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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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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书

备案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人:王亚林、黄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罗国华故意杀人案侦查阶段的律师。

申请事项:

1、调取案发现场完整视听资料;

2、对案发时涉案车辆的档位和刹车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事实和理由:

罗国华一案因媒体炒作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们作为罗国华的委托律师已经依法会见了嫌疑人。鉴于罗国华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媒体的报道有较大出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公安机关侦查时注意调取以下证据:

一、案发时路口设置的摄像头和协警拍摄的全部有关视听资料

交警部门案发后公布了案发现场的二十几秒录像,而整个案件的过程持续时间应当有数分钟。因此,案发时路口设置的摄像头所记录的情况和协警拍摄的全部视听资料,均属于可能证明本案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应予收集。

二、对案发时车辆档位和刹车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犯罪嫌疑人罗国华在律师会见时称…(略)。涉案车辆系自动挡汽车,案发时车辆档位和刹车情况对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因此请求公安机关对案发时涉案车辆的档位和刹车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基于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现在无权知悉上述证据的内容,但有关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后,我们会认真研究。

以上证据可能侦查机关已经收集在案,我们只想协助司法机关彻查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此致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

备案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委托商标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机构都公布在“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来源:文章屋网 )

备案申请书范文第3篇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

    中国海关有权在三种模式下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第二,对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尽管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申请扣留,但海关认为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在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在确定属于侵权货物后予以没收;在依职权扣留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扣留模式也被称作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第三,海关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海关予以没收。在实践中,行邮案件所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在2007年,中国海关依职权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在行邮渠道主动查获侵权物品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9%,其中主动保护占14%,而行邮案件占85%.相反,依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的案件不足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一旦向海关申请备案后,海关将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检查、筛选及时发现侵权货物并予以查验、扣留,同时在第一时间通知权利人,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以及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由海关对相关的侵权货物进行查扣,并在一定时间内对侵权货物提起侵权之诉,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备案申请书范文第4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调动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调动申请书1尊敬的__:

您好!

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上级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我系本社职工,在上级领导的关怀下我非常热爱本职工作。自1994年参加工作以来,我先后从事了储蓄员、办公室管理员、信贷部营业员、个人金融部业务员等多种岗位,在单位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工作中兢兢业业,与同事和睦相处,并且积极参加联社举办的各类集体活动。

由于现在住家距离单位较远,每天早晨5点多种就起床,要转车3次才能够赶到单位,在途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有时交通堵塞就无法准时上班,下班也是很晚才能够到家,感到非常疲劳,幼小的孩子也得不到应有的照料,给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困难。所以,希望能够在不影响工作性质的情况下,对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尽可能距离住家近一点,这样也有利于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为本系统多做一些贡献。

因此,请求上级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同意我从本社调出至____为何。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调动申请书2__年__月__日出生,户口在___,非农业户口,自__年___。根据户口迁移政策相关规定,现申请将户口转入___。

请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___

20__年_月_日

调动申请书31.实行教师职称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与现工作岗位相适应管理制度。

积极鼓励教师到与本人职称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相一致的学校任教。

2.凡中学教师申请到小学任教的,中学应予以同意,小学原则上应予以接收,并根据需要妥善安排其工作,申请教师应服从学校安排。

3.本校同意调进人员原则上应是学校急需专业,应与学校上报需求专业顺序相符;

本校同意调出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学校不急需或经过调剂可以解决专业的人员。

4.教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不满3年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各校根据暑后事业发展规模及教师需求情况从严控制教师调进调出(调整比例严格控制在3%左右)。

5.以考促学成绩为本校后5%者,不予调进调出。

6.有关学校对申请调入或公开选聘的教师进行师德和师能考核,凡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调入单位认为不符合本单位工作要求或教师“以考代训”成绩在本校后5%之列的,一律退回原单位。

同时对转岗教师进行考核,不能胜任的,学校要安排其任教原专业。

7.学校新提任教干、推荐评选省特级教师、市级骨干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在师资薄弱学校挂职锻炼一年的经历;

8.在我县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县内学校公办教师(以教育局、人事局审核确定的名册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照公办教师的标准依法缴齐各种保险(个人和集体部分)后,经本人申请,由教育、人事部门审核,符合退休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到原公办学校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9.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教师的调整,必须经调出公民办学校签章同意调出后,调入民办学校才可签章同意接收。

凡没有调出学校签章同意的《东海县20__年调动申请表》,不允许任何学校予以聘用,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10.民办学校不允许私自到其它民办学校聘用教师,要公平竞争,不允许哄抬待遇争聘教师,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如确实需要,要经所在民办学校同意,报教育局统一研究后办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同时要及时到县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为所聘用的合格教师办理档案工资、保险等调整手续,并报教育局备案。

11.县直学校公开选聘教师具体岗位、数量、条件等以公布的县直学校招聘简章为准。

12.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做到办事政策公开,办事过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营私舞弊者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3.凡乡镇间调整的,必须在8月20日前由调出学校将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签章同意的《东海县20__年调动申请表》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否则不予研究。

调动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我是章贡区林业局的一名普通职工,我的妻子是全南县中学一位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老师,我们于20__年结婚,20__年生有一子,加上我前妻所生的女儿,我们有两个孩子。生活的波折,让我更深的感觉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孩子的教育与健康成长是多么的重要。

但两地分居的生活让我们失去了原本普通的家庭生活。每天的牵挂,电话是我们一家最重要的情感联系工具,我们成了“电话夫妻”。每天相互通报情况,却不能真正相互照顾与扶持,也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生活环境。我渴望结束这种痛苦的两地分居生活,也为能以更饱满的激情投入工作。

为此,我特向领导提出申请,请求将我的妻子从县中学调入章贡区的中学工作,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调动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公司领导这两年来对我的培养、关心、照顾和信任,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调岗申请书。

本人是20__年应聘到公司电解车间,工作两年中,我深感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人文关怀。现已较熟悉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在工作中,我尽我最大的努力,发挥我的才能,慢慢的我融入到了公司的工作、文化中,对工作也一步步熟悉起来,对公司产品的认知日渐加深,对此本人深为感激公司领导给予我的最大程度的提升发展空间,感谢领导对本人工作学习的关怀与指导,唯有以更为出色的岗位业绩来回报。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工作锻炼,结合各方因素,慎重考虑之下,今向公司领导提出岗位调换申请。

因为我自身因素,我对电工方面实在是不是很精通,加上在电解车间工作时,温度过高,不利于我的身心健康。出于本人对装备的兴趣,也为了自己的前途发展,以便造就更好的人生道路,希望公司领导考虑我的申请,安排我到装备工作岗位,哪怕是从头开始的岗位,我相信我能胜任,并且能在公司领导班子带领之下,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像赛道上的“赛车”风驰电掣,为公司摘金夺银,尽献全力。

恳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同意我的工作调动,谢谢!冒昧的打扰,给公司领导增添的麻烦,本人诚挚向公司领导表示谦意!

此致

敬礼!

备案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