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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震局地震预测意见管理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预测意见管理,规范地震预测意见提交、接收、处置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意见管理办法(修订)》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短期、临震地震预测意见的提交、接收、处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震预测意见,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地震监测信息、可能与地震有关的资料或者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后,对海南岛及近海可能发生的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做出的短期和临震的书面结论。
第三条 根据预测震级和科学性,将地震预测意见划分为重大预测意见和一般预测意见。
重大预测意见是指预测在海南岛及近海发生震级上限5.0级,预测依据明确扎实、论证科学充分、结论可信的地震预测意见。
除重大预测意见以外的预测意见为一般预测意见。
第四条 地震预测意见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海南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以下简称监测处)负责全省地震预测意见的管理。
海南省地震局预报中心(以下简称预报中心)负责全省地震预测意见的具体处置工作。
市县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测意见的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第二章 提交和接收
第六条报送地震预测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地震预测意见的书面报告。地震预测意见的书面报告应按照地震预测意见书面报告格式(附件1)填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局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以下简称台网中心)书面报告。
第八条 提交临震预测意见,若情况紧急,可在发出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加密等方式报送,并电话确认。
第九条 市县地震局在接收到地震预测意见后,应及时将预测意见原件(含信封、附件等)备案并上报监测处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条 监测处应及时按照《关于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和回执的简要说明》(附件3)填写《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和《地震预测意见回执》(附件2),向提交地震预测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回执。
第三章 意见处置
第十一条 监测处在接收到地震预测意见后应及时通知预报中心。预报中心在收到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后24小时内(临震预测意见12小时内)将预测意见及其相关依据扫描、传送至全国地震分析预报工作平台。
监测处接收到重大预测意见后,24小时内(临震12小时内)向台网中心和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以下简称监测司)报告。
第十二条 监测处收到涉及我省的短期或临震一般预测意见,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其依据进行分析研究,给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监测处接收到重大预测意见后,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商,省局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及预测地市县地震局有关负责人要参加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可邀请预测意见提出者及相关学科专家参加,形成会议纪要或震情会商意见,研究部署相关震情监视跟踪工作。专题会商应有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测处应将短期重大预测意见处置结果24小时内、临震重大预测意见处置结果12小时内报监测司,并由预报中心将处置结果传送至全国地震分析预报工作平台。
第十五条 对经会商认定的重大预测意见,监测处将预测意见及处置结果、已采取的工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报监测司,并按监测司的安排部署开展相关震情监视跟踪工作。
经过评审的短期、临震预报意见,应及时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时报中国地震局。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地震预测信息,不作为本省的地震预测意见进行处置。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监测处应及时公布、更新海南省地震局地震预测意见接收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市县地震局应及时公布、更新其地震预测意见接收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监测处对接收的地震预测意见的原件(含信封、附件等)、登记表及处置结果进行保存、归档。
第十九条 因工作缺位或者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地震预测的方法地质方法
是以地震发生的地质构造条件为基础,宏观地估计地点和强度的一个途径。可用这种方法在大面积上划分未来地震的危险地带,确定不同强度的危险地区。这种工作叫做地震区域划分。由于地质的时间尺度太大,地震的时间预测不能依靠这一方法。
统计方法
是从地震发生的记录中去探索可能存在的统计规律,估计地震的危险性,求出发生某种强度的地震的概率。统计方法的可靠程度决定于资料的多寡。中国历史悠久,在有些地区,地震资料丰富,运用统计方法可以提供有意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