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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合同;风险;管控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高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办学自主性不断增强,高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对外合同行为日趋频繁。因此,防范高校合同风险,对于维护高校合法权益,促进高校科学发展显得极为重要。
一、新时期高校合同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所谓高校对外合同行为,是指高校基于自身发展需要对外实施的一种旨在确立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高校合同风险管控则是高校对合同立项、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处理等环节予以规范和审查监督的行为。合同风险管控存在于合同立项到合同履行完成整个过程,一旦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极有可能使高校出现法律风险或陷入合同纠纷,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加强高校合同管理,提高高校合同风险管控能力,不仅促进高校规范化管理,而且将有助于高校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避免经济合同纠纷的出现,最大限度地维护高校的利益。
(一)高校合同类型的有限性
高校参与对外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高校特色。高校主要是围绕产、学、研等方面参与经济活动,合同内容主要涉及基本建设、招标采购、技术研发转让、招商引资、学校日常设施修缮和维护以及房产租赁等方面,对外合同主要包含上述几大类,在合同类型及内容上较易于把握。这种较为封闭的、有限的合同类型为高校合同签订及合同的风险管控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高校合同签订涉及部门多
高校合同从立项、签订到履行整个过程往往不是某一部门能独立完成的。对单一合同而言,往往有多个部门的参与。就笔者所掌握某高校招标采购合同签订流程来看,通常要经过使用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等多个部门的会签,重要合同还要提请法律顾问审核把关,最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才能得以实施。而实施的主体一般表现为需求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完成,在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学校多个部门。所以,可以看出在高校合同管理过程中牵涉的部门多,管理程序性强以及合同的审签与合同的履行的分离等诸多特点。对高校合同的风险管控不应只停留于合同文本的签订,而应该结合高校对外合同的自身特点,加强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以期达到风险管控的目的。
三、新时期高校对外经济合同风险管控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风险管控意识不强
高校合同风险管控是指以高校自身为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的审计、监督和控制的完整的动态行为。这就要求高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以及管控法律风险的能力。然而,现实情况是,目前高校部分管理人员受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工作思维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对合同管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以采购合同为例,实际签订和履行合同部门往往把签订合同看做包袱,只为应付审计监督部门,草率签订合同。实际履行中也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行为,更看重传统人情、习惯等,以人情、习惯做法代替合同约定条款,将合同束之高阁情况较为普遍。在整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管、办及监督各部门多流于形式,走过场,使得高校合同风险管控面临真空化,得不到实际落实。
(二)合同签订形式化,合同内容不严谨
合同行为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该在合同文本中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以及履行地,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主要条款,防范因合同内容不严谨、用词不当等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时下部分高校在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采取形式化,对合同内容把关不严,用词不专业现象比较普遍,这都给高校带来极大的合同风险。
(三)合同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
对高校的经济合同的风险管控涉及高校利益的维护,更体现为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防范。高校经济合同由于其自身特点,合同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大等因素影响,容易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损害高校利益以及滋生腐败等问题,特别在一些大型基建工程及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等方面更易出现。因此,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力度,是防范高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腐败滋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利器。但实际情况是,尽管我国高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多从制度上引入了监察审计,但是由于多是从宏观制度层面引入,缺乏相应的审计监督实施细则。使得审计监督部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位置相对尴尬,缺乏对合同的实施的有效干预,对合同履行情况难以做到完全掌握。
(四)合同缺乏有效归档管理
当前,高校在合同管理层面普遍存在没有专门的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合同管理混乱。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对本部门负责的合同进行管理,例如,基建后勤部门管理基建项目合同、各种采购合同则分散由各采购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这样的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对学校的对外合同的掌控,不利于学校领导了解学校的整体运行情况,将会给高校带来潜在的经济合同风险以及存在合同纠纷的隐患。
四、强化高校合同风险管控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工作如果缺乏制度的完善都不会顺利开展。对高校合同风险的管控也是如此,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律化,首先就得从制度的完善着手,加强高校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以规范高校的合同管理行为。
1.高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高校合同具有自身的鲜明特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切合高校实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合同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合同的立项、订立、审查、会签、合同的签署、履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处理机制等;同时也应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设立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归档制度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高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会改变当前高校合同管理上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将会有助于高校合同行为的规范化运行,降低高校合同风险。
2.高校合同的会签制度
会签制度是高校相关部门参与具体合同管理的有效方式。会签制度对于高校对外合同行为具有防火墙作用,对于杜绝违纪,维护学校利益以及保障合同行为程序合法性上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例如一项采购合同,采购职能部门要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审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财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等进行审查,对合同标的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监察审计部门要审核合同签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参与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负责从合同立项到合同履行全过程监督,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合同谈判,负责审核涉及办理结算审计的合同内容等。合同的会签审批制度,应该制定统一格式文件,按照合同涉及管理部门逐一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实行流程式审批,以实现合同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规。
3.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及信用管理制度
当前高校对外签订合同在主体上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未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当在制度上明确在签订合同前,由相关部门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以及对方以往的信用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对相关履约情况和信用记录登记在案;逐渐完善高校的信用登记评价体系,以期使学校在对外交往中与信用优良合作伙伴进行长期合作,降低学校的合同风险。
4.建立授权委托制度
在我国民法上,高校作为整体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高校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只能以学校名义进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签约人,任何二级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授权均不能对外实施合同行为。因此,必须建立授权委托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学校副校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托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具体的人、事项以及期限,委托人不得将事项擅自委托他人,签订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权限。
5.完善合同监督体系
合同监督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直至终止全过程。建立和完善合同跟踪监督体系对合同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维护学校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积极意义。针对高校合同行为的具体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高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优势,除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该进行实时监督,对用款情况等进行跟踪审计,保证合同在预算内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利益。
高校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具有典型高校特点,对外合同行为类型上易于把握,因此,应该积极推行高校对外合同格式文本化。以国家相关部门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修订,形成高校自身的合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避免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专业水平不足带来的合同风险。
(二)合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养
1.培养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
高校应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教职员工的法律意识。特别针对合同管理人员及合同参与人员更应该进行法律普及,增强他们自觉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意识。合同行为是法律行为,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牢固树立把《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合同行为的依据的意识,摒弃那种不看合同文本,将合同束之高阁,一切以人情和习惯作为办事依据的想法。
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高校合同管理牵涉到方方面面知识,如法律、审计、财会、基建等专业性相当强的学科知识,从业人员如果没有过硬的知识储备将很难完成工作。因此,学校应该采取措施,如定期培训,招聘专业人员充实队伍等诸多形式,改善合同管理队伍业务水平现状。有了更加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队伍,高校合同管理才能更加高效、专业,高校治理水平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总之,合同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任何合同相关事项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以法律作为基石,合同管理相关制度作为指引,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才能真正提高高校合同管理水平,防范合同风险的出现,实现对高校合同风险的全面管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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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综合能源;质量监督;新能源
综合能源项目情况
国家电网加快推进能源供给多元化清洁化低碳化、能源消费高效化减量化电气化,而做强做优做大综合能源服务是助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和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地的重要抓手。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投资领域,一是清洁能源和新兴用能,二是综合能效领域,三是多能供应领域。在这些项目的实施中,通过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项目单位与设备材料供应商、项目总包方、项目施工方、项目监理方、项目设计方、项目管理方等建立经济合同关系。为了使综合能源投资项目设备材料质量符合产品订货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发挥最大经济效益,项目单位也通过招投标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为项目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监督的形式包括:设备监造、设备材料质量抽检、合同履约及供应商评价服务等,具体的项目采用哪种形式由项目单位确定。
综合能源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特点和方法
综合能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特点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高,综合能源项目种类众多,有电力配网改造、新能源建设、多能供应及其他各类型项目,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必须具有被监督项目所需的专业要求,必须依据相应的工作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使工程实体质量、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对质量监督人员综合素质要求高,现有很多“能效益分享型”投资合同,要求委托方对项目“设备材料质量抽检、合同履约及供应商评价”,这就对质量监督人员需具有广泛知识面和跨行业、跨专业的工作经验,特别是合同履约及供应商评价没有工作标准,完全凭监督人员依据合同文件要求进行履约评价。综合能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当前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投资主要分以下几大领域,一是清洁能源和新兴用能方面,主要包括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稳步提升清洁能源、减少化石能源在能源供应上的的占比,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根本手段。二是综合能效领域,开展精益化线损管理、配电网建设等,提高电网节能水平,有效减少电力供应中能源的损耗。三是多能供应领域,在工业、建筑、交通等耗能较大的重点领域开展能效提升,推广冷热电气一体化供应、能源托管等业务,提高二次能源使用比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在项目中标后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作依据、服务范围和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程序及方式、结算与支付等,开始工作前,被委托方编制项目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在工作规划中明确项目服务范围、服务工作程序、工作内容、项目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等。项目服务实施细则规定了设备监造、设备抽检和合同履约及供应商评价作业指导文件,对指导项目服务工作具有重要作用。项目工作规划经业主代表批准实施,项目服务实施细则经服务方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检查供应商或项目总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作为合格供应商或项目总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供应商或项目总包单位通过了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涵盖了设备生产各质量控制环节,企业质量负责制、人员结构、工装设备等满足设备生产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对项目总包方、监理方、施工方资质等进行核查:核查项目总包方、监理方、施工方资质情况满足本工程项目资质要求;核查总包方已建立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且组织机构健全,满足项目现场工作的需要;核查监理方按合同要求建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规章制度,监理人员配置满足合同要求。核查施工方已建立工程项目经理部,监理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已到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经监理批准,施工工序质量记录完整。在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实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查验设备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外购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厂验收报告;查验设备材料主要部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抽检手段、测量试验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在制造现场对质量抽检设备材料主要及关键组配件的制造工艺、工序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与确认;当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及时查明情况,向制造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并上报业主;要求制造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经审核后监督供应商实施,直至符合要求;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向制造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并上报业主;按照业主反馈的意见决定是否停工处理;要求制造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经审核方案并报业主确认,依据确认后的方案监督、跟踪处理结果直至符合要求。根据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的交货期要求,随时掌握设备材料设计、排产、加工、装配、试验及包装发运的进展情况,督促制造单位按合同要求如期履约。
综合能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体会
实践证明综合能源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对于项目质量把控至关重要,虽然各种设备材料都有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可遵循,然而作为一项专业质量工程师,在工作中仍有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综合能源项目设备监造、设备抽检工作,要求监造人员要熟悉综合能源项目建设管理、施工与监理工作,要熟悉设备材料国家标准,要熟悉设备生产制造过程的工艺控制,要掌握设备材料检验试验标准等几个方面的知识,对质量监督人员既要专业覆盖面宽,又要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深度。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综合能源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开工准备、设计联络、设备监造(抽检)、编制工作总结等主要环节。项目开工准备第三方质量监督单位的选定与介入时间,不应晚于设备供应商及项目总包方的选定时间,综合能源项目的质量监督应由具有资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担任。质量监督委托服务合同确定以后,质量监督人员应立即开展准备工作,主要工作包括:收集项目工程总包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收集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收集法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生产计划、各方工作联系人;编写项目工作规划、实施细则;签订监造(抽检)工作协议;作为项目工程委托方,应为质量监督单位开展上述工作创造条件。设计联络会参加设计联络会是综合能源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常由项目单位召集总包方代表、施工方代表、监理方代表、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抽检)、质量监督、制造厂代表等有关各方,就项目设计、产品设计、施工方案等先介绍、再讨论,对个别有争议的问题经协商、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技术联络会议在不同的工程建设时期有不同的会议议题,它解决了工程建设、设备制造、产品试验等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设备监造(抽检)在项目开工准备工作完成并参加项目设联会,驻厂(抽检)监督熟悉并掌握了工厂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验收及维护、项目期限及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技术规范等,此时项目已经开工、制造厂已经备料进入生产制造阶段,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内容:检查项目总包单位或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检查项目总包方、监理方、施工方资质等情况;检查项目现场或设备工厂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现场监督生产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生产,确实履行质量保证各项措施;文件审核工程项目或设备所用原材料、组部件符合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文件审核产品出厂试验方案、现场见证产品出厂试验过程满足产品技术协议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述工作项目和详细工作见证点要求,都在由委托方、被委托方(监造)及项目总包方或设备供应商三方签订的监造协议中进行了具体明确。编制监造(抽检)工作总结根据监造(抽检)服务合同和监造(抽检)协议的规定,在项目完成或产品发运后应按合同要求提交“监造(抽检)工作总结”,监造(抽检)工作总结应包括项目概况、工作依据、人员组织、项目或设备生产过程外,还应包括项目或产品设计、生产和试验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提出对合同履约及供应商总体评价,提出监造设备安装调试中应注意事项等。
综合能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思路
第一条为了加强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审计,是指部直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审计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和工作程序,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等。
第五条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由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㈤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和水利部指定媒体上的情况;
㈥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㈦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㈧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情况;
㈩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审计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资金预算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有无应列而未列的问题;
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进行调查研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㈣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㈤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突破预算实施的采购项目;
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是否正确、完整。
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本单位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㈡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送;
㈢政府采购计划的变更是否依照程序进行,有无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的情况和计划外私自采购的行为,有无任意追加突破限额的情况;
㈣因特殊情况,政府采购计划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是否在该项目实施前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要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报送水利部、集中采购机构调整后再组织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审批与备案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下列事项是否报经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㈠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经水利部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是否备案:
㈠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㈡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㈣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情况;
㈤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审计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㈠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有无采用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控制的情况;
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方式的审计
㈠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贯彻了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
㈡是否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有无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㈢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采购,有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等。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审计
第十五条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审计
㈠招标审计
⒈自行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委托招标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
⒉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
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间;
⒋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整,有无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是否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⒌是否存在招标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行为;
⒍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规定的时间前,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等。
㈡投标审计
⒈投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⒉投标文件的编写、密封、撤回、更正、补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⒋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⒌投标人是否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手段谋取中标。
㈢开标、评标与定标审计
⒈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开标时间、开标记录及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无效标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开标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是否公正、公开;
⒉评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回避,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是否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对所有投标人都相同,评标的指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标底的编制和确定是否合规、合理、科学,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进行评标,是否执行了评标纪律或受单位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
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排序,采购人是否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⒋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⒌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是否有异议,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㈣中标审计
⒈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有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否存在中标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⒉对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程序的审计
㈠邀请招标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供应商是否根据资信和业绩进行选择,供应商是否在三家以上。
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邀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谈判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㈢询价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询价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报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等。
㈣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其采购行为是否符合该采购方式条件,采购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文件完整性审计
主要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并得到妥善保存。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审计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审计
㈠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⒈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⒊有关经济合同是否按照《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进行了审计签证;
⒋采购机构以采购单位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取得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
⒌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⒈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⒉数量、规格、质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确;
⒊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⒋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⒌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审计
㈠采购单位或其政府采购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㈡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
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中止、终止的合同,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㈣合同纠纷、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㈤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是否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并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㈠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㈡预付款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工程采购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进度);
㈢支付资金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
㈣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㈤结算时是否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责令改正,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或者追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根据违规金额建议预算主管部门核减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拒绝、拖延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政府采购预算及其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㈡拒绝、阻碍审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审计的;
㈢编制虚假政府采购预算,骗取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
㈣擅自变更政府采购预算,改变政府采购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㈤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相互挤占、挪用、转移、虚列支出的;
㈥造成政府采购的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挠、破坏政府采购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关键词:企业合同;合同档案;档案管理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link of maintaining the market order and social relations, contract is not only the important document of economic activities of enterprise, also the important evidence to solve various disputes. Therefore,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manage the contact archives and bring its role to effect under th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Basing on analyzing the existing deficiency of managing the contract archives, the article describes several methods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Key Words: Enterprise contracts; Contract Achives; Achives Management
1 引言
在现今社会大环境下,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都越来越重视合同的签订。合同作为维系市场秩序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不仅成为了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文件,也是解决各种事务纠纷的重要凭证①。正因如此,注重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发挥其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据此,本文根据合同建立的必要性,结合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进行阐述。
2 企业合同档案建立的必要性
企业合同是指该企业合同承办部门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依照合同法及其有关法规和规定,代表该企业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企业合同档案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而形成的、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利用的文件材料②。提高企业合同档案管理水平,保证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有利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作为一家核电企业集团下的二级子公司,涉及的合同大多数是以核电技术服务合同为主,与核电厂的运行和服务工作都密切相关。因此,做好本企业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2.1 外部环境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全球大环境日新月异,市场竞争力的日益增强,近年来,国家提倡大力发展核电,对本企业的发展势必带来重大影响。国家引进、消化、吸收AP1000和发展CAP1400第三代核电,作为承载着第三代核电任务的本企业,管理层在顺应时展潮流,尊重客观规律,增强法制法律观念,处理国际关系时,需要取长补短,汲取精髓,遵循规则,增加自身合同风险化解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时会签订许多合同协议。众多的合同文本需要保存, 势必会产生合同档案, 因此,企业需建立完善科学的合同档案管理机制③。
2.2 内部发展的需求
企业每一项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合同的签订,合同是由签约双方或数方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它只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具有约束力,也不受任何限制④。本企业的合同主要以技g服务为主,当然也有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其他合同种类。不论是哪类合同,一旦出现任何纠纷或问题,当事方都需要通过利用合同档案进行处理和解决。为此企业要发展,要保持稳定,遵照合同规章履行相应条款,必须要建立合同管理办法⑤。
3 企业合同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合同收集归档不及时
目前,企业合同中技术服务合同是由负责商务活动的部门进行管理,而采购合同是由业务需求部门自行负责。基本上,合同审批流程是由合同承办人负责,在起草、审核、审批以及履行合同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环节。这样,合同文件管理就相对比较分散,且在走流程时所花的时间不确定,周期长短不一,易出现文件遗失或保管不全等现象,从而导致后期合同文件收集归档就比较困难。企业合同归档是是由合同管理部门按年度向档案部门进行移交的,但往往移交归档不及时,甚至发生两年后才归档的情况出现。
3.2 合同档案的管理不规范
现国家对合同档案的管理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规范和办法,也就是说,对企业的合同档案的管理缺乏相应宏观性的依据文件和具有指导性的工作指南。企业对合同档案的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及开发利用工作等没有形成明确的规章制度,企业现仅对合同文本进行了管理,而且归档的合同文本也是各式各样,有正本,有副本,还有的加盖了印花税,究竟应该归档哪个文本,没有明确的说法。至于与之相关的合同前期谈判文件、合同审批文件、要约书、意向书、承诺书、担保书、抵(质)押书、资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鉴证书、公证书、合同变更、转让、终止文件材料及合同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书、会议纪要、信函、备忘录等这类文件,尚未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也就是合同档案的完整性还远远不够。
3.3 合同档案质量有待加强
现阶段,企业对文件的管理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把控,虽然企业有设置质量管理机构,但其职责并不对企业的文件模板、格式、内容进行负责。部门里设置的质量工程师岗位,是兼职身份,而且其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企业没有文件对岗位进行明确描述。所以,部门里形成的文件,有的是五花八T,书写不规范、格式不齐全,合同编号出现重复等现象,也使得合同文本生成质量大打折扣。
4 深化企业合同档案管理的工作思路
4.1 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档案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活动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也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凭证⑥。企业根据档案相关规定,需制定一套与本企业相符合的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构建和完善企业档案管理体系,提高合同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合同档案管理规定需明确合同文本格式、所包含附件清单、合同编号原则和合同档案归档范围、合同档案归档要求等,以保证企业合同档案收集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按照国家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把合同档案纳入到综合档案管理的轨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⑦。合同档案不仅是合同管理活动的原始记录和凭证,更是企业的宝贵财富,是体现企业技术水平、经济实力、资质、信誉的有力证明和充分反映。通过建章立制,使合同档案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明确合同档案收集范围、归档要求、提供利用等要求,使之成为企业文档管理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规范。
4.2 规范企业合同档案科学管理
现企业里的合同档案是作为企业档案中的一个专门的独立类别来管理,对已要求归档的合同文本要加强质量把控,明确文本格式和归档符合规范要求外,还需要加强管控合同前期谈判文件,审批文件等一系列与合同有关的附属内容,以确保合同档案的成套性、内容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需要得到企业领导大力支持时,档案部门也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规范,并能有效利用,使管理层认识到企业合同档案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若在发生事务纠纷或问题时,通过利用合同档案时,使其合同档案的特性能充分发挥出来,能为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起到关键性的重要作用,也就能让领导管理层体会到合同档案管理好坏所带来的意义和结果会大不相同。为此,需要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对合同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等规范化,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以便需要时,能准确、快速查找和安全利用⑧。
4.3 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合同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水平
“信息的价值正在于传播,而不在于储藏。”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通过档案信息化建设,把分散的信息以信息化的形式存储起来,实现档案信息处理计算机化、信息存储数字化、信息采集实时化、档案利用网络化、使信息接收、传递、存储和利用一体化。以这种标准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利用网络连接手段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样,在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对合同的起草、审查、审批、签署和盖章、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编号及档案管理工作都实现网络平台的在线处理和管理,完成实现合同管理一体化的目标,保证合同档案信息的齐全、准确,也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合同档案⑨。
企业在办公平台上纳入了合同管理系统,从合同准备、订立、执行和合同关闭等都实现了文件追踪查询,但其基础信息录入还待加强,合同变更或取消后,引起的一系列变化,都要进行更改;另外,对纸质文件也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同步管理。
4.4 加强宣传,树立档案意识和法律意识
近年来,企业加大了对部门兼职文档员和档案人员的培训力度,但对企业合同档案方面的培训相对比较少,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加合同档案方面的培训。一方面可以让大家了解合同档案的重要意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增强企业经营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与工作责任感;另一方面加强业务部门经办人员的档案意识和法律意识,为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除此之外,努力推进档案宣传的常态化,将宣传渗透到日常工作中。
4.5 处理好合同档案利用与保密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许多合同档案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当事人的一些重要机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资金秘密,对合同档案中这些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自觉遵守保密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档案利用的审批权限和正确界定合同档案的利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发合同档案资源,服务于企业的各项工作⑩。
5 结束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背景下,合同管理有助于信用档案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加强重视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增强企业经营合同管理人员的效率意识和效益意识,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经验合同档案的管理水平,最终提升企业业务纠纷法律抗风险能力。如果纠纷一旦发生,我们可以及时运用合同档案记载的内容和原始依据,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企业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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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袁俊玲 《关于合同档案管理的若干思考》 山东档案 2000(04)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发展趋势
Abstract: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quality and safety related to the project, directly affect people's lives, therefore, it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makes the investment, progress, quality three targets under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rove the project management level. But an industry concern, put forward opin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supervision industry and the reform ideas of the paper.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U415.1
一、分析工程监理工作要点
(一)监理工作的合同管理篇
从工程实践中看,想要在建设项目过程中把握监理工作的主动权,做到办事有根、表态有据,监理工程师应从合同管理入手,熟悉各合同主要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才能处于主动地位。目前许多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不注重合同履约,管理懈怠,导致经常出现相互扯皮及索赔事件,给工程交付使用和成本控制带来不利影响。
1.合同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这是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合同索赔事件中奉行的第一原则,同时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也是监理工作的基本准则。(2)实事求是。监理工程师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重掌握易引发争议纠纷及工程变更的工序施工原始资料,及时处理并签发工程变更文件及现场签证;定期进行合同履约情况跟踪检查,督促按合同办事,并做好事前控制;积极与参建各方进行目标一致性协调,力争达到共识。
2.做好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监理工程师做好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如下:(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并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认真学习;(2)收集合同变更文件或补充协议,要求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及时收集官方的工程造价信息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3)收集整理各种会议纪要、往来电函、文件以及工程照片和音像资料;(4)收集整理工程各阶段进度控制计划、工程计量凭证、结算资料、工程检验资料以及各种试验数据;(5)收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文件,整理好工程图纸及其它设计文件,做好归档建志工作。
(二)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篇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结合工程监理工作实践,安全监理工作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体系。首先,监理企业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其次,监理企业应把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安全监理预案及应急预案;
2.开工前的审核查验工作。开工前的审核查验工作包括以下方面:(1)建筑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4)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数量是否符合工程实际的需求;(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程序进行了审批并通过由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共同组织的专家论证审查;(6)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7)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预案、应急预案以及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8)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3.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检查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施工现场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安全检查。通过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落实整改,隐患严重的应暂停施工,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监理工作的协调篇
1.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监理单位要及时、公正地协调和处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所产生各种问题和矛盾,维护各方利益。
2.协调管理的重要性:(1)有利于合同目标实现;(2)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3)有利于树立监理威信;(4)有利于和谐各参建单位工作关系;(5)是监理企业综合素质的体现,也是业主对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评价的主要指标。
二、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l、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监理工作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进一步树立市场竞争观念、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不断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向纵深两个方面扩展,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延伸,从单一的质量控制向投资、进度控制方面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以是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到工程招标、施工管理、试运转的全过程服务,包括进度、造价、质量、合同及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为工程监理企业拓展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2、提高监理素质
社会对监理的素质要求越来高。监理公司必须要能提供满足业主需求的服务才能生存,因此,除了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别无他法。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是一个双向选择的组合,什么样的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能给予什么样的待遇;反之,什么样的人才能进入什么样的企业,也就能得到什么样的报酬。因此监理从业人员要想获得更大程度的个人满足,无论是个人的经济收入或是社会地位,除了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也别无捷径。
3、正确理解监理的安全责任
国家会以《安全条例》为依据,出台相关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避免将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以正确指导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4、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实行国际接轨
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因为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也得到大大提升,目前从理论上讲,业主方可以自行完成项目管理中的部分任务,但是从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上,业主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的能力是无法对比的,正因为如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得以发展,而一个以质量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工程监理企业,就势必要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型和发展。目前我国专业化承担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甚少,许多监理公司已经意识到与项目管理接轨的重要性,纷纷更名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在原有监理公司下成立新的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监理公司的精兵强将拓展项目管理业务。这样即有利于原有监理公司保持较为完整的构架继续发展监理业务,也有利于项目管理公司不带包袱高标准规划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