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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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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案例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DCS控制系统;EPA;信号分配器;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TP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4-0067-02

为了实现能源的合理利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一家化工企业决定实施“各车间能源数据采集管理系统”,这家企业各生产车间原先都各自装有“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用于车间生产过程控制,车间能源消耗数据也存在于DCS控制系统中,如何能实现各车间能源数据的自动采集,形成工厂级的能源管理系统,又能保障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的信息安全,经过慎重考虑,提出了2个实施方案。

1 基于DCS系统上的能源数据自动采集方案比较

方案一:把各车间DCS系统作为能源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站,每个数据采集站通过OPC协议单向向PIMS服务器传送能源数据,PIMS服务器对传送上来的数据进行二次处理,制作成用户需要的能源界面、形成报表、以及实现设备管理等功能,经硬件防火墙隔离将能源管理界面、数据以WEB形式向局域网络。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方案二:为了彻底杜绝DCS操作站被网络病毒侵扰的隐患,将能源数据采集系统完全独立于DCS系统。能源数据采集系统由“浙江中控”领衔制定的EPA现场总线标准产品实现。

1)在原有车间的DCS系统中将能源测点经信号分配器一分为二,一路进入车间DCS,实现车间生产管理的需要,另外一路进入EPA总线系统进行数据集中管理。

2)EPA系统各控制柜安装24 V开关电源,光纤环网交换机,以及EPA系列模块。

3)整个EPA系统采用光纤环网冗余的方式,任何一处断开,均不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为保证数据的安全,除了各服务器安装杀毒软件之外,在PIMS服务器和Internet之间设立一道硬件防火墙。即便防火墙失效,各服务器被病毒感染,由于DCS与能源管理系统完全独立,病毒丝毫不会影响到车间DCS的运作,各能源点在DCS操作站正常显示及控制。系统结构如图2所示。

综合比较,方案二能使车间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Internet之间完全独立,可靠性更高,所以选择方案二。

2 工业控制系统终端信息安全管理的方法

上述方案二最大的优点在于使车间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Internet之间完全独立,使工业控制系统规避了网络安全的问题,只要针对做好工业控制终端(DCS)的安全管理,系统安全性就能得到保障,主要的安全措施有以下几点。

1)不轻易对操作系统安装补丁。由于考虑到工控软件与操作系统补丁兼容性的问题,系统开车后一般不针对Windows平台打补丁。

2)不安装杀毒软件。用于生产控制系统的Windows操作系统基于工控软件与杀毒软件的兼容性的考虑,通常不安装杀毒软件,给病毒与恶意代码传染与扩散留下了空间。

3)加强对使用U盘、光盘的专项管理。由于在工控系统中不轻易对操作系统安装补丁和安装杀毒软件,工控系统对病毒的防护能力很薄弱,必须对U盘和光盘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光盘,规定除本系统的安装光盘外,不允许使用其他类光盘;U盘,一般在程序更新和维护过程中要使用到,首先保证U盘的专项使用,规定U盘每次使用前要经过严格的病毒查杀,并且要有书面记录和登记。

4)杜绝其他笔记本电脑的接入。工业控制系统的管理维护,没有到达一定安全基线的笔记本电脑接入工业控制系统,会对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所以要杜绝

接入。

5)定期检查工业控制系统控制终端、服务器、网络设备的运行情况。对工业控制系统中IT基础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是工业工控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

6)加强身份认证管理,控制系统进行安全登录和操作的用户分级进行管理,分为观察员、操作员、系统工程师这3个不同级别,观察员只允许观看系统画面,不能输入任何的操作指令;操作员,具有日常生产的操作权限;系统工程师的权限最高,能进入或退出工控运行软件,能进行程序编写和变更。

7)对工业控制系统的外设进行管理,比如USB接口、光驱、网卡、串口等,对时贴上封条,每次系统工程师进行维护操作时,拆下封条要进行审批和登记。

3 结束语

国内外发生了多起由于工控系统安全问题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最鲜活的例子就是2010年10月发生在伊朗布什尔核电站的“震网”(Stuxnet)病毒,为整个工业生产控制系统安全敲响了警钟。

本文根据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护的特点,针对工业控制系统(DCS)与能源管理系统(EPA),通过信号分配器连接的独特模式,建立了相对独立、又能信号传输的安全体系架构,并通过工业控制系统终端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地保证了这种基于DCS系统上的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可靠、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范文第2篇

多省试水照明合同能源管理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赵明表示,LED照明与合同能源管理最初的结合是从国家“十城万盏”试点项目开始的。当时,一个城市仅更换部分路灯就需要花费上千万元资金,没有哪个政府或市政部门愿意并且能够拿出这么多钱来做实验。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它解决了LED路灯示范工程投入大、风险高的问题,也保障了生产、消费和金融三方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实现了“政府、企业、公众”的三方共赢。

在LED照明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也采取了积极地扶持和鼓励政策。《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中指出:未来三年,广东全省范围内将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为内核,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支付节能收益为杠杆,以公共照明领域为突破口,强力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现节能减排和LED产业发展的综合目标。全国首个成熟应用于高速公路主干道的LED照明项目——深圳高速公路LED照明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广乐、博深等新建高速公路LED照明示范工程建设全面启动。截至目前,广东省安装LED路灯超过30万盏,示范路段3000多公里,应用规模居全国前列。另外,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南安市、山东省临沂市、湖南怀化市、浙江省宁波市的LED路灯绿色照明改造项目都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企业“不花钱”完成节能改造

作为青岛市政府参股并批准成立的,国家发改委备案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的项目资金、项目策划方案及售后服务等。在日前召开的用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推动绿色照明节能减排事业新闻会上,青岛华通集团总经理、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培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不花钱”就能完成节能改造。

居业:姜董您好,您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吗?

姜培生:简单地说,就是用能单位拿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改造的投资。如果节能改造的投资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事先支付的话,在合同签订期,用能单位按照未节能改造前的能源花费支付给公司,公司赚取节能后的差价,如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改造合同来实施,那就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它的好处就是用能单位无需直接投资,可规避投资压力和风险。用能单位可放心大胆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世界上最为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对自己的技术装备进行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一般合同期为3~5年,但是对于投资量比较大的项目,如城市路灯的改造一般为8~10年。

居业:作为一个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我们所推出的技术和产品是否成熟和可靠?

姜培生:这个理由其实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负责任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一方面为社会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公司负责。为社会负责任就是要将市场上形形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进行比较精选,选出最可靠实用的技术和产品向社会推荐,为社会负责就是为自己负责,这一理念在EMC模式中体现得淋漓至尽。

居业: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何优势呢?

姜培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优势之一就是人才队伍的优势。节能服务公司一旦研究开发某一领域市场,就会组成团队对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过程、该领域的企业现状、该领域的市场环境进行全方位的考量,从中选出可以合作的伙伴。比如在LED照明方面,我们对该领域的技术、企业、市场做了全面调研,最终选定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整个团队是由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从事LED产业的精英组成,而且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许多国内国际发明专利。还有就是产业链垂直式管理,在LED产业中也就是前端、中端、后端都是该公司一气呵成,从而奠定了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居业:EMC在商业运作中又有何优势?

姜培生:商业模式上的优势就是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投资,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节能效果,从而实现投资回报的目标。如果某个节能服务公司推出的技术和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那就意味着该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收不回投资,就意味着造成损失,而这种损失的用能单位来说是没有的。所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推广重大节能技术对于用能单位来说是可靠的、是零风险的。合同期内,可以分享节能利益;合同期满,资产和收益100%归用能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范文第3篇

1.1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问题

针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建设项目,其改造过程应如何履行建设管理程序。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是否应履行招投标程序。我国现有的招投标规定要求,对政府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其推动节能改造时必须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但履行招投标程序后,许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普遍反映中标价无法保证其基本利益而放弃了改造项目。二是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是否履行设计管理程序问题。如果要求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编制的改造技术方案履行设计管理要求,将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绝大部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无相关设计资质,不具备编制和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资格,只有“强其所难”去与相关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搞合作,实际就是搞“挂靠”,既不符合国家对设计单位的规范管理要求,又增加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小,加之缺乏强制性规定,审图机构普遍缺乏承接这类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意愿。三是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施工资质问题。大多数合同能源公司主要从开展工业节能服务转型而来,普遍不具备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以重庆为例,目前15家从事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企业中仅有3家具有机电设备工程安装资质,如果要求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必须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才能开展改造施工,那么绝大部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将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改造施工,将增加财务成本和工作风险,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表示将无法接受。四是节能改造工程是否应引入监理机制问题。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需将改造项目纳入监理,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反映这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倡导和要求的“一条龙”服务有冲突,且谁来支付聘请监理的相关费用,又将成为与用户谈判能源服务合同时的新问题,这实际上增大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难度。五是改造后工程验收问题。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工程验收?按什么方式验收?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是进行节能效果的检测评估,以其达到预期节能率即可认为工程合格并验收,还是应按照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验收。这在具体工作中找不到相关依据,亟待明确。

2.2改造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问题

在能源服务合同期内如果项目改造质量有任何问题,理所当然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负责承担解决。但如果合同期满交付用户后,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包括设备、产品质量保修问题)该如何界定,这是当前能源服务合同谈判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目前在建筑节能改造领域,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一般主要对照明、空调和电路系统进行改造,采用的技术主要以产品替代型为主,而且通常倾向于能在3年内就收回投资的技术和产品,且其与业主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合同也以不超过5年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5年合同期满后交付业主的改造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合同能源公司该不该负责?该负什么样的责?由于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会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社会信誉和长期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

1.3融资困难问题

从国外发展经验看,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仅凭自有资金和靠自己积累发展资金是远不够的,必须要具备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的能力。但目前建筑领域的合同能源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其信誉和偿债能力远未得到金融机构的充分认可,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的意愿不强烈。同时,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社会认可度低,金融机构对合同管理模式缺乏系统认识和研究,对其金融风险无法全面识别判断和掌控,这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支持力度。

1.4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扶持发展问题

由于建筑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认识还非常肤浅,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花了很大精力与改造项目业主沟通,却往往很难取得认可和信任,改造项目业主经常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陷井”,不可能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合同能源管理远未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同时,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主要由中小企业构成,其社会信誉、技术水平、资金实力、服务水平都处于培养和发展阶段,建筑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还需要系统的政策支持、市场培育和社会关注。

2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存在的技术障碍

2.1节能量核定问题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而言,如何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计量或核定改造后的节能量,这既是关系合同双方直接利益,影响能源服务合同能否成功签订并在履约期间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的最关键因素,也是当前金融机构不愿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金融支持的最直接原因。为了促进合同能源的发展,我国出台了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费用节约,并可以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但该通则引用的是GB/T13234《企业节能量计算法》的算法,其对于建筑项目而言难以适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T28750-2012《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技术通则》明确了节能计算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但对节能量测定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加之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既有建筑基本没有分项计量,建筑能耗相关基础数据非常不完善,按照通则难以对具体的建筑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节能量核定的方法和要求不明确,给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施带来极大的隐患和风险。

2.2部分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计算问题

对重庆已实施改造的68个公建项目所采用的改造技术进行分析,有些节能措施很经济适用,但其节能效果如何量化核定尚无依据和具体方法。这主要体现在:对照明系统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后其节能率如何计算;对室内用电设备采用节能插座减少待机能耗后其节能量如何计算;对房间空调器采用节能插座或节能控制板限制温度以及利用冷凝水对冷凝器进行喷水降温等节能措施的节能量如何核定;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后节能量如何测定;供配电系统改造采用线路改造后节能量如何计算;用户用能行为、天气因素对节能量影响因子如何确定等。这些问题目前在实施中分歧和争议较大,应当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3建议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收益分配; 财会分析; EMCo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简要介绍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EMC)在西方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这种机制不以推销特定的产品或技术为目的,而是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客户方共同完成的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我国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并在北京、大连和山东选择了三家公司进行示范。实施该项目的企业,都取得了30%以上的收益率。提供EMC服务的公司被称为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基本运作模式为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由EMCo投入设备和技术,从能源审计开始,到项目设计、资本运作、设备采购,再到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人员培训,并得出双方共同参与和认可的节能量,最终达成双方约定的节能目标,减少服务对象的能源费用支出。当被服务的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实施EMC服务的公司才与被服务的客户一起,把节约的能耗效益以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从而收回投资和获取合理的利润。当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全部节能的效益和相关的节能设备,全部归服务对象所有。其实质是服务对象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实施节能改造,为能耗设备进行升级,从而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这样有助于耗能企业在几乎不进行投入的情况下,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获得节能带来的收益。

目前在欧美,这种不需要被服务企业承担实施节能的资金、技术风险的EMC模式应用已经比较成熟。近年来,我国政府也从政策和资金上加大了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扶持力度。“十二五”规划中,节能环保为七大策略之首,开始预订投资规模为3.1万亿元,较“十一五”的1.4万亿元增长一倍以上,未来每年的增速有望达30%以上。各项政策的推出,促进了节能服务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截至2012年2月6日已经有先后4批共2 341家从事节能服务管理的相关企业通过了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评审,由此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几年中,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势头。当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形式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支付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运行服务型四种类型,实践中大多采用的是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会分析

无论EMC项目在我国发展多么迅猛,作为一个新的节能和收益并重的商业模式在会计实务的处理方面都有值得探讨的内容。从EMC服务公司角度来看,由于节能设备由己方提供,无论是否自己生产或是通过融资购进,其所有权在项目合作期内由自己所有,并于项目结束时将财产所有权无偿转交被提供节能服务的企业。由于资金投入较高,EMCo在会计处理方面常常把这一过程看作融资租赁,而合作期内收到的节能服务费用分成被当作租赁租金。但是由于融资租赁规定的特殊性,例如,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被确认为融资租赁需满足下列要求:(1)租赁期要达到租赁资产寿命的75%以上;(2)在租赁期间由租赁方计提折旧;(3)维修费用由租赁方支付。这与实务中的处理常常是矛盾的,比如我国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常的执行期都在3年以内,往往达不到资产寿命的3/4,而合同规定的维修费又通常由EMCo负责,同时计提资产折旧。因此,难以被认定为融资租赁,而且融资租赁中涉及的资产通常是金额较高的固定资产。然而在EMC项目中,有些节能产品虽然总价不菲,但由于是一批货物,其单价并未超过2 000元,不能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例如LED灯经常被用在照明节电项目中,而每盏灯具的价格尽管远高于普通白炽灯或日光灯,也不可能被看作固定资产。因此,在实务中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问题。对于单价未达固定资产标准的一批产品,可以看作EMCo提供的普通营业租赁,按月或年收到的节能分成可看作营业租金收入,到期资产在按其使用寿命折价后无偿转让给被服务企业即可。本文通过案例提供一些在EMC项目实施过程的财务会计实务处理意见。

三、案例分析

深圳某超市(以下简称甲方)位于深圳市中心,建筑面积为12 900平方米,主要以食品、生活用品、服装为主,全年耗电量约为150万千瓦时(电价为1元/千瓦时),其主要能耗分布为:照明占25%,空调占45%,冷柜设备占23%,其他占7%。为了减少费用,降低能耗,该超市与当地一家知名的EMC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合作进行一项同时包含超市照明线路节能改造和利用节电器进行动力电路节能改造的综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该项目最大的特点在于从更换灯具和安装节电器两个方面出发对甲方进行双重能耗控制,以期达到最佳节电效果,同时也为乙方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

(一)分成方案

1.节约电费的分成比例

合同期限为4年,其中节约电费的分成比例如表1所示。

2.项目与财务相关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照明改造

(1)项目简介

用高效节能的LED灯具代替目前的T8型45W荧光灯(日光灯单价10元,超市每两年换一支,四年会用两支),加上镇流器等,实测总功率为51W/支,用15WLED灯(单价100元,合同期内不用超市出钱)更换。实际更换LED灯管1 500支。

(2)财务分析

甲方:

以1支T8型120cm灯管为例(假设每天使用16小时)

①传统T8荧光灯,每年所产生电费为:51W×16小时×365天÷1 000W/H×1支×1.0元/度=297.84元

②LED日光灯,每年所产生电费为:15W×16小时×365÷1 000W/H×1支×1.0元/度=87.6元

③T8荧光灯改造成LED日光灯,则每支灯管年节省电费为:297.84元-87.6元=210.24元

合同期限为4年,4年合同期满后,所有灯管归甲方所有。

以上数据表明:每支灯管仅电费就能节省210.24元/年,LED日光灯的实际使用寿命长达50 000小时,按每天16小时计算,其寿命大约为十年,节约的电费相当可观!

④该超市1 500支灯具,每年节约电费:210.24×1 500=315 360(元)

⑤4年合同期内,超市换灯费用可节省:1 500×10×2=30 000(元)(按每两年换一次)

⑥其他:维护成本节约。主要表现在人工费用上,按目前使用的普通荧光灯更换时间来计算,每换一支灯费用为5元,这样,按换一半算:1 500×5/2=3 750(元)

乙方:

考虑到改造项目更换灯管1 500支,每年LED灯管的破损更换率为5%,则每年约需75支灯管作为维护费用。LED灯的市场售价为128元/支。

LED灯管投资:128元/支×1 500支=192 000元

考虑到维护人员人工费用,每年乙方需支付的维护费为:75×128+1 000=10 600(元)

乙方一年可以从节约的电费中分得:315 360×40%=220 752(元)

第二步:动力配电改造

(1)项目简介

目前,甲方配有两台功率为250KVA的变压器,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节能技术服务。

①安装2组电抗增效节能器(规格为:250KVA,2台)以供甲方使用,节能器的使用寿命为8年,期末无残值。

②甲方向乙方提交保证金为:每台20 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此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7天内无息退还甲方。

③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时,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即按节电分成模式实施。具体计算方法为:装机前一个月,依据供电部门出具的装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用电量,作为4年内核定的每月用电量平均基数。计算乙方每月收取服务费中的电费单价,双方约定以当月甲方向供电部门所交电费收据上的电费单价为准。装机后第二个月开始的60个月内,甲方每个月以所节电费额(基数)的70%向乙方支付节电技术服务报酬,总计支付4年。装了节电器后,甲方每月实际用电量为节电后的用电量,如没有安装节电器,甲方当月实际应耗电量=安装节电器后当月实际用电量/(1-节电率)。

乙方每月收取服务费按如下公式计算:当月如没有装节电器实际应耗电量×电价×节电率×70%。

实际测试结果及分成方案为:节电率为30%;节约的电费,双方4年内,三七分成。

(2)财务分析

甲方每月除照明外的平均电费为148 000元,实测节电率为30%,每月节约电费为:148 000元×0.3=44 400(元),向乙方每月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为:44 400×70%=31 080(元),1-4年甲方每年节约支出电费为:44 400×0.3×12=159 840(元),1-4年乙方每年收取的节能改造服务费为:44 400×0.7×12=372 960(元),节电器每1KV为500元,成本为:250×500×2=250 000(元)。

(二)项目会计实务分析

折旧费用计算原则为:EMC服务企业投入资本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分享期内计提折旧,分享期结束后这些资产作为赠与无偿转让给节能企业,不再计提折旧;而接受无偿转让设备的节能改造企业,其后年份不再计提该设备的折旧。

如果EMCo投入的是灯具等低值产品,在项目分享期内分享的节电收入可看作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而分享期结束后这些资产同样作为赠与无偿转让给节能企业,折让价值按照产品的寿命期计算。

1.节能企业——甲方

(1)对于所接受的节能项目各项资产包括1 500支15WLED灯和2台节电器,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但需要建立“节能项目资产簿“进行管理。

(2)在期初签订合同时,需支付每台节电器2万元的保证金。

借:其他应付款 40 000(20 000×2)

贷:银行存款 40 000

(3)合同期内每月按照照明节能金额的70%以营业租金形式支付技术服务费。

借:营业费用——租赁费

18 396(315 360×70%/12)

贷:银行存款 18 396

合同期内向乙方按照动力节电金额的60%每月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

借:营业费用 26 640(44 400×60%)

贷:银行存款 26 640

(4)合同期满时,甲方接收全部1 500支LED灯和2台节电器,并收回保证金。

①借:固定资产——2台节能器

125 000(250 000×4/8)

贷:营业外收入 125 000

②借:低值易耗品——1 500支LED灯

115 200(192 000×(10-4)/10)

贷:营业外收入 115 200

③借:银行存款 4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40 000

2.EMCo——乙方

(1)向甲方提供LED灯和节电器,因为乙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同时也是一家LED生产企业,所以它们所提供的LED灯为自己生产制造的产品,而节能器则是购进的。合同初期收到甲方支付节能器保证金40 000元。

①借:固定资产——2台节能器 250 000

贷:银行存款 250 000

②借:银行存款 4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 000

(2)每月收到甲方的技术服务资金。

借:银行存款45 036(18 396+26 640)

贷:营业收入 45 036

(3)每月节能器折旧。

借:营业费用 2 604(250 000/8/12)

贷:累计折旧 2 604

(4)1—4年每年维修服务费支出。

借:营业费用——维修费 10 600

贷:存货 9 600

银行存款 1 000

(5)合同期满灯具及节能器赠与甲方并归还保证金。

①借:营业外支出——1 500支LED灯

115 200

资产减值损失76 800(192 000-115 200)

贷:存货 192 000

②借:营业外支出——2台节能器 125 000

累计折旧 125 000

贷:固定资产 250 000

③借:其他应付款 4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四、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是顺应国策应运而生的、多盈性的商业模式,是一种极具市场发展潜力的节能业务方式。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盈利性与风险性并存,因此,通过对EMC项目合同双方的收益分配方案以及财务和会计实务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将更容易地对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进行合理的操作。

【参考文献】

[1] 杨志军,张玉强.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的相关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1(7).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广西低碳经济 生态文明

一、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自上世纪70年展至今,在市场运作的基础上,通过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所建契约的模式,综合利用一种能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与技术的管理方法,从而为客户提供关于节能诊断、评估、融资及改造等活动的一体化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实现了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社会的三方共赢,并逐步发展形成了以新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商务模式的节能服务新兴产业。

国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凭借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技术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的形式,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方案改造、节能设备采购、节能过程运行维护等综合服务。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可通过向客户提供或者协助客户寻求第三方所需资金的形式,来负责融资并承担技术和财务风险。同时在合同期内按合同规定,将部分投资从因设备运行而节省下来的费用中回收,从而为客户实施和管理节能项目,以获取相应的利润,并在合同履行完成后将节能项目交付用户无偿使用。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也可作为一个中介者,在提供服务时只需做节能量担保,收取一定的中介费,融资则由用户自主进行,全部节省费用归用户所有。节能服务公司依靠自己的专业优势,有效降低客户的能源消耗,从而分享节能效益并获得利润收益。正因为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投资少、风险低、节能好等优点,已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并逐步从欧洲、北美等国家与地区向南美、亚太地区过渡发展,正成为推动世界节能减排进程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结构却不合理,浪费严重。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我国国内大量存在,市场调查与典型案例研究也表明,目前能源用户中依旧存在大量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支持的节能利用措施项目。在政府倡导下,我国于2003年12月注册建立起中国节能协会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多年来,通过引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模式,我国已经在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的节能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2010年,全国共有约782家节能服务公司,累计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项,总投资287.15亿元,实现总产值836.29多亿元,年节能能力达到1064.85万吨标准煤。

广西作为中国面向东南亚的重要窗口,产业低碳化发展将是未来广西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近年来广西充分利用自身产业优势,逐步形成了以南宁糖业、百色铝业、柳州冶金汽车制造业、桂林生物医药业、北流陶瓷业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具有产业集群特点的区域经济形态。但目前的产业结构却仍显得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资源型产业所占比重较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过快;节能减排能力与手段欠缺等。此外,广西区内的节能服务公司相对来说仍比较少,仅占全国的1/90。所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引进完善,能加快推进产业集群低碳化发展进程,从源头上改善能源利用结构,进而推动广西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

二、广西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1、政策约束力低,相关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广西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上不断加大力度,而且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也逐渐增多。2010年12月广西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要求以及奖励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等方面也制定了扶持政策。同时,2011年底广西发改委已组织了四批节能服务项目去申请国家备案,对全区共27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然而,一方面,由于这只是区域性政策,尚不具备法律效力,缺乏强制规定与强制执行的行政命令,对企业的约束力较弱。另一方面,配套措施跟进不到位,有些甚至欠缺操作性,在财政税收补贴上仍缺乏力度,金融服务的明确性及适用性仍不具体,商业风险和成本居高不下,弱化了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动力,在政策执行上也显得力不从心。

2、节能服务市场深广面不足

广西政府部门虽然通过政策的制定与互联网站的开设,将广西区域性的节能服务推向市场,但整体来说,宣传力度仍显不足。由于信息流通不顺畅,企业与金融机构双方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收集成本都将增加。在采购市场上,由于广西采用的节能设备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他较发达省市或者进口,所以设备生产成本的变动及更新周期的缩短都将影响企业的正常节能服务经营。此外,世界能源价格的波动也会对企业节能服务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服务市场上,广西区内的大型国有及合资企业仍是开展节能服务的重点,中小型企业迫于竞争及成本的压力,节能服务的意识与合作度仍有所不足,同时政府机关与公共事业部门市场份额的拓展空间也有待提高。

3、节能服务的技术发展存在制约

由于广西节能服务公司的软硬件设施与国内其他地区甚至国际水平相比仍有差距,突出表现在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节能技术的创新发展与节能设备的使用上。因而,能否壮大广西节能服务公司的实力,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节能技术的创新与人才的发展。同时,节能能效的测评目前只有推荐性标准,权威性、操作性和公正性仍有欠缺,在节能量的测量和验证上常常标准不一,合作双方难以达成统一意见,尚未形成规范化标准。

4、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渠道难

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创新要求很高,初期一般需要大量的投资,通常需要承担巨大的资金风险以及不确定性的收益风险。广西区政府近年来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制定了多种金融服务实施政策,引导和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拓宽贷款担保范围,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种项目的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但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与自发筹款等单一融资模式仍占据着主体地位,且对金融机构的鼓励政策目标不明确,导致很多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都缺乏现实操作性。另一方面,由于很多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经济实力尚欠缺,难以提供足额的信用担保,导致常常身处贷不到款的境地,融资困难问题尤为突出。

5、节能服务所获收益存在分歧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通过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部分节省下来的能源成本,让用能企业提高能源利用率,使双方都受益。但在广西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前期诊断的偏差、用能企业在接受改造后缺乏支付诚信以及合作双方关于节能过程的实施、测量存在分歧的现象屡屡发生。由于广西区内的企业信誉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对节能服务的利益分配也没有定规立法来保障,使得一些用能企业违背合同,拒绝付款,而同时节能服务公司也消极开展工作,这对双方合作的深入以及对合同管理模式的健康成长都造成很大影响。

三、广西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对策探究

1、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体系,提高政策约束力

目前广西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多为程序性的,大多是关于市场进入方面的,而合同能源管理所涉及的节能服务行业的实质性问题是市场进入后所发生的市场经营行为和行为过程的监控。因此,建立新的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体系,不仅能做到有法可依,界定相关当事人的产权归属,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和交易成本。鉴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立法在广西及其他经济发达省份的立法现状,建议广西立足于现实经济发展需求,参照《节能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顺所涉及到的复杂法律关系,从而制定《广西合同能源管理条例》,并以法律形式规定节能标准,包括节能服务行业的准入标准、合同能效评价标准、强制性能效标准等,形成可操作性较强的、系统全面的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解决好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问题。

2、加深节能服务市场的开发,挖掘潜力市场份额

针对目前广西低碳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相对狭小的现象,节能服务公司应该开放视野,积极开拓城市项目和乡镇市场,大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不断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在城市项目方面:商业建筑物及办公楼宇的绿色节能改造,包括对建筑物空调系统的改造、高效节能照明的引进、能源效率的审计改造及培训维护等;工厂机电设备的节能改造,包括对耗能设备的更换升级、制冷及空调系统的改造、热电联产及控制系统的管理等;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节能改造,包括对项目开发的可行性研究,室内外照明系统的设计控制与维护保养,节能潜力分析等。在乡镇市场方面,建筑节能改造可分“三步走”:首先,争取和地方政府合作,取得政府补贴,节能服务公司自己则负担剩余费用,先改造一批样板项目;其次,通过样板项目的有力宣传,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并在政府的补贴帮助下,以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分担费用的方式进行;最后,在改造完成后,地方政府应与用户相互协商,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收益的分配方式,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宣传推广工作的开展,为下一步相关配套工作的开拓奠定基础。

3、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形成节能服务规范化标准

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关键在于技术,在现阶段内,节能服务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能力,以跟踪引进先进技术与适当模仿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加强自身的发展。有效的发展途径为:首先,尝试与相关高校、节能中心、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深入发掘可视化的节能技术。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技术合作产权,以及技术买断等,约定相关技术成果的收益分配方式。其次,通过举办技术研究探讨会、项目推广介绍会等相关座谈会,加强与其他公司、用户、科研机构的交流,赢得发展机会。最后,政府应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鼓励并引导与节能服务相关的技术研发中介的发展,拓宽节能产品开发与技术推广运用渠道,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规模化的形成。

4、拓宽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渠道,完善财税政策支持

首先,政府可通过融资担保、资金补助等经济及行政政策为企业提供支持,加强投资者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投资积极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金融资金,作为银行商业贷款和政府财政补贴的必要补充。同时,还可以进行政府机构节能,对向政府开展节能服务的节能公司给予相对较多的税收减免与财政补贴。其次,金融机构应结合广西能源合同项目开展的地方性特点,设计符合本地需要的金融投资品种,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应尝试在了解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需求与经营模式的基础上,设计出更为新颖可行的金融品种与融资模式。最后,税务部门应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特殊性,实行相对征收少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将该类公司通过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效果评估、设备管理使用等综合服务所获得的增值,适用于5%的营业税税率征收范围,并适当规范符合标准的节能技术与设备的所得税减免标准,对达到预定节能效果的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5、合理分配节能服务收益,建立企业间信誉监督机制

首先,政府应建立一个节能服务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将利益分配强制化、合法化,使利益相关方能有效地形成共赢。努力做到在高能耗企业能耗下降的同时,确保节能服务公司的盈利,降低金融和保险机构的业务风险。其次,建立公司信用体系,规范信用评价等级。规范、有序的信用体系能够为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有效实用的工具,该体系应包括信用评价标准、信息平台、监督管理体系、信用维护机制等关键部分。同时,政府还应推动外在制度体系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最后,尝试建立第三方担保制度。针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困难和信用不足问题,利用第三方信用担保方式即银行、担保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相结合的融资模式,降低资金风险,让节能服务公司在企业风险管理上承受更小的压力。

(基金项目:广西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174),课题组成员:裴梦丹、刘朝阳、庞富榕、孟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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