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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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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一、适用范围

(一)列入县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重点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审批权限属国家、省和市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协调机制与程序

(一)凡本制度适用范围内重大项目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业主单位向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提出申请,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需协调的问题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商解决,并出具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贯彻落实。

(二)对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确实难以协调的问题,由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向项目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汇报并提出协调申请。申请协调的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要求协调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对问题的意见、解决的建议等。

(三)项目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在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会后印发协调会议纪要。参加会议的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四)项目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认为需提请由县长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做好相应的基础性工作后,及时报请县长协调。

(五)县长对申请协调的事项,及时进行研究决策,召开协调会议,并印发协调会议纪要。参加会议的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三、督查机制

建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参加的督查联席会议制度。

(一)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协调会议议定的意见和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要及时跟踪监督各级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和项目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发展计划局及有关县领导书面反馈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未按协调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完成;对通报批评后仍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追究该部门的领导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项目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9月25日上午,县长在杜庄工业园管委会议室主持召开全县园区建设调度会议。副县长以及县政府办、项目办、发改局、规划处、国土局、南戴河工管委、杜庄镇、留守营镇、深河乡等相关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名单附后)。

会议听取了各园区建设情况的汇报,与会人员就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会议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市产业聚集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园区建设意识,加快园区(产业聚集区)建设步伐,打造县域经济新增长极。会议就全县园区建设下步工作做出安排,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园区范围划分问题。重点抓好“四园两带”建设,“四园”即杜庄、骊骅、深河及南戴河既有四个园区;“两带”即秦青公路沿线(杜庄、石门寨和驻操营三镇)工业产业带,留守营镇!缸山至田各庄管区天马山红酒产业带。

二、关于成立领导机构问题。由常务副县长和副县长负责,研究理顺、创新园区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园区、产业带的功能定位,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园区、产业带所在乡镇、管区的作用;抓紧研究园区、产业带的领导机构和人员、经费保障,提出具体建议。

三、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由各园区、产业带牵头单位负责,积极开展工作。一是要全力加快软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要注重发挥企业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四、关于各园区、产业带运作形式问题。各园区、产业带要积极调整思路,在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强调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

五、关于园区项目实施问题。各园区要依据国家产业和投资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抓紧成型项目落实,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关于园区土地储备问题。由国土部门牵头,各园区、产业带以及所在乡镇、管区配合,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村庄整合与优势土地整理工作,为项目建设用地提供充足土地资源。

项目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重大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机制

[作者简介]林奕辰,广西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4;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长,广西柳州545001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1―0029―04

为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对“经济升级,城市转型”的拉动和支撑作用,确保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和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时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本文结合广西柳州市重大项目建设实际存在问题,对重大协调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管理的对象着重围绕财政投资国有企业代建的项目进行。2004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一次把政府投资改革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决定》的第三部分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为目的,针对政府投资管理的问题,通过合理界定投资范围,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投资资金管理,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等方面对政府投资加以规范。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方面,第一次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是当前各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总体来看,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全面建立起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制和代建制,通过引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项目从工期、质量和投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专业化管理,切实消除过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种种弊病,建立起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从而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

柳州市实行代建制比中央推行代建制决定早一年多。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仍然存在工程质量缺陷、超投资以及项目决策随意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一是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进行监督,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完善资金管理;二是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工作内容,解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状况,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代建工作实行合同化管理,将代建单位收入模式从按项目总投资比例提取逐渐转变为从投资节约比例提取。

一、工作机构

由政府成立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由市长、发改委主任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土地储备中心、规划局、国土局、建委、财政局、经委、环保局、水利局、旅游局、招商局及各政府代建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重点办,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二、协调对象范围

协调对象范围为财政投资重大项目。2008年柳州市要突出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紧紧围绕投资项目建设促进年、文化社会建设促进年、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年,大力实施百亿投资工业强市工程、百亿投资城建美市工程、10亿投资农业稳市工程,50亿投资商贸旺市工程,20亿投资社会建设安市工程,10亿投资文化盛市工程,确保今年有更好、更快、更大的发展。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支撑和推动着城市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增强主动性,推进项目建设。

三、工作职责

(一)建立高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协调重大项目从前期工作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遇到的问题;协调处理在重大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免造成项目建设进度受堵。

(二)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督办;对项目的进度及投资进行监控。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进程的各项措施。

四、工作程序

(一)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应充实工作内容,发挥规划指导作用。各部门应各负其责,超前研究项目工作相关内容,与国土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协调工作,力争做到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的无缝对接,尽量减少问题的出现。

(二)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出现问题时,由发改委牵头协调,市政重点办、建委、国土部门、项目业主等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三)在项目的设计及施工招投标阶段出现需要协调的问题时,建委负责组织监察、审计、发改委稽察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四)在项目的开工准备阶段,协调小组要主动了解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情况、关键问题,与土地部门及项目业主做好沟通工作,要及时了解并积极协调,确保项目落实、按时开工和建设。

(五)在项目实施阶段,发改委、建委及各代建公司等有关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在问题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部门为解决此问题所做的工作,存在问题对重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分歧意见及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六)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报告后,或通过主动了解发现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请示协调小组副组长,确定召开协调小组成员会议时间并通知各成员。

1 重大项目工程原则上按照各单位专业职能进行分工,由各责任专业单位牵头协调。

2 市领导另有指定的,由被指定的单位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

3 专业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协调小组副组长牵头协调。

4 协调小组副组长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协调。

(七)为提高行政效能,提高会议质量,协调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沟通;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协调小组副组长或组长进行协调,尽量减少与会人员,提高会议效率,杜绝就一个问题多个协调会议无法解决的情况。

(八)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存在意见分歧,但能共同商定解决办法的,明确部门分工、步骤和时限以落实解决问题。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商定解决办法的,由各部门

和单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书面意见,协调小组可指定一成员单位或直接组织调研,探寻可供参考借鉴的解决办法,条件成熟时再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商讨对策。

(九)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应就在3日内以会议纪要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及抄送各有关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跟踪督办相关措施的落实。

(十)建立发改委内协调配合机制。协调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发改部门及市领导对项目推进工作的要求部署,通报前一阶段项目推进情况,协调突出问题,以及安排部署下阶段有关工作等。

(十一)发挥重大项目联席会议作用。建议以上级政府名义下文,由上级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定期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突出问题。对项目业主进行指导和帮助。

五、工作要求

(一)重大项目的协调工作,实行按级协调原则。各职能处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基础性工作,为协调提供基本素材。

(二)各级协调工作,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出具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对协调所达成的会议纪要(意见)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协调中如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相关处室要做好督促与沟通,并按照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的要求做好跟踪分析工作,及时反馈并按级反映。

(四)市重大项目协调时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上报需要协调的问题,自收到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答复。

六、定期报告通报制度

每月各代建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落实的进度。将重大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情况以报表形式上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综合整理并及时通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每月协调小组将重大项目月度月报上报上级发改部门。每季度最后的10日内,要通报上季度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分析项目推进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及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

每月协调小组负责将领导风险抵押责任制的项目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报送各个项目的责任领导。

每周协调小组负责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副组长通报上周重大项目协调情况。

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协调小组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的结果进行通报。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一直存在责任人不明确的问题,项目后评价工作一起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将把项目后评价落到实处。

七、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管理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参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对结算审核结果及时对数复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竣工财务结算(决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专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作出说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审核部门对事后施工单位补签提供的资料不予采信。

(二)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三)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概算及其批准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对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意见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结算(决算)资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受理评审工作。

(四)竣工财务结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列入市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五)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原则办理:

1 依法招标的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有增减项目的和有争议的内容,无增减或无争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 单项工程的某一单项工程有争议,或单项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3 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项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4 有争议部分严格按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进行评审确定。

(六)工程项目验收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核算。

(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结(决)算、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评审和市审计局对竣工结(决)算的审计均不得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绩效考核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可向市直部门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办公室提出给予扣分处理。

(一)职责明确但落实不力,而影响到项目进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项目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 对外投资 内控方案

一、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许多企业的职工特别单位的班子成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不足只是停留表面的制度建立,没有真正的去贯彻执行,没有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详尽的可行性分析和项目风险的评估,忽视了项目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的管理者不具备应有的素质,只凭主观意识去行事,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甚至造成投资失败损失巨大的现象。

二、加强对外投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要不断地提高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意识。建立完善和切实有效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全体职工为了不断加强和完善集团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建立健全集团项目的内控制度,通过有效监控手段,保证集团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集团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应制定集团项目内控工作方案。

1.项目的提出与审定。项目的提出是由集团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提出适合公司发展的项目。以上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确定的项目需具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等要件,同时明确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2.项目的责任主体。集团确定的每一个项目都需要明确责任主体。每个项目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项目跟进的责任人。同时明确项目审批手续、资金使用、跟踪审计、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廉政风险预警、落实责任制等 8 个重要工作环节,跟进监督责任人。

3.项目的跟进监督。对需要跟进监督检查的项目,应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按照项目重要节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跟进监督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通报,必要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要详细记录检查内容,并将项目建设和跟进监督情况,由检查部门负责具体填写并存档备查。

4.项目内控的重点。(1)立项阶段。①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编制,如需要可由项目承担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监督跟进。集团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对建议书的委托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对工程质量标准、投资规模和进度进行论证分析,要明确编制的要求并取得有效的批文。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审定。②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实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提出是否需要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的意见由集团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提请集团主要领导审定。③项目的确定,由项目承担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2)设计阶段。①初步设计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由项目承担部门提出招标的意见,由集团分管领导或集团主要领导审定实施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应严格审查和批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②施工图由设计单位提出,要有严格的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制度。要召开施工图会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制订严格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由项目负责部门(单位)实施监督。

(3)招标阶段。①所有项目实施都应该本着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由项目负责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招投标的规定委托招标机构进行项目招标,招标信息的披露,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招标内容,由集团相关部门监督整个招标过程,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集团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检查招标程序和文件。形成监察记录并存档。招投标应明确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②项目承担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报集团分管领导同意由集团主要领导确定,然后签订正式合同。③特殊情况下,不能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不能招投标的原因和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同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以集团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于不能正常招投标的项目也要按照议标的有关程序和内容补齐相关手续。

(4)项目的建设阶段。①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所有手续和许可证。负责安合同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同时要会同监理部门共同对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全面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②项目物质采购。重大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要按招投标方式。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分管领导审定,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建筑材料和设备由监理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工程物资符合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③项目价款结算。按照工程资金计划,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意见,按照监理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同意,集团主要领导审定,由集团财审部负责付款。④项目建设中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一般经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然后实施。

(5)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与决算。竣工验收应履行规定程序,至少应经过施工单位初检、监理机构审核、正式竣工验收三个程序。重点项目验收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审验,聘请专家由实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部门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先自行审核,再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项目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杭政办函〔200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

    为加快市属工业企业搬迁步伐,鼓励企业通过搬迁获得新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和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72号)、《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180号)及《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3〕137号)的有关精神,现制订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

    一、搬迁补偿范围

    搬迁补偿范围由搬迁补偿资产和搬迁补偿费用两部分组成。搬迁补偿资产是指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用是指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等费用。

    二、搬迁资金和搬迁成本的确定

    1、搬迁资金由搬迁补偿资产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组成;搬迁成本由搬迁补偿资产净值和搬迁补偿费用组成。

    2、搬迁补偿资产的原值和净值,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公室”)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搬迁办公室审核确定。

    3、搬迁资金中的搬迁补偿资产原值以审核确定的评估结果作为支付依据。对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部分的评估结果低于市定支付额的,可按市定支付额支付。搬迁资金中的搬迁补偿费用按实际发生数作为支付依据。

    市定支付额为企业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市定支付标准的乘积。市定支付标准为:建筑容积率在1以上的企业,市定支付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企业,市定支付标准则以2500元/平方米为基价,建筑容积率每相差0.1,提高100元/平方米的支付标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确需提高支付标准的,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搬迁专项资金的管理

    搬迁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搬迁腾出土地的出让收入;企业搬迁资金统一由搬迁专项资金支付;搬迁专项资金中的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大于已支付给该企业的搬迁资金部分,经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搬迁改造。

    鉴于企业搬迁工作启动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实际,为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充实搬迁专项资金。

    四、搬迁资金的支付程序

    企业搬迁资金(搬迁补偿费用可按预算暂估)经搬迁办公室审定后,搬迁企业应分别与搬迁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搬迁协议和土地预收购协议。在此基础上,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其中,搬迁补偿费用实行“先预付、后结算”的办法,待企业搬迁完成后按实结算,多交少补。

    五、搬迁资金的财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扣除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2、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可采用以下方法明确资产属性和财务处理:属搬迁补偿资产账面净值部分计入损益;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净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为企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与评估重置净值的差额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也可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损益,依法纳税。

    3、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费用部分计入损益。

    六、对搬迁企业技改项目的支持

    凡尚未进行搬迁资产评估企业的技改项目,各有关部门仍应给予支持,并给予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有关手续;凡已经进行搬迁资产评估企业的技改项目,在锁定搬迁资产评估原值范围之外,不再另外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