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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村聘用工作人员,是指村级组织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协助村两委会班子成员从事村级日常性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村聘用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贯彻执行党在基层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2、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大局意识,能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精神以及村级班子集体决议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履行村规民约;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农村工作;
4、思想解放,作风务实,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热心为群众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
5、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6、身体健康,精力集中,年龄要求男在45周岁以下、女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为村聘用干部:(1)受到治安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的;(2)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正在立案审查或已被公安部门确定为治安重点对象的;(3)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正常上访的;(4)因身体状况不佳或长年在外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村聘用工作人员的职数及聘用程序
1、干部职数。坚持“精简高效、从紧配备、能兼则兼、一人多岗”的原则,严格控制村聘用干部职数。
2、聘用程序。由各村班子集体商议提出聘用意向人选和相应岗位后,报镇党委审核。镇党委组织力量做好人员考察工作。考察结束后经镇党委研究后,提出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由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聘用人员。
村应与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原则上结合聘用干部的工作实绩、民主评议和实际年龄,实行一年一聘,达到规定年龄上限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除镇党委审核同意继续留用的特别优秀人员之外)。
新聘用工作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待遇标准为村两委会委员的八折执行,酬金由各村自行负担。
四、村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及考核奖惩
1、认真落实好村聘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按照职责要求,用定量、定性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每个村聘用干部,做到责、权、利相一致,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2、切实增强聘用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聘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村干部培训计划,根据所涉及工作参加村干部培训。
3、不断加大村聘用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力度,对工作出色、实绩明显、群众公认度高的聘用工作人员,优先考虑充实村级班子。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退或自动解聘:
(1)对不能与村集体工作保持一致的,工作不负责任、有严重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有以权谋私行为、群众反映较大,经查实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4)试用期内不适应工作岗位的;
(5)连续二年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40%的;
(6)超过规定年龄上限的(除镇党委审核同意继续留用的特别优秀人员之外);
(7)其他应责令辞退或自动解聘的行为。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关键字:城市供水,成本审核,人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TV697.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定价成本监审是供水企业的一大核心内容,一直备受社会大众广为关注,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水平以及供水企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再生产能力及活力,而且还关乎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虽然我国城市供水定价机制在逐步完善,但是依然很多问题,如何处理好定价成本监审机制下供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已成为时下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在当下供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很多供水企业缺乏制约和激励机制,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定价成本监审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2.1、定价成本监审的概念
所谓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是国家价格监管机构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的发展产物,是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为实施有效的供水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约束和控制企业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供水价格,提高供水企业的经营效益,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成本方面的监审法很有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定价成本监审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改革正处于关键阶段,近十几年来的改革在推动供水设施建设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定价成本监审的根本任务是,使供水企业在各地在政府的管理体制下尽快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形式,对改革的方向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规范,纠正已经出现的偏差,优化和降低企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改善服务。使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科学健康的发展,进一步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行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府与各种模式不同区域的供水企业之间,需要实施监管的准入、定价、投资及绩效评价体系等内容相互衔接和协调,也有必要进行系统研究,统筹规划,全面规范。要有效的开展供水成本监审既要遵循现阶段供水企业的行业特点,也要在不违法、不违规的条件下,遵循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2.1、合法性原则
核定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刚刚出台试行期间,在全国城市供水行业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有些企业甚至怀疑这种新型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以各种不同形式纷纷向中国水协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后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出面对此成本监审办法做权威性报告。
2.2.2、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本身生产经营过程相关,并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中把握好相关性原则,就是要坚持凡是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2.2.3、合理性原则
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考虑一定时期供水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供水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2.2.4、差异性原则
我国现阶段城市的供水企业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国有独资、中外合资、国有和私营及股份合作制,还有政府直接领导的事业单位等,各地在政府的管理体制和供水企业经营模式上有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政府在对不同经营模式供水企业的管理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供水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措施
3.1、明确部门职能,强化管理职能
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需要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管理观念。供水企业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必须建立全方位人力资源立体管理模式,在科学建立企业部门结构的前提下,更需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包括招聘、培训、选拔、激励、考核、晋升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部门职能,建立起一个在决策层、非人力资源经理和人力源管理部门之间科学分工协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真正从人事管理转向人力资源管理。决策层负责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并支持人力资源部门、非人力资源经理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岗位分析、岗位评价等基础业务,并协助非人力资源经理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建设和事务;非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招聘、培训、员工绩效考核、薪酬管理中把持关键环节,并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基础工作。必须建立注重员工观念的转变;在管理层建立良好的人事沟通体制和考核体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的工作。制定与企业目标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需求与供给计划,建立一个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与管理的系统。另外还需要强化管理职能,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参与企业决策。
3.2、制定考核标准,加强绩效管理
一个科学有效的考核标准,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可行为原则,根据供水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企业自身特色的行之有效考核标准。供水企业在考核制度的拟定上,另外还要考虑企业本身合理考核业绩以及在绩效考核中的比例与权重。制定企业季度目标、年度目标,合理分配到各个部门各个职员身上,以考核的形式积极调动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热情与主动性。通过考核情况预测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的发展趋势,制定人力资源招聘、裁减、调配、培训、开发等发展计划。
3.3、责权一致,奖罚分明
通过编制明确责权,只有明确责权了才能更好的做好部门之间、职员之间的协调、管理,才能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与企业团队的凝聚力。供水企业要做到责权一致,首先要做到明确管理层次,使上下级之间从最高层到最底层形成一条不间断的等级链。必须明确上下级的责权,各职能部门责权,各个职员的责权,避免相互交叉,防止出现多头领导的现象,职能重复或者责权漏洞。
关键词:救助管理制度;实践社会学;救助站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2)03005406
历史上,中国的流浪乞讨现象一直存在,不同的阶段有着相应的应对措施。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1)后,政府立即宣布废除了执行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以超乎常规的速度高调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举措一经宣布,立即受到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一时间,舆论哗然,好评如潮,被誉为新一届政府的以人为本、发扬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典范之作。然而,该制度实施至今已有七载,但是为什么北京街头还有如此之多的流浪乞讨人员?新制度对这一群体的境况究竟有何改变?这引发了笔者对救助管理办法的思考:其实施情况怎样,实施效果怎样,制度对于北京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到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一、实践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目前,有关救助管理制度实践效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救助管理制度的评价、流浪乞讨原因及流浪乞讨人员生存状态的研究、对救助管理制度运行困境的分析及其对策等方面。本文试图以“实践社会学”为理论指导,以“救助管理制度”本身为出发点和切入点,分析我国现行救助管理制度出台的背景、出台的目标等,从新的角度发掘救助管理制度产生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思路。
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构建了一种社会实践的理论模式。他认为,我们对实践活动所作的解释必须将惯习及其历史条件与实践所发生的当前客观环境紧密地结合起来,这可以通过科学的研究工作来实现。[1]布迪厄认为,实践是具有逻辑的,但实践由于其现实紧迫性、条件的局限性、时间的指向性等而根本不具有理论逻辑的明确性、机械性与连贯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践逻辑不可能揭示出来。在布迪厄看来,实践逻辑是隐藏在实践活动中的深层次的生成原则,而不是规范行动的规则。这些生成原则将实践活动中的思想、感知和行为构成一个整体,并且也只有这样,才使得实践活动成为可能。[2]402
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提出了构建“实践社会学”的理念。他认为,只有运用动态的实践社会学的框架才能科学地分析与诠释当代社会的实际问题。以实践形态的社会现象为对象的社会学研究,是一种与静态结构分析相当不同的研究途径。把实践社会学的相关理论运用到解释救助管理制度的运行中,这对于研究救助管理制度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二、C救助站的实践社会学分析
(一)制度预期:救助管理制度的分析
对比收容遣送办法和救助管理办法不难看出,救助管理办法是对收容遣送办法的最直接的、有针对性的改进。首先,为了保障人权,救助管理办法强调了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而不是收容遣送办法的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为目的。救助管理制度规定,“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2)。其次,因为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出现了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收取各种费用的现象,为了治理乱收费现象,救助管理办法不仅明文规定禁止收取费用,还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救助工作有充足的资金。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劳动生产” (4)。再次,20世纪90年代以来,收容遣送的范围不断扩大,远远超出了流浪乞讨人员的范畴。在北京,1999年收容人数达到149359人。这种收容数量的增加不是因为流浪乞讨人员的增加,而是大量进城就业的农民被当成了收容遣送的对象。强制收容是对被收容者的自由、尊严和权利的剥夺,更有甚者威胁到了被收容者的生命安全。[3]为了改变强制收容带来的忽视人权等负面影响,救助管理办法变强制收容为“自愿接受救助”。第四,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对受助人员的过度管理,杜绝工作人员对受助人员进行打骂、虐待行为,减少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权力,救助站的工作理念从“管理”变为了“服务”。人文关怀精神是救助管理制度的核心。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改变可以看出,救助管理制度的理论逻辑清晰、明确,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充分尊重受助者的人权,体现了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4],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政策改变的理念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一些具体的规定与现实脱节,而且其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相背离,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实施起来有些矫枉过正,成了制度不完善的地方。
(二)制度实践:C救助站运行状况分析
1.北京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简介
救助管理制度的运行以救助管理机构为依托。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本形成。北京市民政局设有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来协调和统筹北京市所有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北京市18个区县(指宣武、崇文区归入西城、东城区之前)各设一个救助管理咨询站或者救助管理站,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中心城区分别设立救助管理咨询站,在其他14个区县分别设立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只负责告知求助人员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引导其到相对应的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而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直接提供救助服务。各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管理咨询站是其所在地区的民政局下设的分支机构,直接归民政局管辖。救助管理站的规模有大有小,朝阳、丰台、海淀、石景山区是比较大的救助管理站。北京市设有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统一救助全市未成年的流浪乞讨人员,北京市还统一管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和残疾人,其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各个区县的救助站管理。
救助管理制度是一项临时性救助管理措施,主要为暂时遇到困难的人提供短期的生活救助。孙志祥按照乞讨动机、方式等将流浪乞讨人员做了综合性分类,包括临时遇难型、流浪型、求生存型、奉献型、脱贫致富型、好逸恶劳型和受控制型七种类型。[4]9-10根据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的特点,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对象应该是临时遇难型人员,即钱物花光、丢失、被抢、被盗、上访遇到困难等。实际工作中,临时遇难型人员在所有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当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接近60%。这一类人大部分是主动求助,在得到相应的救助使危机得到解决以后,便会终止流浪乞讨行为。[6]10)这说明,救助管理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在甄别对象时遇到了问题,很多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人也受到了救助,但是,救助管理制度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得到了相应的救助,这便是制度实施的成功之处。
(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实地调查所得的数据和对工作人员及受助人员的访谈资料我们发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制度的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相背离,救助管理制度也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
第一,求助人员不符合受助条件,却赖在救助站不走、更有甚者无理取闹的情况时有发生。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只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的食宿、返乡车票,不能解决所有流浪乞讨人员的所有问题,尤其是昂贵的医疗费用和返乡安置问题。有些求助人员对救助站的这些性质了解不够,认为救助站是政府的部门,政府就应该为其解决所有的事情,或者要求救助站为其提供医疗费用,或者要求救助站帮助其上访讨个说法,以各种原因赖在救助站不走;还有一小部分人就是冲着要钱这个目的来的,这些状况让工作人员很棘手。
第二,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严重短缺,工作人员工作量十分大,尤其是直接服务于受助人员的工作人员。直接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往往面对的是长期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人员需要给受助人员进行衣物的清洗等,特殊的受助人员如残疾人,还需要特殊的照顾,因此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较差,工作量大,工作很累,需要有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和服务的理念才能把工作做好。
第三,救助站直接服务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会影响到救助工作的效果。我们不能忽视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的心理变化和给其带来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救助站有一部分受助人员不太愿意进救助站,早已把流浪乞讨当做生存方式;有一部分受助人员因为各种原因赖在救助站不走,如何让他们改变这种心理,如何让他们在离开救助站后不再乞讨,这便是救助站的重要工作职责。正如前文提到,在大部分受助人员在进入救助站后对救助站的认识和心理会有一个比较大的转变,不仅是对救助站工作有了全新的、正确的认识,而且有对救助站工作的理解。而这种心理转变,就是在工作人员良好的服务下发生的。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素质的局限性,这些工作效果便变得十分有限,而且工作人员缺乏对受助人员关于价值观思考的引导。
第四,救助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尤其是服务人员的保护不够。在新的救助管理制度中规定,工作人员的角色从管理人员转变成了服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是要为受助人员服务的,有些受助人员很自大,感觉服务人员都得听他的。服务人员直接服务于各种各样的受助者,往往会有意外事件的发生,但是因为救助站工作的特殊性和受助人员类型的复杂性,事后,救助站又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受助人进行处罚。这就导致了从制度到事后处理整个工作链条上对救助站工作人员都缺乏保护。
第五,在实际工作中,救助管理站工作任务繁重,经常会做一些超出职责范围的工作。如为某些受助人员提供昂贵的医疗费用、救助职业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不能顺利进行使得受助人员长期滞留。
第六,某些行为给大众带来恶意的流浪乞讨人员无人管理,如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问题。
首先,这些问题根源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从宏观层面来说,中国的保障体制尚不健全,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制度也尚不完善。救助管理办法没有顾及到的一些后续问题得不到补充和解决,如返乡安置落实不到位、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无法安置等。具体来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的规定与现实脱节,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实施起来有些矫枉过正了,也成了制度不完善的地方。根据救助站的救助工作具有临时性特点,其规定也应该详细说明这一点;救助管理制度强调人权,规定“自愿接受救助”,但是制度没有区分流浪乞讨人员的类别,就是间接对那些强行乞讨扰乱公共秩序、控制利用儿童乞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宽容和忽视;救助管理制度充分保护了受助人权利,却忽视了对工作人员保护。
其次,救助站的工作性质让许多人谈而避之。救助站基层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严重短缺,也就影响了救助站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再次,救助站与配合其工作的卫生、公安、返乡安置地等部门的职责界限不清晰使得救助站超负荷工作。救助管理站只是提供临时性的救助,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做一些超出职责范围的工作,或者因为各方面资源有限不能解决某些问题。职责界限的不清晰不仅导致了救助站工作任务的繁重、工作效率的降低,更导致了管理真空的出现,如某些流浪乞讨人员无人管理。
四、结论和建议
关键词: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成人高校;档案管理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简称新《管理办法》)是以1989年10月的国家教委第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简称原《管理办法》)为基础修订的,共七章四十三条,2008年9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定义、适用范围等方面有了新的论述,对高等学校档案的管理体制、制度建设和工作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充分体现国家对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档案工作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为高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和成人高校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新《管理办法》的几点变化
1.扩大适用范围,把成人高校纳入办法适用对象
21世纪的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除普通高校外,成人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和民办学校也不断得到发展,而且日益成为高等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很显然原《管理办法》中只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已经不能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和要求。所以新《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级各类的高等学校,有利于促进所有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
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特别把成人高等学校列出,这为成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有利于规范成人高校的管理。根据新《管理办法》,成人高校可以重新修订本学校的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这为提升学校的管理能级、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和促进学校更加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明确了高校档案的管理体制和学校领导的机制
新《管理办法》规范了高校档案工作的领导体制,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确定了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明确了高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领导体制层次清晰、责任明确,操作性强,有利于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档案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服务性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学校领导必须加以重视。新《管理办法》明确了高等学校校长是高校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了学校主要领导在高校档案工作中的责任,《管理办法》还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这些规定的推出有助于高校领导更新观念,增强档案意识,了解本校档案工作的现状,统筹全校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把档案工作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事情来抓。
3.规范了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人员的职责
新《管理办法》重新划分了适应于学校档案工作的11类归档范围,这样可以使学校档案工作朝着规范化的目标发展,使学校档案的归档内容更加全面。新《管理办法》提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以评促进档案建设;“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强化学校各部门立卷制度。
《管理办法》要求“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学校档案机构移交”,规定了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保证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和科研研究材料的完整、齐全。
4.增加了“学生类”档案管理内容
高等学校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原《管理办法》片面强调了学校管理、教师和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和学习。教育以学生为本,学生以学习为本,新《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修订。在新《管理办法》中归档范围里增加了“学生类”档案的保管内容,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类档案要求从学生入校开始到学生毕业结束,档案中的记录要伴随学生在校学习的整个过程。把学生类档案正式写进档案管理办法中,把学生、学校和对社会有价值的档案并列起来,充分说明了学生管理档案在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性,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人性化管理。
5.从经费、文件的管理和档案利用等方面提出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数字校园的建设、数字档案馆建设势在必行,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新《管理办法》在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上明确规定:“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提出了高等学校档案包括“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突破了高校档案原来所涵盖的以纸质、录音带、录像带、实物等传统档案载体的局限,突出了电子或数字载体在新时代档案物理载体中的重要地位,这符合时展的要求。在档案的利用方面规定:“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6.从职务聘任、待遇补助等方面彰显对档案工作者的人文关怀
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这个规定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成人高等学校档案机构工作人员,因待遇低、工作累、地位低等原因造成了档案工作人员学历层次低、工作积极性差等不利于成人高校档案工作发展的局面,为成人高校档案工作发展的人才需要奠定了基础。
对长期接触有毒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这使得多年来高校档案界极力呼吁的对因为长期接触有毒害物质的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建立职业保障和依法取得补助得到了落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档案科学发展观以及对高校档案工作者的人文关怀。
二、新《管理办法》对成人高校档案管理的影响
目前,成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随着成人高校工作能级的提升和成人高校深入开展的教育、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相比,成人高校的档案管理带有明显的滞后性。针对新《管理办法》提出的规定和新要求,加强成人高校档案管理的基本思路有以下几点。
1.改变档案管理模式,适应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浪潮日益发展的背景下,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建设开始出现新的局面,使原有的档案门类、数量和内容远远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随着成人教育改革和发展形势的需要,档案工作重点应由以往收集、整理、保管为主转向以开发、利用和服务为主,提高档案的利用,扩大服务功能。成人高校的档案工作是成人教育的信息资源,只有重视开发利用,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才能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优势。
2.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实现成人高校档案的科学化管理,关键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注重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使之能热爱档案管理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同时,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为其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更新档案专业知识,通过系统学习,使之在专业的深度与广度上都有较大的提高,在管理实践中能够具有进行信息收集、加工、存贮、传递的能力,能够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成人高校的发展和评估提供详实的材料资源。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新形式下成人高校教育发展与改革工作的需要。
3.大力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不断探索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新途径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档案的形式和载体、档案信息的传播方式和途径等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档案资料呈现出复杂、繁琐、量大的特点,这对高校档案机构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成人高校档案的管理,实现档案资源和档案管理的信息化。针对网络和计算机的普遍使用,成人高校可以利用教育主管部门的专门教育教务管理软件,从录取新生开始,将学生的姓名、性别、照片等基本信息录入数据库,将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输入到互联网以便于检索,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科、专业、成绩档案等信息化管理。同时,成人高校要适应档案管理发展的趋势,对形成的重要文件建立纸质文本和电子档案双备份,减少纸质档案的使用,努力做好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和安全工作。
总之,成人高校的档案是衡量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的重要信息来源与决策的依据。因此,作为成人教育档案工作者,要按照法制化的要求不断走上正规,不断加强档案管理意识,加强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充分发挥成人教育档案功能,为推动成人高等教育档案事业的发展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1]魏小寅.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6,(12):136-137.
1.1 对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部门只重视会计工作,而不重视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导致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造成会计档案管理混乱。
1.2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部分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未经过正规培训,不懂得操作规程,对归档范围和标准不明确,这样整理出来的会计档案达不到规范要求,更谈不上科学化管理。有的会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惰性思想,还有伪造、篡改、变换记录凭证、开假发票、建假账等违法行为,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危害极大。
1.3 会计档案资料收集不完整。许多单位只重视收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专业的资料归档,却忽视了会计文件材料和会计档案电子数据的收集,影响了会计档案的完整性。
1.4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按照《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定,到期的会计档案应及时销毁,但是很多单位没有开展此项工作,其原因是不敢担当,“怕”字当头,几乎所有的领导都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另外,销毁会计档案是一项繁琐的工作,这也是到期不进行销毁的重要原因。
1.5 会计电算化管理不规范。实施会计电算化以来,会计档案拥有双重会计档案载体,即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档案和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等。许多单位对会计档案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管不符合要求,安全性不高。
2 提高会计档案的管理水平的对策
2.1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档案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工作的领导,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损坏、散失和泄密。”重视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法制行为。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档案法》《档案管理条例》的学习,提高认识,使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规化。
2.2 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全面培养,提高其综合素质。《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因此,各单位应该依法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人员的全面培训,提升会计档案管理操作技能,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增强责任心,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规办事。
2.3 按要求定期做好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了尚未结清的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要单独抽出立卷外,其余都应当销毁。作为档案管理和会计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提醒单位领导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按要求销毁到期的会计档案。
2.4 会计档案电算化管理的新要求。提高会计人员思想素质和计算机应用技能,完善硬件设施建设。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把计算机系统中的所有会计数据拷贝储存到磁性介质或光盘上,形成脱离于原计算机系统的会计档案。可采用双份备份法进行数据备份,并分别贴上标签注明形成的时间、操作人员姓名,存放于不同的地方,防止意外发生。保存时应远离磁场,注意防潮、防尘等,并定期检查,定期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