税率。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过高,与世界普遍降低边际税率的潮流不相符,另外,过高的边际税率也会对纳税人造成消极的影响,不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而对具有相同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却采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实行加成征收,这样将同种性质的劳动所得分开按不同的税率征收,导致同类收入税负不同。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而比例税率本身所具有的累退性会影响税收调控作用发挥。
(三)从税收征管分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管模式。个人所得税中代扣代缴的比重大,从实际运作的情况看,主动申报的人数很少。2007年1~3月,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上首次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与清缴付诸实施,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其年综合所得税自行申报率是偏低的。
自行申报制度的意义是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责任,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但是从实际操作看,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自行申报效果并不好。申报还暴露出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各地地税系统互不联网,难以实现信息传递和共享的问题。此外,代扣代缴的落实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税法中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为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作专项记载,但在实际中没有一套完整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代扣代缴责任的履行和落实。同时,我国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是不完善的。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多元化,现金交易多,具有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然而在征税过程中,信息监控力度不强。
二、提高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措施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
个人所得税自197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已有200年的历史,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牢牢地占据着税收制度地主体税地位。西方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特别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仅占税收总额的6.52%,这是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仍有明显的差距。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有了较大的提升空间,应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并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整个税收制度实现累进性,从而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1、改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按课税客体的税源分别课征,不能测定纳税人的负税能力,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照顾到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及家庭税收承担能力,符合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但是税制模式的选择必须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不符合我国目前国情。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混合所得制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2、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对11类个人所得征税,没能涵盖个人的全部所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类型日益增多,应及时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对一些税收减免项目也应根据形式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应以家庭为主,而不是个人为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是减除为了取得收入的费用和生计费用之后的应税所得,即仅对能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纯所得部分课税。因此,在归集个人计税总所得收入之后,必须从总所得收入中扣除不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成本费用及生计费用。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并将赡养费、教育费附加等计入扣除部分。这样虽然增加了征管工作量,但更符合人性化管理和公平的原则。
4、调整税率结构,实现公平税负。目前对工资薪金实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
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无其实,应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同时,对比例税率应本着劳动收入不高于非劳动收入税负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累进税率。
(三)加强税收征管
1、确立家庭和个人为对象的纳税申报主体。确立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的纳税申报单位可以根据综合纳税能力来征个人所得税,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交纳相同的税收,并且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既有利于实现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也有利于实现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以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另外个人也可作为申报主体以满足单身纳税人的需要。
2、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双向申报制度即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是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自1997年试点以来,已被实践证明是实现税源控管,预防税款流失的有效措施,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
3、进一步贯彻落实代扣代缴制度及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监督。我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培训。另外,还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
4、加大对偷逃税的惩处力度。个人所得税流失的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速度。专家预测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1995年为28亿元,2000年为732亿元,是1995年的26倍多,大大超过了同期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速度。由于税收流失大量而普遍地存在,使得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徒有虚名,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也难以到位。税收流失固然由多种因素造成,但偷逃税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必须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这样有助于建立依法纳税的观念和良好的执法环境,必然会减少税收流失。
5、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套系统化、规范化的计算机应用管理制度,逐步与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联网,从而真正实现“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格局。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同时经济模式也从单一向多元化转变,各种经济因素随之也开始了多元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税收而言,也意味着其税收主体也开始了多元化进程,税收政策也随之做出调整,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对平衡社会财富分配起者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平原则上存在缺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方面,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税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取得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税收制度上,有着明确的规定,要体现着法律的威严。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一种,在征收的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同时在法律的角度上直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比如在税收来源不同时,个人征缴的所得税就有所区别,比如甲方每月收入来源单一固定为3400元,而乙方收入来源多样,工资1200元,另外的劳务费1000元,以及其他收入1000元,则前者必须缴税,而后者却不用缴税。此外在收入性质与劳务性质上,也存在不平等的状况,比如彩票收入与实际工资收入的税率不一致,导致同样数额的收入,缴纳的税费却有差异。此外在确定缴税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公平现象。比如甲月收入3000元,乙收入也是3000元,二人工作性质一致,但是甲家庭成员为6人,具备劳动能力两人,而乙家庭人员为3人,具备劳动能力人员2人。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甲乙两人所交的税款一致。这对甲来说是不公平的,毕竟甲要承担的生活压力明显比乙重,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却与乙承担一样的义务,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具有不公平性。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严重流失。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个人收入也在飞速的高涨,这些年来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例迅速得到提高,目前占到gdp的70%左右。个人收入的提高就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坚实的税源基础。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然而,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却存在着税收流失的严峻形势。被税务部门称为税收征管的“第一难”,被老百姓戏称为“征的不如漏的多”。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很大的漏洞,许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偷逃税款的征缴,偷税、漏税、逃税的情况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娱乐行业的明星,真正按其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少之又少,对个人收入的上报存在明显的欺瞒行为,以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刘晓庆案为例,就可以推测中国的娱乐行业的偷税漏税情况有多严重。而这只是冰山一角,在其他行业也存在这种状况,比如体育界,运动员的个人收入不透明,在个人所得税的收缴上,税务部门又没有强有力的政策,这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按照预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份额应当在18%以上,但是目前却远没有达到这个数目,而在西方个人所得税的比例都在30%左右,可见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严重,这给国家的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了税法的权威,影响到按量缴税的公民纳税的积极性,这不仅是财政的损失,更对是社会道德、国家法规的破坏,对我国未来的发展极为不利,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将会有大幅度的提升,而假如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上存在漏洞,那将影响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这又反过来直接影响到大多数公民收入的提高,无法实现全面小康的伟大目标。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流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国,也不利民。
(三)税收制度不完善,个人责任意识淡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制的建设还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漏洞,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缴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也不够完善,例如对一些应收所得税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税的起征点过高或过低。同时加上税收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素质问题,使得许多违法分子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几个姓名虚报个人收入,提供虚假的收入数据,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欺诈手段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制度的不完善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个人纳税意识的薄弱,社会责任淡薄,是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重要原因。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没有认识到纳税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完成自己纳税的责任,这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财政安全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纳税是每个公民享受社会福利的基础,没有国家的税收安全,财政的充足,社会保障就无法实现。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的税收做出应尽的责任,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一个合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社会责任心,职业道德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税法的宣传不够,对公民税收教育的不足,以及公民个人素质的缺陷,导致我国有许多有纳税义务和责任的公民,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个人一时的私利而偷税漏税,甚至用各种非法手段隐瞒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致力于税收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法面前也应该是人人平等,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税法的制定,通过税收制度的完善,改变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的现象。首先要在法律e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以公平为原则,在税收的具体执行上,以全民平等为基调,努力创造一个平等的税法体系。当税源不一致时,应当考虑实际收入的数额,实行按实际收入定税的规定,以此来定税收的标准,避免收入一样而税源不一致导致的纳税标准不一致的弊病。在多收入来源与单一收入来源问题上,也应当公平对待,按实际收入额来确定缴税的数额,而不能看单项收入是否达到征收点,要看全部的收入,这样才公平,也能抑制各种通过化整为零,来逃避税收的现象。
此外,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来看,虽然各种税收项目繁多,但实际上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工资、薪金的所得,由于目前我国在这两方面的税收,实行强制性的缴纳,有比较完善的代扣代缴课征管理制度,使得这两项在税款的征收上比较成功。但是其他各项个人所得税,许多是国家规定暂不征收的,因此造成法律规定上的混淆点,对于我国规定征收的税收项目缺乏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最后造成税款的流失。而根据我国目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来看,只依靠工资和薪金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大多数的高收入人群,都是通过其他途径增加收入的,比如股票等有价债券的投资,股份分红,利息分红等,这些收入才是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对这些人群的这些收入分析明显不足,导致应收税款的流失。而这样一来,本来应由高收入人群担负的个人所得税,就转嫁到了中层收入的人群身上。从公平的角度而言,这对收入明显少于高收入人群的中等收入人群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他们占的社会财富不如高收入人群,但是所承担的税收责任,社会责任却重于他们。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应对收入过高的人群进行有效的调节,使社会财富分配趋于合理化,形成一个好的税收环境。
(二)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对于偷税漏税分子而言,必须加以惩治,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首先,在法律上,要加大对违法分子的惩罚力度,以便对违法分子起到震慑的作用。同时,税收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不能姑息养奸,对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行为坐视不管,应当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监督,扩大执法的范围,着力清查高收入人群和特殊人群的收入状况和纳税状况,不能受各种社会关系和势力的干扰,应当保持税收的独立性,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从严处理。此外,要对税收入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加强税收队伍的素质,从执法的角度上,全面加强税收队伍的执法能力,同时加强清查各种偷税漏税行为的侦查能力,着力培养税收队伍的反偷税漏税能力,从执法方加强控制,杜绝各种腐败人员的加入,纯洁税收队伍。
(三)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由于我国的教育水平不够发达,导致公民在思想意识上存在盲点,对税收制度不了解,对相关的法律不了解,没有认识作为纳税人是光荣的,没有意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因此要让公民知道,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在缴纳税收的同时,也是在享受税收带来的各种社会福利。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税法宣传,宣传税收知识,特别是针对高收入人群,要全面的进行教育。其次,要重视对未来可能成为纳税人的人群进行提前的教育宣传,从思想上改变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他们对纳税的责任感。再次,对税法的解读要清晰明了,不能制定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看懂的法律,这样不利于税法的普及,也就不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宣传,要让法知于民,民行于法。从制定到宣传,再到接受应当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利国利民。因此,必须认清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这样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粱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 财产税; 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151-02
一、引言
国民财产性收入的比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小但发展潜力巨大,近年来居民财产性收入高速增长。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24元,比2002年增长了139.2%。但目前我国居民收入还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占到70%左右,而财产性收入只有2%左右,导致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偏低,只有20%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已超过50%。因此,应逐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税收制度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然而,现阶段的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如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不完善、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够完善以及财产税制存在缺陷等,这些不足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应改革完善现行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促进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化,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二、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制度约束分析
(一)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缺陷
现行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限制条件多且形式单一,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受益对象是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和人员,而对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则适用很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员的企业在享受优惠时,又有企业类型和经营行业的限制,主要适用于服务型行业和商业零售业,而工业、手工业企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行业较难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按项目优惠,未形成完整的优惠政策体系。另外,一些直接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较为分散、临时性比较强,对市场经济下日益增多的以灵活就业为特征的就业形式,没有及时且充分地在税收政策上予以调节。
(二)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完善
个人所得税是调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对调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起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很不完善,其调控功能受到一定限制。
1.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不公平的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易造成纳税人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之间进行转换,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收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9.57%,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1036.56元。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这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了征管成本。
(三)财产税制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影响居民收入差距的税种有: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这些税收的征税对象来看,主要是较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用缴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但是,我国的财产类税收仍然存在如下问题:首先,财产税类税种少、税基窄,占整个税制体系比重小。我国当前的财产类税收都是对财产的拥有和使用征税,对于财产的转让则由于所有制原因一直没有征税,这就使财富积累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更加没有限制。其次,财产课税的作用发挥不够。我国的财产类税收通常只是作为控制房地产投资和交易规模扩大的政策手段。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不易对私人财富非正当的积累和集中进行适当的控制。第三,财产税的课税法规不健全,征收管理漏洞大。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评估值,但评估值并不确定;遗产税列为应征税种,但至今仍未立法,无法实施。这些都使当前财产类税收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李兰张荣: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约束与对策研究
三、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建议
(一)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扩大政策适用对象的范围
现行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很大一部分是针对特定人群制定的,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能力较低。应取消一些不适用的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的对象;整合城镇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安置、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规正人员就业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优惠政策可以扩大到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应扩大到失地后进城务工的农民等。
2.扩大政策适用行业的范围
中小企业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就业水平的高低,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中小企业倾斜。服务业,特别是休闲服务业,在吸纳劳动力上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税收优惠应向这些行业倾斜。可考虑在企业创业阶段实行免税,推动就业水平的提高;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适当减税等税收优惠,促进其发展。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中等阶层收入
1.改分项征收为综合征收
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分类的混合所得税制。目前我国比较可行的是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对容易控管的税源和有费用扣除的收入实行综合税制,对不容易控管的税源和没有费用扣除的收入实行分项征税。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2.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物价水平不一、行业收入差距大,因此,个税起征点不能简单一刀切,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应随工资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经济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建立合理费用扣除的征税体系,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收入、供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情况,同时也要将城乡差异、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纳入考虑范围;完善扣除额应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将其排除于纳税人行列之外,并堵塞高收入者偷漏税的漏洞;建议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统一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尽量建立起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三)完善财产税制,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
1.建立物业税体系
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课征的财产税。物业税在很多国家都是地方主体税种,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税种。现阶段,我国以房产为主体的财产性收入在整个家庭收入中的份额以及对贫富差距的影响呈上升趋势,超过了工资性收入对贫富差距影响的增长速度。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商品化程度提高,个人购房比重逐年上升,这些购房者大部分属于中、高收入阶层。高收入者购房即使不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财富形态转换,形成了社会财富占有差距。高收入阶层购房形成的强大现实购买力,加大了社会有效需求,拉升了房地产市场价格,适时开征物业税,不仅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收益公平分配,也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居民间财产性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径。
2.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随着财产差异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逐步显现,财产税通过调控居民财产差距,间接影响居民收入状况,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而遗产税作为财富的调节手段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就一国而言,若对财富占有差距过大的状态进行有效再分配,征收遗产税显然是必不可少的手段。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可以协助个人所得税对当前财富流量的调节,调节存量财富的分配,防止财产过度集中,促进收入公平;利用遗产税和相配套的赠与税进行最终调节,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遗产进行征税,然后将这部分税收用于社会福利等,通过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达到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目的;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调节个人财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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