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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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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培养方案

法学培养方案范文第1篇

案例一:指导学生用“特殊―一般”的方法进行学习,培养学生用归纳法寻求事物内在规律的意识

由特殊―一般的方法是指引导学生对多种特殊情况的分析,寻找其共性并形成规律推广至一般情形的学习方法。在学习有机化学中伯醇被强氧化剂氧化成酸的性质时,我运用了这种方法:

教师:同学们,现在我的桌子上摆着一些实验仪器及药品,大家看看都有什么?

学生:学生看到有甲醇、乙醇、丙醇、丁醇、K2Cr2O7等各种溶液,以及试管、喷灯、PH试纸等。

教师:现在,我请几位同学上来,分别检验一下这几种醇的酸碱性。

学生:几名学生上讲台用PH试纸对照比色卡检验几种醇的酸碱性。

教师:大家检验的结果如何?

学生:几名学生均答:基本呈中性。

教师:演示甲醇与K2Cr2O7在加热条件下的反应。

学生:观察。

教师:反应进行一段时间并等其冷却后,请一名学生上台来检验溶液的酸碱性。

学生:用PH试纸检验后,发现溶液呈酸性。

教师:请三位同学按照刚才的实验方法,分别演示乙醇、丙醇、丁醇的反应。

学生:三名学生上台演示。

教师:再请三位同学上台,检验三种溶液的酸碱性。

学生: 用PH试纸检验后,发现溶液均呈酸性。

教师:大家通过演示实验可得到什么结论?

学生:猜测有酸生成。

教师:刚才我们使用的醇都属于什么醇?

学生:答出都是伯醇。

教师:那么你可以寻找到什么规律吗?

学生:通过思考,猜测伯醇被强氧化剂氧化成了酸。

通过由“特殊―一般”学习方法的运用,有利于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摒弃非本质特征的干扰,形成对一类事物共性特征的深层次认识。

案例二:指导学生用“对比”法进行学习,培养学生知识体系建构的意识

对比是指引导学生对事物的全面或局部属性进行比较,确定它们之间异同的一种方法。在学习仲醇被氧化成酮时,我运用了这种方法:

教师: 同学们,伯醇在加热条件下,可被强氧化剂氧化成什么?

学生:刚学过,记忆深刻,答出:酸。

教师:好,现在大家看看桌子上有哪些仪器药品?

学生:看到2-丙醇、2-丁醇、K2Cr2O7等溶液及喷灯、试纸。

教师:请几位同学上来,分别检验一下这几种醇的酸碱性。

学生:几名学生上讲台检验几种醇的酸碱性,并得到基本呈中性的结论。

教师:大家猜测一下,2-丙醇与K2Cr2O7溶液在加热的条件下可能生成什么?

学生:许多学生不假思索:酸!

教师:笑:真的如此吗?好,我们来探究一下。

学生:有些学生感到迷惑。

教师:演示2-丙醇与K2Cr2O7溶液在加热的条件下的反应。并请学生上台检验溶液的酸碱性。

学生:检验后发现,溶液并未呈现明显的酸性,产生疑惑。

教师:大家猜测一下,这说明什么?

学生:猜测可能2-丙醇并未被氧化成酸。

教师:大家观察,我们演示实验用的醇是伯醇吗?

学生:发现不是,是仲醇。

教师:这说明仲醇的氧化产物是酸吗?

学生:看来不是。

教师:仲醇在加热时被强氧化剂氧化成什么物质呢?

学生:无法回答。

教师:这是一种叫做“酮”的有机物。

学生:记住其名称,为后续学习埋下伏笔。

教师:引导学生将伯醇与仲醇作对比,帮助学生纠正“思维定势”的负迁移影响。

学生:通过“对比”掌握了两种醇在相同条件下得到不同产物的原理。破除了定势。

经过将两种醇在加热条件下与K2Cr2O7溶液的反应方案进行“对比”,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同时,有力地打破了“思维定势”对学习的负面影响。

案例三:指导学生用“类比迁移法”进行学习,培养学生“结构同型试同法”的意识

类比迁移是指将要学习的新内容与已经掌握的知识结构相同或相似的某部分内容作类比,运用思维的正迁移来进行学习的一种方法。在学习醇的性质时,我运用了这种方法。

教师:请大家复习卤代烃的学习过程和知识框架。

学生:按照以往教过的方法,对知识结构进行梳理。

教师:我们今天将要学习一种新的有机物,它的结构式是这样的(板书醇的结构式)。

学生:观察。

教师:请大家比较一下二者的结构式有何异同?

学生:通过比较发现二者只有官能团不同。

教师:好,请大家再浏览一下,醇的知识体系结构与卤代烃相比有何异同!

学生:查看教材,发现几乎与卤代烃的学习过程和知识结构雷同。

教师:既然这样,大家就可以仿照卤代烃的学习策略去学习醇!这种学习方法叫“类比迁移”。当知识体系相似时,可尝试用其进行学习。

学生:兴趣盎然,理解并记下了这种方法的名称!

法学培养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移动应用开发;实用型人才培养;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1-0047-02

独立学院虽然经过了十余年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其教学的定位以及与普通本科教学、高职教学的差异性依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独立学院的教学既有别于普通本科(一二本)又不同于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定位若太高,学生学习吃力,掌握不牢,教学效果不好;定位偏低,强化实践动手能力,但又唯恐学生在后期发展中基础理论储备不足。独立学院计算机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在这方面遇到的挑战尤为突出。《移动应用开发》课程是计算机专业培养移动互联网人才的核心课程,该课程内容与人才培养岗位对应性强、工程味浓、网络知识要求高。经过几年的建设,很多独立学院已经在移动互联网人才的培养方面,搭建了优质的平台,但还存在以下不足。

1.对人才培养规格界定不清,使得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和课程体系的设计都存在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2.理论教学、实验实践教学、校园文化活动三大人才培养环节缺乏互动和融合,能力素质培养芜杂而泛化。

3.课堂理论教学与能力培养脱节,以至于能力素质教育在课堂教学中相对弱化。

4.课程教学方案雷同现象严重,实事求是不够,针对性不强,创新缺乏。

综上所述,研究如何在独立学院建设好《移动应用开发》这门课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不仅极大地促进学院在教学上紧跟计算机行业和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而且对推进独立学院的教学改革,提高计算机教学质量,完善计算机教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学改革方案的目标

教学改革方案的目标旨在独立学院计算机专业教学中,理清教学定位,界定移动应用人才的培养规格;紧跟技术发展潮流,进一步拓展教学内容覆盖面,建设并完善《移动应用开发》课程体系;探索并实践适应独立学院特点的本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革新教学观念,建设一支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团结协作、责任心强、勇于创新的移动应用开发课程师资队伍;着眼于学生的兴趣所在,建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校园活动三位一体的培养模式,加深学生对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直观认识,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二、教学改革方案的框架

本文就独立学院移动应用开发方向实用型人才培养的教改方案的框架设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界定移动应用人才的培养规格。进一步认清独立学院与普通本科、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差异性;把握好移动应用课程的教学定位,界定移动应用人才的培养规格。

2.建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校园活动三位一体的培养模式。将理论教学、实验实践教学、校园文化活动三大人才培养环节互动和融合。建立一个以实验教学、学科竞赛、创新性实验项目、实习环节、毕业设计为主体的实验实践教学体系。通过这样一个实验实践教学体系,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贯穿移动应用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融入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和方面,从理论到实践、课内到课外、院内到院外,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一条线,建立一个包括学院政策引导、课堂主渠道、实验实践、支撑保障等多方面的实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也实现了将理论教学、实验实践教学、校园文化活动三大人才培养环节互动良好的目的。

3.建设适合独立学院特色的具有创新实践特点的移动应用开发课程。①力争做到课程教学内容新颖,信息量大。内容中及时体现教研教改成果和学科最新发展;课程内容的基础性与先进性,经典与现代的关系处理恰当。②严密组织安排教学内容。将《移动应用开发》理论与软件项目实践相联系,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项目思维与意识培养于一体。坚持《移动应用开发》课程实践的重要性,理论与实践课时比例为3∶2。③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尝试运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新型教学模式,完善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通过教学实践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挖掘学生的思维潜力,充分调动学生动手动脑的积极性,锻炼和培养学生自己主动获取知识和实际应用知识的能力。

4.完善教师梯队建设,注重教师的培养和提高。依托Android学术合作计划中的师资培训项目,选派部分教师进修学习,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注重促进教师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及时总结教学改革的创新成果,发表高质量教研教改论文,坚持申报科研课题。将本课程教师队伍建设为学术水平、教学水平较高,教师风范好的队伍。

三、教学改革方案实施的重要环节

以上教学改革方案的实施有三个方面的重要环节,这些环节把握得好坏直接影响教学改革的效果。

1.认真思考,总结独立学院移动应用方向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2.通过调研、讨论、专家指导,深刻认识独立学院的教学定位。

3.建立一个以实验教学、学科竞赛、创新性实验项目、实习环节、毕业设计为主体的实验实践教学体系,实践“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校园活动三位一体的培养模式”。

四、结论与讨论

在独立学院的移动应用开发实用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教学改革从内容到方法,都不能再按照常规的大学教学的模式生搬硬套。从目前来看,教学内容要尽快跟上计算机软、硬件发展的形势,教学方法上要让学生更多地通过自己动手,切实培养他们自主学习的能力。总之,移动应用开发专业以及计算机科学都在飞速发展,它们的新颖性、灵活性和多变性,决定了教学方法也要随之变得灵活多样,教学的模式和理念也要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何朝阳,王河江,贾高顺.独立学院教学管理改革的探索[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03):59-62.

[2]马锦云.论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规范化与创新[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59-63.

[3]肖江淑,苏宇红.独立学院教学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106-108.

[4]张影,朱现平,董华容.强化独立学院教学质量建设的基本思路[J].中国电力教育,2008,(13):26-28.

[5]李莹.关于独立学院教学与科研关系研究[J].咸宁学院学报,2009,(S1):98-100.

法学培养方案范文第3篇

(一)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涉及实务和技能课程少

与美国、德国培养法律人不同(在美国,每个想成为法律界的人士都要接受律师式的教育,无论他想成为律师、法官或其他,律师是法律职业的理想类型。而在德国,每一个想进入法律界的人士,无论是作为律师或其他,都将会像法官一样被培训,法官是其法律职业的理想类型),我国学术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即到底是“精英式教育”还是“大众式教育”,亦或是两者的统一。学术界的这种争论势必影响我国教育界对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问题,进而影响到培养方案的制定以及培养过程的价值取向。具体来说,即是在对待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问题上,国内各个高校态度不太一致。据笔者了解,目前只有少数的法学院校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列入了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为例,自2007年学校开始招收第一届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截至目前已毕业三届学生,总毕业人数为25人,绝大多数都在检察院、法院等专门的司法部门以及金融系统从事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2011年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成立,现在校的法学研究生为37人。然而,自2007年至今,培养方案中设计的唯一涉及实践方面的课程是在课程类别中属于“必修环节”的“社会实践(暑期)”,学分为1.0。单从课程的设置来看,涉及实务和技能的课程少。从“社会实践(暑期)”的实际效果来看,由于客观上缺乏科学的考核手段和有效监督,使得这一培养环节在对法学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上收效不甚理想。

(二)案例教学法渐趋演变为“举例说明”,并且缺乏科学的教学效果考核标准

很长时间以来,案例教学法被作为法学教育最有效的方法而为国内法学院校广泛采用,然而对西方法学教育的这种借鉴实际上是有失偏颇的,甚至在有些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形成一种错误观念,即案例的事实和法律都是事先存在的,并且是不变的,只是在等待被发现和被应用以产生一个正确的结果,而整个过程在学生心中犹如“一场游戏”———教师知道一切而学生等待“标准答案”,使原本“活生生”的案例变成了干瘪的“举例说明”,这是其一。其二,尽管目前国内几乎每个法学院校都在强调自己的法学教育开展着案例教学,但是却很少设有科学的案例教学效果考核标准,正是缺少这一标准,使得人们对于案例教学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少有关注,最终导致各个法学院校的案例教学良莠不齐。

(三)缺乏与法律职业能力高水平培养相适应的师资力量

法学类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导师与本科生阶段的教师对于学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对学生的引领作用很大,导师的教风、学识、人品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的治学态度和人生方向。笔者曾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法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做过简单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学生将法学类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导师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能力”排在了首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对于提高自身法律职业能力的渴望。在目前我国的各大法学院校中,导师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导师存在的是意识问题,即主观上有相关的培养能力,但只侧重法学理论方面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轨,还有就是某些法学院校意识到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然而确确实实缺乏高水平的、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师资人才。对于导师意识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宣传与引导完成对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向的倾斜,难以解决的是高水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师资问题,在短期里想要通过自身人才的培养以及人才的引进都很难使问题得到解决,这无疑将会成为阻碍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瓶颈。

二、改革与创新: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新思路

(一)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律分析方法课程,系统培养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思维

毋庸置疑,每一个优秀的法律人都应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这种能力在美国被称为“法律分析”或“像律师一样思考”,在日本被称为“法律思维”,德国称为“法律思想”,它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律分析方法。在美国,“法律分析”一般会在专业的法律学校的第一年开始教授,而德国“法律思想”会在一年的法院训练中得到落实,而我国在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讲授法律分析方法或思维技巧的却也少之又少。著名的教育家迈耶(Mayer)认为“我们应该教授学生如何思考,而不是教授他们思考什么”[4]。这也就是经常所说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然而,在法学教育中“长期以来形成了这样的讲授定式:即法律规则是讲授法律的重中之重,而思考规则的方式方法是辅助的、其次的,偶尔会在教学中涉猎,但基本上需要靠学生们自己的悟性”[5]。“显然,对于研究生的实践能力而言,如何使其形成较强的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这是非常重要的。基于课堂教学的视角,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不断创新对于实现这一目标尤其重要。”[6]实际上,法律分析方法基本路径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通过系统的法律思维方法或技巧的讲授而获得的,笔者建议在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律分析方法课程,课程类别以选修课为宜,2个学分,开设时间在第一学年的上学期或下学期皆可,课程内容可以围绕以下方面展开:第一,行为人行为动因的法律分析,包括事前分析与事后分析、边际分析、寻租理论、科斯定理等,通过这些相关理论来分析法律对人们以后做出各种选择的效应;第二,博弈方之间的信任、合作等问题的法律分析,通过成本、囚徒困境、公共产品、猎鹿博弈等相关理论来分析人们一起工作时所产生的信任、合作与其他问题;第三,法庭做出裁决使用的分析方法,如规则与标准、如履薄冰等理论;第四,人类非理心理学的法律分析,如框架效应、铁锚效应等等。当然,本门课程的讲授应当由法学理论与实践都较为丰富的教师来担任,课堂上可以通过模拟、讨论、引导、质疑等多种方式展开,目的是将多种典型的法律分析方法“渗透”到学生的思维中,使其在对待法律问题时思维“有章可循”。

(二)引入真实且适合的案例教学,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案例教学效果考核标准

将案例教学法简化为“举例说明”并不能否定案例教学法本身应有的价值与魅力,笔者建议,首先从思想上改变学生的传统观念,变被动听课接受“知识”为主动参与,“教师要充分发挥‘导演’角色”[7],对每一案例都事先公布,并且要求学生阅读相关的资料并准备有关文书,尤其是案例的背景资料。“在国外的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往往花费大量的时间来阅读由教师事先指定的相关内容,这种阅读是枯燥、艰苦和冗长的,但也的确培养学生从大量资料中快速阅读及归纳、总结的能力。”[8]通过资料的阅读与准备,让学生主观上能够积极参与并“有话可说”;其次,在选择案例上本着“真实”且“适合”的原则,让学生参与到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运用自己的法律分析方法来筛选有价值的“法律资料”、寻找有价值的“法律线索”,在课堂的组织上,借助多媒体教室播放有关背景资料、案例视频等,进行个体与分组的讨论与总结;再次,确立合理的案例教学效果考核标准,通过对学生书面材料的评阅、课堂发言的质量、案例讨论的组织与分析等各方面来对学生进行考核,当然,授课教师将会为此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应当越来越趋于多元化,以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对高级人才的要求,而不是囿于传统的模式”[9],这一点必须明确。

(三)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以“双师型”教师模式解决法律职业能力高水平师资缺乏的问题

2011年,教育部推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同年7月,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针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应“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强化实践教学环节”[9]。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这是解决当下法学院校高水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师资力量缺乏的最佳方案,也是法学实务部门勇于承担人才培养责任的重大表现。这里所谓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即是指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法学院校的兼职教师,同时创造适当的条件使法学院校教师以教师科研为目的参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的很多法学院校都在做积极的申请筹备,充分利用当地司法资源,与当地公、检、法等司法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等进行多种形式的互动,促进包括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在内的法学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应当说,这是一次非常好的开启全国法学院校从意识到行动进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改革契机。当然,这种做法早已不是什么“原创”,早在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即着手改革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推进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教学,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进行“师徒式”的法学实务指导,这种做法大大促进了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水平,其他法学院校值得在借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具体做法。

法学培养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法本法硕 专门化 实务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 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 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 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 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 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政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 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 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 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 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 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键.招生政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

法学培养方案范文第5篇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在《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一文中提及,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设立法律硕士(J.M)学位的最大推动力是基于中国全面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而出发设立的。其实我们可以从一个宏观角度去看待法律硕士的设立需要,作为本科与研究生阶段拥有不同专业学历背景的法律人士,其培养是否更适应新时代社会的需要这一考虑,应该成为法律教育体制在改革问题上面首先考虑的重要方向。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更加偏向学术教育的,在学生本科阶段进入学习,但这种教育模式与美国的法律教育模式却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因此我国设立法律硕士学位的培养教育,很大程度上取经于美国在J.D法律教育模式上的成功经验,从而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上存在的不足之处。仔细分析美国在法学教育模式上与我国在这一领域所存在的差异,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授向学生的群体不同。前者侧重于研究生阶段进行法学培养教育,而我国则把法学培养的主体侧向于本科生。因为所面向的教育群体不同,其培养人才的指向性自然也存在较大差异。相对于我国目前所主导的学术教育,美国在法学教育上刚好相反,其更偏向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对学生所进行的法学教育培养也是实务性的。其并非把法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全面衡量到学习法学所需要具备的基础人文与科学知识。美国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与我国的法律硕士存在某种相同点,就是在教育培养过程中更多更广地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或人文知识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深入理解法律从而运用法律。在此前提下,我国现在法律硕士面向非法律专业背景的本科生进行招生,目的也是为了培养复合型的实务人才。

二、法律硕士在我国的培养现状

法律硕士毕竟在我国作为一门新兴教育培养,存在着一定的不成熟性。我们以广东地区几大高校作为出发点,分析其在法律硕士培养问题在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大致可总结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阶段我国关于法学的教育培养,首先在学位方面是采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并存的双轨制模式。针对这个情况,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院校的法学院开始进行富有成效的实验改革。然而深入的问题本质,我们应当如何考虑法律硕士的具体培养,其在培养措施上所采取的方案与法学硕士的培养又存在哪些差异与相同,以及我国现在是否存在一套可广而普适的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方案经验等相关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应该深入考虑的。从广东地区几所高校的基本现在进行分析,首先中山大学在2009年完成了对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改革,大大促使和推进了法律硕士专业的培养信心。中山大学针对自身的教育特色,把法律硕士定位为侧重于高层次法律实务型的人才教育培养,具体也体现在中大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偏向与法律事务相衔接这一方面上。此外华南理工大学的法律硕士也不断推进改革方案,其定型为面向法律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与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以上院校在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改革上除了都侧重于实务型人才培养这一个点之外,还都明确显示出了其培养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是显然不同的。

(二)虽然各大高等院校都在课程设置上采取了积极的改革措施,然而法律硕士毕竟作为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专业,因而与成熟的法学硕士培养相比,明显缺乏较为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力量,而且相应的配套教育资源也相当有限。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法律硕士连年采取扩招政策,在社会认可度存在一定质疑的同时,法律硕士的扩招也一定程度上令其教育培养的质量遭到更多质疑。而正是这一系列的质疑,很大程度上就影响了法律硕士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印象。

(三)法律硕士制度的培养目的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校培养期间我们要求其教育体制是与法律相关职业需求相适应的,而且还必须与司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相衔接。然而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教育要达到这个不脱节的目标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在实践当中,法律硕士除了完成基本法律课程之外,与实践当中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互动沟通相对较少。而正是这种培养过程中相对较少的沟通,很大程度上导致法律硕士在就业形势上无法显示其优势,也没有达到其最初的培养初衷。

(四)此前我们更多讨论法律硕士的社会认可度问题与实践当中的衔接是否顺利,但回归到硕士学位教育培养的本身,法律硕士仍是不可避免会被拿来与法学硕士相比较。而且在事实当中却因为法律硕士学生存在着法律理论知识相对薄弱这一问题,在就业形势上与法学硕士相比明显处于较为不看好的位置上。在这个问题上面,怕且连法律硕士学生本身也很难回答应该如何做到如何充分把本科专业背景知识与法律硕士阶段所接触学习的法律知识相结合。随着近年来法律硕士的报考不断持续加热,而法律硕士的培养和教育却没有出现预期的市场满意度,因此这也是各大高等院校在法律硕士培养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我们回归去理解法律硕士设立的目的,在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背后,在教育体制这一环节上,应该可以理解为是法学与法律两种不同教育属性之间教育制度的权衡与尝试。依照目前我国对法学教育培养的情况来看,这一套教育体制是相对成熟的,可以支撑与满足我国现代法制社会建设人才的供求需要,而相对呈现劣势的是体现在法律教育这样一个板块上。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非也处于同一个层次上这个问题不难理解,让我们苦恼甚多的是如何在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上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去弥补法律教育在结构性设计上的缺失。这种缺失的影响是重大且短期内持续可见的,不但体现在法律教育培养的管理制度上,追溯其根源问题,我们还会在各大高等院校的培养思想、培养目的和培养制度等方面。然而让我们可欣慰的是法律硕士经过近年来的良好发展,各大高校在法律硕士培养问题上已经注意到相关问题,并且都充满信心与动力去面对问题,高度重视法律硕士培养的良性发展,纷纷根据自身院校的特点制定相应不同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在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硕士毕业生竞争力的同时,也在不断推进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和制度的良性发展。

三、探讨和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机制

在文章前面我们针对法律硕士培养教育情况,特别是广东地区几大高等院校在设立法律硕士学位培养之后所出现和面临的瓶颈困难问题进行初步概要分析。针对以上存在的几点问题,我们特别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的培养情况为例,进一步探讨如何改革和完善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法律硕士是一门新兴学科,在2009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从而展开教学。在设立之初,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就提出了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方案。随着近年来的发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法律硕士培养上可进一步理解为加强的设置和实施对策如下:

一是强调管理体制的完善,切实做到在管理部门上与法律职业相关部门有机结合,避免培养结果非预想化,出现就业脱节的现象。

二是注重知识培养和使用的适当性,在不断推进法学教育发展的同时也加强展开法律教育的特色培养,在课程设置上突显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语教育的优势。在培养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更注重法律外语的教育,从而培养更有竞争力的现代化法律人才。

三是着实做到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实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导师与实务部门专家相结合的双导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