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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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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

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货币政策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创新“窗口指导”方式,增强稳健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为提高“窗口指导”的有效性,围绕履行基层央行职责的核心内容,结合唐山市实际扎实做好《贷款投向参考指导目录》和“最守信用贷款企业”评选两项重点品牌工作。每年年初都将组织落实这两项工作做为“一号工程”,切实做到政府、银行、企业三个层面,经济与金融两个领域资金和信息资源的供需全面对接。2010年以来,累计评选出唐山市最守信用贷款企业1398家,通过将优势企业、名优产品和重点项目推介给银行机构,引导银行机构调整信贷结构,为创造性地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推动地方经济金融科学发展探索出一条符合基层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成熟模式。经过几年的努力这两项优势工作已经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品牌项目。

出台实施细则,增强稳健货币政策实施的针对性

结合唐山经济金融运行实际,近几年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稳健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严格实施差别准备金政策调整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地方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制度规定,将国家稳健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精神,细化分解为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印发各县(市)支行和全辖各银行业机构贯彻执行。

充分发挥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作用

在积极向上级申请再贴现资金规模,增加再贴现业务量的基础上,调整再贴现的投向,将支持重点向中小银行机构倾斜,鼓励其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2010年以来累计办理再贴现37.3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中小银行机构占比85%以上,目前再贴现余额7.9亿元,重点支持了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商业承兑汇票、涉农、县域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扶持,同时创造条件,为迁安市农村信用联社办理支农再贷款2亿元,有力地增强了其信贷支农能力。

推进企业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

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指导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深入相关企业调查走访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推介、组织培训、及时上报优质企业加入发券储备库等多种方式,帮助符合条件具有发券意向、具备成熟发券条件的企业从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2010年以来先后协助冀东发展集团等10多家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方式融资166亿元,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

加大宣传督导力度,努力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

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唐山市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领导小组,推动跨境人民币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潜力,将服务与监管有机结合,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内部协调工作制度》。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市共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138笔,金额17.97亿元,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量占全省前列,实现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量与唐山对外贸易和投资总额相匹配的目标。

金融稳定篇——打造一片金融净土

前几年,人民银行尤其是基层人民银行过分强调金融服务,出现了管理与服务“一手软、一手硬”的局面,对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针对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瓶颈,唐山中心支行提出了管理与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在总行提出“两管理、两综合”(开业管理、营业管理,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理念之前,就率先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开业管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

完善制度体系,推动“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从2010年7月份起,先后制定出台了人民银行唐山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综合执法检查暂行规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考核评价办法》、《金融机构风险自评估指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规定》等多个制度办法,整章建制,先立规矩后办事。2010年三季度,组织了第一次综合执法检查,受理了第一份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系统申请,组织了第一次金融机构风险自评估,开展了第一次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的全面评价。

按季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推动银行业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一是持续完善工作制度。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制定和实行了《综合执法后续检查工作规定》,对综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在满一年后再次组织进行后续现场检查,强化综合执法检查的严肃性;制定和实行了《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奖励办法》、《综合执法检查人员业绩申报制度》和《综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纪律规定》。

二是增加综合执法检查内容。从2012年开始,唐山中心支行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项报告两项工作纳入了综合执法检查的内容。

三是强化重点环节控制。加强对综合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全面性的控制。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再次与检查底稿、检查事实确认书核对,有效防止检查报告反映问题不全面、事实认定不完整的现象发生;加强对检查发现的违规事实认定依据的控制。加强对交换检查意见环节的控制。每次综合执法检查结束后,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都要集中约见被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就检查程序是否合规、检查内容是否超范围、检查认定的问题是否符合事实、处理依据是否依法依规、检查人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集中征求被查机构的意见,接受监督。通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动请求人民银行定期举办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班,或到现场对其员工进行辅导培训,提高全体员工业务素质。仅2012年以来,唐山中心支行先后组织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知识培训班9次,金融机构参训人员800余人次,报名参训率达到100%。

认真开展信贷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价,推动银行业机构横纵对比,找差距补不足

新形势下如何创造性履职,切实提高金融管理和服务效能是一项很有挑战性的工作,为了总结积累经验,2010年率先在县域尝试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了县域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了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该做法得到石家庄中心支行的高度评价,制定出台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以文件形式在全省转发交流;2010年在全省率先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工作,提高了货币信贷政策落实和金融管理服务效率,在此基础上2011年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实现对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的全覆盖,高效完成对全部1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2010年度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价,同时制定出台《与金融机构约见谈话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针对考核评价结果先后对6家金融机构负责人约见谈话,并印发《约见谈话纪要》。通过考核评价和约见谈话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了基层央行的履职效能。

率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11年6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确立唐山中心支行作为试点,率先在辖区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唐山中心支行从调查研究入手,结合实际,先行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实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调查研究,明确思路,制订工作长效开展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二是建立制度,规范程序,为工作长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先后制定和印发了《唐山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暂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金融机构服务项目、产品及收费等报备工作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办法》。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末,已累计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205起(次),完善办结205起(次),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满意率达98%以上。

坚持金融风险月度监测、季度分析、年度评估制度,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测管理,健全完善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金融风险监测月报、金融稳定形势季度分析和金融稳定年度评估报告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的监测管理体系。2010年以来,共受理并及时上报银行、证券、保险业的重大事项报告30份,涉及到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企业经营动向、重要案件等,辖内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显著增强,风险预警体制和应急预案初步健全完善。为加强对影子银行的风险监测,中心支行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测办法》,将小额贷款公司正式纳入风险监测体系;辖内滦县支行通过“四个支持”(政策信息支持、业务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支持、金融服务支持),助推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管理,效果明显。

金融服务篇——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始终将金融服务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异地汇款当日到账,银行卡刷卡无障碍……老百姓在不知不觉中享受着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着重从三个方面做好服务:一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二是改善农村支付环境;三是继续提高基础性金融服务水平。

开展“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县(市、区)创建活动

2010年以来,相继组织开展了以“政策环境好、经济基础好、金融发展好、信用体系好、司法保障好、金融中介服务好”为内容的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县(市、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改善辖区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制定出台《唐山市创建“六好”金融生态环境活动实施方案》。以打造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为目标,力争在三年内使全市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全部达到“六好”标准。二是成立了“唐山市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形成了以政府主导、人民银行主办、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体系,发挥了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三是制定了《唐山市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内容,划分六个方面57个指标,对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评价,据此作为“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县(市、区)的评选标准,并将评价结果向金融机构公布,作为金融机构向该地区信贷授信、贷款发放的参考依据。以辖内遵化支行为试点单位探索出公司评级、农户建档、涉农金融机构放贷的“公司+农户+征信+信贷”支农服务模式,吸引农户参与到涉农企业“产业链”生产经营之中,增强了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辐射力。辖内迁安支行推动成立了河北省第一家“金融法庭”,为金融维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

稳步推进,攻坚克难,全面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为大力改善唐山市农村地区支付环境,推动形成了政府全力支持、人民银行认真督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改善农村支付服务软硬件环境,提高农民非现金支付知识和意识。

创建“四个示范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该行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原则,通过创建三个刷卡无障碍示范市场、两个非现金结算示范市场、两个转账POS特色示范村、两个“支付结算服务站”,发挥典型的带动作用。

强化督导,推动金融机构特色服务。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方面,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是主力军,该行针对它们的不同经营特点,加大指导和督导力度,倡导金融机构的特色服务,发挥“1+1>2”效应,不断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一是针对农信社支付系统覆盖率低,银行卡终端机具布放还是空白的情况,该行加强了市县两级人民银行的督导,明确分阶段目标任务,推动农信社改进农村支付环境。二是督导农业银行将惠农卡的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此卡兼具相关费用减免和办理小额贷款的功能,容易得到农村居民的认同和接受。三是把督导邮储银行加大绿卡的发放和使用作为重点工作,邮储银行积极行动,推出申请绿卡“三免一低”的优惠措施。

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省和我县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是我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确保我县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国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需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实行“谁建设,谁拆迁”的原则。拆迁人应依照规定向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六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当向县主管部门报送预计所需拆迁补偿资金明细表,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资金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拆迁人应在同一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足额存入该期拆迁所需的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由被拆迁人凭拆迁人开具的领款凭证到被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取。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款折抵调换的安置房款。

当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专门帐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如有余额,拆迁人方可凭县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取。

第十一条县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可以向拆迁人了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拆迁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拆迁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人;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号)。

在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拆迁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由县主管部门向在建工程建设单位下发停工通知书。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对该在建工程的补偿范围,以经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交易、抵押房屋。

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委托拆迁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拆迁合同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并对施工安全负责,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送一份给县主管部门存档。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年代、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四)补偿金额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六)违约责任。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成新、结构、朝向等;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过渡用房地点、面积;

(四)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主管部门裁决。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在裁决前,应当就拆迁补偿的估价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进行估价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组成。

第二十二条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物价等部门根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拟定我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方案,然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作为我县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

第二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遵循《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

房屋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估价时,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运用相同的估价方法,对被拆迁的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进行估价确定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估价。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的房屋需要进行拆迁补偿估价的,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名称)、被拆迁房屋门牌号、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被拆迁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出具复估报告;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经复估,另行委托评估,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产权清晰,未设置抵押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核定结果证明。

被拆迁房屋没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在建工程除外),

被拆迁人持有能说明产权来源合法证件的,应当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确认产权后,核定房屋建筑面积,并向被拆迁人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结果证明,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没有合法证件或证件不齐全的,按照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的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

第三十二条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三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置的,应当支付1次搬迁补助费,属于期房安置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到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待搬迁期限(含强制拆迁限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等。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照各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三)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规定拆迁人完成拆迁工作的期限;

(四)过渡期限,是指实行产权调换且属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自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搬入产权调换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五)拆迁方式,是指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的方式;

(六)搬迁补助费,是指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用于搬迁的费用;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未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租用临时住房费用的补偿。

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 新资本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24-004

一、新资本协议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提出的要求

(一)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界定与识别

任何损失事件的发生往往不是单一风险造成的。大量信贷损失案例表明,信贷损失是由于信贷流程关键环节人员不尽职、人情贷款、违规操作、内控不严等造成的。操作风险很大程度上引发和放大了信用风险。既然操作风险是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且又与其他风险交织在一起,那么,准确界定和识别操作风险就成为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前提。

根据对巴塞尔委员会于2003年的《新资本协议征询意见稿》,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的不完善或失灵、人员和系统的操作失误,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国际银行界也有将操作风险界定为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风险。我们这里采用的是新资本协议的权威界定。其主要内容详见表1。

(二)关于操作风险的计量

巴塞尔委员会根据不同国家和不同管理水平,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关于给操作风险分配资本的计算方法,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1、基本指标法

根据基本指标法,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金应等于其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α,α为固定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KBIA = 基本指标法需要的资本,

GI = 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

a= 15%,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

在公式中,总收入被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

2、标准法

标准法的计量原理是将银行的所有业务划分为八个产品线,对每一个产品线规定不同的风险资本系数,并分别求出对应的资本,然后对八个产品线的资本进行加总,即可得到银行总的操作风险资本金。计算各产品线资本金要求的方法是,用银行的总收入乘以一个该产品线适用系数(用β值表示)。总资本要求是各产品线监管资本的简单加总。总资本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KTSA =(GI1-8 x b1-8)

其中: KTSA = 用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

GI1-8 = 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过去三年的年均总收入。

b1-8 = 固定系数,建立各产品线总收入与资本要求的联系。各产品线及其对应的b值详见下表:

3、高级计量法

高级计量法包括内部度量法和损失分布法,为国际先进银行所普遍采纳。考虑到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处于不断演进之中,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规定用于操作风险计量和计算监管资本所需的具体方法和统计分布假设。这赋予商业银行极大的发挥空间,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构成和对应的各类风险,开发自己的操作风险评估方法。不过,采用高级计量法必须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给出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且除非监管当局另有规定,一旦批准银行使用较为先进的操作风险计算方法,则不允许银行再使用其他更加简单的计算方法。考虑到国内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还处在初级阶段,故这里对高级计量法不再作详细介绍。

(三)计量方法的选择

这三类计量方法对商业银行不同风险管理水平的要求,按照基本条件、实施基础等五项指标加以比较,详情参见表3。

考虑到国内银行业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所处的实际情况,还需要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之间作出合理选择。这就需要在如何控制外部监管资本,如何降低资本占用及如何提高经济资本使用效率之间作出权衡,说到底就是要在贯穿于风险文化、风险敏感度和计量成本等三要素之间进行权衡。

对于现阶段国内大中型商业银行,尤其是资产规模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银行来说,较有前瞻性地和挑战性地选择,就是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对于资产规模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特别是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银行来说,考虑到操作风险计量成本及各种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模型开发等投入难以获得规模效益等不利因素,较为现实的选择应该从基本指标法做起,待经验与相关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再选择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

二、新资本协议下国际先进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实践与经验

这里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和荷兰银行作为个案,了解他们在新资本协议下是如何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的。

(一)汇丰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的实践与经验

1、汇丰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识别

汇丰银行关于对操作风险的界定与新资本协议基本一致。在他们的定义中,操作风险事件涵盖以下内容:(1)内部员工带来的操作风险,包括“员工盗用公款”、“关键人才流失或缺失”、“没有遵守劳动法”等;(2)操作失误带来的操作风险,包括“执行、运送和流程管理”、“银行保密法案”及“隐私保密条例”等带来的风险;(3)系统本身带来的操作风险,包括“系统故障”、“系统安全”、“系统容量”和“技术投资风险”等;(4)外部事件引发的操作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事件”、“犯罪”、“外包或供应商风险”。

2、汇丰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程序及目标

汇丰银行操作风险的基本程序包括:一是通过识别并充分了解集团所面临的所有操作风险种类,在已有目标基础上定义集团的风险管理偏好;二是对各种风险和控制手段进行评估,根据成本绩效原则来作出公开的行动,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降低整体业务表现的不确定性;三是将操作风险管理与内控、安保、合规及设施管理等管理部门结合起来,争取更准确地识别出各种风险。汇丰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目标包括:一是尽量减少操作损失,降低监管当局对操作风险的告戒;二是增强操作风险透明度,提高管理信息诚信度;三是维护集团信誉和风险评级。

3、汇丰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构架

在各业务部门设置“协调人”专职岗位。其职责包括:支持并协调操作风险管理计划在其部门的推行和提交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按照要求安排各部门业务经理讨论会,对所负责的业务部门风险自评和行动计划结果进行总结并报告;当操作风险发生变化时,负责更新操作风险评分、行动计划和报告;与财务人员协调部门操作风险损失和预期损失报告的提交;与操作风险协调人共同工作,保证集团各公司对操作风险计划需求的及时更新。

在各业务部门之上设置“协调人”专职岗位。其职责包括:建立并维护代表所有业务及内部支持单位、部门的操作风险业务协调人网络,按照要求协助和培训操作风险业务协调人;引导对集团操作风险数据库的使用;向管理人员提供操作风险报告,并充当操作风险管理人同其他部门管理层的沟通中介;按照要求对执行委员会、资产负债委员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并与集团总部、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及整个行业保持经常联系;向各业务部门主动提供反馈意见,增强风险自评质量。

在大区设立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大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采取措施以确保操作风险管理在大区内部各区之间有效持续推行,并符合国有关法规和集团要求;对相关政策、方法、资源和项目计划的时间安排提供指导和解决方案;定期对操作风险管理架构进行更新,在快速变化的商业与政治环境下考虑主要的风险敞口问题;审阅操作风险评估和损失数据,帮助识别特殊机构或机构层面的操作风险问题;监督、征询和监控重要操作风险的管理,营造适当的风险管理文化。

4、汇丰银行的主要风险指标和损失报告

汇丰银行主要风险指标的设计包括“衡量损失”,“衡量流程”,“环境评价”等。这些指标的设计过程中较好地体现其设计原则与管理要求。汇丰银行对损失或近乎损失的报告依照如下程序:一是对于所有损失或近乎损失总额超过1万美元(“近乎损失”=操作出现问题,但很幸运没有造成损失)的,要找出损失事件的根源所在,并通过学习从中汲取教训,争取在未来降低操作风险;二是由部门总监批准形成正式报告;三是将损失与相关风险、相应评分及缓释风险行动计划联系起来,用于分析、报告及最终进行经济资本计算和分配的数据库。

5、风险监控及操作风险损失分布状况

汇丰银行在对操作风险实施监控的主要方式是: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和询问损失及风险评估;分发损失事件的反馈报告来分享学习经验;向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集团审计委员会报告。汇丰银行近年来还在操作风险管理实践中对造成损失的操作风险及其相关事件进行了科学分类。其中,造成损失的按操作风险种类分布状况是:由业务流程造成损失的占63%;由外部因素造成损失的占19%;由员工造成损失的占18%;由系统因素造成损失的占1%。造成损失的按事件种类分布状况是:执行、传送及流程管理造成损失的占48%;外部欺诈和盗窃造成损失的占33%;内部欺诈和盗窃造成损失的占11%;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造成损失的占5%;实物资产造成损失的占2%;业务中断和系统瘫痪造成损失的占1%。从中可以看出,业务流程因素所带来的损失位居首位,是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而由系统因素造成损失的只有1%,表明类似于汇丰这样的国际先进银行在系统方面几乎不会发生什么操作风险。

6、内部审计及审计的责职

汇丰银行的内部审计政策有如下三条:第一,内部审计必须独立且客观;第二,内部审计部门有必要时可以得到任何信息资料;第三,内部审计可以对操作程序以及对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但不会参与对意见的落实。汇丰银行的内部审计结构包括:集团内部审计总经理直接向集团主席和集团审计委员会报告;独立的审计部门分散于各个主要地理区域;所有地方内部审计部门都有向集团内部审计总经理的独立汇报条线。

7、应急预案

汇丰银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有一份书面计划和联系人名单,能够从一场火灾、地震或恐怖袭击中迅速恢复过来;符合集团标准并每年提供证明,满足内部与外部审计,以及法规监管的要求;演习做一些必须做的事。汇丰银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集中于为客户提供无缝隙服务;保护股东价值,使财务损失最小化;充分了解各种风险,在损失事件的最初就将发生概率减少到最小;通过事先拟订的反应机制可以应对任何突发事件;将应急预案融入到计划过程之中,保护集团员工。

汇丰银行应对成本收益的应急预案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成本应急预案,它包括“人才流失”、“恢复业务运作的高成本”、“长时间的停业”、“法规监管的惩罚及责任”、“极大的压力”、“信誉受到损害”、“不了解业务经营的风险”、“数据丢失”、“保险不充分”等;二是收益应急预案,它包括“生命受到保护”、“股东价值和银行资产受到保护”、“维护了客户服务水平”、“提高了经营的恢复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减少了风险敞口”、“缩短了停业期”等。

(二)荷兰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的实践与经验

1、荷兰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识别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机构,荷兰银行在改善和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方面拥有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在同行中遥遥领先。荷兰银行作为新资本协议的起草单位之一,对操作风险的界定与新资本协议保持一致,即将操作风险界定为“因不恰当或失败的内部操作流程、内部员工问题,以及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所引发而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荷兰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范围,与汇丰银行基本一致。

2、荷兰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模型开发与运用

早在2000年,荷兰银行就建立起了操作风险管理模型,并由此实现了经济资本的有效配置,使商业客户业务运作在操作失误方面的损失大大降低。商业客户操作是荷兰银行企业客户战略业务单元的子业务,拥有现金、股权衍生产品、固定收益、债权衍生产品、外汇、货币市场和资本运作等多项业务,它通过多边交易、清算人和中央系统,每天同48个国家进行几百万笔交易,这其中极易发生操作风险。2001年,荷兰银行以商业客户业务运作为突破口,成功地开发出了可运用于全球各分支机构的一系列软件系统。这些系统基本能够覆盖全球交易,并能及时检测出极易发生操作风险的异常交易现象。这些系统的显著特点就是在商业客户业务操作的同时,能够检测到“近乎损失”和“预测到的”风险事件,系统将识别出这两种操作风险,故它可以更好地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

荷兰银行在开发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和建构操作风险相关模型的同时,还培育出了一支操作风险管理团队。这个团队在2001年同时实施了一个风险自评和主要风险指标项目。该团队的风险自评过程包括通过自动汇报机制,每月向主要经理和监管人员对操作风险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接下来会进行为期2天的风险自评讨论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商业客户业务操作的重点不仅仅在于衡量和收集分析数据,该子业务单元将操作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具体的单项操作的集合,而在于商业客户操作每年二次以“稳定操作风险”为目标进行风险评估测量,而且每月考核风险指标。与此同时,荷兰银行还由此成为操作风险数据交换中心的组成成员,并作为一家瑞典的行业外部数据协会会员,以帮助该协会测评全行业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3、荷兰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特点

荷兰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特点包括:一是通过总结自身管理经验和管理层的参与,建立起了操作风险管理架构,这可以被视为该行实现成功的操作风险管理的关键;二是形成了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即将操作风险管理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以保证新资本协议给出的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三是配备了专业化的管理人员,为操作风险管理投入了专门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通过组织体系和管理层委托去了解和识别操作风险;四是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工具,开发出较为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运用操作风险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来评估操作风险,使操作风险事件和损失大为减少;五是为操作风险分配资本,通过对高级计量法,即损失分布法的运用,严格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为操作风险分配资本。

三、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存在误区,操作风险意识薄弱

1、认为操作风险就是“操作性风险”

从操作风险的定义看,属于“操作性风险”的仅包括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中的“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和“流程因素”等引起的对流程执行不严格的情况。显然,“操作性风险”不能等同于操作风险,尽管“操作性风险”是操作风险中发生频率最大、占比最高的风险类型。这种将操作风险狭隘地理解为“操作性风险”的做法,往往使得建立在这一认识基础上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不能覆盖所有的操作风险。

2、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

严格地讲,“金融犯罪”仅是操作风险中的类型之一,并不能涵盖所有类型的操作风险。根据我国对“金融犯罪”的定义,“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对比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金融犯罪”显然不包括那些由于银行自身不完善的流程和系统漏洞以及外部事件等因素造成的操作风险。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会使银行无意识地缩小操作风险的管理范围。

3、认为操作风险是无法计量的,无法为其分配资本

与其他类型的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往往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和难以预测的特点。一旦将这些操作风险事件放在很长一段时间和同类型的数据中看,这些操作风险往往会以某种稳定的概率在发生。这正是量化操作风险的科学基础,商业银行可以建立起内部和外部的操作损失事件数据库,并从数据拟合操作损失的概率分布,据此可以计算并为之分配资本。

4、认为操作风险管理只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事

将操作风险等同于“操作性风险”或操作中发生的风险,就会将操作风险管理看成是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这其实是大错特错。首先,从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构成看,内部审计部门属于内部控制机制中的评价与监督机构,而不直接参与风险管理。如将操作风险管理职责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就会造成该部门在职责上的冲突。其次,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既需要一个独立的管理部门,也离不开各业务部门的支持。将操作风险管理单独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并认为与其他部门无关,只能导致很多专业性的风险隐患无法被发现。最后,操作风险是一个涉及面广的范畴,涉及诸如安全保卫部门、科技部门、后勤事务部门等。这就难免出现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情况,这仅靠内部审计部门是不够的。

(二)国内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1、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根据本文对以汇丰银行和荷兰银行为代表的国际银行业所做的研究显示,外资银行普遍由专门的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控,对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流程的编制与修正,以及对操作风险报告系统的设计与执行等。因此,他们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已相当健全,且责权较明晰。具体来说,大多数外资银行在集团总部设有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信贷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市场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列。该机构是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中枢机构,是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单独运作的机构,它直接向董事会负责,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实施过程中的授权和日常决策等工作,同时确保操作风险管理过程的正常运行。在集团的主要业务部门,则设有专门独立的操作风险控制部门,对本部门从事的所有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对每项业务的进展都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操作风险控制部门根据该项业务所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进行预估并标示出操作风险等级。

2、国内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与国际银行业相比,国内商业银行的情况不容乐观。多数商业银行尚未设立专门的部门全面负责管理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分散在诸如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与合规部门等部门,普遍缺乏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在这种分散管理的模式下,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清、沟通协调不顺畅,管理效率低下,且涵盖操作风险的识别、监控到报告等各环节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尚未建立。

与外资银行的情况不同,国内商业银行对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由不同的部门来负责,没有一个协调部门。比如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方面的操作风险,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操作性风险,科技部门负责系统方面的操作风险。这种分散管理的做法使得银行系统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高层管理者更是无法了解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的整体状况。同时,分散管理还使得有些操作风险因无人管理而陷入真空状态。

(三)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综合来看,外资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一般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在整个银行的政策层面上;另一个是在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操作规程层面上。整个银行层面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明确了从董事会、高管层到各业务部门、内审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同时制定了操作风险管理的整体程序,包括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初步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的设计、风险测量、风险监控、风险转移到风险报告等。

国内银行业大多没有建立起全行统一的、标准化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国内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主要表现为各业务管理部门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比如,“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资金业务操作规程”、“个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等等。这就造成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同时,各业务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标准和管理目标也不尽一致,不同部门之间对同一问题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偏差,不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和控制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

(四)操作风险管理手段单一,电子化手段缺乏

从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趋势来看,随着电子技术和金融工程的不断发展,操作风险管理的手法也日趋完善,从早先的定性管理到现在的定量管理;从原来的手工管理到现在的电子化运作。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差距十分明显。这集中表现在:(1)过分依靠内部审计,忽略外部审计力量。国外很多银行会聘请权威的外部审计所对银行进行审计。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往往不如外部审计强,而国内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几乎全部依赖内部审计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因专业人才缺乏和电子化手段跟不上,很难担此重任。(2)制度建设跟不上,制度执行不力。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明显不足,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先开展业务,后制定规章制度,从而在引发了大量操作风险之后才注意操作风险管理问题。此外,制度执行不力也是国内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的一大难题。制度执行不力就会使制度形同虚设,失去约束力。(3)信息系统装备滞后,电子化手段普遍缺乏。国外先进银行凭借其先进的信息系统装备,越来越多地采用了电子化手段。如国际先进银行的金融业务运作大多采用电子化方式,从信贷人员调查资料的录入到信贷经理的审批,再到最终信贷资金的发放等,都是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实现的。这就大大减少了人为因素引发操作风险的可能。在对操作性风险的审计监督上,国际先进银行大多也采用了电子审计方式,国内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差距还很大。

(五)报告机制尚未形成,量化管理技术运用受到制约

国际先进银行为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以实现操作风险的量化管理,大多建立了先进的操作风险报告信息系统,制定了详尽的操作风险报告制度,其操作风险的报送规则十分明确具体,确定了统一的报送模板,模板中对操作风险的种类按起因、业务类型等进行明确分类,便于按各种口径进行统计并建立起数据库,对报送时限、数据确认等方面也作了详细规定。

国内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报告制度,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报告制度不够标准化,统一的操作风险事件报送模板缺乏,不能对操作风险种类进行详尽的科学分类,在报送时限、数据确认、例外事项规定、报送人员职责等环节也未能作出统一规定;二是实行逐层报告制度,各部门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风险事件和控制情况向其上级汇报,上级管理者再对自己管理范围的风险事件与控制情况进行考虑,再向上报告,直到总行,导致报送不及时;三是报告的覆盖面不全,目前国内中小银行对重大案件的报告较为重视,但对日常性的、损失较小的操作风险事件尚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因此无法建立完整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制约了操作风险的定量管理。

(六)管理人才缺乏,管理工作质量受到制约

从根本上讲,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最终决定因素在于人,而非计算机系统或数学模型。不管计算机系统多么先进,数学模型多么准确,它们都是由人来开发,并由人来选择使用和具体操作的。系统参数设置不当、输入数据不准确或模型选择错误等行为将导致整个操作风险管理的失效。可见,拥有一批对操作风险有充分了解、熟练运用计算机和掌握丰富风险管理知识的风险管理人员是国内商业银行有效管理操作风险的基础和前提。国外先进银行大多为操作风险管理建立起一支专业队伍。与之相比,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人才极度缺乏,现有的风险人员仍专注于信用风险,对操作风险尚未有深入研究,还不具备专业操作风险管理人员的一般条件。至于说那些既懂计算机技术,又具备金融工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更不用说经验丰富的操作风险管理专家。可以预见,人才的缺乏将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进程中的最大制约因素。

四、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正确理解和准确识别操作风险内涵与事件类型,是国内商业银行强化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为此,应结合中国银监会、各地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各类商业银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尤其是针对操作风险管理出台的具体举措等,并参照汇丰和荷兰银行的某些做法,对照操作风险事件的主要类型、表现形式及风险损失分布状况等在银行内部开展对策性研究,明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环节,着力培养全体员工操作风险管理意识,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2、为操作风险管理搭建行之有效的管理架构,积极研究并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除了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普遍偏小,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纳入现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努力构建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操作风险的量化研究。

3、操作风险管理是建立在操作风险计量基础之上的,而操作风险计量需要银行内部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一致,并为之储备必要的数据。国内商业银行可聘请国际先进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专家介绍风险计量的经验,与他们合作研究与模型开发,尽快使国内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步入正轨。同时,要积极做好操作风险计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重要的是要为将来的量化管理积累数据和储备数据。

4、走向成熟的操作风险管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国内商业银行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对操作风险的量化管理,并为最终走向国际银行业通行的计量方法创造条件。当前情况下,适合国内大多数小型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管理可以从基本指标法做起。考虑到既要提高风险敏感度和经济资本使用效率,同时又要加快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进程,大中型商业银行则可以从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做起,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分配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