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网络公司实践报告

网络公司实践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络公司实践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网络公司实践报告

网络公司实践报告范文第1篇

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大学生,应该懂得与社会上各方面的人交往,处理社会上所发生的各方面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大学生要注意到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必不可少。毕竟,毕业以后,我已经不再是一名大学生,是社会中的一份子,要与社会交流,为社会做贡献。只懂得纸上谈兵是远远不及的,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己,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己,表现自己。以后的人生旅途是漫长的,因此我们必须锻炼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一、社会实践内容

在寒假的第6天我的寒假社会实践就开始了,实践的内容是在一家电器公司当网络客服工作人员。淘宝客服就和实体店的员工类似,有一个人来为顾客讲解,解决问题这样的话肯定要比自动售货机的生意要好的。

1、客服基本流程:

熟悉产品: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对于客服来说,熟悉自己店铺产品是最基本的工作,以前在公司对于每一个新产品上市之前,都要开展相关的产品培训,客服是联系店铺和客户之间的桥梁,一旦这个桥没搭好,也许你就永远失去了这个客户。对于产品的特征、功能、注意事项等要做到了如指掌,这样才能流利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关于产品的信息。货号、尺寸、仓库库存、颜色、容量等信息

2、接待客户:

作为导购客服来说,最好要热情、活变。一个优秀的客服懂得如何接待好客户,同时还能引导消费者进行附带消费。对于那些讨价还价的客户,首先需要阐明一个店铺立场:宝贝的价格都是很低的,不好再还价了。如果客户非的纠缠在价格这个因素上,看情况决定是否接下这单生意,就算最终给客户优惠了,也要顺水推舟让客户觉的这个优惠来之不易,是店铺对他个人的特殊优惠。问候语、顾客咨询回答、议价处理、发货到货时间等必要时电话联系

3、货到付款的订单处理:

很多买家并不清楚货到付款的含义,直接选用货到付款,等收到货物的时候,一看价格比网站上贵一些,于是会认为你店铺是在欺骗他,拒收订单,如果只是拒收订单,你只是需要多支出一些快递费用,但是如果客户在心里认为你是在欺骗他的话,你失去的可能就是一群客户了,所以,对于客服来说,一看到货到付款的订单,需要立即联系买家,告知货到付款的价格稍微要贵一点顺便确认顾客是否需要与顾客信息,如果买家同意发货到付款那就可以写单发货了,否则就需要重新下单。让客服给客户打电话确认,虽然电话费是多支出了一些,但是事实情况证明:拒收率变得很低了。

4、客户评价:

交易完成之后,记得给客户写个评价,这是免费给店铺做广告的机会。 淘巧网,淘宝开店必上网!中差评处理,很多朋友被这个信誉度搞的欲哭无泪。中差评不是魔鬼,中差评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去处理。当发现有中差评的时候,赶紧跟客户沟通下,看看是什么情况导致的呢,客户不会无缘无故的给你中差评的,先了解情况,然后再来解决问题,晓之于理,动之于情。

二、社会实践中本人存在的问题以及几点思考

在实践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本人的人际交往的能力还欠佳,这还应在日后的日常生活、交际中有待加强和学习。

第二,缺乏社会经验,在为人处事方面尚还不太成熟,处理事物的态度和方法往往有时不得当。

虽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我觉得仍有一些值得骄傲的闪光点的。本人参加社会实践有着不畏困难的精神,敢于实践,对工作充满热情,细心真诚。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我认识到,在生活中吸取周围人的经验和阅历,掌握一些社会礼仪的技巧是极为必要的。充分发扬本人自身的优点,取长补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使自己对将来充满信心,也为以后真正融入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面对社会实践中出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1.在社会上要善于与别人沟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工作让我认识很多的人。如何与别人沟通好,这门技术是需要长期的练习的。以前实践的机会不多,使我与别人对话时不会应变,会使谈话时有冷场,这是很尴尬的。人在社会中都会融入社会这个团体中,人与人之间合力去做事,使其做事的过程中更加融洽,更事半功倍。别人给你的意见,你要听取、耐心、虚心地接受。

2.在社会实践中以及以后的工作中要有自信。自信不是麻木的自夸,而是对自己的能力做出肯定。就像刚开始时我到饭店那样有一点胆怯,但后来是自信给了我勇气。有自信使你更有活力更有精神。

3.在社会中要克服自己胆怯的心态。自己觉得困难挺多的、缺乏社会经验等种种原因往往使自己觉得自己很渺小,自己懦弱就这样表露出来。所以应该尝试着克服自己内心的恐惧。如有人所说的在社会中你要学会厚脸皮,不怕别人的态度如何的恶劣,也要轻松应付,大胆与人对话,工作时间长了你自然就不怕了。其实有谁一生下来就什么都会的,小时候天不怕地不怕,尝试过吃了亏就害怕,当你克服心理的障碍,那一切都变得容易解决了。战胜自我,只有征服自己才能征服世界。有勇气面对是关键,如某个名人所说: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

4.在工作中要不断地丰富知识。知识犹如人体血液。人缺少了血液,身体就会衰弱,人缺少了知识,头脑就要枯竭。

四、社会实践的感想

回想一下,在这短短几十天里面,我虽然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但是,我也一直在努力适应着这种压力, 虽然曾经有放弃过,但是我想既然已经来了,就要做到最好,受一点委屈算什么,如果这一点委屈都受不了,那根本就不用出家门,直接呆在家里天天靠父母好了, 那些工作虽然现在不会,现在会犯错误,但是只要我每天都努力了,每天都有进步了.那就是收获.

其实,可能还是我不太熟悉和了解吧,所以出现错误的机率就会比较多一些,而且以前一直没有接触过这个东西, 其实想想吧,这个一点都不难,像以前我在电信公司的时候,那才是真正的麻烦, 而且那个时候又没有人教,花了几天时间才了解基本知识, 相比起来在这里已经算很好了,

客服,其实是一个复杂而又简单的工作, 简单的说,就是为客户服务,一切为客户着想,当然这得确保在不损公司利益的情况下,

网络公司实践报告范文第2篇

(一)电子商务对会计基本假设的影响

会计假设是根据变化不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所作的合理推论。现行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项假设之上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到来,原有的会计所依据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假设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1.对会计主体假设的影响。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组织,规定了会计活动的空间范围。这个特定组织是有形实体概念。而网络公司作为一种虚拟公司(virtualfirms),为了完成某一目标会在短时间内结合形成一个存在于计算机网络的临时结盟体,它没有固定的形态,没有确定的空间范围。组成网络公司的各独立企业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组合方。换言之,网络公司作为会计主体具有可变性,这就使得对会计主体认定产生困难,使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如果会计主体不确定,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就没有空间的归属,那么,会计信息使用者就无法理解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因此,我们可以将会计主体看作一个相对的概念,以确定网络公司“虚”的会计主体:计算机网络上各独立法人企业组成的临时结盟体。这样,我们就要用相对的会计主体假设替代现行的会计主体假设,就可以确定电子商务时代的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从而正确地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

2.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基本含义是: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在可预见的未来会计主体不会因清算、解散、倒闭而不复存在。只有在这一假设下,企业的再生产过程才得以进行,企业资本才能正常循环,会计才可用历史成本而非生产价格来确认。而在电子商务时代,网络公司只是一个临时结盟体,在完成目标后可能立即解散,持续经营假设将不再适用。同时,会计核算否定了持续经营假设,我们就要借鉴破产清算会计中的破产清算及破产清算期间假设,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公允价值、收付实现制等确认、计量基础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对"网上实体"的风险管理。

3.对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会计分期是指将会计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分为各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其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据以结算账目、编制财务报告,提供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而在电子商务时代,会计分期假设将会完全被否定,其原因:第一,由于计算机网络的使用,网络上的一笔交易可在瞬间完成。网络公司可能在交易完成之后立即解散,换言之,网络公司的存续时间即是某项业务从开始到结束的期间,具有很大的弹性。在公司存续期间不确定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存续时间很短的情况下,仍进行期间划分,不仅难度很大,而且实际意义也不大。第二,在电子商务时代,由于财务报告采用实时报告系统(realtimereportingsystem),任何时候,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可以从网络上获得最新的财务报告,而不必等到一个会计期间结束由报告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后才得到。在这种财务报告模式下,根本不需要对会计期间进行划分。

4.对货币计量假设的影响。货币计量假设包括币值不变(一致性)假设和记账本位币(唯一性)假设两个附带假设。一方面,“媒体空间”的无限扩展性,使得国际间资本流动加快,资本决策可在瞬间完成,从而加剧了会计主体所面临的货币风险,也冲击了币值不变(一致性)假设;另一方面,“网上银行”的兴起,“电子货币”的出现,则强化了记账本位币(唯一性)假设,使得货币真正成为观念的产物。因此,面对货币计量假设所受到的冲击与强化,完全有可能产生一种浮动的、全球一致的电子购买力单位。这样,货币计量假设会可能被人们扬弃,最终形成电子购买力单位计量假设。

同时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在现代电子商务中,通过货币反映的价值信息已不足以成为管理者和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诸如创新能力、客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虚拟企业创建速度等表现企业竞争力方面的指标,更能代表一个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而它们又不能在报表上用货币来表示。随着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产生了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的商务模型,对无形资产(特别是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的计量、对高级技术管理人员价值的计算、对高科技企业潜在的高额风险回报的计量、对通货膨胀的计量等,都成为突出问题。因此,会计计量手段将不仅仅局限于电子货币,而会向多元化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会计职能的影响

会计具有反映、监督、参与经营决策三大职能。计算机处理环境的变化和电子交易形式的出现,使建立基于网络化的会计信息核算系统已是时代必然。在这个新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中,企业发生的各项业务,能够自动从企业的内部和外部采集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并汇集于企业内部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进行实时反映。由于会计信息实现了实时和自动的处理,那么会计监督和参与经营决策职能就变得更加重要。监督职能主要是监督自动处理系统的过程和结果,以监督国家财经法纪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这时,监督的形式也将发生变化,如可以通过网络对经济活动进行远程监控和实时监控。参与经营决策主要是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功能强大的预测决策支持系统来体现,这样,企业经营者和外部的信息使用者,可随时利用企业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未来财务形势作出合理的预测,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三)电子商务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会计要素是为实现会计目标,在会计假设的基础之上对会计对象进行的基本分类,是用于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本要素。现行财务会计一般从企业资金运动的“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将会计要素划分为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要素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要素。这种划分模式使财务报告的结构简单、易懂,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较清晰地了解会计信息。但是,在电子商务时代,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导致经济信息的复杂性。经济信息在向会计要素转化时,现有的会计要素分类不一定能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貌,即实际经济信息和会计信息之间发生偏差。而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却在提高,所以,对会计要素进行更深层次的划分成为必然。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高速处理器的出现,使信息加工的速度越来越快,也使对会计要素进行更深层次的划分成为可能。会计要素将会被划分得更有层次,从而能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资金的运动状况。

二、电子商务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会计核算方法信息化。传统的会计方法逐渐由计算机、网络及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取代,主要体现在无纸化交易方面。

2.会计核算内容多样化。在买方市场上,传统的商业模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厂房、卡车等曾经决定着企业竞争力的资产等不再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财务分析成为会计工作的主流,人人都将是会计信息的处理者,传统的会计核算不再是主要工作,会计信息管理、决策分析将占了主要部分。

3.企业会计信息公开化。在电子商务中企业将会计报表放在Web网上,缩短了企业报告的形成时间与使用时间,且透明度很高,既做到信息共享,又可有效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形成社会化监督。

(二)电子商务对历史成本原则的影响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将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其入账价值,在资产处置前保持资产价值不变。其在电子商务时代的具体影响:(1)历史成本原则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然而电子商务否定了持续经营假设,因此历史成本原则将失去存在价值。(2)网络公司的交易对象多是处于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其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历史成本不能如实反映网络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相关性极差。(3)历史成本是一种静态的计量属性,它对网络公司的经营业绩的反映滞后,经营管理者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会计参与决策的职能无法发挥。

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资产按现时价值、可变现净值计价成为可能。通过在线访问,可以从网络上获得最新的资产成交价格信息,用现时价值对资产计价。如与美国芝加哥交易所联网的公司可以很容易地知道采用“盯市(marketingtomarket)”制定的期货产品的当日价格。采用现时价值计价,将可以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

(三)电子商务对权责发生制的影响

权责发生制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或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已经收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权责发生制是针对会计确认时间而产生的一项准则,它以会计分期假设为基础。而在电子商务时代,由于采用了实时报告系统,不再需要进行会计分期,因此权责发生制将失去存在基础。由于电子商务否定了会计分期,而采用收付实现制。这样,网络公司的经营所得和实际支出的款项直接作为其收入和费用,可以更好地反映公司的现金流量。

(四)电子商务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现行财务报告是综合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由财务报表和附表组成。提供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电子商务时代,财务报告受到的影响是:

1.现行会计信息系统是为某一特定模型服务,将所有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提供一种“通用的”财务报告。然而,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有不同的决策模型,“通用的”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并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者不同决策模型的需要。

2.国际贸易剧增,币值波动大,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并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现行财务报告缺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揭示。而网上交易的主要对象是金融工具,风险性较大。因此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这方面的揭示,以便他们合理地预计风险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正确的决策。

4.知识和信息作为一种全新的资本及一种关键性的生产要素进入经济发展过程,企业的生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越来越依赖于知识和创新,知识资产、人力资产将在企业资产中的地位越发重要,而现行财务报表对此反映较少。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集电子交易、核算处理、信息随机查询于一体的“动态实时报告系统”,可实时满足不同层次的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多元要求,在会计报表中,也应将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源作为主要资产项目加以重点列示。而反映的侧重点应由关心“创造未来有利现金流动的能力”,转向关心“知识资本拥有量及其增值的能力”。

此外,财务报告还要能反映大量的非货币性信息,如企业员工素质、企业组织结构等。

三、电子商务时代财务会计面临的其它问题

(一)会计信息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时代,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会计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递。由于Internet的开放性特征和本身的资源缺乏,从而使会计信息安全易受到威胁。具体表现在:(1)原始会计信息虚假。内部人员对原始会计信息进行非法篡改或泄密,造成会计信息在传递之前是虚假的。(2)会计信息被篡改。会计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被网络黑客或竞争对手非法修改或恶意修改,使会计信息失真。(3)会计信息保密性被破坏。保密的会计信息泄露,如果被竞争对手获取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4)网络系统遭到破坏。如硬件故障、软件故障、非法操作、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都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系统陷入瘫痪,使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影响。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问题

传统会计在空间、时间和操作流程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业务一般较单一,与其它业务联系较少。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环境使得会计核算简单化,整个财务成为企业业务链中的中心环节之一,会计人员必须拥有相关的管理知识和网络知识,否则财务业务流就会因此减慢,影响整个企业的效率。同时,由于会计人员要提供准确的成本信息等会计信息,就必须了解熟悉具体的生产过程及其工艺。如电子商务活动使得无库存生产成为可能,作业成本成为成本会计发展的方向,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具有会计知识,而且还必须掌握相应产业的基本知识,此外,会计还面临人力资源会计的构造、信息、知识等无形资产的计价等新课题,这也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创新知识的能力,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会计国际化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普遍应用,使人们已经能够在几秒钟之内将几十亿美元甚至更巨额的资金在世界各大城市之间相互流转。从资本流转的程度和广度来看,地球正在变小,企业之间的国际竞争将日趋激烈。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必须不断加强新产品研制和技术改造工作,往往需要巨额资金,但只有较少企业能够依靠自己积累的留存收益或本国的金融机构来应付国际竞争,大多数企业需要筹集国际资金。一个国家的资金贷出单位为了更好地制定信贷决策,必须对外国借款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要求他们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标准化的会计报表。另外,电子商务使得国际贸易迅速发展,而进行国际贸易必须首先要了解企业的信用和财务状况,因而有必要了解外国企业的会计报表和会计制度,并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会计程序和方法。这样,电子商务就会促进会计国际化的发展。

(四)财务软件问题

网络公司实践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会计财务管理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电子商务、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网络会计成为时下财务管理的新宠。由网络会计所点燃的财务革命的火花大有燎原之势。

网络会计,是互联网环境下对各种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活动。具体说来,它是利用互联网建立起来的一个会计信息系统。它以财务管理为核心,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一体化,通过电子商务,可在线远程处理会计事务,是一种全新核算模式。

1网络会计赋予财务管理的新特征

1.1提供会计信息更及时

与传统财务信息相比,网络会计信息实时反馈能力强。一份计划的执行情况、一项投资的获利情况,网络会计可实时反映。网络时代,随着产品生命周期的不断缩短、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现行的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已满足不了人们对会计信息及时、全面性的要求。网络会计的实时跟踪功能,动态地跟踪企业的每一项业务,使决策者一目了然。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络随时动态掌握企业的现在和过去财务信息,从而减少其决策风险。

1.2会计信息披露更全面

会计信息要求全面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论是对企业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均要予以披露,从而使公众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了解。传统会计信息,由于篇幅和纸张载体本身的缺陷,使很多非数量化的信息无法反映,更不要谈报表数字处理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信息。而网络会计的在线数据库则包括了企业所有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并采用网上报告的方式,有效地扩大了会计报表及附注的信息容量。此外,大量的相关信息,通过链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扩大了信息的容量。企业的信息使用和管理者,通过在线访问,可随时全面了解所需的信息内容。

1.3会计信息的获取更具针对性

互联网络为网络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提供了及时、便捷的交流方式。通过人机对话,信息的获取过程具有了交互性。在互联网络中,使用者可针对自己的需要获取相关会计信息,并可对信息进行进一步深加工。通过索引,获得各方面的数据和报表。比如,若按报表项目建立索引,就相当于根据自己的需要生成一个简化的财务报告;若按部门建立索引,就可获得企业的部门报告;若按时间建立索引,就可以获得各个时期的财务报告。

2网络会计:传统与现代财务的分水岭

2.1理论冲击,网络会计让传统财务改变思维

传统会计理论建立在一系列假设的基础上,即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传统财务会计的四个假设适应传统社会经济环境,并为会计实践检验证明。但是,网络时代出现的网络经济,却使四项假设有三项假设发生变动和改变,只有货币计量假设没有很大变动,只是更趋于实际。这大大动摇了传统财务会计的基础。

(1)会计主体虚拟化。会计主体又称会计个体,是财务会计工作开展的前提,它明确了财务工作的时间、空间等范围,是确定特定企业所掌握的经济资源和开展业务的基础。这个主体传统财务中必须是有形的实体。它是传统财务会计四个假设的基石。但随着网络会计的主体——网络公司的虚拟化,四个假设的基石已不复存在。网络公司作为一种虚拟公司,它不同于传统会计主体范畴,因此很难确定会计主体。需要我们改变思维、转换概念,用相对会计主体来代替传统会计主体假设,使财务会计工作正常进行。

(2)持续经营假设泡沫化。持续经营假设是为传统会计中企业对其财产评估和费用分配等问题需要一段时间进行考虑而设立的。但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会计可实时评估财产和进行费用分配。因此持续经营假设失去了存在的条件。而网络会计的主体——网络公司是一个虚拟的临时性组织,它可能就在第一次交易完成后即进行解散。因此持续经营假设就像泡沫一样,已没有存在的必要。

(3)会计分期假设空心化。会计分期假设的产生是由于在传统会计报告模式下,提供会计信息的技术受到限制,系统加工信息需要较长的时间,划分一个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期间,可实现报表的连续性和规律性。而网络公司的交易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并立即解散。所以在一个极短时间内再划分时间段已无必要,只要把会计期间与交易期间统一起来,并在一次交易后编制出会计报表便可解决问题。

2.2实务变革:网络会计改变传统财务会计实务

网络会计是人类财务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最大的贡献是使传统会计中的某些原则受到冲击,并对传统财务理论进行了一次史无前例的“扬弃”。

(1)对权责发生制的冲击。权责发生制的主要作用是在传统财务管理中限定期间内费用和收人的分配,而网络会计中的会计期间等同于交易期间,所以无跨期分摊收入和费用的问题。因此,权责发生制就失去应有的作用。

(2)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冲击。由于网络公司是个临时性组织,网络会计否定了持续经营假设,所以它的成本计价按现行价值,可变价值等于公允价值。历史成本对网络会计已无意义可言。

(3)对会计报表的挑战。提供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及时的会计数据。传统会计中,报表是在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后编制的,所以无论是动态报表还是静态报表都有面向历史的缺陷,用网络会计的电子财务报表更适应决策的需要。海量的数据,多形态、多形式、方方面面的情况反馈,这在以往会计报表中是无法比拟和想象的。

(4)对会计职能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管理的现代化使会计的职能从核算型过渡到管理型。因此,对网络会计核算、网络会计监督等职能就有了新的要求。由于网络会计采取的是高速实时传递,诸多信息千变万化,而参加网络交易的双方又因其组合方各自利益不同,任何环节都有出现差错的可能。因此,网络会计管理方法就要适应时代要求。特别是会计监督要与之相适应。会计监督在网络会计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分为交易前监督,交易中监督,交易后监督。只有严格执行这些监督制度,才能保证网络会计工作的安全有效运作。

2.3规则创新:网络改变会计观念

网络公司实践报告范文第4篇

这种“即时联系”正在使整个世界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思维和生活方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模式,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经济发展反光镜的会计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会计目标、会计假定、会计原则、会计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等都在朝着适应新型网络经济的方向变革和发展。

一、会计目标变革的思考会计目标是构建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主要说明为什么提供会计信息,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提供哪些会计信息等问题。会计是一定环境下的会计,受到社会经济环境、物质技术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会计目标的选择不能脱离现实条件,否则,就会成为毫无希望的梦想。所以,会计目标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美国会计界在20世纪70~80年代形成了关于会计目标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流派。一是受托责任观,认为反映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会计的基本目标;二是决策有用观,认为向投资人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是会计的主要目标。受托责任观所认定的两权分离使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十分明确,没有模糊缺位的现象。如果受托者不能完成既定的目标,所有者可以更换并寻找新的经营管理者。

然而,由于资本市场介入程度的增强,使得委托方变得模糊,不仅包括目前的还包括潜在的信息使用者。管理当局的经营绩效如果不能令人满意,所有者一般不直接更换管理者,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卖出这部分产权,购入投资者认为有效的产权。特别是股份制已成为现代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使社会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普遍分离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人类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计算机技术得到快速发展,计算机的处理速度、储存能力等实现了飞跃,以及随着计算机相关技术的发展,如通讯技术,特别是远程通讯技术、互联网络技术等,使代表资源所有权的证券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进行交易成为可能,大量潜在的交易买方的存在,使潜在的投资者、潜在的债权人等成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企业提供对他们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信息成为必然。

二、会计假定和会计原则变革的思考一般而言,会计理论和实践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定基础之上的。会计假定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基础和出发点,传统财务会计理论和实践便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这四项假定基础之上的,而网络公司的出现对会计假定产生了冲击。

1•对会计主体假定变革的思考。会计主体又称为会计实体,它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组织。这个组织是有形的实体概念,而网络公司是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的临时结盟体,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组织。“实体”概念对网络公司而言显然失去意义,然而,存在是客观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在,终将被人们认识。那么,面对这一“虚”的主体,我们如何从会计角度加以理解呢?事实上,可以将会计主体看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这样就能将类似面纱的诸多不确定因素挑开,清楚地看到网络公司“虚”的会计主体———计算机网络上各独立法人企业组成的临时联盟体。我们的会计就是为这样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服务的。虽然用虚拟会计主体假定替代了传统会计实体假定,但是这一假定的功能仍然是使各经济单位明确其处理各种经济活动的范围和所持的基本立场,从而正确地进行会计资料的日常记录、汇总、结算与报告。

2•对持续经营假定和会计分期假定变革的思考。网络公司是临时性组织,显然,持续经营假定和会计分期假定已不适应网络公司会计,有必要以“项目清算”会计假定取而代之。项目清算会计假定是指在网络化经济环境中会计主体为实现某个或某组合作项目,通过INTERNET手段,将大量的网络资源(技术、资金、人力资本等)迅速组织起来,并按照客户的具体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开发、创新、生产、制造、销售、服务和最终消费。当合作的某个或某组项目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一旦完成,会计主体就需要对项目收益进行清算。不存在权责发生、历史成本和跨期摊提等会计原则和方法。这种融数字环境和物理环境为一体的商务环境是由交互式数字而不是由生产要素驱动的,即端到端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资源在网络媒介中实现着快速的流动和整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清算”概念,与“实”的物理空间条件下的破产清算不是同一的概念。因为,当一个合作项目完成并进行清算之后,“网络公司”又重新寻找新的投资合作项目。另外,对于货币计量假定,网络公司对该项假定基本上没有大的影响,而币值稳定的假定反而更符合实际,因为网络公司在极短的经营期内币值发生剧烈变动的可能性很小,基本上可以不考虑。但是值得关注的是网络公司的出现对货币计量的要求提高了,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计量发展成为电子货币计量,使货币出现无纸化趋势。

三、会计业务流程变革的思考会计目标是会计业务流程的设计导向,会计业务流程的一切内容都必须围绕会计目标协调而发挥作用。基于受托责任的会计目标,主要是为了向企业的所有者报告按原始成本计价的资产状况和使用效率,现有会计业务流程基本可以满足要求。然而在决策有用性的会计目标下,潜在投资者的引入和证券交易市场的广泛存在,使所有者通过改变投资方向而不是更换经营者的方式参与投资,证券市场可谓瞬息万变,加上企业融资方式的扩展等原因,使企业的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规模急剧上升。大规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投资策略呈现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趋势,他们对信息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在现有的会计业务流程中,没有充分考虑投资决策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只是较多地考虑了可靠性,而相关性明显不足。

为了在满足可靠性的基础上,满足投资者的多元性信息的需求,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迫切需要对目前的会计业务流程进行重组。在现有的会计业务流程中,数据被加工成与财务报告项目相一致的综合性、通用性的主要信息,以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共同需要。然而,实际上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信息时有自己的偏好,加总的方法也许并无共识可言(有时主要信息与次要信息往往是不能划分的,主次之间可能会相互转化,特别是决策时可能专用信息比通用信息更重要),而且任何加总一般都会导致信息的丢失。并且随着计算机的计算速度迅速提高和计算成本的大幅降低,使得源数据进行加工的成本远远小于找回由于累计数据而丢失信息的成本。所以应将

源数据进行呈报,我们所称的源数据并不是指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原始数据,而是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经过了类似于现有会计流程中的统一会计科目的标准编码等简单加工。经过标准编码的源数据信息,可以满足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所有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使数据真正做到同出一源,实现共享。

这种源数据信息应集中在Internet网上的一个数据库中,我们称之为源数据信息库。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83年开始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上市公司会计数据库(ElectronicDataGatheringAnalysisandRetrieval,简称EDGAR)。经过九年的试运行,于1992年正式进入运行阶段。EDGAR是与Internet相连接的一个系统,每个能够进入Internet的人均能搜集、分析和提取EDGAR中的信息。在有了全国性的网上会计信息数据库后,可与之相连设立一个加工模型库,在模型库中主要设立重分类汇总模型、财务报告模型、预测模型、决策模型、财务分析模型等,采用事件驱动的原理,将模型库与源数据信息库相连接。对于特殊的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己设计一些模型满足自身的需要,如在企业内部设立的成本核算模型(因为成本信息为企业的商业秘密)等。

在平时对源数据信息不进行进一步的顺序性加工处理,当决策者需要某项专用信息时,只要驱动相关专用信息代码进行处理。由于计算机的高速度,随时可以满足要求。在这种事件驱动的方式下,可以把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信息按使用动机不同划分为若干种事件,为每一种事件设计相应的“过程程序”模型,当决策者需要某种信息时,根据不同事件驱动相应“过程”处理程序,从而得到相应的信息。新晨

四、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变革的思考基于网络的会计信息系统使会计信息在企业公共信息平台上成为开放的信息系统,不同职能部门、不同职别的内部使用者将根据授权调阅会计信息,外部使用者也可能被授权进入系统内部直接调阅会计信息。传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新的条件下已失效,如何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将是网络时代新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面临的最为艰难事情。内部控制是企业最重要的财务制度。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SASNo•78)的定义,内部控制通常由五个要素组成: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监管和控制活动。企业控制环境的好坏是企业能否实现有效控制的首要因素。会计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的内部控制呢?

1•交易授权。交易授权的目标就是确保信息系统处理的所有重大交易都是真实有效的,而且符合管理当局的目标。在工业社会的企业组织管理架构下,交易授权通常可分为三类:一是借助于经办人员来实现;二是通过程序(不是计算机程序)控制来实现,如利用最低存货水平对购货的控制;三是通过对非正常交易的个案控制来实现。由于网络环境对信息处理的高度集成性,因此,几乎所有交易授权都可包容到不同的计算机软件模块中,从而减少人工的介入。例如采购系统模块可以确定应当在什么时间、向哪个供应商定货,以及定多少等,这些交易都可以在完全没有人工介入的情形下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

2•职责分离。所谓职责分离,简单地讲就是管权的不管事,管账的不管钱,管物的不管账。由于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需要由不同的人来履行不相容的职务,所以,其岗位设置通常具有某些特定的含义。网络环境中的职责分离与手工环境是有所不同的。正如我们所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它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联合化、自动化、网络化,同时也使企业的日常管理信息化。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我国企业应抓住机遇,努力改善企业通讯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先进的网络生产方式,使更多的企业与网络公司在谋求网络合作形式的升级,在国际合作方面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此相适应,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也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研究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这也必然带来我国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又一轮较大发展和提高。

参考文献

[1]雷光勇,寅斌•试论网络公司及其对财务会计的影响[J]•会计研究,1999,(1)•

[2]薛云奎•网络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时代的财务与会计:管理集成与会计频道[J]•会计研究,1999,(11)•

网络公司实践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拍卖、网上拍卖、C2C、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2004年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波澜起伏,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网络拍卖用户人数由2003年的600万发展到2004年的1200万,市场规模较2003年实现217.8%的增长,全年成交金额达到34亿人民币。据保守预计,网络拍卖用户人数在2007年将达到3500万,市场规模应达到210亿人民币。网络拍卖(AuctionOnline)已成为一种引人瞩目的新交易机制,将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但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不明,导致无法用法律规范网络拍卖行为。因此,研究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对解决网络拍卖法律地位、交易纠纷、法律适用,网络交易服务行业自律和电子商务立法等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分析

目前,在互联网络进行拍卖活动的形式、方式各种各样,主体较为混乱,大致有三类:1、拍卖公司。因技术、专业人员、资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卖公司能够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现阶段,拍卖公司的网站一般多用于宣传和信息;2、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这种形式包括拍卖公司之间为联合开展拍卖业务而合作建立的网站,其代表有“中拍网”、“嘉德在线”;3、网络公司。在我国以eBay易趣、淘宝网为首要代表。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指具有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资格,即能够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现对以上三类在互联网络开展拍卖活动的主体进行分析,看谁具有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

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一类是将网站作为服务于他人从事在线交易的手段,从提供的服务中获得利润。本文称前一类网站为销售型网站,后一类为服务型网站。这两种分类可能存在着交叉。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从事在线交易;后一类网站设立人本身并不从事在线交易。

2、前一类网站设立人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现实空间中销售商品(服务);后一类网站设立人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为他人提供服务。

3、前一类网站的设立人是利用网站进一步扩大业务,网上在线交易只是它开展业务的手段之一;后一类网站设立人是依靠网站为他人交易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就是它的唯一(主要)的业务平台。

4、前一类网站设立人并不仅仅是利用网站从事在线交易,还利用网站来提高企业知名度,获得声誉,进而吸引更多的客户。但它利用网络所提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更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企业在现实空间中的实力和商品(服务)质量;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依靠网站开展业务,它的知名度和声誉一般来源于它在虚拟空间中提供服务的优劣程度。

从两者的区别中可以很清楚的得出拍卖公司单独建立的拍卖网站是属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的拍卖网站,也属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的拍卖网站的性质是一样的:两者都是拍卖公司为实现其现实空间中的既有业务而在网络空间上的延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联合经营行为应视为他们之间的业务合作。这两者进行的互联网络拍卖活动只是传统拍卖在网络上的当然延伸。拍卖公司自身从事或参与了在线交易。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是不具有网络拍卖主体资格的。

网络公司的网站是属于服务型网站,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处于第三方地位,它通过预先设计好的程序和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为其会员、用户提供服务,网络拍卖的整个过程由买卖双方独立使用网络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完成。据相关研究报告表明:目前,在互联网络进行拍卖的网站中,网络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和市场份额占绝对的优势。法律界对互联网拍卖进行的探讨和思考基本上是针对网络公司的互联网拍卖业务,网络公司具有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拍卖公司独立建立的拍卖网站、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开办的拍卖网站的拍卖中,它们的操作规程、运作理念和《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是一致的,它们的经营行为也完全符合《拍卖法》。即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然后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并收取佣金。而网络公司的拍卖网站采用的模式是其用户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交易平台,网络拍卖的一切交易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站方对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等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或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

这里把在互联网络进行的所有拍卖活动定义为互联网拍卖,其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为开展传统拍卖业务而进行的网上拍卖——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单独或和他人合作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互联网络进行的拍卖活动,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络的开展,即纯粹的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传统拍卖。另一种是网络公司所从事的网络拍卖——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了一个网络交易市场(Net-markets),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认定只有网络公司开展的互联网拍卖业务才是网络拍卖。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进行的网上拍卖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拍卖法》进行运作,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因网上拍卖所产生的纠纷和解决都适用于《拍卖法》的调整。

二、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分析

网络拍卖自从它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争议,对于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网络拍卖源于传统拍卖,并采用了类似于传统拍卖的方式或手段,所以网络拍卖就是传统拍卖的简单翻版。换言之,其认为网络拍卖实际上就是传统拍卖。但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有着本质的不同。

网络拍卖的交易方式主要类型有:从传统拍卖中演变来的网络英式拍卖、网络荷兰式拍卖;为适应互联网的特点和消费者的喜好而出现的集体议价(集体购买)、逢低买进、反拍卖(标价求购)、一口价等②。有的网站可能同时兼有几种交易方式。

因为网络拍卖中最主要、最基本的网络英式拍卖、网络荷兰式拍卖这两种类型(交易方式)及其表现的竞价形式和传统拍卖中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所采取的竞价形式极为相似,两者之间的相同点表现为:1、以竞价机制为核心。在交易过程中,物品的价格是由卖方先设定好(起始价、底价),由买方通过不断出价达到最终价格,如果这个最终价格不低于卖方交易前确定的保留价(即底价),交易成交;2、采取公开的方式。交易过程采取了公开进行的方式,以便更多的人参与交易,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3、最高应价者获得物品。交易过程中,竞价分为加价、减价两种方式。即两者都采取了表现形式相同的价格竞争机制,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特点就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我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据此有人认为:“无论以何种名义,这种网上竞买就是一种拍卖活动,利用网络进行只是拍卖活动的载体改变,但不改变拍卖活动的本质特性。网络拍卖的所有类型(交易方式)都应属于传统拍卖模式的变种——网络拍卖的本质就是传统拍卖。”

这里对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中各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从根本上明确网络拍卖的本质属性:

传统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处于缔约关系,拍卖人在缔约过程中与竞买人形成的是拍卖服务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此过程中,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的行为标志着委托合同的完成。即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

网络拍卖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值得思考。有的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或是居间合同关系。也有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和卖方存在的是“柜台”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上,在网络拍卖活动中,平台提供商向卖方(商品提供商)提供了一个网络交易技术平台,卖方在技术平台上展示其要出售的商品,由买方竞价或非竞价购买。那么,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有偿或无偿使用。交易平台很大意义上是一个网络商场,平台提供商只是这个在线商场的网络空间、服务和交易程序(系统)的提供者,其本身并不商品信息(广告),也不参与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一种为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服务。它和卖方形成的正是基于这种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明显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和传统的居间合同关系也不能等同,虽然类似于“柜台”租赁合同关系,但平台提供商除了提供交易平台外,还为用户提供其他辅助推广交易的服务,其基于交易达成而收取相关费用。有学者认为:“交易平台的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而这种居间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居间。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居间只是起一种“管道”或信息传递的作用,这里不存在居间行为,只是在效果上与居间类似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一样的,即为服务关系。这种服务关系,本文倾向于把它定义为依靠网络技术提供交易信息从而产生的服务合同关系,它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

在网络拍卖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合同的订立过程大致如下:1、在网络拍卖采用竞价式交易的类型中,卖方在网络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网站会员(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点击物品、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虽然竞买人输入的竞买价格可以传输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商品提供商此时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做出了承诺。而且在网络拍卖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特点:卖家可以在竞价结束后选择最合适的买家交易商品,买家的信用、所在地区、交易方式对交易成功与否有很大的影响。2、在其他类型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商品供应商已经在交易技术平台明确展示和具体标明了出售商品的价格,那么依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其构成了签订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的要约,如果买方做出了回应并对其要约内容没有做出实质性变更,即视为承诺。当电子数据到达卖方时,电子合同成立。网络拍卖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可撤消、效力待定等条款。当买卖双方在技术平台上就某物品达成买卖协议时,标志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买卖双方交易这个物品所提供的服务结束,其和买卖各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随买卖协议的达成而结束。一个完整的网络拍卖活动中存在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各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买卖双方间的买卖合同。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做出以下结论:网络拍卖采用怎样的交易类型,只是一个商业选择,根本不涉及法律上的合法性问题。而且这些交易类型中某些方式类似于传统拍卖的交易类型,也不能反推其就是传统拍卖。网络拍卖不是传统拍卖,网络拍卖本质是在网络上以竞价、议价为主,其他交易形式为辅,为达到在线(网络)交易目的而产生的一种交易方式或手段;它是为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和令网络经济快速发展而将传统拍卖中的某些拍卖类型引入网络从而衍生并发展的一种在线交易的特有模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和网络信息服务,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

三、C2C、B2C的法律问题分析

C2C是网络拍卖的首要代表,即用户对用户模式的网络个人拍卖。因国内主流观点把网络拍卖视为传统拍卖,所以对于网络个人拍卖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也颇有争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个人网上拍卖很难被法律承认,进行网上个人拍卖有很大的法律与政策风险。”

在上文中,已经对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根据结论可以得出:无论C2C模式采用怎样的交易类型(竞价或非竞价),其是个人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物品价值而采取的在线销售方式。因为C2C是为了适应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在线交易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它的存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模式下签订的交易合同是属于无名合同,是一种基于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网络买卖合同,《合同法》124条对它有原则性的规定,受《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调整。

因为C2C交易的双方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且使用匿名进行交易,而这种交易往往是一次性的。一般是买家先付款,卖家再发货。这种交易方式可能存在的投机行为会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这是C2C发展的瓶颈之一。在C2C模式下,商品提供商为个人,买方遭遇欺诈或商品存在问题时,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解决纠纷。但是因为交易的匿名性和网络的虚拟性、无地域性导致侵权人身份和合同成立地点很难确定,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确立当事人和案件管辖地等问题,增大了被侵权人寻求救济的难度。且法律对C2C的规范是一片空白,其纠纷的解决实际操作中是非常困难的。目前,在C2C模式下,交易的多是小件物品,价值不会太高。产生纠纷后,因取证困难、寻求救济的途径极少或无法寻求救济,过高的救济成本往往让被侵权人望而却步。

B2C模式的本质和C2C是相同的。B2C模式中,卖方为法人(企业)。所以当买方遭遇欺诈或商品存在问题时,卖方身份和住所地很容易确认。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寻求法律救济,救济成本较低,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承担问题,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已经有了共识: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ICSP地位,即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商(InteractiveComputerServiceProvider)。平台提供商对网站上他人的信息不承担责任,因为其本身并不参与信息的,只是提供信息服务。对于平台提供商的归责原则是:在网络上的信息引起侵权或违法,由信息人承担责任,平台提供商对其知道信息侵权或违法、被告知信息侵权或违法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对商家(企业)或店铺经营者开设店铺时所提供的资料(如主体资格证明、经营商品的合法证明等)的真实性存在审查义务。如果平台提供商在经营过程中,给用户提供的服务侵犯了该用户的合法权益,用户可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网络拍卖的立法思考

网络拍卖的法律真空带来争议不断、纠纷叠出,其面临最大的瓶颈就是法律和政策的空白。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出台承认其法律地位的情况下,网络拍卖难以得到真正的发展。在网络拍卖迅猛发展的同时,关于是否对网络拍卖进行立法的争论也越发激烈,很多观点比较赞成对它应该采取“最小程度”原则:将已经存在的法律进行修订,使其适用于网络拍卖,以确保网络拍卖的发展。但是国内的网络拍卖市场经过6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交易模式和类型也基本确立下来。据相关数据表明:“随着网上购物站点的增多,对网站不信任,担心被骗已经成为了网民不进行网上购物的首要原因,接近三分之二的网民选择了这一因素。”如果仅仅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是不利于网络拍卖的发展,因为网络拍卖的特殊性将导致对好几部法律④进行修订,这必将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且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之间、法律和法律之间会不会产生冲突,这是很难预料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其修订内容对法律原有内容会产生很大的冲击。现有法律多是从实体上进行规范,如果对网络拍卖采用实体性规定,反而限制了它的发展。所以为了网络拍卖更好的、更迅速的发展,应该制订一部《网络交易法》对其加以规范。这部新法律的内容应该倾向程序性而非实体性,而其中关于网络拍卖的具体条款应该包括:1、确立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2、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ICSP地位;3、确立网络拍卖模式(C2C、B2C等)和交易方式的法律地位;4、确立网络交易服务及网络交易辅助服务的法律地位;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6、确定合理的交易规则;7、C2C、B2C模式下纠纷解决的管辖权、救济方式、具体法律适用等问题;8、考虑到网络拍卖市场已经初步稳定,可以适当对网络拍卖做出实体性规定,应该限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上,其中包括平台提供商在得知纠纷产生后应积极提供当事人在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和侵权人的详细资料等。

对网络拍卖进行程序性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网络经济。因为网络交易的特殊环境,仅仅从立法上解决了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监管是不够的。要赢得广大网民的信任,合理、迅速的发展网络拍卖市场,就必需从根本上建立一套合理的交易机制和一套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配合《网络交易法》的实施。这套交易机制应当包括:建立统一的网上支付体系;完善和推广实名认证制度;采用电子身份证,这将有助于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者身份的确认;增加网络交易的透明度,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来展示产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因多方面因素,短时间内是无法建立一个统一的支付体系和完善的信用体系。所以尽快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显得十分迫切。这套机制的立足点不仅仅是解决网络拍卖或网络交易纠纷,而是应该以推动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为目标。国际上所指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全称是Online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缩写为:ODR。即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它特点是:解决纠纷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处理争端的效率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我国首家在线纠纷解决中心是“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⑤。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机制是针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缺失提出的。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没有建立,信息条块分割⑥等因素是其所面临的困难。建立一个由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的全国性网上争端解决机制对网络拍卖、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且具有很强的实际可操作性。具体构思有这几点:1、这个机制其框架涵盖法律、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政府管理等;2、它区别与ODR,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信息产业部联合组建,成立一个专门的网上争端解决机构;3、建立一个权威性、全面性的在线争端解决平台。4、通过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调解等司法辅助机制,建立灵活的法制体系,以弥补现有法律环境灵活性不足的缺憾。这种机制的特点是:解决了管辖权问题、克服了网络的无地域性,增加了救济途径、降低了救济成本,便利、快捷,便于纠纷的解决,也保障了政府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这种机制也可以解决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非网络纠纷。

网络拍卖是一个崭新的事物,在保护它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对它进行合理的约束。不仅要从立法上对其加以肯定与规范,更要通过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来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对网络拍卖的监管直接关系到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促进我国网络拍卖政策法律环境的改良,进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注释:

①电子商务目前可以清晰的划分为四类:消费者——消费者模式C2C(ConsumertoConsumer),企业——企业模式B2B(BusinesstoBusiness),企业——消费者模式B2C(BusinesstoConsumer),消费者——企业模式C2B(ConsumertoBusiness)。

②集体议价、逢低买进两种方式经常被一些网站结合使用,如:雅宝网。反拍卖(标价求购)这种交易方式也在雅宝网得到了实际运用。

③参见华东政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所高富平、苏静、刘洋《易趣平台交易模式法律研究报告》

④就目前国内的观点来看,这其中可能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法》、《广告法》等。

⑤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由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北京德法智诚咨询公司发起成立。

⑥我国法律、银行、税务等部分都有各自的信息库,信息在这些部门之间很难联网使用,更无法与社会共享。

参考资料:

[1]高富平:《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

[2]张楚:《网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3]马俊、汪寿阳、黎建强:《网上拍卖的理论与实务》,科学出版社2003年

[4]韩冀东、成栋、张艳妍:《网上拍卖模式与传统拍卖模式的比较研究》,管理现代化2002年第3期

[5]李颖琳:《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与监管对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01期

[6]袁翔珠:《网络拍卖的法律障碍与对策》,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第5卷第2期

[7]刘德良:《网络交易中网站的地位与责任问题探讨》,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9月第32卷第5期

[8]iResearch:《2003年中国网上拍卖研究报告》,2004年2月

[9]iResearch:《2004年中国网上拍卖研究报告》,2005年2月