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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强化政府人事部门宏观调控职能,使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三条 计划管理范围是:
(一)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二)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计划期党和国家提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大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编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调整部门、地区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
(四)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调整职工队伍的布局和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五)根据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计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计 划 指 标
第五条 计划由下列主要指标构成:
(一)基期末预计到达数;
(二)计划期计划增加(减少)数;
(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第六条 计划期职工人数增减包括:
(一)新增职工:
1.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2.社会招收人员;3.调入人员;
4.成建制划入的人员;5.其他人员。
(二)减少职工:
1.自然减员减少的人员;2.调出人员;3.成建制划出的人员;4.其他人员。
第七条 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包括:
(一)新增工资总额:
1.增加职工增资;2.转正定级增资;3.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增长;
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项目;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6.晋职晋级增资;
7.增加奖金;8.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9.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减少工资总额:
1.减人减少工资;2.掉尾工资;3.减补员工资差额;
4.超编制单位的工资核减;5.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6.其他。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计划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基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期和计划期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社会总产值、社会劳动生产率、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三)基期和计划期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四)基期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变动情况及计划期国家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有关政策、措施;
(五)计划期各项事业发展计划、重点发展领域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就业结构及职业需求结构与数量;
(七)财政收支情况;
(八)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情况;
(九)机构、编制定员情况;
(十)新增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干部资源状况及可供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程度。
第四章 计 划 报 批
第九条 报批计划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提出的编制计划的指导原则和政策,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数字和表式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经过科学的预测分析自下而上地编制计划草案,并附文字报告和详细说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送人事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
(二)人事部在汇总、审核各地区、各部门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提出分地区、分部门计划建议方案。
(三)人事部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地区、部门意见后,对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按要求时间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劳动部,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第五章 计划的下达和调整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计划后,应尽快将计划逐级下达到基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下达计划的同时,应将计划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和有关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发现计划与实际不符确需调整计划时,应于当年八月底前向人事部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人事部应及时批复。未经人事部批准,不得自行修改计划。
第六章 计 划 管 理
第十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增加的职工和工资,均应纳入计划管理范围。未经国家核准不得超计划增人、增资。
第十四条 根据编制定员确定增人指标。凡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分配增人指标。确需增人时,须先申请增加编制。超编单位要逐年核减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中央、国务院驻地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退军人时,其劳动指标由当地予以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含自然减员指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补充自然减员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 计划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制定具体指标,定期对下级人事计划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条 必须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乱开口子,超计划增人增资的地区、部门,除在安排下年度计划时,相应核减其指标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计 划 统 计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是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统计是检查和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为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一、关于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会议讨论了总经办提交的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认为实施船舶修理、物料配件和办公用品采购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会议原则通过。会议要求,总经办根据会议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发文执行。
二、关于职工因私借款规定
会议认为,职工因私借款是传统计划经济产物,不能作为文件规定。
但是,从关心员工考虑,在职工遇到突到性困难时,公司可以酌情借10000元内的应急款。计财处要制定内部操作程序,严格把关。人力资源处配合。借款者本人要作出还款计划。公司会议纪要范文参考由提供!
三、关于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计财处提交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需要。会议原则通过,计财处修改完善后发文执行。
四、关于职工工资由银行事宜
会议听取了计财处提交的关于职工岗位工资和船员伙食费由银行的汇报,会议认为银行工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既方便船舶和船员领取,又有利于规避存放大额现金的风险。但需要2个月左右的宣传过度期,让职工充分了解接受。会议要求计财处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人力资源处配合,计划下半年实施。
五、关于公司机关11月份效益工资发放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铜陵县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06-13-03
按照中央和省市工作要求,铜陵县土地确权工作已全面完成,因行政区划调整和建设规划原因,本次确权涉及全县除五松镇以外的其他7个乡镇共100个行政村,全县累计调查承包户6.1万户,实测耕地1.86万hm2、地块23.16万块,基本实现土地承包权属明晰,承包地块空间位置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促进了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向合同管理、登记管理、流转服务和纠纷仲裁“四位一体”管理并重转变,达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目标。为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根据中央和省文件要求,铜陵县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对缓解“三农”融资抵押难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1 主要做法
截至2015年10月,全县共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业务4宗230万元,尚有5家经营主体贷款审批业务正在办理中,申请额度逾200万元。主要做法如下:
1.1 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机制较为完善 2012年,铜陵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1+8”方案,即《铜陵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指导意见》、《铜陵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管理试行办法》、《铜陵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铜陵市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铜陵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和《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为农民利用土地、财产等资产开展估价、变更、抵押、融资、入股等提供了一系列政策依据。
1.2 合理界定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与用途 贷款对象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体。抵押借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可挪作他用。
1.3 规范制定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般流程为借款人申请,部门推荐保险公司和银行进行资格审核并受理保险公司和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协商确定贷款金额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价值评估手续银行向保险公司出具《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联系单》保险公司为借款人贷款办理保证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以及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购买人身保险等保险公司和银行与借款人面签相关协议等银行发放贷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当发生贷款违约风险,银行催收追索未果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证保险条款内容和协议相关约定先行代偿。保险公司代为清偿后可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处置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1.4 设计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 市、县(区)政府设立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总额600万元,其中市财政200万元,铜陵县财政200万元,郊区和狮子山区财政各100万元。试点工作期间,保险公司、政府、银行按5∶3∶2的比例承担风险。发生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后,保险机构先行偿还试点银行50%贷款损失资金,试点银行还可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助30%贷款损失资金。对借款人所发生的融资贷款保费,在专项资金中按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其贷款总额的1%。当贷款保证保险对应的贷款不良率超过20%,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20%时,暂停新增业务。
2 存在的问题
通过1a来的探索和实践表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使经营主体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从而解决了新型主体担保难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2.1 抵押贷款有“四难”
2.1.1 取得承包方签字同意难 根据制度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取得承包方签字许可。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经营主体所对应的承包方数量众多,签字难度大;另一方面,铜陵县经营主体流转农户土地,多采取每年收获后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如果农户同意经营主体抵押土地,当发生贷款风险时,农户不仅不能获得租金,其转出的土地经营权还将被处置,因此担心收益和失地风险可以理解。
2.1.2 抵押登记难 根据铜陵市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要求,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但由于抵押登记涉及抵押物范围农户众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尚未最终形成,登记申请人一次性按照规定提交完整登记材料难度极大。同时,登记机关为每一流出户出具抵押登记证明,登记工作量也极大。再者,由于经营主体所流转的土地并未全部包括农户的所有承包地,以致不能简单的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融资。为了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县农业局在没有获得抵押物涉及范围农户的书面同意,以及没有查明抵押物的四至范围情况下,向申请人及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凭证,导致一方面要承担违规登记造成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的责任,另一方还要承担因违规登记对抵押物涉及范围的农民侵权责,风险极大。
2.1.3 价值评估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是金融机构授信贷款额度的基础,但由于目前铜陵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暂由市农委组织系统内农业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评估,缺乏专业资质,仅以土地租金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来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主观意愿成分较大,过高或过低都会形成不同的风险。土地估价较低,则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商品性不能通过市场得到公允的表现。土地估价较高,由于农业生产经营易受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的风险加大,易形成不良贷款。
2.1.4 抵押物处置难 一方面,因经营主体提供的土地流转合同不够规范,发生贷款风险时,保险公司存在不能实现抵押权的风险;另一方面,乡、村成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主要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服务性工作,没有涉及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协议转让、挂牌交易等抵押物处置问题。
2.2 土地流转规范管理有“两难”
2.2.1 土地流转合同修订难 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办理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基础,由于铜陵县土地流转工作开展较早,现有经营主体多为存量土地流转大户,流转合同备案率虽高,但流转地块的编码、四至、面积等信息不完善,补充协议难度大。加之经营主体90%以上都是本地人,大家知根知底,在土地再流转、互换等方面,为求方便就体制外运作,向乡村两级备案意识不强,导致乡、村两级对辖区内土地流转变动情况信息不明、底数不清,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2.2.2 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职能弱化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鉴证及纠纷调解工作。自2000年机构改革以来,铜陵县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与财政所合并成立财政经济管理所(以下称财经所),农经管理人员逐年减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职能弱化,确权登记后的常态化管理更是难以保证。
2.3 经营主体发展不规范 铜陵县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或直系亲属往往同时举办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多个新型经营主体,且各主体之间财务、业务、管理人员混同,导致各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清,银行在贷款时对象甄别难。同时,受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在财务和销售等经营管理方面还不规范、不明晰,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往往因信用评级和能力评估通不过而被拒之门外。
3 对策建议
3.1 创新土地流转双方利益联结机制 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主体,按照保底加效益分红的方式获得收益,使其不再是经营主体发展的旁观者,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破解签字难题。
3.2 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权威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价值,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
3.3 整合搭建乡镇交易平台 鉴于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规模小、交易地域性强的实情,为方便交易,在框架设计上,应确立乡镇是基础、县级抓监管、指导的基本定位,依托乡镇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科学整合成一个功能完备、运转规范的交易平台,接受抵押权人委托,负责对欠债欠息的农村土地物权收回、储存、发包、还贷,使抵押权人能够及时通过乡镇交易平台,将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变现,为抵押物处置搭建成本低廉、运转高效的交易平台。县级工作重点主要是侧重于监管和服务上,负责抓好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层面的工作,为乡镇交易平台实施正常交易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3.4 加强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建设 可将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作为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工作。强化其土地流转信息与准入资格审核、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与监管,以及矛盾纠纷调解等4项管理服务职能。利用土地确权成果,落实好流转合同修订、备案、审查和流转情况登记制度,确保土地确权成果“有人管、管得了、用得好”。
【关键词】改革;平台公司;经营模式
地方政府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本文所指的平台公司主要是区县级公司)是由政府出资,工商注册的有限公司。成立政府平台公司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以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将政府零散资产、土地作为抵押物,把政府投资项目打包,统一向银行贷款,并以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作为偿债保证,加快地方经济建设。也是有效盘活政府资产,实现政企分离、投管分离、建管分离,促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或流失,防止腐败预防犯罪的一个好举措。
自平台公司成立后,政府始终是把平台公司视作一个政府部门,而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社会机构又完全把平台公司视为有限公司的企业来对待。中央和省市相关部门都完全是按照有限公司的标准对平台公司进行检查或审计。但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并非完全按照公司制的模式在运作。即不像国有企业模式,也不像地方财政模式。地方政府以平台公司的资产为政府所有、平台公司管理的是政府投资项目为由,对平台公司的人权、财权、物权、经营权完全是大包大揽。平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大事要请示,小事要报告,决策要审批。平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大都是政府部门领导,形同虚设。平台公司这种经营模式从表面上看,得到了政府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实则是为、权利出租创造了有利条件。
平台公司承担的全部是政府投资的民生安居房、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产业化配套项目的工程建设任务,平台公司担当政府的业主去组织实施。平台公司把政府拨入的工程投资款是应该作为工程结算款?还是应该作为政府拨入的往来款?目前平台公司大多是把政府拨入的工程款作为往来款挂账,会计报表上的资产与负债是同时无限增大,公司利润为零。为了在金融机构融资又进行会计报表修正,或者干脆就作两套不同形式的报表。按照账面实际情况没有利润的报表报政府或相关机构,把政府拨入工程款作为工程结算款形成的有利润的报表报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虽然平台公司管理层知道上述做法违背《公司法》,违背公司制的运作,但政府的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平台公司又完全按照财政资金核算模式来审计、监督、检查。平台公司管理层无权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资金改变核算方式,更不能够擅自制定其他结算方式。为了融资建设只能够违规操作,更改会计报表。留下了较为严重的隐患与风险。
平台公司的性质、经营方式都大同小异,但政府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平台公司管理考核与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方法体系,导致对平台公司的监管没有统一的方式方法,没有比较的尺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平台公司作为业主,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但项目管理职责不明,政府部门缺乏协同配合,存在多头管理却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了都在管都不管的局面。目前,政府审批部门严重缺乏通晓法律知识,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和工程经济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相当部分人员存在明显专业技术素质差,不能独立果断地处理复杂的工程技术经济问题,只知道削减平台公司上报的预算,不知道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
由于关系没有理顺,平台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和风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只充当了社会中介与政府审批部门之间的传递员。项目的可研、清单控制价编制、设计文件审查都是中介机构的事,项目最终预算控制价审批是政府审批部门的事,变更签证是否合理最终由审计机关确定,平台公司无责一身轻。
政府审批机关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可研报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平台公司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不够细致,设计深度不够,没有针对项目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出现设计上的漏项、缺项、设计不合理等问题,造成后期设计变更不断增多,影响了项目工期和整体运行效果。党政领导或使用部门不顾已经确定了的规划设计和已经招投标确定了的造价的事实,现场临时拍板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大量产生。为了抢进度、要形象,盲目开工、仓促上马,先进场后招标违规操作的现象娄见不鲜。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BT投资商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方式来选择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些BT投资商、施工单位进入后不听平台公司的管理,非法分包工程、转卖工程情况娄禁不止,纠纷不断。一些施工单位甚至对平台公司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扬言,你今天敢管我,我明天可以要你下课。导致平台公司对投资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敢管,无法管。
招投标管理混乱,一是利益相关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各种关系利益共同体与招标人串通,泄漏标底、透露信息、与投标人私下商定、预先内定中标人范围等。二是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围标串标。地方建筑企业信息灵通关系复杂,与其他企业单位形成利益联盟,一旦有项目招标,这个利益共同体就相互串通,事先商定中标单位,待招标时其他几家参与企业走过场,让预定单位中标。三是租借资质,一人多投。一家企业租借了数家企业的资质后,在投标阶段形成围标之势,其他投标人根本无法与之抗衡。
强化平台公司制度建设,政府弱化对平台公司的直接干预,细化对平台公司考核监督标准,是改革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的有效方法。
一、政府要从源头上对平台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改革。
要完善平台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形成平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机制,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彻底改变平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等政府开会定方法、靠领导发话去实施、要政府审批才执行的经营模式。
二、建立政府与平台公司间合理的契约关系。
要确保平台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快、好、省、廉建设投入使用。政府与平台公司对政府投资工程要建立明确的结算体系,要建立合同契约关系。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每一个项目都必须与政府签订代建合同,从合同中明确项目投资额度、资金来源、使用标准、质量、工期,明确双方义务与责任,党政领导不得随意更改、干预合同约定的内容。建立了契约关系可以有效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决平台公司实施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融资、建设、现金流的平衡和工程建设管理,二是解决平台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结束后政府的赎买方式,三是杜绝平台公司的财务风险向政府财政风险传递。平台公司以企业身份自有资产和代建项目在市场上直接或间接融资,政府在企业融资工作不负任何责任,平台公司以法人财产权和信誉获得银行或市场的资金,平台公司以法人财产权对市场负有限责任;政府的回购赎买方式主要是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即政府将平台公司的工程建设资金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进行阶段性赎买,满足平台公司的现金流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和契约合同,政府或财政不为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从物理上隔绝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的融资联系,两者之间形成纯粹的委托关系,通过回购的方式形成买卖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回购已建成品或在建的项目。政府与平台公司的关系完全变成债权债务合同关系。
三、政府对平台公司制定统一的经营管理考核办法与财务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使平台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壮大,降低经营风险与管理责任风险,保证监事会对国有公司的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政府对平台公司的管理考核办法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四、政府对平台公司制定统一规范的“决策科学、程序严密、运行规范、监管严格”的管理办法,明确平台公司权责利是当务之急。
平台公司管理经营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和政府投资项目,与政府的管理决策密不可分。政府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决策、细化分析、安排资金、确定规模大小、对平台公司实行制度化管理与考核是政府的责任义务。建立细化的公司经营管理、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工程决算管理以及细化管理内容,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过程管理不漏项、过程监督不缺位是平台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党政领导及政府各部门不干预、不插手平台公司经营事务。政府的审批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是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项目审批必须要由通晓法律知识,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和工程经济知识的专业人才来严格审批。确保政府在项目投资中科学决策、理性思考,防止盲目上项目,过分超前消耗财政资源。
平台公司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对项目的初步设计要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清单控制价、设计文件、图审报告、招标文件,公司内部必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一次详细分析,这种分析有几大好处,一是公司领导可以全面掌握项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项目管理人员提前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为制定管理策略奠定基础,三是公司经验不丰的年轻人可以借此学习到更多的新知识。对编制粗糙、胡编乱造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合同严格追索责任。要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要清晰明了,不得含糊其辞,对BT投资商、施工、监理、地勘、设计、中介机构既要严格合同管理,还要有考核标准和管理细则。
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提高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采用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必须制定统一标准的BT投资项目招商管理办法,废除所谓的政府战略协议、框架协议、伙伴协议来招BT投资商。必须用公开透明的统一的招商管理办法来公开选择,把真正具有“一好三强”的企业招进来担当BT投资商。减少人为因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来打破暗箱操作。
第一条为推动本区水利建设融资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贷款资金合理有序借入、安全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企业融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区水利局是水利建设的融资主体,牵头办理水利建设资金融资相关事宜;市区大禹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是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具体承担全区水利建设融资任务及相关款项结算等。
第三条水利建设融资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有效整合原则。结合全区水利实际,综合财力情况,按照重点项目规划和实施要求,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切实增强全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
(二)分项封闭运行原则。融资公司设立贷款资金专户,按董事会确定的年度资金计划支付额度,分项结算水利建设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水利建设贷款资金。融资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其他担保事项。
(三)专款专用结算原则。水利建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按国家政策办理立项、批复手续,并经区政府批准列入贷款资金结算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项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分配、挤占挪用。
(四)自我循环平衡原则。融资公司建立切实可行的还贷机制,编制年度平衡计划,通过自身合理运作,解决项目融资及相关费用,做到良性循环、自我平衡。遵循项目借款协议规定,明确具体还贷资金来源,按还贷计划和还本付息通知,做好还贷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第二章水利建设融资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水利局作为融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申报和提交项目前期相关批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项目概算科学合理;督促项目工程进度,按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强化项目检查验收,并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是贷款资金日常管理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融资公司业务工作;审核融资公司报送的用款申请,并开展日常监督考核;监控还贷情况,指导偿还贷款的机制建设;检查贷款资金的会计核算;组织对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融资公司为具体借款单位,在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的业务指导下,主要负责向贷款银行借入资金;汇总报送提款、用款申请;根据审核批准的项目资金,按相关协议(或合同)向建设单位、供应商、承包商等支付资金;履行借款协议规定,按时足额还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区水利局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确定建设资金来源,具备实施条件后,组织项目实施建设。
第八条项目投资的区管水利工程,经区政府同意后,由融资公司向贷款银行提出项目申请及用款计划,经相关部门与贷款银行商定后,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后,由融资公司负责落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正式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发放的书面申请。
第四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区政府确定的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及必要的相关拆迁安置费用等,不得提取任何融资建设管理费。贷款资金使用实行统一审批程序,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由区水利局委派项目会计,委派会计依法对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和日常监督。对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仍按现行的水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使用水利贷款资金,由融资公司依照项目进度确定的资金及项目会计核算结果支付资金,并按规定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贷款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同时协助和督促收集、汇总工程决算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即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资金前,须编制项目预算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区有关部门审核确认。资金的拨付必须合法、有据,与项目进度相一致,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对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融资公司和区财政局各持一枚印鉴,印鉴齐全方可拨款,以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对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实行合同付款。由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并依照政府采购和资金性质、拨付程序等,完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合同规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服务方。
第十四条对土建工程实行进度付款。由水利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区水利局提出用款计划,明确资金渠道,经审核批准后,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对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委托付款。涉及水利工程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相关部门或街道委托融资公司提出支付申请,完善合同签订、拆迁补偿登记审核等相关手续后,从融资公司专户直接支付给负责拆迁单位。委托方必须按融资公司转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提款计划、还款计划等内容,签定转借协议,并出具相关还款承诺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质押或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五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贷款资金分年度偿还,还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当期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贷款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以及政府收取的各项水利建设收入等。
第十七条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度,还贷准备金规模原则上按贷款余额5%的比例提取,统一缴至区财政水利专户储存管理。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适当安排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基金;融资公司经营收益;处置国有资产收入;融资项目的土地收益等。
第六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资金审计制;并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水利工程项目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